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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犯罪:理解女性暴力的性别修辞

时间:2024-02-13 18:00:02 来源:网友投稿

刘正强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市 200020)

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人类社会面对来自其自身的最大威胁之一。一般说来,犯罪危害所及除了具体的客体外,更包括了社会关系及其内在秩序。然而,迄今为止,人类的理性与文明尚无法对犯罪形成压倒性的遏制。由于犯罪实施体现出的野蛮与暴力同男性在力量与攻击性等方面的优势相吻合,一直以来,犯罪研究往往以男性为默认对象,相关学科对犯罪的理论建构和实证研究皆以男性犯罪为重点,女性犯罪只是附带与补充性地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什么是“她”犯罪:犯罪的性别分殊

顾名思义,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不过刑法并未对这类犯罪作出单独规定。一般说来,男性犯罪之严重程度远大于女性犯罪,因而以男性为研究对象的犯罪理论形成了对女性犯罪研究的遮蔽,人们甚至认为这些研究结论对女性犯罪有同等的解释力。“社会科学领域对女性犯罪的研究,主要是将其看作一个具体的犯罪类别。因为女性生理的特殊性,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女性犯罪的比例都远远低于男性。而且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为性犯罪,在其他类别的犯罪中,女性往往充当了男性犯罪的工具或从犯。因此,女性犯罪在整个犯罪学研究领域都处于被忽略的位置。”〔1〕犯罪学之所以将女性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予以研究,固然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进行的划分,却并不是单纯地基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两性包括心理、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特征及其所导致的两性犯罪模式是更为根本的区分要素。“只有那些的确能反映出女性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的犯罪,即由于环境影响而对女性产生重大及特殊意义的犯罪,才有作为独立类型加以研究的必要。因此,女性犯罪应该是指由女性所实施的、与女性特有的生理或心理特征密切相关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

事实上,早在1899年,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就出版了第一部研究女性犯罪的著作《女性犯罪人》。作为犯罪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与他的学生菲利于1895年开始深入女犯监狱进行观察和分析,他们认为“女犯是一种‘假男人’体格,和男人相似,尤其是她们的头盖骨、脑和肌肉的力量。”〔3〕以龙氏“天生犯罪人”的观念看来,女性犯罪人只是具有男犯特点的“变种”,这个结论在今天看来自然是十分荒唐的。男女两性在生理、心理、思维、文化等方面存在的若干差异,使女性犯罪人的人格特质迥异于男性。“男女心理的性别差异主要表现在认知差异、情绪差异、自我意识的差异及个性特征差异上。从认知能力上看,女性的触觉、痛觉等感官的感受率高于男性,而记忆力、理解力低于男性;
从情绪上看,女性主观体验的情感色彩浓厚,情绪变化比男性更明显,更坦率;
从自我意识上看,女性比男性相比容易形成被支配的倾向;
从个性特征上看,女性的气质大多具有内倾性,抑制性占据优势。”〔4〕无疑,正是这些人们习焉不察的特质型塑了女性犯罪的秉性。

