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建
(常州大学 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经济增速的放缓,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此同时,随着新兴科技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深度运用,数字社会逐步地成型并快速发展起来。由此使得我国的社会治理面临着双重挑战和压力,既往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被遮蔽起来的问题逐渐显现,如国家动员能力的相对弱化、法治体系不全不够、社会自组织能力弱化以及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等。面对当前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①、十九届四中全会②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③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过程中,网格化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渐获得普遍的认同。与此同时,已有诸多关于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研究。通观诸研究,有一个问题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即:数字社会背景下网格化社会治理应该如何进行变革和优化。
立基于此,本文主要以数字社会为背景,以网格化社会治理的优化为问题意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当前网格化社会治理进行研究:一是作为治理手段的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流变和构建基础;二是当前网格化社会治理研究中的认知误区及其反思;三是网格化社会治理变革的重点和难点;四是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优化的对策。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社会治理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当前网格化社会治理在城市管理、治安防控、综治维稳等方面被广泛应用,实现了从长期以来形成的“总体性支配”到“技术治理”的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基础落后和社会动荡后稳定的需要,人民普遍没有流动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处于薄弱的状态,如行政人员数量少、经验不足,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不够,上述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治理体系运作的效力,也决定了基层社会治理只能采用简单的静态治理模式。所谓简单的治理模式,指的是在农村形成了以公社、建制村,在城市形成了以单位为治理单元的社会治理;
所谓静态治理模式,指的是构建了以户籍为核心的人员流动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将人员框定在特定治理单元的目的。简要地说,就是“以一元化领导体制包揽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工作,以直接命令、垂直指挥的方式管理人、财、物,产生了单位制、公社制的社会治理体制”[1]。在这种治理模式中,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有限的资源基础上,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又由于“上传下达”是其基本的运作方式及通过单位反映社会民众诉求而单位往往又存在遮蔽真实诉求的可能性,使得国家治理与基层需求之间存在较强的张力。
改革开放后,国家的重心转向经济发展,社会流动性增强和国家资源支配力下降同步存在,使得以公社、建制村和单位为基本单元的治理模式逐渐失效。在城乡二元结构松动,流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既有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联结快速地被解体,出现了国家与社会分离、个人与组织分离的现象,社会有失序的可能性。市场经济改革中,又出现了如贫富差距拉大,新的思想观念的传入,人民的诉求逐渐增多并复杂,法制逐渐走向健全,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等现象,这些都在倒逼治理体系必须提升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政府推进型”模式不断扩充供给的广度和深度,科层体系逐步实现了以行政化的方式向基本延伸的目的,产生了以“行政吸纳政治”的意外功能。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带来了与新中国建设期、改革开放初期不尽相同的现象。一是经济利益深度分化,社会和个体逐步脱离国家而存在逐渐成为主流的社会现象,而经济利益的分化又必然会带来各类诉求的分化。二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主体间的交往更为频繁,社会的流动性以指数级方式在变化。三是在个体活力不断增强并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个体的独立性意识也不断增强,他/她们更希望改进静态的社会治理模式和政府总体的资源控制方式。在此进程中,在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行政化治理方式也表现出失灵、失敏的现象。行政化管理慢慢地悬浮于社会之上,使得其不能敏锐地捕捉到社会的需求,这是其失灵的原因;
由于行政化是以科层制作为具体载体和手段,而科层制天然具有扩大的倾向,臃肿的科层制结构使得其不能快速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这是其失敏的原因。
