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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卫生治理下《国际卫生条例》“旅行者特别条款”的实施困境与完善路径

时间:2024-02-02 18:45:02 来源:网友投稿

陈玮琦 王林彬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使得国际旅行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和束缚。统计数据表明,2020 年较2019 年国际旅行和人员流动锐减,给旅游业和商务往来带来了重创,2021年较前一年也未有改观。①《2020 年全球旅游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人次下降60%至8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141344444752888&wfr=spider&for=pc,2021年6月9日最后访问。各国在不影响出行刚性需求的基础上加大边境管控力度,然而,在出入境方面和国际旅行方面,过度的或不规范的边境管控措施严重影响国际供应链的畅通。常见的问题如:一些旅行者在国际旅行途中会遭遇过度的防疫管控,隔离期限模糊不定给外出旅行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
航海船员遭遇港口停靠不能上下船交接班,长时间滞留海上;
②《海员服役超过13 个月,船舶或将被滞留》,原载自信德海事网,转载于搜狐新闻https://www.sohu.com/a/404311284_175033,2021年4月12日最后访问。各国当局对疫苗接种互认问题达不成统一,使得已接种人群健康状况不被认可;
来自各国的旅行者在出入境口岸遭遇不公平的待遇,等等。因此有必要修订完善《国际卫生条例(2005)》③《世界卫生条例》是各缔约国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以控制国家间疾病的传播。195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改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5 月23 日,第58 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对旧条例的修改,定名为《世界卫生条例(2005)》,并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本文所称《世界卫生条例》即是现行生效的《世界卫生条例(2005)》,为叙述方便计,有时简称为《条例》。中“旅行者特别条款”的内容,以解决现实中“人在囧途”的困境。

(一)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理念——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危机,要求人类社会形成一种具有整体意识、全球意识、全人类意识的治理方案。2020 年5 月18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的致辞中郑重提出:“中国始终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对本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尽责”,并呼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佑护各国人民生命和健康,共同佑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①习近平:《团结合作战胜疫情 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第73 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0/05-18/9187910.shtml,2021年6月8日最后访问。《世界卫生组织法》关于“健康”的定义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其目标和实质就是要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着眼于人类卫生健康事业的长远发展,是维护人类公共卫生和整体健康福祉的重要理论创新,是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其体现了合作共赢的理念,大大超越了“本国优先论”“零和博弈”的视角,为国际社会团结合作抗击新冠疫情提供了价值引领。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6页。“卫生健康”是“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中心主题,主题中体现出保卫人类生命健康的使命。“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闪耀出人类对生命的尊重、平等交往的理想,更深层次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这一理念的提出为人类应对国际公共卫生危机提供了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体性的新思路,摒弃了传统治理方式的不足,是疫情当下和国际公共卫生治理未来应秉承的价值理念。

(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对“旅行者特别条款”适用的指引作用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对国际旅行者的全球流动安全提供指引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社会人流物流日益频繁,国际旅行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据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2019年国际旅游报告”,在全球经济、新兴经济体中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技术进步、新商业模式、负担得起的旅行费用和签证便利化的推动下,2018年国际游客人数增长了5%,达到14亿人。③世界旅游组织:《2019 年国际旅游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932853.html,2021 年6 月8 日最后访问。然而2019 年年末来袭的新冠疫情蔓延全球,在时间上延续至今,沉重打击了全球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势头。时至2021年,全球旅游业虽较前一年有所复苏,但仍处在低迷态势。④西班牙媒体:《2021 年国际旅游业将出现三大变化》,新华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515534 1002174017&wfr=spider&for=pc,2021 年6 月9 日最后访问。与2020 年相比,2021 年的国际旅行将更加容易,三大变化将诠释2021 年的旅行。首先是旅行频率和持续时间。短期跨境停留仍将十分困难。随着边境逐步开放,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对往返旅客实行14天隔离。因此,旅行次数将更少,但持续时间更长。第二大变化是距离。2021年,境内旅游将迎来高峰。旅游大国试图通过鼓励民众选择境内游的方式,以弥补国际游客的不足。比如美国的航空公司正将目光投向夏威夷。出境旅行虽可行,但仍会很麻烦:要填报的表格、核酸检测证明和滞留境外的风险都会磨灭国际游客的兴致。第三大变化是假期的性质。由于旅行次数变少,旅期更长、有远程办公条件的人将探寻更具吸引力的替代方案。比如前往某个比居家更舒适、出行限制更少的地方办公。2021 年,全球旅游业虽较前一年有所复苏,但仍处在低迷态势。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旅行方面以保障旅行者的安全和便利为首要前提,塑造国际旅行者的整体和个体之安全共同体;
在国际旅行安全基础上,保障国际旅行者的旅行利益、便利、人与生态的和谐等更深层次的需求。旅行者作为积极参与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际旅行过程中的卫生安全保障问题是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关切的重要部分,也是《国际卫生条例》规范重要的内容。保障全球旅行者在跨国旅行中的健康安全不仅是对旅行者个体的保护,同样是对所有旅行参与者以及旅途中途径国家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保护。因为旅行活动的持续性、人群的密切接触性和跨区域性等特征决定了旅行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传染病传播性,对旅行活动和旅行参与者的防疫管理与服务也深刻体现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所弘扬的精神。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作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指导性理念,对《国际卫生条例》中“旅行者特别条款”的适用起到指引作用。

