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波,程慕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察执法是复杂社会场域中的具体治理实践,对社会生活有着持久而广泛的影响,其目的在于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法治公安建设不断进步,我国警察的执法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与此同时,警察执法过程中时常遇到文本法与现实法之间的矛盾冲突,极易陷入情理和法理的纠葛之中,特别是近年来警察执法引发的负面舆情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提升警察执法水平,特别是街头场域中警察的执法水平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现有论述对该问题研究集中在法学和公安学领域,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宏观层面探讨如何通过立法方式规范警察执法,侧重于程序上的控制;
二是从中观层面研究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
三是从微观层面研究警察街头执法的具体规范和操作细则,甚至明晰到执法的“一招一式”和“一言一行”。但警察执法并非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与执法对象及围观者展开的互动,受社会关系制约和影响至深。本研究尝试以布迪厄场域理论为视角,以“资本——权力——惯习”为分析框架展开研究,将警察视为场域中受各种社会关系约束的行动者,通过分析场域中资本要素、权力要素和惯习要素在塑造基层民警执法中的作用机理,揭示为何警察街头执法过程中难以做到与法律规定“严丝合缝”,进而指出现场执法是特定场域中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为解释基层民警执法难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路径。
场域(field)并非社会学固有概念,其源于物理学,由美国著名心里学家库尔特·考夫卡(Kurt Koffka)于20世纪30年代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后来逐渐成为社会学的重要理论和分析工具。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是场域理论的集大成者,场域理论是其学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场域理论的内涵
关于场域,皮埃尔·布迪厄曾这样形容:“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1],场域并非一个实体性的地理存在,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交织的网络,是由一个个行动者(社会成员)共同建设的空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场域具有鲜明的社会关系性,在场域中,行动者的位置是一定的,由其掌握的“资本”的多寡和不同行动者之间关系所决定,如支配关系、屈从关系、对应关系等,因而场域中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社会关系。场域中的行动者不仅仅是实体存在的人,把握场域中行动者的特质不能仅仅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出发,而要从群体内在的结构和关系来思考,这是因为行动者从一出生便置于关系网络之中,关系网络的特征对行动者具有重要的影响,它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行动者的性情结构,这种性情结构被皮埃尔·布迪厄称之为“惯习”,因而场域中的惯习具有历史性。在场域与惯习两者的关系方面,皮埃尔·布迪厄认为,场域构造了惯习,而惯习则将场域构建为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空间。[2]场域内部具有一定的规则性,是行动者按照行动规则共同建立的社会活动场所,行动者在其中按照规则展开活动,这种规则是一种权力分配的结构,行动者在场域中的利益博弈基于规则展开,本质上基于权力关系的互动。[3]场域是充满活力和斗争的空间,正如皮埃尔·布迪厄所言“社会场域既是力量的场域,也是你争我夺、以改变或维持这些力量场域的斗争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行动者基于自身的利益选择其行动逻辑,依据其在场域中占据的不同位置,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使用不同的斗争手段,斗争聚焦于最大限度发挥自身所拥有的资本的价值。由此可见,场域中的互动具有竞争性,在其中,各种各样的行动者运用不同的策略来维持或改善他们的位置,行动者最重要的筹码是其所拥有的“资本”[4],而资本拥有的多寡决定了其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关系,资本本身也成为行动者争夺的对象,行动者在互动中需要从场域的关系网络特质出发,这其中,惯习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场域理论认为,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每个人都不是独立单一的,而是具有各种联系与关系的存在。皮埃尔·布迪厄的这一思想具有“中层理论”的特性,一方面可以避免“宏观主义者”大而无当的“宏大叙事”,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微观主义者”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5]因此,将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解决某一特定区域问题的分析理论框架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纵观近年来结合场域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有两种彼此分明的研究倾向:一种倾向是探究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如教育学领域通常依托场域理论来分析基于一定场域背景下所形成的教育与教学理念、论文造假与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根源以及场域中的诸多因素与学生学习成绩的关联等;
