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手段逐步转型升级,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成为新动向。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黑恶势力采取堵门堵路;
聚众造势;
组织网络“水军”散布谣言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巧取豪夺被害人财物,甚至造成被害人不堪忍受软暴力而自残自杀等恶性后果。软暴力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伤,对社会机体、司法权威等造成的损害更加深刻。[1]打击软暴力犯罪,侦查取证处于首要环节,是后期成功起诉、审判的基石。从侦查取证的角度研究软暴力犯罪,在总结软暴力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侦查取证的难点,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对于打击治理软暴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软暴力犯罪的概念
软暴力这一术语是在黑恶势力犯罪手段日渐“软化”的犯罪形势下,为满足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需求而提出的。[2]2018 年两高两部就“软暴力”等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犯罪严惩不怠。2019 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软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涉及罪名作了进一步规定。本文沿用《意见》中关于软暴力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将软暴力犯罪定义为: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犯罪。
(二)软暴力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的柔和性。与暴力犯罪的刀劈斧砍、拳打脚踢等直接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手段相比,软暴力犯罪的手段相对柔和,呈现出非暴力性的特征。为降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风险、达成犯罪目的,黑恶势力更多的倾向于选择相对柔和的犯罪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利用堵门堵路、跟踪贴靠、聚众示威等软暴力方式实现犯罪目的。[3]这一系列软暴力行为与以往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手段具有明显区别,软暴力犯罪并不具有明显的暴力性,一般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造成物理伤害。
2.行为方式的多样性。软暴力犯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且黑恶势力在实施犯罪时将多种手段组合使用,对被害人逐步施压,击溃被害人的心理防线。黑恶势力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衍生出纷繁复杂的软暴力手段。同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黑恶势力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软暴力手段,为了更好的达成犯罪目的,会将多种软暴力手段交叉使用,对被害人逐步施压。统计了2016 年-2019 年966 份涉“软暴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结果显示涉及组合使用多种“软暴力”的案件多达643 份,占比为66.6%。[4]多种软暴力方式组合交叉使用,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压力逐渐增强,导致被害人因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
3.作用效果的心理性。暴力犯罪是通过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的身体,使其无法反抗。软暴力犯罪的手段无法达到压制被害人身体反抗的效果,软暴力犯罪的作用效果则是体现在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部分被害人甚至因为无法忍受心理强制而自伤自残乃至自杀。例如,在兰州2·12“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采取向被害人及亲朋好友发送裸照、灵堂照等侮辱、威胁性信息等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不断向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数十名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心理压力而自杀。[5]
4.犯罪时间的连续性。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对同一犯罪对象在一定时间段内往往只需要实施一次暴力行为,此暴力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由于软暴力的手段相对柔和,无法立即压制被害人的反抗,黑恶势力则需要在一定时间段内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软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逐步施压直至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最终实现犯罪目的。软暴力手段的非暴力性决定了黑恶势力无法通过一次软暴力行为实现犯罪目的,需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实施。
(一)案件性质判断难,涉及罪名多
判断案件性质是侦查取证的第一步,需要判定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软暴力犯罪认定的核心在于心理强制。[6]《意见》给出了“两个足以”①的判断标准,但目前对于“心理强制”这种危险并无具体规定,侦查机关判断案件性质时缺乏有价值的参考标准,容易造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后果。其次,软暴力犯罪手段纷繁复杂,黑恶势力在实施软暴力犯罪时不会仅仅用一种手段实施一次犯罪,往往会涉及多种罪名,需要从黑恶势力实施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中确定其涉及的一罪或者数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构成犯罪的标准各异,这就需要侦查人员从海量的案件情节中提取、梳理、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构成何种犯罪。
(二)犯罪现场勘查难,实物证据少
犯罪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之中,触物留痕,因此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工作,既能为破获案件提供线索,又能为刑事诉讼收集证据。软暴力犯罪同样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中,但因为软暴力犯罪手段相对柔和,且并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故而在软暴力犯罪案件中往往缺少有价值的犯罪现场,导致实物证据缺乏。第一,软暴力的手段相对柔和,不会在现场留下过多的痕迹物证。黑恶势力采取软暴力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不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物理伤害。第二,利用网络实施软暴力犯罪的行为增多,如组织、雇佣“水军”在网络空间散布谣言、进行滋扰。此类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中,而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容易遭到删改,案发后很难提取到电子数据。
(三)言词证据收集难
在软暴力犯罪中,由于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心理逐步施压,被害人因受到心理强制往往不敢过多陈述有关情形,导致言词证据收集困难。首先,被害人陈述收集困难。被害人遭受软暴力而形成的心理创伤很难像物理伤口一样随时间而愈合,被害人不愿说、不敢说成为常态。其次,证人证言收集难。基于人情世故、害怕报复等心理,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证人或推说记不清楚,或简单描述所闻所见所感。对于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软暴力犯罪,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往往没有证人知晓案件情况。最后,嫌疑人拒供,口供获取难。嫌疑人避重就轻,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进行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例如在催收非法债务案件中,嫌疑人认为被害人借款在先并且不按时归还借款,这才向被害人采取软暴力的方式进行催收,认为有合同在先,用软暴力催收借款的行为是正当的,并不违法。
(四)因果关系证明难
