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46)
跨域庭审是在新时代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司法改革方针指引下,运用跨域治理理念和治理方法改进传统诉讼服务的新型诉讼模式。跨域庭审与跨域立案、跨域调解等跨域司法举措,共同成为我国司法诉讼革命性变革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延展庭审领域,增进庭审联动,就跨域庭审展开一系列实践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跨域庭审仍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跨域庭审理念认知和观念更新不足、规则供给不足、运行保障不足等问题。未来,跨域庭审模式的推行,应当从理念革新、规则供给、运行保障三个方面入手,确立协商、契约、联动等跨域庭审治理理念,改进并调适多渠道、多部门、多层级规则供给系统,实施人财物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保障措施,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跨域庭审制度体系。
(一)跨域庭审的理论内涵
跨域庭审是审判权行使主体跨越法院庭审空间,与法院外的其他国家机构及其社会主体为充分高效庭审进行跨域协作而形成的新型诉讼模式。跨域庭审使法院能够与外部多元主体建立职能与信息上的连接,跨越法院庭审空间区域,将庭审延伸到更为广阔的空间领域。跨单元、跨界别、跨区域的庭审服务协作作为跨域庭审的核心要旨,构成了跨域庭审区别于传统庭审的主要标志。而新兴信息技术更为跨域庭审提供了数字化传输的平台,使跨域庭审能够通过多“点”连“线”,实现贯通多地域空间的庭审治理[1]。
首先,从跨域庭审之跨上看,跨域庭审之跨的意义在于连接与跨越,在于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主体之间建立职能和信息方面的联系,实现工作流程上的衔接以及信息上的共享。跨域概念本身传递着多主体、多领域形成横向联系及搭建信息网络的意义[2]。跨域庭审不仅是司法管辖辖区的连接与跨越,而且是司法工作职能的连接与跨越。既是跨越司法管辖辖区划分,与不同辖区法院之间确立庭审协作;
也是跨越司法工作职能限定,与不同职能领域的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审判与行政、检察、监察等方面协同。
其次,从跨域庭审之域上看,跨域庭审是将集中于管辖法院特定法庭空间的庭审活动,拓展到驻地空间外的其他空间领域,并形成多空间、分散布局、多点连接。跨域庭审之域本质上指的是空间区域,凸显了鲜明的空间划分意义,以空间之内明确的边界为内在构成。国外跨域概念所使用的“cross-border”,点明了跨域治理活动所具有的区划和边界特征[3]。跨域庭审之域隐含的边界性,是跨域庭审内涵特征的重要辨识标志,彰显了跨域庭审的空间界别属性。跨域之域的内涵由空间之域而拓展到主体之域,跨域治理本身蕴含着地理空间、组织界别和不同行动者的多重意义维度[4]。因此,跨域庭审是对传统庭审空间的突破,使庭审不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实现法院与国家和社会多元力量的广泛协同与合作。
最后,从跨域庭审之核心要旨上看,跨域庭审是司法活动引入现代治理理念,并展示司法治理独特性的具体实践形式。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以多元协商为基础,政府、市场、社会多种治理渠道互补合作,多种治理主体既分工又合作、既竞争又协同的制度化构成[5]。跨域庭审的核心要旨是指多元治理力量依托于治理契约及其治理规则,围绕高品质和高效率的庭审而进行的治理协作和治理联动。跨域庭审打破以往按照职能领域进行服务的模式,摒弃各管一边、各自为政、互不协作的服务供给方式,确立跨单元、跨界别、跨区域的庭审服务协作新形态,展现不同领域机构为践行共同为民服务立场、满足人民基本司法需要而开展的带有贯通性、整体性、一致性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运行。跨域庭审使得传统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仲裁等多元化解纷方式在创新制度平台获得制度统合和效能提升,使得多元化解纷方式与司法建立更为深入、更加契合的治理协作联系,确立更为紧密、更为有效的制度衔接与资源共享,为有效达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融通、促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间的相互支持和协同增效提供新的制度方案。
(二)跨域庭审的实践意义
跨域庭审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适应国家治理深刻转型的时代要求,运用司法与国家、社会整体同构性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吸纳并采用跨域治理的前沿理论成果和先进技术工具,着力解决诉讼服务中存在的各自为政、区划分割的深层次问题。跨域庭审是对司法权力运行和司法服务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和制度性突破,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跨域庭审是国家治理深刻转型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四个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新时代,国家治理在新兴信息技术的促动和助力下,其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都在经历深刻变革[6]。