另一种倾向是探究在特定空间中,由各方力量相互作用下所形成的行为结果。如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领域则更多地通过场域理论来阐述涉法类舆情事件的产生以及城管与街头商贩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权的“内敛”与“外溢”现象。这说明场域理论作为一种诠释工具在分析不同社会生活场景中行动者博弈及其策略选择方面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在充满权力博弈的场域中具有很好解释力。
(二)警察街头执法场域的透视
场域是社会个体、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惯习、资本和权力在场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权力”“资本”与“惯习”等概念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均不能脱离其他而单独存在。
以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来透视警察街头行政执法行为,则不难发现其整个执法过程受制于场域中行动者的特性以及相互关系的影响。场域中行动者“利用空间来为互动提供各种场景,反过来,互动的场景又是限定互动的情境性的重要因素”。[6]场域理论中,有三个贯穿始终的概念,即资本、权力和惯习——可用来能动性地解释客观主义的结构规则。[7]按照这一思路探讨警察行政执法过程的问题,首先要分析在警察行政执法场域内,由“资本”作用而形成的结构性压力;
其次要分析在执法场域中展开竞争的各方权力力量的成因,即力量竞争对“执法场域”的影响;
最后还要分析“执法场域”内行动者的性情倾向和决策,即“惯习”。
在警察街头执法场域中的行动者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基层民警、执法相对人和无直接利益诉求的围观者等。警察街头行政执法不仅是确立国家权威,提供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实践,本质上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与民众在执法场域中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相互塑造的过程。同时,警察街头行政执法绝不指涉一种具体执法内容的行动和流程,其最终目标旨在构建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在警察街头行政执法中引入场域理论,通过对场域中资本、权力与惯习的考察,分析其对警察街头行政执法的影响,既可以探究警察执法过程中不同行动者在场域中的互动,还可以揭示场域中不同的要素间的关系对互动结果的影响。同时,通过对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与分析,也可以提供一个透视我国警察街头行政执法的“窗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场域理论认为,整个社会是一个宏大的场域,其间也包含着其他不同层次的中小场域,皮埃尔·布迪厄称之为“社会小世界”,这个社会小世界实际上就是一个个场域,它实际上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和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8]警察执法是在街头场域中完成的,因应场域中资本、权力和惯习的影响,警察执法有着自身规则与运行方式。
(一)街头场域中的资本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在皮埃尔·布迪厄看来,对支配性资源的争夺就是对资本的争夺,他把场域内的资本分为三种: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9]在街头场域中,这三种资本形式对警察执法有着重要的影响。
1.经济资本不足导致执法的“便宜行事”。“所谓经济资本,是由生产的不同要素、经济财产、各种收入以及各种经济利益所组成的”。[10]经济资本是能够获得的资金、股票、债权及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等,其可换算为货币形式,并通过交易成为其他形式的经济资本。对警察而言,经济资本实际上就是政府用于公安工作的总体经费支出,可转换为警力、警务装备、执法办案场所、工资福利等等,其中,警力(通常指执法人员)是经济资本的核心,警力发挥作用需要与之相配套的保障,如人员培训、配置设施设备、提供办案经费等,这些最终都需要经费作为支撑,警力提升意味着其他形式的经济资本必须同步提升。因此,政府在增加警力供给方面往往较为慎重,需要考虑经济资本的总量和支出的结构。
街头执法场域中,警察的经济资本主要形式表现为警力、执法装备及执法设施等。通常情况下,警察街头执法是典型的街头官僚行动,其时常表现为独立或班组式地分散执法,需要直接面对各类突发情况,因而,警察现场执法的策略和方式并非事后的决断,而需要根据场域具体情形开展,多为事前或者事中。对警察而言,街头执法能力直接受制于经济资本的多寡和街头治安形势。实践中,街头场域情形多变,警察无法如自动售货机式地执法,采取完全一致的审查标进而展开机械式的操作[11],因应街头场域和警力限制,一线警务人员时常采用变通的方式进行执法,如混合搭配出警、选择性执法和后置性执法等。如根据公安机关接处警规定,出警应当有2名正式民警,笔者调研多地省份发现,实践中,由于警力有限,部分地区由1名正式民警带2名辅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特别是在警情高峰期时,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排队出警情况。选择性执法体现在并非对所有违法人员全部查处,而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如交通警察在查处行人闯红灯时并非全天候的,其往往选择在某一时段展开,因而时常面临民众“闯红灯的人多了,为什么只查我?”等疑问。后置性执法体现在因警力、警务装备有限,警察无法在执法现场直接带离违法嫌疑人,往往通过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开具传唤通知书等形式,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前往执法场所等。是否采用变通方式执法主要依赖于基层警力及警务装备等经济资本是否充足,执法者的个人价值观、从警经验以及专业训练等,这种变通实际上是警力不足的一种应对策略,本质上是经济资本限制下的一种变通。