为了解决社会治理悬浮于社区和回应不到位的问题,基于信息化、智能化的网格化社会治理通过网格地图跨越物理上的地域限制,重新构建了基层治理单元,打破了将城乡社区作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做法,使得治理的基本单元更小、幅度更低,实现将权力和资源通过网格直接重新链接到个人的目的,构建了自上而下的运行体系。为了解决社会治理中因为“条条块块”的行政化管理带来的权责不明、管理漏洞等问题,通过运用信息大数据等智能化技术手段打破了政府层级、职能和部门间的隔阂,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无缝隙精细化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了解决治理信息在流通中失真的问题,通过构建自上而下的信息畅通体系,避免了信息层层截留,搭建了自下而上的全真信息传递系统。
从国家社会治理体系流变的梳理中可发现,社会治理体系的每一次演进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简单、静态的社会治理实体实质上是落后的经济社会基础与秩序形成需求相互平衡的结果,行政化的社会治理是国家作为资源总体控制者与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而相互平衡的结果,网格化社会治理则是信息技术背景下治理需求与流动性互为平衡的结果。网格化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对其本质究竟应该如何予以定性则成为众说纷纭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其仅仅是行政化社会治理的延伸,有学者认为其仅是一种技术现象,有学者认为其与法治精神是相违背的,上述观点是否合理妥当,需要予以分析和反思。
1.对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定位存在认识误区
按照福山的理解,治理至少包含三种主要含义,“第一种含义指的是各种在国家体系之外的非主权国家主体的国际合作。第二种含义将治理等同于公共管理,即有效地履行国家政策。第三种含义指的是通过社会网络和其他非等级的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2]。我国也经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演变,当前语境中的治理大致等同于福山所言的第三种含义,治理即是指公共事务的管理并非仅仅是政府的专责,公民、社会都应该参与其中进行共同治理,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但是,“在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中,试图通过规训、运动和动员的方式,依靠政治塑造的力量来克服治理体制缺陷,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控的‘总体-支配型’管控思维依旧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行动‘惯习’”[3]。这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社会及公民习惯性地依赖于政府的决策和行动,但又习惯性地从自身私利出发,对决策和行动之结果是否有利于自身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判。二是政府即使不断地扩张自身的管理幅度、内容和形式,仍然难以真正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当前政府、社会与公民的零和游戏思维方式,极大地压缩了社会的发展空间,使得社会难以生成有效的自治力量、自治组织和自治习惯,最终导致自治的目标落空。随着社会由低度复杂性、不确定性向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转变,社会秩序需要在不确定性的状态中寻求平衡,这要求治理主体必须不断地调试自身的行动方案和治理策略,当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出现了并拖着不成熟的庞大社会时,必然会出现忙于本命、疲于应付、治理不善的后果。更为紧要的是,当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对复杂社会进行治理并出现治理不能不够时,在惯习④的支配下,回到静态的、简单的治理模式并以此来框定经济社会,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最终与当代社会秩序生成需求南辕北辙。
2.对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本质存在认识误区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的社会治理,没有现代的信息技术就不会产生网格化社会治理,“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助推下,数字化改变了治理资源的聚合方式”⑤。有学者认为,网格化社会治理是在既有社会治理中经由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后而呈现的形式,言下之意,网格化社会治理只是既有社会治理的升级版,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一问题涉及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定位问题,兹事体大,不容回避。
既有的社会治理本质上是科层制治理,科层制⑥是在普遍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上令下随、由上而下的现代化的专业治理体系,治理实践中的科层制存在的漏洞,就是信息在上传下达、由上而下过程中存在的失真问题,最终导致科层制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予以回应时存在失灵、失敏的后果。从信息流动、层级构造和治理结果三个纬度看,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包含着治理规则、治理指令和治理需求的各类信息可以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进行无障碍流动,信息的无障碍流动不仅解决了信息流动中的失真问题,更为紧要的是,改变了科层结构的权力属性,科层结构由于不再能够对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信息进行筛选、处理,则逐渐地由权力机构转化为执行机构,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的无障碍流动,使得最为底层的治理需求能够迅速反馈至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使得网格化社会治理能够迅速、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了传统科层制存在的失灵、失敏的问题。