跨域庭审是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推动了国家治理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跨域庭审正是贯彻新时代整体治理、跨域治理、技术治理等新兴治理理念和治理方针,不断破除孤立、分割、局部推进改革的思路和做法,立足于改革全局和国家发展整体布局,使每一项司法改革行动结合国家机关组织和职能体系的整体加以谋划,不仅将各层级、各区划司法单位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且将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力量看作是一个整体,以此推进司法职能单位与多元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一个紧密关联、协同联动的整体。作为国家治理理论资源的重要构成,跨域庭审治理理念及方法经历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倡导,为跨域庭审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治理转型就是推动治理活动克服以往的碎片化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向整体性治理状态的转变,它在制度上表现为通过对区域性事务的府际协同治理,达成降低跨域交往成本及提升治理绩效的目标[7]。跨域庭审改革的推出,体现了跨域治理的制度要求。跨域庭审致力于解决传统司法庭审空间布局单一、司法服务各自为政、多方协同支持缺失等问题,以减轻当事人为适应区域性局部庭审而背负的较重诉累,通过引入第三方协作力量,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庭审的跨区域、多地多点间的实时连接,进而为司法领域深入推进跨域治理开辟了制度通道。
其次,跨域庭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跨域庭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的具体展开,是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具体体现。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更加强调和凸显改革的系统集成、整体联动和协同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深刻阐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者,就是要统筹推进各领域改革。”[8]88同时,还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的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8]94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显然已经不是某一领域、某一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多领域、多部门的协同联动。正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理论、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站在改革总体和发展全局的高度,以全面统筹和整体谋划的思维,度量每一司法组织在司法区划单元间的关联与协同,更将司法服务放在各层级、各地方公共服务一盘棋下加以审视,以此准确捕捉和把握司法体制机制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和解答。跨域庭审破除传统集聚型的庭审模式,推动多地域、多部门、多主体关联与协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整体联动和系统集成的指导理念,因而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典型性和示范性的制度成果。
最后,跨域庭审是新兴技术变革的需要。跨域庭审是制度改革与新技术应用相叠加、相交互的成果,展现了技术治理和技术赋能的运行特征。信息技术的引入,为跨域庭审推行提供了不可缺失的平台和条件。21世纪以来,互联网新兴媒介的普及,新的信息传播平台和手段的演变,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载体的出现,为传统制度摆脱瓶颈束缚、打破路径依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新一轮技术革命创造了人—机—物三元深度融合发展的态势,多技术间的相互关联、协同突破、集群发展,成为信息化条件下技术变革的重要特征[9]。在此背景下,各个国家治理体制及其治理活动经受着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的冲击,在治理内容、治理机理上经历着深刻的嬗变[10]。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大规模、高承载、多通道的信息传输成为可能,进一步改变了公共服务治理的模式和公共治理活动的形态。正是获得新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跨域庭审长距离、多点位、实时性的信息传输才得以实现,而身份认证、端口验证等跨域治理技术的发展,为跨域庭审信息治理升级、庭审活动提质增效提供了必要的技术资源;
更多信息手段的开发,也将不断增进跨域庭审的技术能力,促进跨域庭审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跨域庭审萌生于我国法院践行为民宗旨、推进便民服务的基层实践。跨域庭审遵循个别试点、总结经验、复制推广的改革方法,走过逐步扩大、不断普及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一定的发展经验,如开展整体治理统筹和横向服务整合,以个别制度环节为突破口贯通制度链条及延展制度改革,由局部试点改革延展到整体改革,新制度变革与新技术应用的复合叠加与协同增效等。
(一)借势延伸拓展诉讼服务领域