2.文化资本使用不当导致功用难以发挥。“文化资本”不是一个实体性概念,它是涵摄文化及文化产物究竟能够发挥哪些功用的概念。皮埃尔·布迪厄未明确对文化资本进行界定,他认为任何明确的定义都将限定或曲解文化资本的本质及其解释力。文化资本虽然具有和经济资本基本相同的功能,是“能够通过时间和代际传递而在社会场域中积累、转换和传承的资本形式”,但它无法直接换算成具体的货币价值。文化资本在不同的场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皮埃尔·布迪厄分析了文化资本的三种基本形式:具体的形式、客观化的形式以及制度化的形式。[12]这三种文化资本的划分方式并不是随意的,从具体的文化资本到客观化的文化资本再到制度化的文化资本,实际体现着文化资本获得难度的不断增加。具体形式的文化资本需要后天习得,是个体努力的结果,获取的多寡与个体努力的程度相关,作为最容易获得的文化资本形式,体现为个体的社会化学习与专业学习。客观化形式的文化资本往往被固化在某种载体上,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如书籍、艺术作品等等,这些物品承载着某种文化象征,人们基于这些物品会产生某种心理感受。制度化形式的文化资本是指被社会广为认可的在某一领域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凭证,如文凭、职业资格证书等等,是社会对拥有这些资质人员的一种认同。
场域中的文化资本是通过人的行动显现出来的,其拥有文化资本状况对行动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对警察而言,街头场域中文化资本最为重要的功用就是利于其执法,不同的执法场域中,文化资本的存量与配置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对警察执法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上述三种资本形式中,具体形式的文化资本往往需要行动者在经过一定的学习与训练之后才能获得,反映在警察街头执法场域中往往体现为民警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对当地风俗的习得。实践中,多数民警在入职前进行了短暂的公安法律业务培训,但这些内容偏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对民商事领域法律知识涉及较少,而日常执法不仅涉及行政和刑事领域,更多案事件是因为民商事纠纷引发,而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释法、用法能力有限。同时,街头执法具有在地性,对地方习俗的掌握和了解对警察能否有效执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民警法律素养、对当地习俗了解与掌握对其执法有着重要影响。客观化的文化资本需要积累和沉淀并为某种具体物品所承载,反映在执法场域中则体现为警察在场的物品,如警灯、警车、警服等,给人以威慑感。在警察执法场域中,客观化形式的文化资本不仅是警察的标志标识,同时还包括警用基础设施,如视频监控、隔离带、警务工作站等。执法过程中的客观化的文化资本的作用在于对执法对象形成威慑,进而使其因敬畏而约束自身行为。客观化形式资本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其被正确使用,即警察执法中要规范佩戴警察的标志标识,约束自身行为,严格依照程序办事,避免因自身对警务标志标识的不当导致其文化功用无法有效发挥。因而,拥有客观化形式的文化资本不代表能有效发挥这一资本形式的作用,如警容不整、警服便服混穿、警车私用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客观化形式的文化资本难以发挥效用。制度化形式的文化资本取得则需要经过相关制度的确认,是拥有某项职业技能和资格的象征性符号。警察执法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活动,民警入职后需要通过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才能从事执法活动,基本级执法资格实际上是制度化形式的文化资本。制度化的文化资本发挥作用以公众的知悉为前提,实践中,其对警察执法的认可是以身份为前提的,而对警察是否拥有执法资格并不关心。公众认为警察作为执法者应当严格依据规范开展执法工作,但实际上公众并不熟悉警察执法规范,其对警察执法规范的认识是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而获得的。因而,制度化形式的文化资本在警察街头执法过程中实际上是被隐藏的或者是缺位的,发挥作用的效力较为有限。
3.社会资本流失导致执法权威不足。在皮埃尔·布迪厄看来,“社会资本主要是由确定社会或群体成员身份的关系网络所构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资源集合体”。[13]这样一种社会资本组织关系形态体现在执法场域中,它的关系强度低于行政组织,却又不同于无组织的居民自治参与,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半正式状态,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类似社会组织等。
