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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放马滩、周家台秦简中的口腔医学史料*

时间:2024-02-13 16: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杭州,310006) 李晓军 陈 飞 戚刚刚 李晓东

自20世纪以来,我国多地先后出土了大量竹简、木牍和帛书等古代文献资料,其中涉及医药内容的简帛文献数量十分丰富,也不乏与口腔医学相关的史料[1- 2]。本文就睡虎地、放马滩、周家台等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与口腔医学相关的史料作一梳理与考证。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了大量竹简(以下简称睡简),内容涉及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计有《法律答问》、《日书》甲种、《日书》乙种等10种,墓葬及睡简的书写年代当不晚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3]。

1986年,甘肃省天水放马滩1号秦墓出土了一批竹简(以下简称放简),包括 《日书》 甲种、《日书》乙种和《志怪故事》等,其墓葬时代与睡虎地秦墓相当,上限至战国晚期,下限在秦始皇三十年以前或稍早[4]。

1993年,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清河村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了一批竹简(以下简称周简)和一件木牍,木牍内容为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历谱,推断墓葬年代为秦代,时间略晚于睡虎地秦墓。依据这批竹简的文字内容,分别将其拟定为《历谱》《日书》《病方及其它》[5]。

睡简《法律答问》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中的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从内容范围来看,所解释的是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6]93,其中有一些涉及颜面口齿伤害罪的处置。

1.啮断人唇、夬(决)人唇

《法律答问》有2条涉及唇的损伤。

简83:“或鬬(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殹(也)?议皆当耐。”

此简所问是与人斗殴,咬断他人的鼻子、耳朵、手指或者嘴唇该如何论处,按秦律,这些伤害行为达到了伤害罪的入罪标准,要处以耐刑[6]113- 114,[7]。

简87:“或与人鬭(斗),夬(决)人唇,论可(何)殹(也)?比疻痏。”

此简所问是与人斗殴,咬破他人的嘴唇该如何论处,按秦律应等同于把人打成青肿或破伤(疻痏)论处[6]113- 114。

从上两条秦简可见,秦律对于咬断他人嘴唇和咬破他人嘴唇的量刑是有差别的。前者以耐刑论处,“耐”是一种重要的刑罚名称,《礼记正义》有:“古者犯罪,以髡其须,谓之耐罪。”由此可见,“耐”为剃去须鬓之意[8]。后者比照“疻痏”论处,在秦汉刑律“伤害罪”规定中,伤害程度达到“疻痏”,是伤害行为入罪的最低标准[7]。汉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竹简《二年律令》中,对斗殴致疻痏的处罚是“罚金四两”[9]。

2.啮人頯若颜

关于颌面部伤害的有1条,简88:“或鬭(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疻痏。”

此简所问是与人斗殴,咬破他人的颧部和颜面该如何论处,按秦律比照“疻痏”论处[6]113- 114。

3.折齿

关于牙齿伤害的有1条,简89:“鬭(斗),为人殴殹(也),毋(无)疻痏,殴者顾折齿,可(何)论?各以其律论之。”

折齿,《史记·邹阳列传》有“范睢摺胁折齿于魏,卒为应侯”,意指牙齿折断。该简所问为打人的人反而折断了牙齿,应如何论处[6]113- 114。在《二年律令》中,斗殴致牙齿折断的处罚是处以耐刑:“斗而以刃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而非用此物而眇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9]由上述秦简可见,秦律对伤害行为是按伤害身体部位、伤害程度、使用的凶器来定罪量刑的。关于斗殴致口腔、颌面部损伤的处罚,后世律法也有明文。如《唐律·斗讼》载:“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若断舌,及殴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清代《蒙古律例》载:“拳殴鞭打,罚五牲畜;
打落牙齿,罚一九……”[10]

睡简、放简《日书》中亦可见折齿4条。

“丙亡,为间者不寡夫乃寡妇,其室在西方,疵而在耳,乃折齿。”(睡简《日书》乙种)[6]255- 266,[11]255- 265

“丙亡,盗在西方,从西北入,折齿。得,男子矣。得。”(放简《日书》甲种)[11]255- 265,[12]16- 17

“丙亡,盗在西方,从西北入,折齿,得,男子殹,得。”(放简《日书》乙种)[12]85

《日书》的性质与今日民间流行的“皇历”“宪书”“通书”等颇为类似。先秦两汉之际,社会上有专门从事卜筮、占候等迷信活动的人员,被称为“日者”。不少学者认为《日书》即为当时“日者”占卜时日凶吉时所依据的数术著作[12]1。《日书》并非医学类书籍,多是在论述其他内容时,涉及到的一些疾病名称或相关症状,其描述也极为简单。