我国跨域庭审最早发生于地方法院为创新诉讼服务方式而推行的改革行动。跨域立案作为跨域司法改革的先行举措,在改革中形成了显著的先导效应,而跨域庭审则借势成为衔接跨域立案的延伸举措和深化之策。2015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将跨域立案作为诉讼服务的亮点予以推行,而作为立案后续流程的调解、审判、信访等数十项诉讼事务均被纳入跨域诉讼服务的范畴。此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跨域庭审、跨域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市12个法院、42个基层法庭探索实施跨域庭审这一新型诉讼服务模式,为我国下一步的跨域庭审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1]。
(二)多方探索积累改革实践经验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跨域庭审在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增进诉讼服务效率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全国多个地方法院专门就跨域庭审进行多种形式制度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作机制。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倡导“1+N”无差别诉讼服务模式,打通法院本部、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巡回审判点之间的诉讼参与壁垒,努力打造“共享法庭”工作机制[12];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启动使用“云上天平”跨域庭审系统,在百余起案件中适用跨域庭审,为当事人和律师参加诉讼提供便利[13];
吉林省图们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跨域立案+跨域审理”紧密衔接的诉讼服务,在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同时,积极做好跨域庭审相关的制度准备和保障,指引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当事人有效利用跨域庭审平台,解决自身利益诉求[14]。各地法院灵活组织跨域服务流程,将跨域庭审与跨域立案、跨域调解等服务有机结合,使跨域庭审与在线立案、在线庭审精准对接,形成优化组合、特色纷呈、形式多样的跨域庭审实践格局。
(三)深化协作推动形成制度成果
我国多地法院立足于本地实际,在各自司法区划内开展跨域庭审改革实践,同时不同法院之间也开始就跨域庭审展开协商合作,制定展现区域共识的跨域庭审工作协议。如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南沙自贸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联合签署《关于构建跨域立案、跨域调解、跨域庭审和共享司法资源等诉讼服务机制的协议》等多份协议,合作搭建具有跨域庭审等多项功能的跨域司法运行机制[15];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共同签署《跨域云上共享法庭协作协议》,双方跨越260公里的地理距离开展跨域司法协作,分处于两地的当事人以此司法协作协议为指引,得以在当地法院就近参加庭审,而法院则根据指派专门的“跨域服务书记员”,开展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庭审秩序维持等司法服务[16]。
相较于我国跨域立案在全国的全面推广,跨域庭审仍处于基层改革的实践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理念认知和观念更新不足、规则供给不足、运行保障不足等,这些都成为跨域庭审改革亟须破解的深层次问题。
(一)跨域庭审理念认知和观念更新不足
跨域庭审理念认知不足是制约跨域庭审规范创制和实践运行的根源性因素。跨域庭审的全面推行,需要在理念上提升、观念上更新。理念认知不足,就会造成规范创制不足和运行保障缺失;
对跨域庭审这一新型诉讼服务方式的制度内涵及延展价值领会不深入,就会带来实践过程中推行不力和应用受限。当前,我国跨域庭审仍局限于法院系统内的协作,跨域庭审应具有的跨界别、跨行业、跨地域庭审协作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跨域庭审与调解、复议、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之间的贯通与整合亟待增强,与整体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系统以及社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连接和协同也亟待加强。跨域庭审观念的更新深度关联到国家公共服务整体格局的深刻变革,也因此成为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制度创新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我国跨域庭审所蕴含的前沿性治理理念和制度核心理念需要不断提升,法院与社会公众对跨域庭审理念认知程度也需要不断提升。
(二)跨域庭审规则供给不足
