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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之力,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4-02-11 12: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机关坚持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规范“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展“更加好”的关切

河北省魏县检察院“小葵花”法治团队来到辖区乡村小学,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宣讲活动。(摄影:通讯员 段亚旗)

少年强则国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成效提出了明确要求。

检察机关坚持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规范“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展“更加好”的关切,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声音

刘秀云(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宿州市委会主委、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副院长)

检察机关要联合教育部门,深入基层一线,重点监督检查偏远地区和乡村学校,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存在的问题。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还要从校方管理和行政监管入手,制发相应的检察建议,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共同体落地见效。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对于强制报告的主体,未来应更加明晰并逐步放宽。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具体的报告义务人的范围及要求作出明确划分,以促使该类案件的有效防治。如将学校食堂、保卫、保洁等教学辅助工作岗位的校工、将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保姆等主体,明确纳入各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中具体执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范围。同时,建立“报告人隐私保护制度”,防范报告人被打击报复或受到打击报复威胁。

周燕芳(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记录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各单位在操作上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等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管理标准。

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情节非常恶劣。要想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违法侵犯,不仅要依靠公安、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更有赖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源头预防,通过堵漏建制来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2018年10月,针对一起教师性侵在校学生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校园性侵害、推动校园安全建设等机制的“一号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历史上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书。

对此,教育部提出4项改进措施。就学校安全与预防学生性侵害、保护学生权益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选任及职责规定》;
建立教师资格申请人违法犯罪信息前置查询制度,常态化校园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健全教育系统执法体制和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机制;
把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持续办好“法治进校园”活动;
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部门联动机制和案件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19年,媒体曝光的几起侵害女童事件令人揪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凸显。对此,最高检态度坚决,强调“一号检察建议”要“没完没了”抓下去。2019年7月3日至4日,张军检察长在河北对“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现场督导落实。2022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最高检党组再发强音:“‘一号检察建议’还要‘没完没了’跟进,持续督导落实。”

2021年12月,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划定“参考系”。检察机关以法治副校长为抓手,5年来携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没完没了”抓落实,积极参与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促推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协同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11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1.5万个。2021年,“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被纳入全国校园安全督查范围,形成常态化督查制度。

2018年初,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与当地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报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就此破土而出。

2020年5月,最高检会同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这项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并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强制报告制度构建了案外人有责任揭露、发现犯罪的机制,一些“隐案”因教师、医生等报案而得以举发,大量“隐案”被依法追诉。

甘肃省皋兰县某初中的一名女学生自2017年以来一直遭受其姑父性侵不敢报案,皋兰县教育局发现女生自杀未遂情况后立即报告,使这起持续4年的性侵犯罪曝光。

福建某医院及时报告幼女产子线索,公安机关不但查明了其亲生父亲的强奸恶行,还发现其父将新生婴儿出卖的犯罪事实。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旦发现往往就是严重案件、恶性案件。有些孩子被侵害了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强制报告制度早发现、早干预,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来说,就显得非常必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不仅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要报告,发现有疑似情形也要报告,报告的范围比较宽,有助于更好、及早地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山东就有这样一件案例。平度市某乡镇儿童督导员在社区巡查时发现一名幼童在垃圾桶里翻找食物,有被遗弃的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经查,这名幼童为智障儿童且父母监护不力,各部门随即对幼童开展了联合救助。

2020年、2021年,最高检发布两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落实。2022年11月,最高检会同国家卫健委专门发布医疗系统强制报告典型案例。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案件数量月均97件;
随着未成年人“两法”落实,该类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月均报告259件。通过强制报告,检察机关已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700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400余人。

2020年8月,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入职查询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既是对未成年人检察主动作为的肯定,更是为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指明了方向。

入职查询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并进一步完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的王某,出狱后隐瞒前科,进入培训机构任职,变身“名师”。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公安局在教师资格清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王某存在前科后,教育主管部门当日责令培训机构对其予以辞退,并取消了王某的教师资格。在之后的入职查询中发现,5万余名教职员工中还有13人应当取消教师资格。

曾因强奸外甥女被判刑的刘某,出狱后到河南省焦作市某幼儿园以厨师身份留园工作。尽管已经是18年前的案件,焦作市检察院联合市教育局在全市启动教职员工入职查询专项行动中,还是发现了刘某的犯罪前科。最终,幼儿园对刘某予以辞退处理。

……

5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1000余万人次,解聘有前科劣迹人员4400余人,让隐匿的“大灰狼”无所遁形。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督促全面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实行入职前查询和在职定期查询相结合,推动入职查询制度常态化运行。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目标,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检部门办理,防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管一段、顾此失彼。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自2021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

为进一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的要求,最高检领导多次强调,“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不是‘四大检察’简单叠加的‘物理组合’,而是实现‘化学反应’式的有机‘融合’”。

“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协同各方之力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问题。”最高检第九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认为。

检察履职始终与国家大局同频共振。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保护格局。此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司法保护助推其他“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实”。

在司法实践的有力推动下,有关部门进一步凝聚共识。2021年5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并很快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督促监护令”,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良好氛围。这样的探索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肯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吸收了检察机关的相关做法。

为最大限度地帮助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2022年5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尽可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最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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