在街头场域中,警察并非严苛遵照法律处理矛盾纠纷,实践中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协同解决。调研中,1名长期从事社区警务工作的老民警介绍,早些年间的社区工作很好开展,辖区中每个企业的家属宿舍都有家委会、每个楼都有楼长,如果有什么矛盾纠纷,都是先通过家委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无法解决,社区民警便会介入其中,很多民警已成为所在辖区熟人社会中的一员,他们既通晓如何与社区中广大成员合作,又能调动辖区中各种治理资源,其执法可用的社会资本较多,很多矛盾纠纷调处实际上不用依据法律“一板一眼”开展,而是通过调动这些资源便可以妥善处理,如在处理农村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社区民警往往会通过村庄里比较有威望的老人出面,从而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来化解绝大多数的矛盾冲突。因而,在基层警务工作中,社区民警的主要身份虽然是国家权力的街头代理人,但其与辖区中各类社会资本之间保持着相对熟识的关系,其所掌控的社会资本往往是长期与基层社区互动中获取的,日常执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这种动用这些社会资本来维持基层警务的良性运转。
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转型总体呈现出渐进性与变动性的基本特征,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深刻地影响着当今乃至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基层治理秩序[14],这种变化对民警利用社会资本辅助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参与日常警务工作,笔者发现,基层警务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的程度不断降低,很多社区民警反映当前社区工作没有之前好做了。访谈中,一位社区民警提到,“2005年以前的社区工作,那个时候是正儿八经地入户管理,真正实现跟老百姓打成了一片。但现在这种现象在城区那儿是根本不存在的。包括现在的新小区,邻居之间彼此都互不认识,像是普通老百姓,如果不出什么事的话,谁会跟咱们公安接触?”除此之外,在警务工作压力不断增加,警力有限的状况下,社区民警难以深入基层走访去熟悉社区情况,导致社会资本不断流失。此外,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社区居民越来越强调自己作为国家主人和纳税人的身份,强调社区民警“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在与社区民警的互动中越来越占据更加主动的地位。[15]在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传统基于权威与服从的警民关系正逐渐变为多边协商式的互动关系,依托传统“拉家常”的警民互动建立社会资本的方式存在着现实困难。
社会资本参与治安秩序维护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体参与能力,另一个是社会资本整体的组织化参与能力。从个体层面看,当前警察街头行政执法场域中的个体参与意识相对淡薄,主动性较弱,参与层级较低,且主要是从获取或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个体协助警察执法的意愿多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干扰警察正常的执法判断。从整体的组织化参与层面看,由于其缺乏必要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缺少资金投入,缺乏必要的培训与法律制度支撑,使社会资本在参与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战”的状态。除此之外,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转型社会所呈现出的必然是一个多种治理资源协同运作所形成的非程序化治理空间。因此,在执法场域中非正式多元社会资本的存在本身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难以形成合力,发挥效力的社会资本难以与理性化、程式化的科层组织相适应,导致执法场域中权力的运作逻辑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这种状态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是否借助社会资本存有一定的疑虑,过多地使用社会资本极易在执法过程中陷入“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该如何抉择”的困境[16],而弃用社会资本则无法有效实现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街头的场域权力及其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在场域中,权力与资本是相辅相成的,这种从起点的不平均性决定了场域中竞争活动的不平等,所以,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以偿地实现自己的目标。[17]在警察街头行政执法场域中,由于各自所占有的资本不同,使得执法主体、执法对象和其他执法参与者处于不同的地位。为了占有更多的资本、权力和更高的场域位置,不同主体迫于种种压力和利益最大化考量进行争夺,执法场域中总是处于持续的较量与妥协中,进而衍生出警察执法的各种异化形式。
