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峰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有意义事情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的报道,新闻传媒业的一个基本而且重要的职能就是对这些有意义事件的信息进行接收和传递。如果说在信息的采集过程中,新闻传媒主要与新闻源发生关系,那么在新闻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新闻传媒则主要与受众发生关系,这一点无论是对于传统媒体还是对于新媒体时代的传播生态环境都是一致的。受众研究始于20世纪初,早期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媒体如何对人们起到直接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进入和平时期,受众研究转向人们使用特定媒体对自身的意义,以及在原因上作出解释。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受众的范围扩展到数字媒体的用户,受众细分、受众调查、受众画像等在传播过程中的地位凸显,传播过程中的交互性(interactivity)使得受众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受众,按照李良荣的说法,“指的是大众传播媒介信息的接受者,主要是针对三大新闻媒介,即报纸的读者、广播的听众和电视的观众”[1],在网络新闻媒体崛起以后,网民成为新闻媒体受众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众传播理论中,媒体与受众的关系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关系,因为从新闻传播的归宿和效果两方面来看,受众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受众对新闻信息的反应会直接影响传媒的活动,并由此推动新闻传播走向深入。传媒与受众之间的关系是最受关注、研究得最多的关系,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关系。“在传播研究中,最令研究者疑惑的是受众研究。受众是什么?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是群体(group)还是聚合体(aggregates)?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或者说是被媒体操纵的还是等待媒体‘迎合’的?在这些问题上,人们一直争论不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
新闻传媒与受众的关系之所以令人困惑、充满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传媒与受众之间具有一种看似矛盾的关系:“服务”和“引导”。一方面新闻传媒要通过自己生产的新闻产品来服务受众;
另一方面新闻传媒又要通过新闻产品来引领受众。显然,在服务与引导之间是存在着张力的,这种张力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显得尤为紧张,多数新闻传媒与受众关系的异化都是在这种张力下产生的。
从逻辑的层面看,新闻信息的传播主要关联两个方面的主体:一是对信息内容进行传播的媒体,也叫传播者;
二是对新闻信息进行接收的受众,也叫收受者[3]。这里的传播者(以下简称传者)和收受者(以下简称受者)并不表明谁在传播中具有主导地位,而只是表示他们相对于新闻信息的关系。新闻传媒与受众的关系似乎就是一个传播信息,一个接受信息的关系。传者把新近发生的有意义事件的信息传播出来,受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信息,好比商家把自己的商品摆在货架上供客户选择一样。如果对受众进行更深层次的辨析,问题就显得并不是这样简单。
现代哲学的理论表明,人并不是像近代哲学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独立的、有自律理性能力的主体,具有亘古不变的普遍人性和非历史性,而是在历史中,在具体的生活中生成的个体。人需要在一定的环境和传统中才能理解自己和世界,并不具有一个永恒的先验本质。人的本质是在存在的过程中生成的,即所谓的“存在先于本质”。在这种“主体”观看来,受众就并非是一个个抽象的主体,而是在具体的生存情境中理解自己和周围世界的有血有肉的人,他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都受所接受信息的影响。因此,受众对周围世界的信息有着本真的需要,这是他们理解自我和世界的前提;
同时又受着他们所受信息的影响,这些信息决定了他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新闻传媒的产生就是为了满足人们这种本真的需要,是其一项最基本的功能,特别是在大众传媒兴起以后,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信息大部分来源于新闻传媒,因为新闻传媒极大满足受众对信息的需求,而且受众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也越来越受到新闻传媒的深刻影响。
总之,如果强调传者对受者的服务作用,那么传者就可能完全按照受者的需要(哪怕低级和不健康的需要)来提供信息服务,这就会使引导方面的作用很难发挥;
而如果只是强调传者的引导作用,那么受众的需求就得不到真实的反映,会造成传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受众。因此这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辩证的统一的关系,即在发挥新闻传媒为受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对受众施加积极健康的影响和引导。这种矛盾关系的实质是传者与受者矛盾关系的反映,亦即在传播过程中以谁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问题。如果以受者为主要方面,则应强调新闻传媒的服务作用;