(一)缺少国际警报系统

《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制度设计上缺少传染病和大流行病的预警机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如何应对国际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即条例没有国际传染病防控机制,因此这一条例在本质上应急性功能较强。《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各国对国际突发公共事件自觉监测、防备,但并无对引起疾病和病毒扩散的根源制定主动进攻型的研究政策。可见,《国际卫生条例(2005)》不是全球疾病预防而只是全球疾病突发的应急之策,体现该立法性质的保守性和被动性。由于没有针对“国际旅行者特别条款”设定预警机制,国际旅行者在开展国际旅行之前,并没有适当的出入境预警机制和规范要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应该是公共卫生治理双管齐下的两条主线。若将病毒比作敌人,公共安全则好比要坚守的城池,不重视国防力量建设,则会在兵临城下之时被打得措手不及,这一漏洞无疑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度的致命缺陷。伴随国际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观念的进步,人类开始意识到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根源不仅是病毒本身,更重要的现实原因是落后地区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的缺乏和人类日常生活的陋习。为此,补充《条例》预防环节的相关规定,夯实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和建立疾病预警系统是关键所在。①Kim S,Kaasik-Aaslav K.,Tang L.,Sepp H.,Ioos S.,Barboza P.“Describing the timeliness of detection,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public health events under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2020.p.1.

(二)缺乏畅通的数据共享机制

当今世界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管理都离不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高科技的参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疾病远程诊疗技术日趋成熟。世卫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全球疫情警报和反应网络,可利用该网络系统从政府和非政府多重渠道采集和分析疫情信息。通过互联网系统,世卫组织能在较短时间内派出反应小组前往疫区提供支援,这对医疗技术落后和疫情防控能力薄弱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尤为重要,这也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补足短板。由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出台的时代早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免缺乏关于人工智能科技方面的具体规范,需要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进行修订。建议对如何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进行全球范围内的信息通报和共享作以明确规定,以适应新时代科技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将从非政府组织或其他非官方渠道获取的信息经过甄别后纳入大数据系统,以补充政府渠道获取信息能力的不足。

(三)疫苗接种、隔离、药物治疗制度安排亟待完善

当代世界主义观念以对人类的博爱为核心理念,从全球分配正义出发,提倡为非自由国家提供经济援助,②陈秀娟:《当代西方世界主义研究》,《哲学动态》2010年第2期,第75-81页。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更是以维护全人类在公共卫生资源获取上公平公正为价值指引。《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提出了对于国际旅行者接种疫苗的要求,但并未有对特定传染病接种疫苗的具体规范。条例中第31 条第2 款提出预防或控制疾病传播的其他卫生措施如隔离、检疫或让旅行者接受公共卫生观察,但未对特定传染病给出隔离期限的参考规定。缺少统一的执行规范给各国执法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难免会造成国际旅行者旅行期间隔离时间长短不一,降低了传染病筛查的效率和准确率。虽然《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规定了国际旅行者需要接受公共卫生观察和入境时采取相关的卫生措施,但在有旅行者被筛查出患有流行性疾病时,《条例》未给出应对旅行者在哪里隔离、由谁负责、怎样安排药物治疗等相关制度设计。《条例》第32条对“旅行者的待遇”表述较为宽泛,有必要作出进一步详细阐述。