1.执法中策略主义的人际关系的应用。街头执法场域中,警察难以作为理性的官僚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这为警察在街头执法中的使用自由裁量权留出了空间。警察自由裁量权力存在源于维持秩序的事态的模糊性质[18],其是警察主体依法享有的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灵活抉择的权力,是警察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生活中,基层社会作为一张纵横交织的人情网,警察作为一线执法人员的权力运作实际上存在人情面子因素。在当前正式资源不足且动员能力有限的情形下,综合运用人情面子、道德规范、说服教育等非正式资源进行说服式治理往往比单纯运用强制力更为有效,一旦双方建立了情感和友谊,公事也就转化为双方的私事。[19]调研中,笔者曾跟随民警参与处理一起因聚众打牌而引发的扰民案件,赶赴现场后发现,设置牌摊的摊主是附近的居民,且与前往处置的民警、辅警打过多年交道,为尽快控制事态,民警在将围观人群劝离后,对桌椅、板凳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将摊主带回至派出所。返回途中,一名与摊主相识的辅警告诫摊主所要回答的问题,并安抚其情绪,对可能的惩罚结果进行分析。在调查过程中,该摊主一再强调自己设置牌摊只是为了方便附近居民的娱乐活动,并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但事实上,由于当时正值高考前期,且民警之前因为扰民问题多次对该摊主进行警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理应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现场民警考虑到该摊主年事已高,且为附近小区居民,多年来与民警、辅警保持良好互动并多次主动助警,决定只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将其设置牌摊的物品予以扣留,在高考结束后返还。该案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该摊主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其设置棋牌摊位的物品,但现场民警考虑到该摊主的实际情况,结合近期针对棋牌摊噪声扰民的投诉主要是来自临近高考所涉及相关群体,为了度过这段敏感时期,同时又不致引发更为激烈的冲突,采取了一种折中手段。这说明,对于街头行政执法场域中的执法者而言,国家所赋予的执法权不是必须被严苛遵守的,而是由执法者根据执法场景自主掌握的,必要时可依据执法权激活动员场域中的其他资本,而激活的过程伴随着法律被执法者重新诠释。
警察行政执法的本质是围绕着构建良好的治安秩序所展开的,因此,必须以场域中各方参与主体所普遍认可与共同遵守的规则为基础。而在街头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仅仅通过释法还不够,必须在实践场域中通过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互动中才能被诠释,进而获得生命力。在利普斯基对街头官僚所进行的研究中,街头官僚往往面临复杂的、无法标准化与程序化的工作环境,必须在实践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力。[20]现实中,法律并非得到了“一板一眼”的严苛遵守。实际上,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也赋予了执法者在一定范围内灵活运用的空间,使其在综合权衡中作出最优选择。透过执法场域中的权力运作结果可以发现,在街头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并非单纯的适用法律,更多的是一种摆道理、讲策略的过程,使执法对象自愿配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拉近人际关系的方式融入对方情感世界,以人际间熟悉关系替代结构性(命令与服从)关系,即通过进入对方情感世界获得劝服和支配对方的权力。很多有一线执法经验的民警,往往注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应对,恩威并施,但这种对人际关系过分的深刻倚重与过度依赖且具有鲜明的个人特征与技巧色彩,不仅很多问题难以从根源上得到彻底解决,还容易导致公共权力与私人关系的相互勾兑,产生权力滥用风险。
2.执法中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从执法场域中的权力运用看,街头执法中还表现出“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特征。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实践中,占比较大的纠纷类警情中,现场民警大都一开始会从“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话语来进行调和,劝导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相安无事”。如果涉事双方执意要求走法律程序,抑或是调解效果不佳时,民警才会选择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但在选择法律途径时,则会事先向调解双方阐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后果,可能的利害得失,通过这种“软硬兼施”的情境,来促使纠纷双方都能够接受调解意见。在调研过程中,笔者曾跟随民警前往现场处理一起因遛狗未拴绳而引发的打架纠纷案件。处置过程中,民警始终向报警人说明尽可能达成私了结果,而不要选择走法律途径。但是报警人认为自己人身受到侵犯与伤害,必须要求对方赔偿并向自己赔礼道歉。在这种情形下,民警则向其说明如果走正规的法律途径,不仅不一定会达到报警人自身想要的结果,反而会影响其正常生活,白白浪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并作出了会对狗主人进行处罚的承诺。基于此种情况,报警人最终选择了接受调解结果,民警也随后对狗主人进行了轻微的治安处罚。
警察的执法权虽然通过自上而下的赋权行为进行分配,但在街头场域中的执法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多种资本主体的制约,使得警察行政执法权力的强制性谦抑化表现,在以上的案件中,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理应进行处罚来维护报警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警察行政执法权的执行力,但是考虑到场域中所存在的多方利益主体与利益诉求所引发的对抗,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民警实则要在其中维持场域的平衡,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维护在地性秩序的稳定。因此,民警实际上承当了法律执行者和秩序维护者双重角色,在这两种角色中,维护秩序是根本的依归。