网格化社会治理并不是既往社会治理的简单延伸,是在数字社会孕生出的新型的治理体系,根本上是基于数据驱动实现治理目的的新的治理机制,恰如凯什和艾尼在对ODR的功能所描述的那样,“数据记录和数据研究是纠纷预防活动的核心,它们基于纠纷预防对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监测,以公平、公正、公允的方式进行运作”[4]76。网格化社会治理同样如此,当然,当前由于数据总量和数据结构以及算法、算力等限制,还未能真正实现数据驱动治理的目的,但这并不能否定网格化社会治理数据驱动治理的根本属性。
3.对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效果存在认识误区
科层制社会治理也好,网格化社会治理也罢,都旨在实现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实现社会秩序。当前因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信息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庞大的网格员队伍等因素,使得网格化社会治理在秩序生成中的作用得到急剧的凸显,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对流调、点对点对接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开展,更显得其成效。
但在追求成效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盲动的倾向,即对客观的、静态的治理效果的过度追求,从而出现违反法律、法治精神的做法和措施,比如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随意对个人自由行动予以限制等。秩序无疑是正当价值之一种,但其不是唯一的价值,在追寻价值的过程中,还存在平等、公平、正义等诸价值,故而在指导理念设定和具体行动展开中,要对不同的价值予以排序定位。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价值的排序定位必然会出现差异,有了差异就会产生争议,进而影响行动结果。从这个角度看,作为行动过程的网格化社会治理快速采取行动有内在的原因。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为价值的取舍和排序提供了基本的评判标准、程序设置和实施路径,网格化社会治理也应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不应成为尊法守法用法的例外。要正确地处理好法治与效果的关系,网格化社会治理应该是在现行有效的法治框架中追求治理的效果,要破除仅仅从工具价值的角度出发理解法治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认识,摒弃将治理效果作为优于法治遵循的想法。
现代科技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的广泛应用,主体之间的交往方式、主体的存在方式等都逐步转向数字化存在,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渐成熟,人类社会必然会从真实虚拟向虚拟真实的转变⑦。在从真实世界向数字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联合越来越被国家与数据的联合所代替”[5],必然会对既有治理秩序和治理机制提出新挑战,网格化社会治理应该如何转向就成为绕不开的重点议题。数字社会中网格化社会治理变革的难点有三:一是对真实虚拟世界进行治理时,应该采用何种手段;
二是对真实虚拟世界进行治理时,如何保证人的主体性;
三是对虚拟真实世界进行治理时,如何保证公平正义。
1.数字社会中治理机制的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社会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与此同时,“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社会,客观上要求相关治理体制变革、治理模式优化。”[6]对于真实虚拟世界的治理,是否可以将当前网格化社会治理所采用的机制加以延伸并实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真实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有着不同的呈现形式,真实世界是构筑在特定的物理空间之中,正是特定的物理空间的存在,使得作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基于物理空间的网格化划分成为可能,而真实虚拟世界虽是对真实世界的记录与模拟,但其并不是以特定的物理空间为存在前提,而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与传统的媒体经验不同,赛博空间是将刺激直接传递给大脑中的知觉系统,从而使感知广度和深度最大化。”[7]111因此,将基于物理区分的网格化划分治理模式转化真实虚拟世界的治理就不具有可能性。
真实虚拟世界实际也并非与真实世界毫无连接点,真实虚拟“实际上是一种远程显现。既然是远程显现,那么用户在感知远程现象时必须依赖通信。”[7]111将真实世界转化数字化形式的真实虚拟世界需要依靠各种传感器、节点和平台,而传感器、节点和平台则需要占据特定的物理空间。数字社会中网格化社会治理需要强化对各类传感器、节点和平台的治理,基于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最小治理单元的原理,可以将各类传感器、节点和平台视为最小治理单元进行治理。网格化社会治理虽然借助于信息化的方式进行,但这类信息本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非结构性信息,而真实虚拟世界不仅是会通过数字化形式对真实世界予以记录与呈现,更为重要的是其还能够自我发展,故而网格化社会治理在变革中还应强化动态的实时的治理,构建基于结构性信息基础的治理机制。