(二)“她”为什么犯罪:恶逆变与情感脆断

不同于人们对于犯罪现象的刻板印象,女性犯罪人以激情犯居多,即行为动机更多地受制于情感,一些命案往往由人际纠纷引起,或由日常怨恨引爆。女性较男性有更高的忍耐性,更能够顾全大局、忍气吞声,知足、克制、内敛,对外较少表现出挑衅性、侵略性行为。但如果心理挫折感不断郁积,则可能突然爆发、因情生变、铤而走险、酿成大祸。那些女性杀人犯,也并不全然是十恶不赦的凶神恶煞,她们一般不但没有处心积虑的犯罪预谋过程,而且许多人在实施犯罪前还是受害者。激情犯罪具有很大的情境性,许多犯罪是由于缺乏忍耐性而在冲动情绪的支配下实施的。“在西方犯罪学中其往往被看作是挫折攻击型的犯罪,是指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和挫折后,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产生不计后果也不择手段的暴力行为”〔5〕;
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条件下,瞬息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一念之差而发生的犯罪”〔6〕。《农村女犯人》一书作者张晓红调研的某省农村,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犯罪学中常用“恶逆变”来描述当事人由受害者转为加害者的悲剧性转变,这以家庭暴力最为典型。大量女性犯罪个案表明,持续家暴可能导致以暴制暴,将对方致死、致残。“在家庭暴力中,当女性受到侵害时,都会表现出强烈的情绪反应,愤怒、怨恨、失望、悲伤等等。在长期的被害过程中,一些女性不满、愤怒、怨恨等消极情绪日积月累,使其心理慢慢发生了异变,性格也渐渐发生变化,导致内向、忧郁、焦虑、冲动、偏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女性极易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萌发犯罪动机,由被害走向犯罪。”〔7〕在此过程中,除了她们本人对所受侵害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外,村社舆论对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也倾向于回避,而司法部门更可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来搪塞。“村干部对于这些隔三岔五的上门告状,已经变得麻木和疲惫,女人之间的争吵,在农村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让他们忽略掉了压抑在这些整日吵吵闹闹的农村妇女体内的负面情绪,而他们缺乏理解和同情的说教,不仅没有达到调解的目的,反而更加剧了纠纷弱势一方对不公的感受。”〔8〕因而,悲剧总是不期而至且不断重演。

(三)为什么要关注“她”犯罪:作为广义受害者的“她”们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民间素有抑制纠纷升级的各种机制,如地方舆论的影响、社区精英的介入、亲属网络的支持等;
而当今随着社会控制方式的变迁,尤其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确立,民间纠纷如同庄稼地里的杂草一样,获得了一种“自生长”机制。如果使用除草剂除草,固然干净利索,但会带来污染土壤、杀害益虫等副作用,采用司法等正式制度解决纠纷正如同使用除草剂一样具有很大的风险,尤其会以对人际关系的破坏为代价。但如同人们没有耐心人工除草,又不便于使用除草剂一样,在正式制度鞭长莫及的情况下,社会对层出不穷的民间纠纷往往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一如对庄稼地里杂草的疯长听之任之,直至这些杂草遮蔽了庄稼,影响了作物的成长;
也一如一些一开始并不起眼的纠纷得不到关注、受不到处理而终于酿成刑案甚至命案。

总体上,男性犯罪严重程度远大于女性,犯罪学等学科假设以男性为研究对象的犯罪理论及研究结论对女性犯罪有相同的解释效力。但就农村来说,或者考虑到人际生态的维度,农村女性犯罪的危害性要甚于男性犯罪,因为女性犯罪多见诸熟人之间、亲密关系内部,受害人以邻人、亲人为主,破坏初级群体的和睦和社会稳定,其防范难度也大。一些学者之研究女性犯罪,始于对民间纠纷的关注,主要是“民转刑”的案例研究。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把性别作为一个对行为具有解释力的因素、不以女性与男性犯罪的差异为基础开展研究,就无法掌握女性犯罪的特殊规律,也就不能有效遏制女性犯罪率的快速上升,女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将无法估计。”〔9〕然而,当前本土化的女性犯罪研究尚嫌不足,除了以西方通用、经典的犯罪学理论来解释中国当下的问题外,鲜有来自真实世界的田野调查,尤其是对女性犯罪原因的分析往往停留在她们的生物特征和个体差异上,心胸狭窄、嫉妒心强、道德水平低、法制观念差、情感不稳定、容易受人影响等特质受到过多的关注;
或者笼统地将女性犯罪的根本原因化约为社会变迁造成的女性心理不适、价值观扭曲等个体原因上。更为根本的是,女性犯罪研究缺乏“他者”的立场和“主位”的表述:“女性犯罪更多的是被作为客体进行研究,而很少有研究者将其作为主体倾听她们的声音。”“只有站在‘他者’的立场,我们才能够理解她们,也只有通过‘局内人’的眼睛,我们才能感受和体验她们,同时还要在恰当的时候及时跳出来,以一个‘局外’的‘旁观者’冷静地分析案件以及与案件相连的社会结构。”〔10〕