(三)街头的场域惯习及其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惯习(habituas)是场域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概念,皮埃尔·布迪厄对惯习的定义十分晦涩,他认为惯习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是一些有结构的结构,倾向于作为促结构化的结构发挥作用。[21]在他看来,惯习作为情感系统是一种生成性的结构,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同时也塑造和组织着人们的实践,生产着历史。从皮埃尔·布迪厄的《实践感》对惯习概念的描述可以发现,惯习首先是一套性情系统,是在人们社会化的过程中习得的,塑造着人们的认知、情感和思维模式;
其次,惯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随着人们的经验的积累不断变化[22];
最后,惯习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并非完全是理性的,而是在无意识层面展开的,皮埃尔·布迪厄在早期曾使用“文化无意识”“身体化的历史”“心理习性”等描述惯习。
在执法场域中,惯习表现为一种认知和行为的筛选机制,即基于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综合习得的认知,通过自身情感系统对遭遇的社会事务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既有制度化的理性认知,也有习俗和个人情感认知,因而,惯习并非完全理性的。在街头行政执法过程中,民众对警察执法正当性的认识是混合性的:既有法律层面的因素,即希望警察能够维护公共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并对警察权力滥用保持警惕;
也有情理层面的考量,即警察执法对象和执法方式应当是情理范围可接受的,特别是警察针对弱势群体执法过程中,无论是警察还是民众,都有可能会陷入情感冲突中,进而在惯习的支配下选择行为策略。在执法场域的博弈中,执法对象基于惯习选择“示弱”或者“强横”,群众围观基于惯习不自觉地将自己带入执法场域,他们或同情弱者,或扮演“裁判者”,或扮演“和事佬”,进而参与到执法进程中。对具体执法的警察而言,这种围观无疑增加了执法的压力。此外,由于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社交媒体即时性、交互性特点,民警执法的细节随时可能在网上发布,进而形成另一个“虚拟且真实”的监视场域。基层警察尤其是处于执法一线的民警,时常需要在线上与线下围观中开展执法活动,一旦围观群众产生同情弱者的心理,在惯习的支配下则会对警察执法进行劝阻,进而在情理上削弱警察执法的正当性,极端情况下,警察执法工作会被阻断,甚至出现谩骂、暴力对抗等妨碍公务的情况。[23]由于街头行政执法的全景敞式的监督格局下,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完全被置于聚光灯下,导致部分民警对自身执法可能出现的失误产生担忧心态,执法过程中犹豫不决,甚至出现怯于执法的情形,进而采取“自保”策略,产生推诿现象。
惯习的存在使人们向着与自身价值观相一致的方式去行事,因而,惯习是一种内化的结构,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24]相关研究表明,“由于价值问题的复杂性,决策者有时难以明确表达其价值偏好,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贯的矛盾现象”。[25]因而,有必要在真实世界中去考察具体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展示现实生活中法律运作的复杂性。[26]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将惯习纳入其中。应当看到,警察街头执法具有在地性、偶发性和即时性等特征,往往难以收集全部信息,特别是难以完全了解场域中惯习,无法对执法过程及其后果进行预判进而作出最佳执法选择。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加剧警察执法难度,进而导致选择性执法与“自保”的策略成为警察应对不确定性的主要策略。
场域也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网络[27],警察街头行政执法场域的塑造应当从资本——权力——惯习的动态关系入手,促进场域资本培育与合理化配置,充分发挥资本效能,完善场域权力结构,促进场域中行动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割除落后惯习系统,强化法治在塑造惯习中的作用。
(一)促进场域中资本培育与合理化配置,充分发挥资本效能
资本是场域中行动者实现自身目的的主要依托,资本占有的总量及其配置方式对资本效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街头场域中,不同资本以不同的形式被拥有和支配。提升警察街头行政执法效能,既要加强多元化的经济资本供应,充分发挥文化资本的效能,同时又主动培育和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执法。
在经济资本供应方面,核心在于改善供给结构,强化不同经济资本形式的结构性匹配,使警力使用效能最大化。对警察街头行政执法而言,经济资本的供应是结构性的,通过货币形式转化为警力、办案经费、警务装备和警务设施等。因而,警力虽然是经济资本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但经济资本并非单纯的警力,增加经济资本供应并非只增加警力。当前,受人员编制与财政状况的制约,大规模增加警察数量并不符合实际。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改善供给结构,平衡不同经济资本形式,从单纯的人力投入转化为高素质人力和高科技警务装备、警务设施投入,进而放大警力的效能,弥补人力不足的缺陷。应当看到,当前公安机关正大力推进智慧公安建设,推动警务信息化和智能化,提升办案效率,这正是因应这一形势采取的措施。此外,要改善警力结构,按照相应的比例为一线执法警察配备文职人员和辅警并规范使用,使警力结构与不同警务工作性质相匹配,进一步优化经济资本投入与产出的效能。