2.数字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保障
人所以为人,在于人能够独立自由地思考,人的独立自由思考使得人具有主体性。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服务和保障人的主体性,使得人的主体性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但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目的又需要借助于信息科技手段加以实现。此时,价值目的与工具手段逐渐构成一种张力,对秩序生成效率的追求,使得网格化社会治理越来越依赖信息科技手段,逻辑地看,最终可能会导致推动工具理性目标的达成成为实践的真正动因,出现工具理性遮蔽目的理性的情况⑧,而这则是现代社会中常见且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数字社会的来临,作为主体的人将会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化、信息化的方式生存,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发展可能会造成两种意外后果:一是技术对现实世界的人形成宰制,主体的人必须不断适应更新速度加速的信息技术,如谢晖所言,“把数字技术完全运用于对人的全方位控制上,即便一位谨守法纪的人感受不到这种控制的危险,他也必须接受这种控制,从而数字技术在增进社会控制及其秩序的同时,成为一切人的主宰者。”[8]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出现的各类信息码及其他技术管控方式,在此过程中人的自由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作为主体的人对技术的适应和掌控程度。一旦出现不适应的情况,人的主体性的实现就会受到制约⑨。
真实社会中的人的主体性受到技术限制时,主体的人还能够在真实世界发出各种呼唤和求救,迫使技术作出一定的让步。一旦进入到虚拟世界之中,即主体的人是以数字化、信息化的方式表征存在时,就会面临更为严重的第二个意外后果的双重性,一方面数字化、信息化的人对现实世界的主体的人构成规制;
另一方面数字化、信息化的人受到技术规制时,会因为真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平行存在,只能独自面对虚拟世界的规则,无法得到真正的救济,最终影响人的主体性。“好的技术治理模式并非科技应用水平最高的模式,而是治理活动中人和技术两种因素结合得最好因而最适应的国情模式。”[9]在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不断深入快速发展时,如何保护和保障人的主体性成为不容回避的重点问题。既需要对技术理性可能遮蔽、挟裹甚至规制价值理性的情景予以必要的警惕和反思,也需要适当节制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技术发展速度。
3.数字社会中公平正义的实现
科技手段的广泛深入的应用,必然会推动真实社会走向真实虚拟社会最终走向虚拟真实社会,在此过程中,社会和人都会逐步地数字化、信息化。即使如此,都不可能绕开公平正义的问题。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本意在于更为有效精准地提供公共服务,但有效精准的公共依赖于程序的设计、算法的运行和初始的设定,可以说,数字社会治理中公平正义问题也是程序、算法和预设问题。
就程序的设计来说,当前治理中表现出体系的复杂性取向,必要的公共服务的获得是建立在复杂的操作的基础之上,这种措施必然逐渐会将不熟于不善于的群体排除在外。更为重要的是,数字社会中主体的人是以信息化、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当其不具备信息化、数字化的身份时,可能会成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双重遗忘的个体/群体。就算法的运行来说,精准的公共服务依赖于算法对不同群体需求的计算、甄别、类型化,如何设定算法进行归类分析就成为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问题。
从根本上来看,程序和算法都依赖于初始的设定,初始的设定也是权力的来源,权力在介入初始设定时,可能会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考量⑩,如服务与监管、公平与效率等。如果初始的设定存在价值上的偏差,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甚至是不可逆的后果。“算法权力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准公权力’,这种权力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权力-权利’格局,使得传统的权力格局发生了权力主体去中心化、权力作用范围不断拓展及权力互动的双向变迁。”[10]所以,在数字社会来临的时代,需要加强对支配网格化社会治理运作的程序、算法和预设的监督和反思,区分人为预设导致的算法问题与算法本身不能不够的问题等,这些都成为更为紧迫而现实的问题。
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网格化社会治理必然要在特定的时空中展开,只有作为治理机制的网格化社会治理与外部环境相互耦合,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目的。要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自我反思以及优化外部环境来推动治理目的的实现,反之,审视当前网格化社会治理效果的不佳,根源也在于不用要素未能形成结构性力量。具言之,数字社会背景下网格化社会治理变革需要解决的重点有三:一是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自我反馈机制;
二是多元主体参与中有效公共行动的构造;