与农村女犯人相关联的激情类犯罪,尽管没有策划、预谋的犯罪预备过程,但也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而是经历了一个急剧的“犯意”窜升过程;
长期以来积攒的怨恨与纠结,则是犯罪发生的基础条件,一伺达到阈值,则冲突不可避免。张晓红用“导火线”和“炸药库”来比拟女性犯罪的生成逻辑:“尽管因琐事而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暴力性伤害案件,的确具有明显的激情诱因,但是这种激情诱因,仅仅是引爆长期怨恨的导火线,而长期矛盾积累下的仇恨,则是时刻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炸药库。”〔11〕作者通过民族志的方式,赴罪犯的家乡调研,将案件之前的纠纷放置到生活世界中,探讨纠纷因何而起、为何激化,回溯当时的情境,还原了她们的生活逻辑和抗争历程。

(一)情感劳作的纠结

从更长的历史时段来看,中国农村妇女依旧处于传统劳动性别分工的宰制下:传统社会中以男权为中心的政治与文化相匹配的女性从属地位,尤其是两性的传统角色分工模式规定了女性的职能。“较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以及‘男强女弱’的性别定型观念,构成了男女两性最基本的社会性别角色”,“男性与女性常常被看成分属于两种彼此对立的领域:男性为‘理性工具取向’,他们理性,具有领导力、行动力、效能感,属于‘外面的世界’;
女性为‘情感表达取向’,她们感性,天生顺从,适合养儿育女和照顾他人,最好留在家里”〔12〕。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女性身份常与非理性、私人性、情感等同,并由此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由于农村经济结构的小农化兼受市场经济的挤压,广大农村妇女依然是“情感劳动”的承载者,人们甚至“相信女性的劳动付出是她们心甘情愿的,是她们关怀情绪的自然表达。由此,等级化的劳动性别分工成为看不见的、制度化的、合法化的产生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她使女性自觉地付出无报酬的劳动,因为她们相信,相夫教子、做贤妻良母、默默无闻地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是她们的‘本分’”〔13〕。

张晓红《农村女犯人》一书中所研究的对象大抵属于这种情形。当农村妇女被赋予了一种自愿付出的形象,尤其是心理与情感的贡献,无可回避的生活场域在固化她们的情感劳作的同时,也固化与放大了发生在这里的焦虑与纠纷。“在日常生活的利益程度上,反而是关系越密切越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农村之间的纠纷,极少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基本上都是一个家庭与另外一个家庭之间的。”〔14〕学者们往往笼统地把家庭整体看作纠纷单位,或者直接把男性作为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研究,这固然是合理的,但往往妇女更多地承载了纠纷的代价,男女两性不同的心理、社会特征必然造成双方应对冲突的显著差异——“妇女和男人虽然生活在同一村落,但是村落对于他们却意味着不一样的感情。对于妇女来说,这是她‘小家’的根基,是她为之努力奋斗的平台;
而对于男人来说,这里是他从小生长的地方,这里的许多人都和他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因此,大多数的男人在村庄里都不会表现得太过斤斤计较。但对这些妇女来说,外面的世界再大也与她们无关,她们看不到也参与不进去,她们的世界就只有脚踏的这块土地,她们在这里努力生活、辛勤劳作,希望自己用心经营的家能够为她们争取到足够的‘社会脸面’。”〔15〕生活世界既是她们的港湾,又是“炸药库”所在。

(二)为了“社会脸面”

歌曲《为了谁》中有这样两句歌词:“我不知道你是谁,我却知道你为了谁”。同样,我不知道“她”是谁,我却知道“她”为了谁。在乡村这种熟人社会中,所有人情、伦理、道德、习俗等给人以庇护的价值,同样也会反向对人的心灵形成宰制。那些农村女犯人,尽管犯罪情形各式各样,但往往与地方伦理、乡村舆论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维系“社会脸面”使她们铤而走险。吴飞在论及中国农村自杀问题时,提到了“过日子”和“做人”两个生命概念,他认为过日子的寓意有两重:一重是柴米油盐的物质生活;
另一重是家庭邻里人际关系的伦理生活。“做人”表面看来是一种生存与人际交往技术,但如果把“做人”与更深的观念体系联系起来,它就成为自我的一个修养和安身立命的观念〔16〕。无疑,自杀与杀他遵循着同样的“脸面”逻辑。