上录睡简、放简的简文均系后世术家所谓的“相盗”,是以日辰占问如何捕获逃亡的盗贼,涉及逃亡者从何而来、人数、性别、身份、家庭人口、外貌特征(如牙齿折断)、可不可以捕获等问题[11]159- 160,[12]16- 17。秦时盗窃成风,秦国地方官吏肩负捕盗责任,相盗法具有助吏补盗的实用功能。官吏不一定完全按照相盗法抓盗,但当出现把握不准、难以决断的情况时,便会参考《日书》的相盗法[11]159- 160。

睡简《日书》甲种《诘》之“诘”,乃是“诘咎”的省略;
咎,训为灾害,诘咎就是禁灾的意思。以全篇内容按之,所“诘”之灾除鬼以外,还有妖、精怪、神灵、自然现象等。其主要内容虽是驱鬼去邪,但由于古人相信疾病是由鬼神作祟引起的,所以,在古代,驱鬼去邪也常常与治病有关[13]。即如连劭名所言,像《诘》篇这种性质的文献,后世多归于医书中,唐代孙思邈《千金翼方》中就有《禁经》2卷22篇[14]。

《诘》篇有:“人毋(无)故一室人皆箠(垂)延(涎),爰母处其室,大如杵,赤白,其居所水则干,旱则淳。屈(掘)其室中三尺,燔豕矢焉,则止矣。”[6]216,[11]134- 145

垂涎,含义应为不受控制地流涎[15],在《黄帝内经》中作涎下。《灵枢·口问》有:“黄帝曰:人之涎下者,何气使然?岐伯曰:饮食者,皆入于胃,胃中有热则虫动,虫动则胃缓,胃缓则廉泉开,故涎下,补足少阴。”[16]该简文的意思是一家人无缘无故地都在流口涎,原因是爰母待在房室内作怪,需要在房室中心位置挖地三尺焚烧猪粪,家里人就不会再流口涎了[11]134- 145。“爰母”之名经传无载,不可考。但从其居于室中祟人及对付它的方法为掘地三尺、焚烧猪屎来看,此物当为生活于地下的某一生物[17]155- 165。

在古代,由于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有限,对大自然也无比敬畏,神明病因论、鬼神病因论是一个较常见的认知[18]。将疾病归之为鬼神作祟的致疾观念在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就已有之[19],《诘》篇里将垂涎归因于爰母作祟也是这种致疾观的一种延续。

为了不使鬼神为祟,根据不同情况,人们也常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以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20]。如上述这则简文中,采用的是以反抗律原则为指导的巫术方法——反抗厌胜法。而采用猪屎来辟除鬼怪,叫“秽物厌胜”,这是古人从错误的因果律推理出来的信仰。古人认为,人所厌恶惧怕的事物必然也是鬼魅所厌恶和惧怕的;
因此,一切人类所厌弃的污秽物,自然也就成为人类用来制服鬼魅邪魔的灵物[17]255- 266。

周简中的病方多包含有古代祝由术,其内容与此前出土的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武威汉简医方等皆不同,非常珍贵[21],其中载有已龋方4条[22]49- 50。祝由术,又称咒禁疗法,是借符咒禁禳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20]。它常通过念诵禁咒辞的方式来疗治疾病,有时也需伴随皋、唾、禹步、五画地等巫术仪式[17]155- 165。罗新慧认为,这4条已龋方当属祷辞[23]。不过,诚如罗文所言,祝、祷意义十分接近,有时无别。在罹其殃咎而告事请神这个意义上,可说祝、祷无异,在此不作讨论。

与上述的《诘》篇不同,这几条治疗龋病的病方之首均书明“已龋方”,应属当时的医书范畴,展现了古代巫术治疗龋病的原貌,尤显可贵。

1.周简326- 328释读与补正

周简326- 328:“已龋方:见东陈垣,禹步三步,曰:‘皋! 敢告东陈垣君子,某病龋齿,笱(苟)令某龋已,请献骊牛子母。’前见地瓦,操;
见垣有瓦,乃禹步,已,即取垣瓦貍(埋)东陈垣止(址)下。置垣瓦下,置牛上,乃以所操瓦盖之,坚貍(埋)之。所谓‘牛’者,头虫也。”[22]129- 131