三是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1.数字社会中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自我反馈机制
任何制度机制都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因素,与此同时,制度机制实现的实际效果与目的意图之间总会存在差异,正是自我否定因素和效果差异的存在,使得自我反思、自我反馈机制成为必要,网格化社会治理也不例外。
在当前真实世界中,构建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自我反馈机制时,必然会碰到两个难点:一是究竟应该以何种价值作为评判的依据以及不同价值之间的排序。二是将作为评判标准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机制时,必然会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况,即指标体系不能完整完全地将价值诉求予以呈现。一旦存在客观的评价指标,就有可能出现形式化追求的情况。数字社会的逐步来临,情况会变得更为复杂,即网格化社会治理本身也被数字化、信息化了,它们可能会形成一种内在的自我运作体系,这个运作体系会依照自身所认为的逻辑在运作,使得从外部对其予以改进变个更为困难甚至不可能。“AI网络化的进展可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益处,但是为了确保人类更好地融入,就需要对AI网络化进行治理。”[11]17
就第一个难点来说,当前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作为网格化社会治理变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避免将网格化社会治理滑向干扰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的机制。就第二个难点来说,应该构建起主客观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客观的、形式化的评价结果有可能会经由策略性行动而实现,但建立在各类主体自身亲历基础上的经验质感却是真实的。不仅要重视客观的、形式化的评价标准,更要重视作为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各类主体所形成的经验质感。为此,就第三个难点来说,要构建保证人类能够对数字化、智能化的治理机制有最终控制权的机制,防止网格化社会治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智能机器或程序“绑架”人类或不受人类控制的情况的出现。当然,自我反馈机制的构建最后还依赖于自我反思和评价结果能够真正导入到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必然各行其是的情况的出现。
2.数字社会中多元主体参与公共行动的构造
互联网的深度广泛发展,人类已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在数字社会之中更是如此。构建现代意义上的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不仅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还需要多元主体形成有效的公共行动。但就当前的实际而言,却表现出两种相反的趋势。一种是多元主体怠于对公共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公共行动怠于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在于社会中的个体、法人及其他组织更多是从自身私利的角度来理解公共议题和公共行动。另一种多元主体容易将私域中的议题带入公共领域之中,并且一定程度上将公共议题予以遮蔽。此类现象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将个体私生活经由网络不断地呈现在真实与虚拟的公共空间中。并非私人议题不能公共化,但不具有公共选的私人议题的公共化必然会将真正需要讨论的公共议题予以掩盖,导致公共空间的衰退。
近期,哈贝马斯在德国学术杂志《利维坦》发表的《关于政治领域新一轮结构转型的思考和假说》认为,“这样一种虚拟的、没有审核的、匿名的虚拟公共空间也许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而是一种膨胀到了公共领域的原本属于私人书信交换的传播方式”[12]。好在随着社会向数字社会的转型,该类现象一定程度上有了改善,凯什和艾尼在对Ivanna将手机遗失在出租车并找回的案例分析时指出,“不同有着生活背景的网民都在网络上讨论着这件事,确实实现了书名所言的‘人人一起来’”。但他们也发现,“网络可以被用作社会关系的稳定器,帮助我们进行积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它可以是亲社会的。但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用作社会关系的破坏器,它可以催生矛盾,变得反社会。”[13]哈贝马斯则指出,新时代的媒体本身并不是知识的生产者,它们“为使用者提供了无限的联结的可能性,亦即它们与其说是一个媒介,不如说是一个能够与任意受众沟通的平台”[12]。
要真正地实现数字社会中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目的,根本在于两点:一是在网络空间中,让多元的主体重新回到公共议题的讨论之中,恢复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本应的位置,不至于被私人议题所遮蔽,也不至于导致反社会的一面强于亲社会的一面。二是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重建网络空间中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网络空间中的多元主体不同于物理空间中经由面对面交往、交流而形成的关系,他/她们更多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信任的纬度显得更为重要。网络空间中陌生人之间信任的确立,则是建立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信息的对称度、流畅度及算法等基础之上。