(四)缺乏明确的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的生产与分发制度

疫苗、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是应对疫情的必需产品和有效物资,这些必需品的合理有序分配对于保障全球抗疫工作顺利进行和抗疫取得实效成果至关重要。《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并未涉及疫苗、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在全球分配的原则。作为全球抗疫的公共产品,疫苗、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理应在全球范围内公平合理有序按需分配,然而在疫情初期,全球口罩和防护服等基本个人防护产品短缺,西方发达国家大量囤积防疫物资、哄抬物价,使得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口罩、防护服不能保障一线防疫人员的需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肆囤积远超本国人口需求剂次的疫苗,非洲、印度等一些疫情严重国家疫苗供应严重不足。我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华春莹曾在记者会上批判“美国人口3.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4%,但已抢购约26亿剂疫苗,占全球疫苗总量的四分之一。这样看来,如今美国国内的新冠疫苗非常多且根本用不完,可是世界上有的国家却面临着新冠疫苗紧缺的困境。”①《3 亿人口囤26 亿剂疫苗?美国操作令人窒息!华春莹无情驳斥》,中国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9999137358128033&wfr=spider&for=pc,2021年6月9日最后访问。可见,作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必要设计相关的法条以规范疫苗、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等的生产与分发。

(五)需增进科学研究领域国际合作

科学研究领域国际合作是巩固和夯实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必由之路,其中,科学技术的国际合作对疫情预警、应对和善后都有重要作用,深入务实的国际科研合作有利于全球卫生治理的优化。《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倡导国际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以促进合作为价值导向,但是条文中未有关于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合作模式、科研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现有《国际卫生条例(2005)》更像是一部应急预案,缺少更加科学长远的制度设计,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条款基础上增加国际卫生科学研究领域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使条例的实效立足于当下,并能防患于未然。

(一)明确疫苗接种、隔离的制度安排

《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对旅行者的特别条款”包括第30条至第32条。其中,第30条②第30条:“如在抵达时接受公共卫生观察的可疑旅行者不构成直接的公共卫生危害,报告入境口岸主管当局,该旅行者可允许继续国际旅行”。是对旅行者自由旅行权利的保障。而第31 条“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③第31条:“不得将创伤性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作为任何旅行者进入某个缔约国领土的条件”。的规定,是为防止缔约国随意抬高旅行者入境的条件门槛,或假借传染病防控为由侵犯旅行者人身自由。尽管在本条接下来的“但书”①“但书”,即“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不排除缔约国在以下情况中要求实行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提供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必要时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危害;
作为寻求临时或长期居留的任何旅行者入境的条件;
按照第43条或附件6 和7 作为任何旅行者入境的条件;
或按照第23条可予以实行”。部分,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形,但是缔约国会因解释模糊而做出错误判断,从而使旅行者在入境时接受不必要的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本文认为应将“但书”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以具体解释,如改为“有初步证据表明旅行者存在公共卫生危害之虞”,如果在入境申报、体温检测或核酸检测等常规筛查中未发现旅行者有异常情况,则不能禁止旅行者入境。第31条第2款②第31 条第2 款:“若有证据表明存在危急的公共卫生危害,则缔约国根据其国家法规并出于控制此危害的必要,可强迫旅行者接受或根据第23 条第3 款建议旅行者接受:创伤性和干扰性最小、但可达到公共卫生目的的医学检查;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
或预防或控制疾病传播的其他常用的卫生措施,包括隔离、检疫或让旅行者接受公共卫生观察。”里提到预防或控制疾病传播的常用的卫生措施,如“隔离”,但是并未对隔离的期限和标准予以统一规范。针对此次新冠疫情初发,大多数国家规定的隔离时间为14天,但是也有少数国家仅规定7天左右的隔离期。根据疾病预防和传染病专家对新冠病毒发病规律的研究,14天或更长的隔离时间更为科学合理,短短的7天时间很难监测到所有病毒携带者的发病症状,会造成漏查。本文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种类传染病的潜伏周期,给出相应的隔离时间的建议,以统一缔约国在流行病爆发期关于隔离问题的标准。③See von Tigerstrom Barbara J,Halabi Sam F,Wilson Kumanan R.“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2005) and the re-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vel amidst the COVID-19 pandemic”. Journal of travel medi‐cine,2020.p.1.当流行病在全球爆发,显然管控措施和入境隔离严格的国家和地区发病率会较防控不严的国家低,但是倘若一些国家以缩短防控隔离期来吸引旅行者,不仅是对本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旅行者的不负责任,故有必要针对不同类型传染病的潜伏期制定统一和透明的标准,以使旅行者入境前有心理准备。