这是治疗齿疾的一条禁咒方。方中提到的“禹步”,并非一种单独的巫术类型,而是巫术的一种基本步法[24],在战国秦汉之际广泛应用于疗疾、隐身、养生、祭祀先农等仪式所伴随的辅助性巫术活动中[17]216- 219。驱除鬼魅、消灾去病是“禹步”最原始的功能之一,可以作为治疗多种疾病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但它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巫医在行“禹步”治病的同时往往还要配合祝咒和一些厌胜之物[12]154。这些仪式并未言及必须要由专职巫者来完成,说明“禹步”在当时已是一种为一般人所能掌握的巫术法步,凡从事巫术活动者皆可采用[17]216- 219。另外,病方中的“某”,与九店楚简、睡简祷梦祷辞中的“某”相同,并不特指某人,而是泛称,也表明病方为一般性的治疗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3]。

“皋”,是古代祈祷、禁咒等仪式活动中的一种口头仪式,是施术者与作术对象的招呼语,多见于禁咒辞的辞首,其目的当在于引起所“皋”之对象的注意,用现代话说,“皋”就是打招呼[17]234- 240。

在此条禁咒方中,施术者所“皋”的对象是所要交通并求助的神灵“东陈垣君子”。“陈垣”,整理小组注作“旧墙”[22]129- 131。而此方祝辞祈告的地点是“东陈垣”,则此处的“东陈垣君子”应是指东墙垣神而言[17]234- 240,[20]。这条治疗齿疾的禁咒方,在咒辞的开头,通过“皋”的仪式来昭告东墙垣神,目的就在于引起所求助的神灵的注意,以求得到它的佑助。然后向东墙垣神许愿,若使自己的齿疾治愈,就以黑色的母牛祭献墙神[17]234- 240。

王贵元注龋齿而求助东陈垣,可能是因为牙齿排列,其形如墙[21],此说可据。而姜英辉谓操瓦、埋瓦的行为,应该是把瓦作为患病牙齿的象征,希望它能重新像瓦石一样坚硬结实,这似乎是巫术的一种[20],值得商榷。从简文来看,这里的瓦并非患病牙齿的象征,而更像是施术者和作术对象的代指。施术时,在墙基处,将垣瓦置于最下,牛置其上,再以地瓦覆盖,最后埋好。其中的垣瓦当指东墙垣神,即被祭供的对象。牛是黑色母牛的代指,此处以头虫替代。头虫,不详何物,似指天牛,天牛色黑,可以替代黑色的母牛[21],也即祭献品。地瓦当是代指施术者,也即献祭者。可见这是一套非常完整的巫术仪式,通过有指代性的地瓦、头虫、垣瓦,完成了施术者把黑色的母牛祭献给墙神的许愿,最后还要细细埋好,以示虔诚。

2.周简329- 330释读与补正

周简329- 330:“已龋方:以叔(菽)七,税(脱)去黑者。操两瓦,之东西垣日出所烛,先埋一瓦垣止(址)下,复环禹步三步,祝曰:‘嘑(呼)! 垣止(址),笱(苟)令某龋已,予若叔(菽)子而徼之龋已。’即以所操瓦而盖□。”[22]129- 131

这是治疗龋病的另一条禁咒方。“叔”,整理小组注作“菽”[22]129- 131,即豆子。“嘑”,整理小组注作“呼”[22]129- 131,作用与上一条已龋方中“皋”相似,也是古代巫祝活动中的一种口头仪式,虽然其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这些口头仪式的功能则趋于一致,目的主要是召唤神的力量或者让某些仪式特殊化[17]234- 240。

此方与上一条已龋方类似,其所祝对象依旧是墙神,所不同者在于此方所祝对象是东西墙的垣止(墙基)神,而且特别指出应取“日出所烛”之垣止,大约是因为太阳经常照射到的墙基不易为阴晦所侵之故。如此可以反证王贵元所解为何龋齿而求助东陈垣之说[21]有理,原因除了“因为牙齿排列,其形如墙”之外,或许还有愿牙齿如墙基一般坚实之希冀。祭献品是七颗大豆,且特别言明需脱去黑色豆皮,主要也是供以姣好,以示虔诚之意。其中的数字“七”是在出土简帛文献所载禁咒巫方中大量运用的量词标准,类似于“模式数字”,又称巫术数目或神秘数目[17]328- 334。