如果以传者为主要方面,则应强调新闻传媒的引导作用。处理这对矛盾关系的度很难把握,很容易强调一方而失于另一方,特别是在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中,还受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制度、媒体利益、传播技术以及受众趣味等。
纵观传播的历史,受众理论经历了从“以传者为中心”到“以受者为中心”的嬗变过程,其间又演变出多种形式,但总体来说都可以归入这两类。
“以传者为中心”的受众理论认为传播者是主体,处于中心和支配地位;
受众是客体,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被动地接受传播者的信息。这是早期的传播学者从舆论宣传的需要出发,形成的一种受众理论,它既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根源,也受行为科学的影响。在集权制度下,包括新闻传媒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受众没有选择自己想要了解的新闻信息的权利,一切信息都必须经过国家审查,受众仅仅被当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媒体控制着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内容,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进入资本主义时代,新闻传播行为也成为一种商品经济行为,在对什么是传媒生产的商品的问题上,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如果把新闻信息认定为传媒生产的商品,受众就是这些新闻信息的消费者,那么按照顾客和顾客的需求是最高原则的资本主义商业逻辑,受众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就应该居于主导地位,传媒只是新闻信息的创造者和提供者。如果把受众看作是新闻传媒试图生产的商品(这主要是加拿大传播学者达拉斯·斯麦兹提出的“受众商品论”的观点,我们下面要详细介绍和讨论),这些商品最终被新闻传媒卖给广告商来看,受众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附属物,是被新闻传媒出售卖出的对象[4]。行为心理学家约翰沃森(John B. Watson)创建的“刺激—反应”理论也为“以传者为中心”理论的提出提供了行为学的基础。该理论认为,人类的复杂行为可以被分解为两部分:刺激和反应,个体的行为都是受到刺激后的反应。刺激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身体内部的刺激和周围环境的刺激,反应是身体在受到刺激后形成的反应。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早期传播学者就把受众看作是在受到信息的刺激后,做出被动反应的群体。受众被看作传播过程中的附属物,主体是作为传者的新闻传媒。
以“传者为中心”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受众理论:“枪弹论”“文化规范论”和“商品论”。在刺激反应模式的理论下,“枪弹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受众是原子化的个体,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缺乏凝聚力,也没有辨别能力,被动地接受新闻信息,效果就如同子弹击中目标一样。新闻传媒威力巨大,可以传播各种思想、价值观念、知识、情感,甚至是偏见和迷信,而受众只能接受这些刺激而做出相应的反应,犹如李普曼在《幻影公众》所形容的“剧院后座的聋哑人”。在“枪弹论”的基础上,并受到大众社会理论、行为主义理论和弗洛伊德学说的综合影响,美国学者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强效果论”。
“文化规范论”是美国学者梅尔文·德弗勒提出来的一种传播效果理论。媒介播发的信息能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德行和文化的规范力量,受众不知不觉地依据媒体逐步提供的“参考架构”来解释社会现象与实质,理解自我与世界。新闻传媒对受众的这种影响不是“枪弹论”所描述那样直接和突然,而是经过长期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无形中逐渐渗透进受众的大脑,并进而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动。这正如德弗勒自己所解释的:“文化规范论的主要内容是大众媒体通过有选择地呈现以及突出某种主题,在受众的头脑中形成一种观念,即有关其突出的命题的一般文化规范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构成或确定的。由于个人涉及某命题或境况的行为通常受着文化规范的引导,这样媒体就间接地影响到了人的行动。”培养理论的创始人乔治·格伯纳列举了一个非常形象的例子,通过对电视观众进行调查发现,经常观看电视的观众与不太喜欢看电视的观众对于某一特定问题的回答完全不同,前者选择的答案往往是经常在电视中所提出并强调的“解释”和“结论”,而自己完全没意识到,甚至被认为是自己的观点。后者的回答则有所不同,不过也可在他们所关注的媒介中找到根据。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媒体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巨大力量。大众传播在引导受众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人道主义理念、性的新型观念、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的长期效果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文化规范论。