跨域庭审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多个地方法院结合本地庭审改革实践,在制度化建设方面作出努力。但跨域庭审制度化建设仍停留在基层法院,来自省级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政策和法规仍较为滞后。这与我国跨域立案制度化建设形成反差。跨域立案改革自2015年在福建泉州等地进行试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并于2019年颁行《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技术规范》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在这个过程中,各省也接连出台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诸如福建、四川、江苏等个省级高院。(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发布《关于深化和拓展跨域立案服务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司法协作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8日发布《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暂行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发布《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相较而言,跨域庭审还缺乏较为严密而紧凑的政策发动、规范总结和实践推广,缺少高层级人民法院更为统筹集中的政策和法规支持,也缺少用以支持跨域庭审的制度原则及操作规程。跨域庭审地方实践的规范提炼和制度总结不足,不利于跨域庭审的稳定延续和快速发展。
(三)跨域庭审运行保障不足
跨域庭审地方探索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其制度化和常态化运行仍有赖于人力、经费、硬件设施等方面保障。当前,跨域庭审相关的人财物投入等还存在不足,包括专员岗位设置及队伍培训不足、专项发展规划及财政经费支持不足、专门的场地和设施保障及信息化保障不足等。同时,跨域庭审相关绩效指标、考核及奖惩制度等还不完善,仍有待于全面纳入法院考评体系。多个国家机关分支在服务职能和服务端口等方面与跨域庭审还未有效对接,跨域庭审与多元主体之间协商、缔约、执行、监督等保障举措还未得到有效实施。跨域庭审运行保障的欠缺,将影响跨域庭审这一创新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会制约跨域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必须加强跨域庭审高质量高效能运行保障机制建设。
未来,跨域庭审全方位的制度推进,应当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确立跨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精准治理等新的治理理念,综合运用跨部门、跨区域、跨平台等新的治理方法,深入推广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治理工具,实现跨域庭审与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嵌入和深度整合。
(一)跨域庭审的理念革新
观念更新为跨域庭审的普遍推行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也是跨域庭审制度得到确立并获得有效实施的先决条件。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一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首先是理念要作出调整。跨域庭审的政策发动与制度展开,源于主体层面对于这一新型庭审方式变革意义及创新价值的认同。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对系统、整体、协同改革观及方法论的实践运用,将司法系统内已取得的、旨在推进组织关联和职能协同的改革成果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确立国家与社会多元主体间交互的、展现协商和契约治理内核的司法庭审治理理念,确立司法系统内各单元一体协作的理念,确立司法系统内外多元主体间职能对接和密切合作的理念。鉴于公共服务是国家内在基本属性,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带有普遍性和一致性[17]。在观念层面深刻认知各个国家机关分支在推进跨域庭审服务协同方面的共通要求和一致立场,深刻把握跨域庭审这一新型司法服务方式引领国家公共服务革命性变革的取向和趋势,深刻理解跨域庭审与调解、仲裁、复议、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间的内在嵌合与深度关联。
跨域庭审的推行首先是一场理念的变革,要将传统的区划分割、驻地定点、主场审案为特征的传统庭审方式,转变为区划协同、多点联动、贴近需求的新型庭审方式,通过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交互协作提供服务的理念植根和普及,达成对传统庭审方式的根本改造,实现司法审判新的革命性变革。跨域庭审的普及,要求在思想上创新司法为民的实践进路与制度举措,要求切实结合新兴技术及其信息媒介的演变,精准把握公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根据其发展态势及不断变化的结构性特征,处理好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的关系,着力于打造布点广泛、近距可及、普惠均等的线下高品质服务平台。多中心协同治理是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公共服务创新的关键所在[18]。跨域庭审凸显以充分协商、契约纽带、合作联动为内容的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构成,倡导法院系统内各机构以及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力量之间的协同与合作,要求摒弃以往的不对等、命令式、单向度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弘扬多元协商基础上的规范缔结与治理协同,将传统“法院—当事人”二元庭审结构及思维方式,转变为法院吸收并整合国家和社会主体的多元庭审结构及思维方式,从而以思维理念的革新促进制度实践的发展,推动达成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布局,促进实现公众与司法之间全方位、有深度、高效能的互动,并最终以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整体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的完善。