姜英辉认为,虽然此祝语的具体意思不是特别清楚,但应该是求告病愈并向神灵许诺一定的好处[20]。其实,这条禁咒方是通过“呼”的仪式来昭告东西墙垣址神,以求得到它的佑助,然后向墙神许愿若使自己的齿疾治愈,就以大豆供献墙神。仪式活动也与上一条已龋方相似,仍然有禹步、盖瓦、埋瓦等举动,不过略有不同和简化。

3.周简331释读与补正

周简331:“其一曰: 以米亦可。男子[以]米七, 女子以米二七。”[22]129- 131

此方是承接前一条已龋方而言,前一方中用大豆来进献给墙神,此方说“以米亦可”,即指“米”也可作为禁咒巫术疗法中献给墙神的象征性贡品。“男子以米七,女子以米二七”,如前所述,数字“七”是禁咒巫方中大量运用的量词标准,所以这里说男性患者用米七粒,女性患者则用米十四粒。这种数字“七”及其倍数“二七”在男女患者间应用有别,习见于出土简帛文献所载禁咒巫方,《肘后备急方》《千金要方》等古医书也有类似记载[17]328- 334,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后世医术对巫术的承袭。

4.周简332- 334释读与补正

此方在巫祝的仪式活动上与前三条已龋方有明显不同。在这里“禹步”依然是必要的辅助,祝的对象则换成了“辅车”,辞首谓“辅车车辅”,尤诗之起兴[23]。祝的内容是如果你能让我的牙病好起来,我会让你不再受风吹雨打之苦。在上述祝告完毕后,要把车辖取下带回家藏起来,如果车辖被人发现,龋病将会复发[20]。

辅车,是指车夹木(车两旁之板,车载物时以“辅”栏护支持)与车舆。辅车的另一解释是颊辅与牙床,求祷辅车,是由于日常生活中,有以辅车比喻面颊、牙齿的文化观念之故[25]。所以,古人在祷请时,虽然常常祷请多位神灵,以求全方位地满足祷求愿望,但所祷请的神灵并不是任意选择的。在祷者的观念中,神灵与他所祈求的事物之间存在关联,前述的龋齿而祷陈垣、垣止亦有此缘故。这种关联或来自生活经验,或与观察事物的某种特殊角度有关,说明民众所祷的神灵,并非漫不经心、偶然、随意选取的[23]。

姜英辉认为,此病方所祝的对象是车辖[20],这一观点有误。这里的车辖应只是所祝对象辅车的替代,将车辖藏匿就等同于把辅车藏匿,从而完成使它“毋见风雨”的许诺。反之,一旦所藏匿车辖被人发现,也就等同于辅车又见于风雨,许诺未能实现,就会龋病复发。

此方的祝语中没有前述已龋方中的皋、呼等口头仪式,一种可能是出于简化,更大的可能则是出于此方较前述已龋方有更大的隐秘性的考虑。从简文“毋令人见之,及毋与人言”观之,此方施祝人所取之车辖很可能是他人之车上的物件,是故不宜声张。

另该方祷辞中的“辅”“龋”“雨”古音皆鱼部字,此条祷辞实为韵语。在信仰活动中,韵文往往起到增强语言力量的效果[23]。

5.周简病方所见的巫医关系及成书年代略考

医学虽然并非纯粹起源于巫术,但与巫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医学的总体发展历史来看,其主流趋势可以归纳为巫术治病——巫医结合——医学相对独立发展[26]。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的医方中涉及病名11个[15],病方约19条,约半数医方含有巫术成分,而4条已龋方更是不用药的禁咒方,有较浓重的巫术思想。这种医学与巫术密不可分的关系,也见于《五十二病方》,其中包含33条明巫术医方和6条隐巫术医方,占医方总数的13.8%;
以疾病计,52种疾病中,有17种涉及巫术,占36.7%。值得注意的是,《五十二病方》中所载的药物达247种,医方中内服法与外治法合起来占了73.1%的绝对比例,且大部分医方主要以药物、贬石、灸法、按摩、药熏及外科手术割治等方法治疗疾病[26]。由此可见,周简病方似较《五十二病方》更古老,其成书年代至迟也应与《五十二病方》的“不晚于春秋战国之际”[1]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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