张晓红所接触的多名罪犯,几乎都经历了一个从隐忍到爆发的过程。在情感与怨恨组成的回路中,为了脸面要隐忍,同样也因脸面而爆发,隐忍与爆发是承载这种怨恨的一体两面。在持续不断的纠纷过程中,她们时而冲动不已恨不得以死相拼,时而念及年迈老人、牵扯膝下幼子一再克制,直到某一天连她们自己也始料不及的爆发不期而至。有一名妇女为了维护家庭的颜面,对于劣迹斑斑的丈夫委曲求全、一再忍让,但对方恶性不改、得寸进尺,女方万般无奈之下手刃渣男。“在狱中dxj①哭着说:‘家里的事,没地方去说。虽然村里人都知道他赖,但是人家还是把他当成你的男人。他整天手脚不干净,好拿别人家的东西。有时候他偷了人家的猪呀、狗的,人家找不到他,就跑来找俺要。俺在学校代课,带着儿子在学校住,他动不动跑到学校里来找俺要钱,他一来,学校里少点啥,都怀疑俺。去年(2003年)有个老师的被子丢了,也怀疑是他偷的。虽然那个老师没说让俺赔,但是总是觉得人家躲着俺。’”〔17〕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农村的纠纷多如牛毛,东家长、西家短,陈芝麻、烂谷子,这些家长里短的琐事说不清、道不明,不但很难进入政府部门的视野,而且村干部也不乐意插手,甚至连自家的男人也不屑一顾。但正是这些杂乱的小事、琐事、无聊事几乎构成了农村妇女生活的全部,什么自家的鸡进了邻家的菜地,邻居在自家路上泼了水,类似的纠纷、冲突、龃龉日积月累,剪不断、理还乱,涉及妇女的感情,让她们倍感焦虑、纠结、无助、愤怒。地方政府经常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来对民间纠纷进行划分并确定关注与介入的力度,但殊不知,这些在外人看来的小事,对她们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所以中国共产党经常倡导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并不是大而化之、说说而已,而是包含了对民情的深刻洞察,具有朴素的民生关怀。

(三)情感何以爆燃

龙勃罗梭较早地研究了激情犯罪人(criminal by passion),并认为其中妇女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其他犯罪人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他认为,尽管所有的犯罪就其深层原因而言均与某种情感的冲击有关,但激情犯罪一般发生在那些血气方刚与神经质的人身上,他们的心灵不仅不像某些犯罪人那样冷漠,反而明显地反应过敏、倚重感情,在完成犯罪并在情感冲动得到满足后都立即后悔,开始痛苦地自我忏悔,甚至试图自杀。因而,激情犯罪人是被判刑人员中最有可能悔改的——根据瑞典和普鲁士的统计,他们的悔改率达到100%〔18〕。