虽然文化资本无法像经济资本那样可以度量,但文化资本对提升警察执法效能发挥着重要功用,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执法实际成效和群众的满意度。在文化资本供应方面,应当侧重对执法民警的执法素养的训练,发挥文化资本的效用。培育文化资本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提升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技巧,使其能够熟稔街头执法所需法律知识和技能,这需要加强对民警法律素养的考核,同时要发挥老民警的“传帮带”作用,提升民警在复杂场域下执法的能力;
二是要严格警务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挥设备设施本身的象征性威慑作用,因而要注重警察着装规范、警容严整,警用车辆依法依规使用,加强包括流动警务站、社区警务工作室、警务检查站等警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使群众能够从这些具体化形式的文化资本中感受到无处不在的庄严感和威慑性;
三是要严格约束警察行为,推动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应逐步完善警察执法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将实务案例引入警察执法等级资格考试,增进执法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警察能够通过资格考试切实增进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对警察执法等级资格考试的宣传力度,增进民众对警察作为专业执法者权威的认同,有效发挥制度化的文化资本在警察执法中的作用。
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民警在与基层社区互动中获取。警察执法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街头官僚理论认为,“相关的决策和选择不仅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也受到行动资源和能力的限制,还受到面子、人情、公众压力和社会价值等因素的影响”。[28]因而,如何充分培育利用社会资本辅助警察执法对提升警察执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社会资本培育的关键是推进民警有效融入街头场域,在具体策略中,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要深入推动社区警务建设,真正做到“与群众打成一片”,尤其是街头执法民警,应熟悉街头环境,特别是在与街头商户和群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构建非正式的亚群体,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同时要解决群众难题,在长期互动中形成良性关系,进而提升民众助警的意识;
二是要加强社区警务共同体建设,扩大社会资本占有。社区警务共同体是指在社区民警主导下,通过动员社区防范组织、社区志愿者而形成的相对松散的警务治理组织。社区警务共同建设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民警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组织各类活动和培训,引导社区自治组织和群众主动有序融入平安建设中,承担起化解街头矛盾纠纷中的任务,这也是从“刚性治理”转变为“柔性治理”[29],减少警民对立,增进和谐的重要途径。
(二)完善场域权力结构,加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互动
从场域理论出发,警察街头行政执法场域中的权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授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另一方面源于其掌控的各类社会资本形成的社会权力。在执法场域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和合理化运用,对于保持场域整体的平衡至关重要。
作为基本社会秩序的提供者,在警察街头行政执法场域中,国家力量占主导地位,也只有在国家权力的调整下,才能平衡执法对象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构建起以国家法律为基点的公共秩序。法律只有在具体的生活中被执行后才能显现其效力,而效力如何往往与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和执行的方式有着密切关系。因而,实践中,为避免警察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过当”和“放水”等失范行为,应对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进行规制,从接处警开始形成闭环管理,加强案件的回访和监督。同时,也应当看到,街头场域中,警察执法遇到的情形具有不确定性,但执法规范并不能穷尽详致到具体执法场景,法律也无需细致到如此程度。当前,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推动执法规范,对执法的“一言一行”“一招一式”进行细致规定,但执法场景的变幻是规则文本无法穷尽的,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这势必要求为警察街头行政执法预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便于警察根据街头实际情形开展执法,达到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社会资本的占有意味着社会权力的占有,警察虽然能够从其维护公共权益的角度出发形成对社会资本一定程度的支配,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警察行使权力的敏感使其对警察执法抱有一定警惕。