3.数字社会中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网格化社会治理也不例外。但是,在网格化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始终会面临法治需求与立法供给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从数量角度看,当代社会尤其数字社会的显现,使得新的生产、生活要素不断涌现,各类新型社会关系不断缔结,在新要素涌现和新型社会关系缔结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治理的需求,必然会产生治理法治化的需求,立法恰恰又是较长周期的活动,故而必然会导致法治需求与立法供给之间的紧张。二是从质量的角度看,面对不断流动的现代社会,尤其是不可捉摸的数字社会的生成,人类社会对秩序尤其是好的秩序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治理不得不回应人类的价值需求,比如人类一方面对流动性、便捷性的期待,而风险必然会随着流动性的增强而增强,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必然会随着便捷性的提高而加深;
另一方面当前的人类对秩序、安全、个人隐私等有着很高的期待,恰如施瓦布所言,“在高度互联的世界中,人们有更好的期望值,如果人们感到取得成功或实现人生意义希望渺茫的话,重大的社会风险便会随之而来”[14]95。当实践中不同价值诉求导入到立法之时,必然要作出价值权衡和排序,而在身份不断分化和公共空间不断退隐、被遮蔽的情况下,达成共识就变得极其艰难。
与此同时,数字社会中还会不断涌现不能被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所容纳的要素,如数字化身份、智能决策、机器人的主体性、脱离实体的人而游荡在虚拟空间中的意识等。巴迪欧认为:“真理的逻辑不得不时时刻刻面对事件对该整理的溢出,溢出的事件构成了在该真理之下的空,这种空将原先在真理装饰下的平滑的情势状态显现为断裂或褶皱。”[15]8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体系必须要对溢出自身的事件所形成的“空”予以回应,这样才能使得自身始终处于有效的状态之中。因此,如何为数字社会中的网格化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成为网格化社会治理变革中的难点。
当前的网格化社会治理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要回应真实社会所涌现的治理需求,另一方面还要着手构建回应数字社会治理需求的机制。经由上面对网格化社会治理变革中的重点和难点的讨论,旨在使将要提出的对策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此,本文主要从人类中心主义确立、强化治理的回应性和提高治理研究的层次三个纬度出发,具体如下。
1.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
毫无疑问,将最新的科技应用于网格化社会治理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实践中则表现出一种为了追求治理的技术效果而追求技术效果的趋势,而将本应作为主体的人民给忽略了,使得人类逐渐呈现出边缘化的趋势和被拖着走的感觉。“新型国家治理归根到底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要义,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6]在即将到来的数字社会中,在真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共存并能相互转换的状态下,要始终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的社会治理立场。
要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必须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出现的对权力的遵从、静态秩序的形成、为了科技而科技等现象,客观上对人类的基本价值形成了冲击。但是,人类不仅是利益的结合体,更是情感和伦理的共同体,所以要将人权、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作为永恒的追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功利性意图凌驾于人类的基本价值之上。二是要重新唤醒人类的公共领域意识和公共行动,公共领域是人类互为交往,达成共识的基本空间,这种空间既可以是特定的物理空间,也可以是虚拟的网络空间。当前由于人类行为正在从物理空间走向网络空间的转换中,个体更多从自身角度予以考量,使得公共领域意识出现了一定的衰落,但对于这种衰落也不必过分担忧。
波兰尼在对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史研究时发现,“依照我们的看法,当市场经济对社会组织中的人性要素与自然要素构成威胁时,社会各阶层自然就会各自争取某种保护政策”[17]266。沿着波兰尼的洞见,我们也可以说,从长历史角度看每个个体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都有着最为底线的伦理意识,但公共领域意识长期游离于人类之外并对人类生产生活构成威胁时,人类必然就会重返再建公共领域的工作之中。当前急需要做的则是唤醒虚拟空间中的公共领域意识,经由在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与共识达成,形成公共的足以对抗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各类功利主义科技观以及遮蔽人类基本价值的观念和行动。
2.强化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回应能力