“枪弹论”与“文化规范论”在本质上都是“以传者为中心”的受众理论,只是作用的机制有所不同,“枪弹论”认为新闻媒介对受众的影响是直接地穿透,而“文化规范”则认为是通过文化和道德的力量来间接地濡染。
另一比较典型的“以传者为中心”的受众理论是“受众商品论”,是由达拉斯·史麦斯提出的。该理论关注的是新闻传媒、受众、广告商之间的伦理和经济关系,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来揭示新闻传媒的经济学实质。在这种受众角色的转变下,受众不再被认为是媒介产品的消费者,而是被定义为媒介本质意义上真正的产品。基于这种转换,史麦斯根据马克思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和人的异化的观点,从大众媒介异化受众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的新闻传媒制度和文化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史麦斯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表达了这些观点:一是大众媒介生产的商品是受众,而不是它们制作的节目。大众媒介通过各类节目和信息真正要生产的产品是受众,受众一旦被成功生产出来,就打包出售给广告商,这种特性在网络新媒体时代愈发突出,即所谓的“流量经济”和“粉丝经济”,关注量和阅读量决定了新兴媒体的经济收益。二是受众通过劳动来创造价值。受众这种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他们使用大众媒介的时间来决定的,其使用价值是受众偏好某种特定品牌的广告商品。与马克思的批判有所不同,史麦斯认为受众在使用大众媒介的大部分时候是以娱乐和休闲的形式出现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其中没有劳动和受剥削的成分。“对大多数人来说,闲暇时间就是劳动时间”[5],这一点在网络新媒体时代进一步得到印证。智能流量收入的计算与此理论不谋而合,受众的概念逐渐变为用户,利用闲暇时间的用户在网络上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发布者,通过流量的智能计算来获取经济利益。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当下,有些技术平台甚至提出“使用即获得”的口号,以各种形式的利益驱动鼓励受众使用自己的媒体平台。三是受众“劳动”的本质是冲动购买。在广告宣传下,受众养成了对一些并不需要的商品的购买动机。“在‘受众商品论’所揭露的这样一个隐性的‘受众、媒介和广告商’三角关系中,广告商为媒体运作提供资金,媒体作为交换的条件就是将受众提供给广告商,而这些受众‘通过把时间用来消费广告信息和购买广告产品,来为广告商创造价值’”[6]。
从拉斯韦尔的单向传播模式,到卢因的把关人理论,到霍夫兰的心理变量控制理论,人们相信意识形态是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加以控制的,受众理论的研究目标是追求更好、更强的传播效果。进入网络新媒体时代,人们发现“以传者为中心”的受众理论,在解释传者与受者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明显的不足。“以传者为中心”的传播理论的一个基本预设是,传播过程是传者向受众传达其意图的过程,受众处于附属地位。在网络自媒体生态环境下,这一预设显然难以成立,这也足以证明该理论在新的传媒生态环境下的不足和缺陷。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实践中存有着大量内容不能影响受众,至少是不能强力影响受众的情况;
第二,即使受众接受了传播内容,也不一定能达到传播者所预期的效果;
第三,在新媒体时代,受众利用网络传播技术能实现主动表达的自由。总之,“以传者为中心”忽视了新闻传播过程的复杂性和受众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强调了新闻传媒影响、塑造大众的功能。受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不再处于被动地位,而是有既定态度和有特定需求的个人,可以利用原有经验对信息进行加工、改造,甚至成为主动的传播者。
正是认识到“以传者为中心”的受众理论的缺陷,人们开始重新反思和审视受众在传播活动中的地位和意义。进入21世纪,网络通信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播生态是一次颠覆性的革命,学者们发现受众并非“枪弹论”所认为的那样是被动的、固化的。面对同一条新闻信息,不同的人反应不一样,受众对新闻信息的解读才真正是传播效果的关键,他们提出了“受者主动论”,甚至是“受者中心论”。
“受者主动论”不再把受众看作是由传者掌控和塑造的,而是具有能动性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他们能主动地参加传播活动。这一理论与新媒体时代传播环境交互的特性是相吻合的。“受者中心论”是指在传播活动中完全以受众为中心,传者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依据受者的需求来展开,受众才是传播的主动方。受众在网络媒体中主动性大大增强,为了特定的需求积极去寻找目标信息,为己所用,而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媒体提供的信息,受众是传播活动的真正中心和重心。应该说“受者主动论”与“受者中心论”在实质上并无差别, 只是“受者中心论”走得更远,把受者的主体和中心地位强调到了极致。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传媒的受众的角色转变为信息的主动搜寻者,也为这个理论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受众主动论”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下面我们进行逐一辨析,这对于理解在新媒体生态环境下受众的特性和本质具有重要的价值。