软暴力犯罪的过程是黑恶势力对被害人实施软暴力行为,被害人因软暴力行为陷入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侵害。因而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软暴力行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从而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以敲诈勒索罪为例,需要证明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手段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恐吓、威胁、要挟的程度,即因为黑恶势力实施了软暴力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最后被害人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由于软暴力犯罪的手段相对柔和,并不具备传统暴力犯罪的威慑性,那么侦查取证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言语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行为达到恐吓、威胁的程度而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被迫放弃人身、财产权利。
侦查取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收集什么证据;
第二,采用何种侦查行为收集证据。依法收集的证据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证据的收集也必须由侦查人员采取侦查行为来实现。[7]因此,在分析软暴力犯罪的特点以及侦查取证难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侦查行为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一)围绕软暴力犯罪是否发生收集证据
明确案件性质是侦查取证的前提。由于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较难判断,因此在立案前进行初查,由此判断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第一,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了解案情的关键,被害人所作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及时询问被害人,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案件的起因、作案的时间、地点、人数、实施软暴力的具体过程、有无使用暴力、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情节。面对被害人遭受心理强制的情况,侦查人员需要为被害人舒缓压力、打开心结,使得被害人愿意将遭受犯罪嫌疑人侵害的过程如实陈述。对被害人讲明公安机关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消被害人的顾虑。
第二,现场勘验检查。黑恶势力在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相接触,向被害人实施软暴力行为会留下痕迹物证,及时勘验检查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相关的痕迹物证。尤其是黑恶势力利用网络对被害人实施的软暴力,如言语辱骂、向被害人及亲朋好友发送PS 的裸照、灵堂照等行为,需要细致勘察,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第三,调取视听资料。纯粹利用网络向被害人实施软暴力实现心理强制的情形相对较少,一些软暴力手段还是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当场向被害人实施,如跟踪贴靠、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行为,及时调取案发地点周围的视频监控可以快速确定犯罪嫌疑人,客观的还原案件发生的过程。
(二)围绕软暴力犯罪过程收集证据
无行为则无犯罪,在刑事案件的一系列要素中,行为是核心要素。因此,在明确案件性质的基础上,对于涉嫌软暴力犯罪的案件,需要查证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行为的具体过程,构建以软暴力行为为中心的证据体系。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够直接反映出其所实施的软暴力犯罪的前因后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重点查证以下重要内容:(1)软暴力行为实施的过程。问清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软暴力的时间、地点、具体实施的手段、参与人数。(2)软暴力行为的实施次数。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施加的心理强制并非一次软暴力行为就可以实现的,需要问清犯罪嫌疑人实施软暴力行为的次数、每次实施所采用的手段。(3)每个人的具体分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软暴力犯罪往往会涉及共同犯罪,需要问清组织架构、具体分工、所获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准确认定每个人所实施的行为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4)犯罪动机。问清犯罪嫌疑人实施软暴力犯罪的动机,查证主观态度。(5)隐蔽性情节。对于侦查人员在前期侦查中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及的较为隐蔽、不为外人所知的情节细致讯问,及时固定。
第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动机往往是获取经济利益,并且所获经济利益会在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深挖资金流转的过程,有利于查获犯罪嫌疑人,厘清黑恶势力的组织架构。对于银行卡中的资金,在调取银行流水的基础上进行研判,找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通过财物流转建立了联系,一方面可以发现潜在的受害人,另一方面可以倒查犯罪嫌疑人。
(三)围绕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收集证据
第一,收集证明危害结果发生的证据。心理强制并非软暴力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需要根据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行为构成的具体罪名来收集。如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会因犯罪嫌疑人的软暴力行为遭受财产损失,一方面,在询问被害人时需要问清财产损失,是如何交付财物的,有无转账记录,对方的收款账号等情况,并及时调取银行流水加以固定。另一方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问清每一笔因软暴力犯罪所得收益,与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收集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果关系是连接软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纽带,在软暴力犯罪中,需要证明危害结果是由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行为导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较为抽象。在收集因果关系的证据时,需要收集被害人因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行为而产生心理强制,法益被侵害的证据。软暴力行为能否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是关键,如果黑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而产生心理强制,则不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软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心理强制的标准较为抽象,可以分别收集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与客观表现,用主观感受与客观表现相互印证[8],证明黑恶势力的行为对被害人产生的心理强制,进而使得被害人法益被侵害。通过询问被害人,收集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软暴力犯罪给其带来的感受。询问被害人的父母、亲朋好友、同事等与被害人密切接触的人员,了解被害人在遭受软暴力犯罪的前后表现,必要时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通过被害人主观感受与客观表现相结合的方式,从侧面证明软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黑恶势力基于犯罪成本等多因素考虑更多地选择使用软暴力手段来实施犯罪,软暴力犯罪成为刑事犯罪的新动向。与暴力犯罪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等危害后果相比,软暴力犯罪则是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进而迫使被害人放弃人身、财产权利,作案手段、犯罪时空等要素与传统暴力犯罪存在较大区别,这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从侦查取证的角度研究软暴力犯罪,围绕软暴力犯罪是否发生、软暴力犯罪过程、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为进一步破解软暴力犯罪侦查取证难题提供借鉴。
注释:
①《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了“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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