这与张晓红对15名女杀人犯访谈的结果略有出入:“当她们站在笔者面前的时候,完全不是笔者脑海中预设的模样,她们看起来有些木讷、拘谨、羞怯、温暾,除了那身囚服外,她们和普通的农村妇女没有任何差别。”〔19〕或者她们本身不是魔鬼,而是被魔鬼“冲动”附体,她们中不少人不断流露出自己无辜或者非恶意的倾向,或者用“不懂法”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似乎表明,情急之中的暴力、对方的殒命以及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并不一定使她们的心结得以纾解。一些学者通常将一些标签赋予激情犯罪者,倾向于对她们进行人格缺陷方面的归因,如:消极的情绪、偏执的个性、错误的认识、薄弱的意志;
高敏感性、高兴奋性、高忧虑性及低智慧性、低自律性和低独立性等。然而,这种本质主义的解释本身就充满了对女性的偏见,且不说女性犯罪人未必更具备这些特质,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不能说明女性所具备的另外一些可能对激情犯罪形成抑制的特质为何没有发挥作用,如胆小怕事、依附他人、长于忍耐、易于沟通、善于释怀等,人格障碍、人格偏差、人格缺陷固然是构成女性激情犯罪的内在因素,导致情感爆燃的情境因素更值得关注。在当今农村,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和市场经济的侵入,乡村文化更加理性、功利,“我们已经看不到费孝通所说的‘知足、安分、克己,向内用力’的老式农民,张扬、炫耀、向外用力的价值观成了新时代农民的主流思想”〔20〕。处处充满了竞争、攀比、算计、斗气,农村妇女尤其是那些男人外出打工的留守妇女,处于这种文化的夹缝中,经常不得不面对一箩筐一箩筐的麻烦事,而她们缺乏一种可以倾诉、对话的公共生活,情感无法释放、怨恨无处排解、心灵无以安顿,直至某一天因某一事端情绪像高压锅一样爆发。

学者的使命在于描述、解释这个世界而很难促成哪怕些许的改变。倘若换作他人进行同样的研究,一样会体会到张晓红那种忧心忡忡与爱莫能助。她曾幻想,“从纠纷到血案的整个过程如同一条黑暗而狭长的胡同,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地方,有条能够走出去的岔道,都会阻止一场悲剧的发生”〔21〕。然而这谈何容易,农村女性暴力据以产生的结构因素是刚性的,几乎难以撼动,假如时光倒流,这些悲剧依旧可能重演。“在访谈中,常常有女犯无奈地说:‘这事,就没法解决,乡里都去了不知道多少趟,民调中心,那更是隔三岔五就跑去。有什么用呢?该骂还是骂,该打还是打。除非哪天出了人命,要不然这日子是没个头。’”〔22〕然而,一时的无能为力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动于衷,对她们的研究与关注,需要假以耐心与时日。

(一)社会情境与情感干预

女性是家庭情感的顶梁柱。女性犯罪不但伤及自身,而且殃及后代。作为加害人的女犯人,同时也是广义上的“受害者”,社会理应致她们以特殊的关怀。然而,受环境因素或者特定时空条件的刺激,激情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短暂性,很难及时因应:作为专业化预防手段的司法预防,通过对犯罪人实施惩罚达到预防(一般和特殊预防)的效果,但其不能独自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社会预防则建立在社会资源重新整合的基础上,依赖于长久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及政府的宏观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短时难以奏效。前者,杯水车薪;
后者,远水不解近渴。情境犯罪预防则关注直接导致犯罪的因素,是即刻和直接作用于犯罪的预防方法,这种简捷、经济的犯罪预防手段是司法预防、社会预防的有力补充。情境预防的价值在于将犯罪原因的视角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
将犯罪预防的重点由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转移到对犯罪行为的控制,使犯罪预防措施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广为西方各国所采纳〔23〕。情境预防意味着对女犯人生活世界的干预:通过拓宽公共空间、引导社会参与、提供社工服务等方式来丰富农村妇女的社会交往、舒缓她们的心理压力,使她们学会调适心情、放松心态、排解积怨;
通过情感干预,进入她们的情感世界,从而建立起负面情绪的预警与阻断装置,实现“靶向治疗”与精准干预。“情境预防理论对犯罪生成的理解,实现了从‘背景变量’到‘前景变量’的视觉转换,为在社会生活情境中有效地预防犯罪,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思路。”〔24〕

(二)社会设置与生命庇护

保护妇女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男权主宰社会和家庭的历史都源远流长,直到近代随着男女平权观念的兴起及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男尊女卑才从观念层次上被打破。但尴尬的是,家庭成为暴力的渊薮,基本上以女性为受害者的家庭暴力绵延不断,她们中的大部分在家暴之后选择了逆来顺受,少数人则绝地反击、以暴制暴。“据山东省女子监狱监狱长尹光霞介绍,女性暴力犯罪大部分是由家庭、婚姻因素引发的,例如无法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或是丈夫有了外遇等。由于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在长期受到精神和肉体折磨后,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以杀死丈夫或对其造成身体伤害的方式表示反抗。有些女性犯罪后意识到自己会被法律严惩,担心孩子今后无法生活,甚至连孩子一起杀害,然后自杀。”〔25〕