“个体差异论”也以“刺激—反应论”为基础和出发点,对受众群体的行为模式作出描述和解释。
“个体差异论”认为,由于受众的天赋条件、后天生活环境,以及此基础上形成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的不同,导致受、传者呈现不同的个人特质。即使面对相同的信息也会作出不同的理解和反应,进而产生不同的传播效果。在这种理论认识下,就需要充分考虑受众的差异性,根据受众已经养成的心理和行为模式来进行新闻传播活动,以实现最好的传播效果。当下强调的“分众传播”“精准传播”和“差异化传播”也有力佐证和支撑了这一理论,这一理论对于理解当今网络生态环境下的受众特性,更好地服务和引导受众提供了理论依据。
“社会分类论”又称“社会类别论”或“社会范畴论”,其本质是社会学分类理论在传播领域的运用。人的分类研究是社会学的一个根本主题,比如马克思按照经济利益的不同而把人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和阶级,涂尔干也认为社会分类和相应的秩序是以人的分类为基础和前提的。学者马蒂尔·达怀特·赖利认为,如按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年龄、性别、学历、收入、职业等)将受众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同一群体的成员具有大致类似的经历、价值观和适用于他们的社会规范,所以当他们在面对同样信息时,所做出的反应也基本类似。该理论的学术基础仍然是“刺激—反应”模式的行为心理学,与“个体差异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是,“社会分类论”是从社会群体的宏观视野来理解“刺激—反应”模式的。社会分类论对于我们当今的传播生态环境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在社交媒体上我们就被归属于不同的微信群、QQ群,在现实生活中也大致如此。“社会关系论”也是社会学和传播学交叉研究的成果,该理论认为,新闻媒介传播的任何信息,在被单个受众解读之前,都会在生活圈子中预先遭到检查、过滤或排斥,而且就算是过滤后的信息,单个的受众在理解它们的时候也总是受着圈子内流行意见和主流意见的左右。社会关系论与社会分类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社会关系论把这些团体的理解为受众从属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分类论则按一定的标准和类型来划分团体。
“受众介入论”也是最近几年讨论得比较多的一种传播学理论,这与自媒体的兴起是同步的。在人人都是麦克风和摄像机的时代,一种试图扮演传播者的欲望在受众中滋长,这种角色的转换在当今传播生态环境中已经成为现实。今天的受众,在传播活动中真正有了参与感,正是在这种参与的过程中,他们对所接受到信息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牢固,也远非灌输的模式可以比拟的。在这种参与性质的传播活动中,受众的言论表达权与反论权(社会成员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中体现为受众更加深入参与到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之中。“受众介入论”也属于“受众主动论”的范畴,该理论不仅仅认识到受众在传播活动中的主动作用,还积极鼓励受众参与到传播实践中来,真正实现受众的主动性。
“受众主动论”弥补了“以传者为中心”的受众理论的诸多不足,更好地解释了当今新闻传播领域内的诸多现象,人们对新的传媒生态环境有了更准确和本质的理解。在实践中,“受众主动论”让媒体更好地尊重和发挥受众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拓展新闻传播活动的空间和形式。不过现在的情况是有些矫枉过正,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受众的主动性地位被推到另一个极端,在整个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受众中心论”的兴起。
“受众中心论,就是指一切传播活动都以受众为中心”[7]。在这一理论之下,受众好比商业社会中的消费者,新闻传媒好比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把作为消费者的受众当作中心。“受众主动论”在逻辑理路上与商品逻辑有一致性,可以看作是资本主义商业化的一个结果。下面通过两个“受者中心论”的受众理论进行深入分析。
“顽固的受众”(obstinate audience)是哈佛大学心理教授家鲍尔(R.J.Baer)发表的一篇论文的题目。在鲍尔看来,受众不是被射击的靶子,相反他们总是在选择他们感兴趣、与他们的信仰相符合、同他们的立场相同、支持他们的价值认同的信息。信息宣传不会让他们倒下,相反他们抵抗它,重新加以诠释,或者重新利用信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与他们价值观念不一致的信息会被排斥,而相同的信息则又会增强他们原有的观点和立场,受传者会变得愈来愈固执己见。如果熟悉当今的社交媒体,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普遍存在这种状况和心态,信息过于泛滥,受众无所适从。在心理学上,人都存在着希望别人认同自己和同意自己观点的心理倾向,这样就很容易地选择与自己看法相同的信息,而且变得越来越固执己见。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新闻媒介如果想要争取尽量多的受众,那就不是去试图改变受众的价值观和立场,因为受众很固执,很难改变,而是应该尽量地去迎合他们,取悦他们,以他们的价值观和立场来选择和编排新闻信息,获得他们的认同。这已经完全不是“以传者为中心”了,也不是强调受众的能动性问题了。