接种疫苗是人类应对疫情和防控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开展疫苗研发和分配的工作。但疫苗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面临疫苗国际合作、接种互认、公平分配等问题。对于国际旅行者来说,如何证明自身的健康状况是旅行途中需要面对的问题。2021 年2 月,“疫苗护照”④疫苗护照,应是一份受国际认可的新冠疫苗接种证明。2021年1月下旬,冰岛率先向已接种了新冠疫苗的公民提供疫苗接种证书,成为首个签发“疫苗护照”的欧洲国家。(vaccine passport)的概念应运而生,国际社会对此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疫苗护照”的普及运用有利于缓解疫情给旅行业带来的打击,有助于全球旅游业复苏。⑤2020年年底,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一家非营利项目基金会展开合作,开始测试一种名为“Common Pass”的电子健康证明。2021 年,随着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疫苗接种工作的展开,“疫苗护照”的概念正在从越来越多想要摆脱封锁、宵禁和旅行禁令等一系防疫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政府与行业中获得支持。反对者认为,要建立一种全球范围内互通互认的健康证明系统并非一蹴而就。世界卫生组织亦担忧基于疫苗的有效时限、接种后是否会再次感染或携带病毒等安全问题,对颁发“疫苗护照”有待进一步的评估与考虑。⑥世卫组织担忧地指出将“疫苗护照”作为简化入境限制的先决条件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疫苗可有效缓解病毒传播,“而就现阶段来讲,‘疫苗护照’尚且缺乏足够可靠的科学数据。疫苗的有效时间、接种后是否会再次感染或携带病毒等等这些疫苗有效性方面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评估与考量。”即便实施有一定难度,但不难看出类似提供这种健康证明类的护照或许会成为今后国际社会出入境管理的趋势。在疫苗研发进程加速、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以充分证实之后,世卫组织机构可倡议类似“疫苗护照”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在全球的推广,同时对“疫苗护照”的真实性、有效性、保密性等技术手段也应随时更新升级。

(二)规范预警、数据共享平台和机制的构建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缺少大流行性传染病的预警机制,关键在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上,预防和控制应是并驾齐驱的两条主线,缺一不可。国际旅行者在购买机票、船票、车票等各种交通工具出行之前,应首先获得流行病高发地区或易感地区的出入境管理信息,这一信息的获得对流行病预防非常重要。旅行者出发之前已经获得疫情管控的相关知识,可以避免前往或通过改变行程路线来规避出入境时被感染的风险。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能够提供相关信息,但是仍有不少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数据信息共享传播方面远远落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改善经济和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应尽快融入全球信息化潮流,《国际卫生条例》在立法制度建设方面也应提出相关要求,敦促和保障制度的落实,为全球传染病防控构建起统一完备的预警机制。①Von Tigerstrom Barbara J,Halabi Sam F,Wilson Kumanan R.“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and the re-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vel amidst the COVID-19 pandemic”. Journal of travel medicine,2020.《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对“信息共享”的规定要求甚少,②第7 条:“在出乎预料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缔约国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其领土内存在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出乎预料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不论其起源或来源如何,即应向世卫组织提供所有相关的公共卫生信息。在此情况下,第6条的规定得充分适用。直接将具体规定转至第6条“通报”中,③第6条“通报”:“…2.通报后,缔约国应当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在可能时其中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
必要时,应当报告在应对国际关注的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面临的困难和需要的支持。”其中,第6条“通报”第2款规定的通报事件的公共卫生信息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内容,但未对通报具体程序方法、信息共享媒介、共享标准、共享范围等操作明确做出规定。因此,需要对共享标准、媒介、程序、范围等明确加以规制,这样可以防止缔约国因信息通报和共享得不统一而引发纠纷,同时也可以促进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规范化。从大的层面上看,实现全球公共卫生信息的共享应该是面向全人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共享,而不应只局限于缔约国当局,只有把这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才能让每个个体积极参与其中,才能使疫情防控机制完全奏效。在全球公共卫生信息共享过程中,各国要努力打造“互联网+公共卫生健康”④《“互联网+公共卫生”健康产业峰会》,http://www.jieyang.gov.cn/jywsj/gkmlpt/content/0/505/post_505397.html#1067,2021年4月29日最后访问。的新模式,借助于网络和国际公共卫生信息化,加快推动公共卫生健康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防控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有效缓解因信息阻塞带来的防控疫情风险,有利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新模式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构建。