因而,如何有效实现警察代表的国家权力和民众拥有的社会权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对推动警察执法效果的达成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的关键是注重执法沟通环节。警察街头执法是在特定场域中通过语言、表情和肢体动作与执法对象进行交互的过程,能否有效沟通对执法效果有着重要影响。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情势,通过规范的语言引导执法对象进入情理与法理的判断之中并做出理性选择,进而使执法对象和围观群众能够信服警察执法,为社会资本介入并形成权力效应留出空间,降低冲突可能性。特别是警察在对弱势群体执法过程中,在依法执法过程中,体现出人文关怀的严厉,如对醉酒驾驶人员,可从其醉酒后对公众生命安全的责任和家庭影响进行批评引导等,从而使围观群众从同理心出发,引导舆论压力走向利于警察执法一面。如此一来,可以引导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增加执法韧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违法对象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灵活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针对情节较轻的行为,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执法对象认识到错误,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三)培育良好的惯习系统,引导行动者合理合法行为
惯习是行动主体参与实践的一种结构化行动逻辑,场域中的惯习既具有道德的逻辑,又具有实践的逻辑,它是场域行动者适应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果。[30]作为一种行动者的策略选择机制,惯习体现为一种“知识经验”,是行动者个人为了确保自己在场域中的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种实践逻辑。场域与惯习两者彼此制约又相互建构:一方面,惯习在场域中存在,场域可以塑造、培养惯习;
另一方面,惯习可以影响场域的形成,成为某个场域固有的属性。由于场域的复杂性,无论是执法对象、围观群众,还是执法民警,都会基于惯习发展出相应的行动策略,包括执法对象的“示弱”“强横”、周边群众的围观与劝阻和民警的“自保”等,这些无疑都会对警察公正执法产生影响。
良好的惯习对引导场域中行动者的合理合法行动有着重要作用。对警察执法而言,街头场域良好惯习系统地形成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以法治为底线,有针对性地革除场域中落后的惯习。应当看到,惯习是历史性的,具有一定承继性,惯习中夹杂着诸多非理性的因素,如团体利益、宗族情感、弱者认同等等,人们往往会基于这些惯习同情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因而,应当强调警察执法的社会公益性,特别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公益认同打破弱者认同的“怪圈”,使人们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感受到公益底线对维护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严厉打击群体性的抗法行为、袭警行为,打破场域中人们对暴力抗法形成的所谓“知识经验”而不断模仿,树立法律的权威。此外,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用法律的是非观打破族群的是非观,向公众明示为或不为的界限,是法律一般预防功能切实发挥作用,使执法场域中的行动者作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另一方面,要推动执法民警熟悉场域中的惯习,对基于场域中惯习可能遇见的执法受阻制定针对性的策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在保有“命令-服从”式执法关系基础上,增加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适用,使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惯习更好契合起来,增加执法的韧性与和谐度。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利用场域中有利于社会秩序维护的惯习,积极给予指导,如部分地区发展出基于宗族习俗的治安互助组织,开展邻里守护,建立义务助警巡逻队,在庙会、重大活动中积极协助警方街头执法,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可积极利用这些场域中的惯习,给予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辅助警察街头执法。
警察街头执法问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但如果将警察执法仅视为一个法律问题则显现出研究视角的狭窄,无法解释实践中警察执法为何并非严苛依法。运用场域理论对这一问题分析表明:警察执法行为是执法场域中执法主体、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受制于场域内资本、权力和惯习等诸多要素的影响。警察执法实际上是在场域中运用不同要素与其他主体互动的结果,其间考量的因素众多,而非简单的一个法律问题。对警察而言,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完成街头执法任务存在着“力不能逮”的困局,但过度地依赖场域中的各种资本势必影响执法的正当性,弱化警察执法权威,甚至存在着滥用权力的风险。本研究认为,提升警察执法效率,应改变传统的松散且以非正式运作模式为主的执法手段,它需要理顺场域中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场域资本培育、完善场域权力结构并革除落后的惯习系统,进而提升警察行政执法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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