另一个更能体现资本主义商业逻辑的“受众中心论”是“自助餐理论”,又被称作使用与满足理论。该理论认为,不是新闻媒体在限制和控制受众,而是受众自主选择不同的媒体和新闻信息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受众对媒体及新闻信息的选择就像人们走进自助餐厅一样,挑选那些自己喜爱和合乎口味的食物。新闻媒介的责任和功能变得很简单,就是尽一切可能来满足受众广泛而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进入Web2.0时代,受众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他们不再只是信息的消费者,其角色甚至转变为信息主要输出者。从2005年BBC建立了世界第一个UGC(user-generrated content)小组,到如今出现的PUGC(Professional user-generated Content)用户,再到弹幕文化的盛行,受众的含义被重新书写。胡正荣认为,“受众”的提法源于工业时代,在以数字化为基础的新媒体时代,用“用户”的说法更为准确[8]。受众可以与信息传播的文本产生互动,在多元文化中创建拼贴出全新的亚文化。
“受者中心论”把受众的主体和能动地位强调到了极致:一方面加深了对受众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地位的认识,凸现了受众的重要,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另一方面,一个完全以受众的需求和需要为中心的传播理论,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在理论上,由于受众的需求并不都是有益于自身和社会的,而且恰恰是一些无益的、非理性的需求有着广泛的受众基础,所以完全以受众为中心,会使得新闻媒介努力去满足受众那些无益于社会良性发展的需求,从而丧失了媒体引导社会的功能与责任。西方和中国的新闻实践都表明,完全以受众的需求为中心有可能会导致黄色新闻泛滥、新闻媒介品质低下、庸俗媚俗等社会不良问题。新闻媒介的商业化恰好提供了这种环境和土壤。
纵观受众理论的发展,“以传者为中心”无视受众的主体能动性,在理论上既不能解释很多当今呈现的传播现象(比如对同一信息的反应和理解不同的受众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在指导实践时也不能取得很好的传播效果,更重要的是该理论完全忽略了新闻媒介有向受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职责和功能。“以受者为中心”忽视了对受众进行引导的职责和价值,在理论上无法真实地反映传者和受者的关系,在实践上也会带来新闻媒介品质低下、庸俗化等问题。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上看,“以传者为中心”只看到了新闻媒介对受众的引导作用,忽视了信息服务作用;
而“以受者为中心”则只看到了新闻媒介对受众的服务作用,而忽略了社会价值引导作用。
鉴于以上述理论的缺陷,处于媒体融合的网络社交新媒体时代,需要寻求新闻媒介与受众关系的新模式。在探讨新媒体时代新闻传媒与受众的伦理关系之前,有必要对哲学史上主体性的发展演变进行简单的回顾。古希腊哲学属于前主体性哲学,人类进入近代社会后,逐渐形成了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这种主体性哲学的局限性在进入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出来,例如霸权主义、保守主义、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等当代社会问题都根源于这种主体对客体的征服理论。主体性哲学在理论上忽视了本体论,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哲学应运而生。主体间性哲学是由现象学代表人物胡塞尔提出的,对人类当前的生存状态有更强的解释力。生存不再被认为是主体对客体的征服和构造,而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是一种交互主体性。这是人类在哲学思维方式上的一次革命,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相处模式,逐渐开始由“相对”向“相与”转变,开始接受并承认他人、他物的存在,重视他人、他物对于自身生命的意义,“共生同在”的观念和思维方式逐渐得到人类社会的认同。
从哲学上来看,不管是“以传者为中心”还是“以受者为中心”,在思维方式上都是以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分为前提的。在这种理念下,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主体和客体,主体的一方是传播活动的主要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客体的一方是次要的方面,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以传者为中心”与“以受者为中心”的不同,主要是在主体和客体认定上的不同,前者认为传者是主体,受众是客体;