(三)构建公共产品生产、分发和国际医药科技合作的机制

疫苗、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等防疫物资作为准公共产品理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合理分配,然而现实中存在公共产品分配不公的混乱局面,可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构建全球健康正义是国际创新治理的当务之急。⑤〔美〕劳伦斯·O.戈斯廷:《全球卫生法》,翟宏丽、张立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33页。《国际卫生条例(2005)》未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中疫苗、诊疗工具、个人防护装备等防疫物资分配的条款规定。《条例》的修订应注重规范和指导各国合理有序地分配抗疫物资,根据风险等级在不同区域间合理调配,对大肆囤积明显超过实际需求的国家应予以相应制裁,对防疫物资得不到基本保障的国家,国际社会应采取救济措施。

国际医药科技合作是抗疫取得全局胜利的最后战役。据世界卫生组织分类,人类已成功研发十类新冠病毒疫苗,一般可将其精简归纳为六类:减毒疫苗、灭活疫苗、亚单位疫苗、病毒载体疫苗、核酸疫苗、病毒样颗粒疫苗。①《新冠疫苗的种类》,https://www.youlai.cn/ask/48B7CBqUaAu.html,2021年6月9日最后访问。不同种类的疫苗研发途径和技术路线千差万别,有必要建立国际医药合作体系和平台,一方面加强最新科研技术成果的共享,另一方面通过科研合作和竞争机制激发医药创新,将科研平台的最新成果转化为医药产品以服务民众。《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度构建应包括疾病预防、管控、治疗一体化机制,现有《条例》着重于传染病突发应对,缺乏对预防和治疗环节的构建,不符合传染病发生、发展、消亡的自然规律。对于国际旅行者一旦在国际旅行入境某一国家途中被筛查出是传染病的病毒携带者或确诊患者,入境国当局应迅速采取自愿条件下的隔离治理措施。因为拒绝入境或遣返被感染者不仅不符合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也为患者返程途中扩散病毒埋下了隐患。入境国有义务为染病患者提供有偿治疗是基于疫情防控的需求,当入境国现有医疗资源水平无法治疗传染病患者时,应积极实施防扩散措施并寻求世界卫生组织的援助。

(四)构建服务型防疫制度

防控疫情是各国行使出入境管控职能,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文明国家政府职能转型新模式。公共服务型政府体现在民本性、责任性、务实性、绩效性等多重属性。②《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https://www.wenmi.com/article/pw4pts01en6h.html,2021 年6 月9 日最后访问。各国旅行者在跨越国境接受出入境检查时,当然希望入境国给予服务型的出入境管理而非统治型强制性的管控,其人文关怀是对旅途中行者内心的最好慰藉。《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32 条“旅游者的待遇”是对于国际旅行者基本的人权待遇。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发展,《条例》顺应历史趋势也应对人权待遇有所升华,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如在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应当以尊重其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态度对待旅行者”,其中包括:“以礼待人,尊重所有旅行者;
考虑旅行者在性别、社会文化、种族或宗教方面所关注的问题;
向接受检疫、隔离、医学检查或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旅行者提供或安排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水、适宜的住处和衣服,保护其行李和其他财物,给予适宜的医疗;
以能被听懂的语言(如可能)提供必要的联络手段和其他适当的帮助。”③Kim S,Kaasik-Aaslav K.,Tang L.,Sepp H.,Ioos S.,Barboza P.,“Describing the timeliness of detection,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public health events under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2005)”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ectious Diseases,2020.出于基本的人权保护,国际旅行者应获得入境国本国公民同等的人文关怀,在具体管控和服务举措上也应被一视同仁,以此来提升旅行者的旅行体验和精神感受。

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之际修订《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法制化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提供了国际法律保障。现有《条例》历经实践和时间的检验,仍有部分内容亟待修改完善。其中,将“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纳入原则性条款,丰富多元化国际社会不同文明的治理智慧。《条例》中“旅行者的特别条款”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对旅行者出行前的预警、流行病筛查、隔离、诊疗等流程具体化和系统化,明确“隔离时间”“疫苗接种”等规定。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国际法主体“信息共享”义务要依据共享媒介、共享标准、具体步骤等内容合理安排。构建公共产品生产、分发和国际医药科技合作机制,一方面深化最新科研技术成果的共享,另一方面通过科研合作和竞争机制激发医药创新,将科研平台的最新成果转化为产品以服务民众。旅途中防疫程序和制度的人性化、科学化可以增强旅行者的满意度,也是执法为民、构建和谐世界的应有之义。通过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旅行者的特别条款”的修订完善,新的修订将有利于国际旅行在疫情防控时期的便利化,这对恢复国际人员交往、经济复苏和提振全球旅游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宏伟蓝图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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