然而,一方面有人正深受家暴之苦,另一方面各地陆续建立的家庭暴力庇护机构却基本处于闲置的状态,门可罗雀,叫好不叫座。2015年,中国又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仍然是应者寥寥。公权力是否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家庭纷争,在中国(特别是农村)的文化语境下,并不仅仅是一个甚至基本不是一个司法问题、人身问题,而是涉及人的伦理、尊严、情感的深层问题。不管是暴力庇护机构还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都无法照看与抚慰当事人的心理。事实上,乡村社会一直存在着一些比正式的社会设置更有效的民间机制,对作为弱者的妇女起着呵护的作用,它也像大自然的自我净化机制一样,对婚姻与家庭关系进行修复,比如,“回娘家”就是乡村社会对出嫁女性最重要、最有效的保护机制。在一些人类学者看来,闺女出嫁时,娘家向婆家赠出的仅是新娘的生育力和劳力,但不是她的完整人格,情感作为“不可让渡之物”被保留了下来,娘家保有对女儿生命和幸福的监护权利,因此,“一旦出现婆家虐待其闺女的情况,娘家人有权加以干涉甚至报复”。而她“最有效的反抗形式就是回娘家,娘家在提供庇护的同时,也以各种谈判的形式为她今后的生活增加安全的砝码”〔26〕。显然,“回娘家”是更人性、更现实的一种防卫装置。

(三)社会关怀与心灵安顿

农村女性暴力毕竟是偶发的悲剧,事实上很难进入大众的视野。然而,导致她们犯罪的社会土壤同样在侵蚀着乡村社会的伦理基础,那些突发的案件只是这种后果的极端表现。长期以来,在中国官方的意识形态中,女性进步与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与基本国策,妇女问题被置于“解放”的高度上备受重视,摆脱“妇女的屈从地位”受到广泛辩护。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推行男女平权方面不遗余力,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的女性进入公共领域甚至一线生产岗位,女性的政治权利得到扩张、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然而,实现以男性为目标的同质性发展并不可能真正改善妇女的处境,这甚至形成了对女性的另一种压迫,她们仍然处于一种“自在”的状态。

实现对农村妇女的社会关怀,离不开对乡村伦理、道德与公共生活的重建。市场经济与现代化一方面为乡村社会带来了生活的舒适和物质的丰裕,另一方面也对人的心灵造成了挤压、扭曲和异化,功利主义、物欲横飞与乡村的“面子”伦理相互强化,使人无处逃遁。“原子化的个人、独立的核心家庭、极端的个人主义精神、衰落的公共生活,使得在争夺利益时变得越来越强大的个体,在面对内心痛苦时也越来越脆弱。除了利益之外,人们找不到更多的生活意义,权利永远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人们获得越来越多的自由,摆脱各种传统家庭、初级群体的束缚后,人们也发现了支撑自己生命意义的根基变得越来越单薄。”〔27〕然而,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却无法奢望通过政治与制度来奠定,“尽管我们可以构建设计完美的制度,也可以不断地完善我们的立法,并通过政治和权力的方式将其推行下去”,但政治无权干预人心,它“不但不能提升人心中的德性,也无权惩治人心中的罪恶,而只能从制度上做种种安排和规定,最大限度理性化地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幸”〔28〕。

在这种意义上,倡导一种有利于乡村妇女舒展心灵的人文环境乃当务之急,无论是刷新宗祠文化,还是找回“娘家”价值,不管是保障宗教信仰,还是倡导公共参与,都有助于她们心灵的安顿、怨恨的消减。关注女性犯罪的意义显然并不止于减少无妄之灾,更在于增进社会福祉。

注释:

①dxj为张晓红所著《农村女犯人》一书中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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