而后者认为受众是主体,传者处于从属地位。然而从哲学本质上来说,它们都是在主客二分的框架中进行思维的。在这里引入和借鉴现当代哲学中主体间性的哲学理论,可以为我们理解新媒体时代传媒生态环境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理论资源。童兵指出,“新媒体时代是以个人为传播主体的传媒时代。这个时代的媒介生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新媒体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广泛参与新闻信息传受、舆论表达和舆论引导的空间、渠道和格局”[9]。海德格尔在后期建立的本体论主体间性就解释了这种多主体的交互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于人和世界的认识。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从康德、黑格尔直到马克思、哈贝马斯都谈及主体间性,主要是指社会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例如哈贝马斯提倡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的交往理性,这对于我们理解当前媒介主体交互性和多元共存的特征提供理论支撑。主客二分思维存在巨大的缺陷,人易遭受物化的命运,这是本体论的主体间性所批判的。存在论和解释学的主体间性进入本体论领域,就是从根本上重新建立了人与人、人与世界的关系。单波在《评西方受众理论》一文中有论述道:“传递者与受众的关系应该说是一种‘共生现象’(coexistence or symbiosis),是‘互构’(co-configuration)和‘协商’(negotiation),而不是传递者主宰受众。”[2]受众被物化,受众被当作一些抽象属性的聚集,而非生活在具体情境中的人,这就是在主客二分的思维框架内理解传者和受者所产生的问题。要突破这一框架,就必须还原到新闻媒介与受众本真的关系,即传者与受者在传播活动中“共生”与“互构”。在转向“主体间性”时,人们不再为主体间的差异性和多元性而焦虑,而是找到了解决这种主体间差异的钥匙,就是在交往、互动、对话中形成一种“共生”的关系。在这种新型的传播环境中,传者和受者打破了主体、客体的对立关系,而成为传播活动中“共生”的两个主体。“传播中的意义是主体自身形成的”的认识,这只是迷惑我们的假象。传播中的意义其实是在主体与主体间形成的,传者和受众都在主体间性中得以“重构”,其本质上是一种“互构”。
综上所述,新闻媒介与受众的这种“共生”与“互构”本质可以这样来理解:在社交媒体和自媒体逐渐成为新闻传播趋势的时代,传者与受者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用主体间性思维去重新认识受众,或许能够跳出“传者—受者”的思维牢笼。这不仅是传播理念的转变,同时要求新媒体时代的传播伦理要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专业的素养来规范融媒体环境下的受众和信息发布者。一个更加积极主动、话语平等的传播时代正在到来。受众并非像传统理论所认为的那样是仅仅拥有一些抽象本质的主体,相反他们是生活在具体情境中的有血有肉的人,在本质上是随着生活情境而展开的场域,并获得对自我与世界的认识。所以,他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都是历史性形成的,随着他们所生活的时代、文化、制度、习俗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也是人的历史性的体现。在当今网络数字技术充分应用的环境下,我们更应该重视和面对这种多主体性的历史现实。存在主义“存在先于本质”的口号,正是鲜明地喊出了人的这样一种历史性。同时,人又是语言性的存在物,对自我的理解以及对世界的认知都是通过语言这个中介来进行的,语言在人的生活中具有本质的意义,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语言不只是人用来交流的工具,同时也是人建构自我和理解世界的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认为“语言是存在之家”。人对自我的建构和对世界的理解是一个在历史中展开的过程。新闻媒介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新闻媒介所传播的信息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这是新闻媒介影响受众的一方面。同时,当受众在新闻媒介的影响下,在形成一种普遍的世界观与价值观之后,这种价值观又反过来影响新闻媒介的信息传播行为。这是受众影响新闻媒介的另一方面。这两个方面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统一于新闻传播的全过程,也就是新闻传媒与受众“共生”的含义,即新闻媒介与受众都是在具体的传播过程中相互生成的。他们彼此影响、彼此制约、辩证统一,本质上是一种相互构成关系,即“互构”。从新闻媒介一方来看,这种“共生”“互构”体现为新闻媒介对于受众的两个职能:服务和引导。
“服务”就是新闻媒介要努力向受众提供新近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事件的信息。这些事件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就在于它们是受众理解真实的世界和建构良性的自我所必需的。“引导”就是新闻媒介要通过新闻信息帮助受众形成积极健康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种积极的引导既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反过来又可以促进新闻媒介自身的健康发展。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这种服务和引导是相互促进和彼此制约的。“服务”并不是新闻媒介完全要以受众的需求为中心,新闻信息应该是那些能够引领受众对世界形成正确和健康认知的信息。“引导”是把人类迄今为止发现和公认的美好价值和理念传播给受众,实现对受众的教化和提升。一方面新闻信息服务应以公认的美好价值理念为导向,另一方面引导又必须通过真实、丰富、多样的新闻信息传播服务来实现,这两者应是辩证统一的,偏废任何一方都会造成新闻媒介与受众关系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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