(二)跨域庭审的规则完善
跨域庭审规则体系是多层次、多渠道、多形态国家治理规则体系的实际展开,具备治理规则体系自身的结构特征和运行逻辑。我国国家治理探索形成了党建引领、整体联动、多元互动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经验[19]。强化跨域庭审的规则供给,要着眼于党、人大、各国家机关分支多个规则供给向度,着眼于中央、省、地市甚至县乡等多个规则供给层级,着眼于国家与社会多规则供给渠道,着力达成各向度、各层级、各渠道相互之间定位清晰、职责明确、功能互补、构成协调的规则治理格局。作为多元协商、整体协作的现代治理制度成果,跨域庭审规则必然体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机构之间的协同与交互。而这一规则本身是由实施跨域庭审服务的法院以及为跨域庭审提供配套保障的其他国家机构,与民间调解、仲裁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治理功能多元主体之间,通过对等沟通、诉求表达、意愿凝结、共识锻造所形成的。因此,应当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引领发动的领导功能,发挥人大汲取公众需求、开展集思广益、创制基础法规的平台作用,利用各级法院和各级国家机关接近实践、贴近需求、抵近问题的优势,形成推动跨域庭审发展互补相济、互为支持、协同增效的规则系统。
跨域庭审的推广意味着规则供给系统的调适和改进,要发挥现行司法规则供给广分布、多层级、强适应的优势,去除传统规则供给单中心、长链条、拟制性等弊端,不断推进党的统筹性顶层制度供给、人大协调性法律制度供给、法院自主性规则供给、多领域多部门协同性规则供给等多规则供给渠道的发展和演进,着力构建党政协同、国家与社会协同、多部门多层级多区块间协同的内容对合、端口衔接、功能互济的制度规则体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规划者、引领者和推动者,党制定的政策法规具有确立规则、引领变革、保证执行的效力[20]。新型跨域庭审规则体系的形成,需要充分发挥党在跨域庭审这一新兴公共服务模式革命性转型中的变革引领、改革发动和规则统筹作用,为打破路径依赖、推动传统制度向创新制度演变、实现司法制度体系创新提供治理动力,为不同国家机关分支筑牢共同立场、贯通服务职能、开展横向协作提供制度统筹。人大要运用其立法权,在跨域庭审相关公共服务机构跨域协作基本原则设定、相关基础规范制定和相关协助法律制度搭建等方面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法院依托于多层次组织体系,开发与各层级组织职能相适应的、与跨域庭审实践相贴近的规则内容,包括各级法院在工作流程、人员职责、内部协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构建跨域庭审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其他国家机关也要在各自职能领域内细化协作规章制度,对接协作环节,严密协作责任,完善综合配套设施,推动跨域庭审与国家公共服务机构的广泛对接和有效融合。
(三)跨域庭审的运行保障
跨域庭审理念的实现和规则的运行,需要人财物等资源作为保障。跨域庭审运行保障是达成跨域庭审价值目标与规则要求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是跨域庭审制度构成的实践呈现。人力资源、财政经费和硬件设施等构成跨域庭审运行的保障架构,包括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队伍,充足的财政经费保障,以及硬件设施的配备。其中,应当建立专司跨域庭审的专业化人员队伍,明确其职能、职责;
足额拨付跨域庭审运行保障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激励人员有效开展工作;
配备跨域庭审硬件设施和技术支持系统,引进新兴信息平台和技术工具,以提升跨域庭审运行效果。
总体而言,跨域庭审需要在人员、财政、基础设施、技术配备等方面综合配套加以保障。在队伍建设方面,设立跨域庭审专员,专职从事跨域庭审相关运行保障工作,开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在跨域庭审统筹、协作等方面的技能培育和实训,组建一支高效的专业跨域庭审运行保障队伍。在经费支持方面,利用现有财政供给渠道,完善多层级财政支持功能,建立跨域庭审改革发展专项财政规划和投入机制,加强跨域庭审硬件设施资金投入。在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开设跨域庭审专区,划出专门的庭审场地,建立跨域庭审场地保障工作机制,推动跨域庭审基础设施的跟进和更新。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制定跨域庭审信息化建设发展目标,提升跨域庭审信息化水平,包括引进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和技术平台、强化技术运行稳定性和传输速度。在监督考评方面,重视跨域庭审绩效奖惩指标设计,完善跨域庭审考评机制,将跨域庭审考评工作纳入庭审考评工作体系,加大跨域庭审考核奖惩比重,对各部门职能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从而促进案件审判质量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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