“网格化社会治理遵循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原则,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创新也不例外。”[18]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就是要能更好更全面地回应社会发展带来的需求,如果社会治理需求不能为治理体系所涵括,那就会成为巴迪欧所讲的“空”,就使得现有的治理体系出现断裂、褶皱。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整个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但治理系统不能与社会系统的治理需求耦合,必然会使得整个社会系统处于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之中,公共领域和公共意识的衰退就是不稳定不和谐状态的具体显现。哈贝马斯在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领域衰退的原因探究时指出,“商谈政治的前提是活跃的市民社会,而后者的存在取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三大边界条件,而这些条件是可损害的”[12]。以一定程度的社会平等需求为例,当底层民众发现经由选举出来的政府迟迟不能兑现改善其生活条件的承诺时,那么他/她们就会放弃选举;
而过去代表这一阶层的政党发现无法从中获得选票时,就不再代表其利益,最终造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脱钩。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社会治理的溃败,解决社会治理的溃败,要旨就在于强化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回应能力。
还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网格化社会治理也要依据法律制度之进化而达至回应的目的。陈金钊认为应该以“持法达变”的法治思维来回应变动不居的治理需求,“持法达变不是要摆脱思维定势,恰恰是要在持法中尊重经验、理性、逻辑,在持法中寻求达变的方法,在变化中解决矛盾”。为此,在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要始终将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贯穿于网格化社会治理制度设计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要将人类所秉持的基本价值作为不能被击穿的底线价值,要围绕公共领域的重构和公共意识的再生产设计各类运行机制,使得不断进化中的法律制度既能回应社会的多元治理需求,又能坚守好基本的价值立场。
3.提高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研究层次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在复杂多变的信息时代孕育出来的新的治理体系,对其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自身,还应对其所处的治理生态体系进行系统深化研究。需要强化三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需要加强对数字社会运行逻辑和规律的研究。历史地看,数字社会相比较于当前社会来说,完全是一种新的社会体系,它有着自身的新型要素,如作为资源的信息、数字人以及基于资源的信息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数据权属界定、交易等。网格化社会治理构筑在海量信息基础上,以数据驱动而展开的治理,可以想象,没有海量的高质量的信息,必然不可能实现数据驱动治理的目的;
不对数字社会的运作逻辑及其催生的新的诉求的予以深入研究,必然不能真正地回应数字社会的治理需求。
二是需要加强对数据驱动治理逻辑的研究和反思。实现数据驱动治理的目的,绕不开数据、算法和制度三个基本要素。数据驱动治理是建立在海量、结构性的数据基础之上,但数据的获得、保存、运用等究竟应该如何开展,还处于探索的状态。“技术治理在对公共治理形成巨大拉动效应的同时,也暴露出城市空间的限制使用、‘数据鸿沟’影响民众参与治理及理论研究陷入‘技术决定论’等弊端。”[19]93所以,就数据运用来说,形成了从开发利用向个人隐私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驱动是依据算法进行的,算法如何更加公平公正,而不是暗箱化操作,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保障的法治制度体系,是治理体系运行的根据,法治制度体系如何精准快速回应治理需求,也成为重要的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三是需要加强真实社会与数字社会共存共荣的研究。用真实社会的逻辑替代数字社会的逻辑显然是不可能的,而用数字社会的逻辑作为真实社会的主导逻辑就会违背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命题,会将主体性的人异化成客体、工具,违背科学技术发展的真正目的。真实社会与数字社会如何共生共荣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基础伦理议题。无论是真实社会还是数字社会,还要研究公共领域重构和公共意识塑造的问题,没有公共领域、公共意识,每个主体性的人只能个体的方式直面权力、技术和资本等,最终异化成它们的客体。必须要通过公共领域重构和公共意识塑造,来对抗权力、技术和资本等可能带来的异化。但双重社会共存背景下,公共领域、公共意识有没有差异、如何实现等都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总之,不对网格化社会治理所处的治理生态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并将研究发现经自我反馈机制导入治理体系,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新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社会到来已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现实,但无论何种社会形态对会存在社会治理的需求,从该维度来说,对数字时代网格化社会治理可能会面临的挑战及其表现予以探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网格化社会治理认识误区的辨析,对挑战的重点和难点的梳理,以及对策建议的提出,都旨在使网格化社会治理能够适应数字社会的治理需求,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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