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德强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普遍性问题,甚至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1]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改造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首要环节,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效果显得尤为重要。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语言交锋以获得言辞证据,其中的每一组讯问问答都实实在在体现着侦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语言互动,这种语言互动带有明显的对抗性。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承受力、认知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必要采取区别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语言和讯问方式。对此,只有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点,科学分析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临的语言困境,运用科学合理的讯问语言,才可以保证讯问质量。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的诉讼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拥有数量庞大的未成年人群体。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刑事司法制度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的讯问方式和诉讼保护,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也能最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总得来说,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他们加以引导挽救。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足以证明国家在制度设计层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政策。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明显的脆弱性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雅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也是其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在此阶段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呈现出矛盾性的特点。[3]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相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思维能力、心理承受、认知水平等方面都呈现着完全不同的特征。心理学家研究证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发展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不成熟性、决策冲动性和对外来影响的敏感性。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来自他人和外界的影响,表现出易受暗示性和高服从性的特征。具体到侦查讯问工作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问话语言的认知理解能力、对自身语言行为决策判断能力、对讯问环境的压力应对等方面明显弱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美国学者托马斯·格雷索(ThomasCrisso)曾经对大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发现有55%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准确理解“米兰达规则”,另外还有63%的未成年人对“米兰达规则”中的关键词理解有误。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认知程度所限,对法律词汇和权利的理解存在偏差。[4]同样,在作出供述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缺乏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理性,受个人情绪驱动的冲动供述或者受压力驱动的情境供述较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诱导
有学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会很好地理解问话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比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来自于侦查人员的审讯压力和诱导性问题时,表现得更加敏感和容易服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对原则性问题的辨识度以及掌控能力较弱,加上身处相对密闭的讯问环境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闭合式提问更加缺乏主见,更容易受到暗示性影响,当侦查人员使用诱导性问题发问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加容易被牵制。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可靠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数据样本考察研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采信性,结论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的不可靠性远高于成年人,从而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更加需要刑事司法者密切关注的特殊群体。[6]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个人自尊之需,通过获取注意力做出言不由衷的供述来提高自己在同伴群体中的地位,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出于保护他人的“仗义”“义气”而顶罪替刑,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于情感需要不惜以自我惩罚的虚假陈述方式来表达愤怒或回应情感忽视。[7]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相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风险评估并不成熟,不能正确辨析认错与认罪,对讯问中做出供述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判断往往存在落差,最终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可靠性更高。
(一)语言沟通困境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过渡期”,他们的自我意识日益增强,而触犯刑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这方面表现得更加明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叛逆心理的支配下,不愿意轻易地接受他人的意见,也不愿意进行主动的有效沟通。[8]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身在性格方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抑郁和孤僻,难以融入正常的同龄人群。加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认知水平、语言表达、心理敏感度等方面的影响,他们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时候会存在沉默不语、消极对抗的情形,讯问初期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这也成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首先要破解的困境。
(二)语言策略困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人员时常面对的一种特殊讯问对象,适用的司法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侦查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既需要追求讯问效果,还需要兼顾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9]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应用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策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必适宜。侦查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死搬硬套对待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和语言策略,不加区别地采取高压性、控制性的语言方式,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适应、逆反、心理压力过大。在讯问实践中,如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把握不够,一味地追求效率优先原则,讯问语言策略过于简单,不能因人而异,或者在问话时缺乏必要的耐性和细心,甚至加以言语刺激和伤害,既不利于保证审讯效果,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三)语言表达困境
有的侦查人员不熟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容易以先入为主的思路办案,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缺乏必要的耐性和细心,语言表达随意,甚至掺杂不文明的语言,有意或者无意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加言语刺激和语言伤害。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习惯性使用说教语言,往往侦查人员自己说的多、说话时间长,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说的少、说话时间短。有的侦查人员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通过“是这样吗?”或者“是吗”之类的闭合式语言进行讯问。部分侦查人员讯问语言表达程式化明显,缺乏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案特性的讯问表达,导致讯问效果不佳。
(一)正确认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差异
毫无疑问,查明每一起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证据是刑事侦查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在侦查讯问中,有效的讯问方式、科学的语言策略对查明事实真相,确认案件证据,认定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中,侦查人员应该认识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特殊的讯问对象,所适用的司法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人案件有所不同。[10]所以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应正确认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差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易受暗示和高服从性的身心特点,对那些适用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策略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应尽可能事先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背景、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生活习惯、社会交往、行为特征等相关情况,提前拟制讯问方案。
(二)减少对抗性讯问语言的使用
与讯问策略相似,侦查讯问语言也可以分为对抗性讯问语言和非对抗性语言。[11]对抗性讯问语言往往是由侦查人员采取攻击性或者压制性的语言在讯问中制造出紧张、压迫性的讯问气氛,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内心产生畏惧和压力。而非对抗性讯问语言则是侦查人员在问话时,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情与理解而赢得嫌疑人的信任,讯问过程中并不刻意制造攻击性讯问气氛,从而使嫌疑人消除紧张状态,自愿地向侦查人员做出供述。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仅仅要查明犯罪事实,更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行为特征、教育程度等相关情况,尽可能多地获取其在未来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12]基于此,侦查人员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更适合运用非对抗性讯问策略和讯问语言。只有如此,才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正坦白自己内心深处的东西,从而挖掘犯罪根源。
(三)运用适合于未成年人的讯问语言
法治社会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主要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理解缺陷和脆弱性特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语言不应超过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讯问语言应当尽可能规范化、口语化和简单化,以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讯问问题的理解。通过讯问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根源、犯罪后表现等,使其在后续的司法活动中迷途知返,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将教育放在首位,严格限制那些适用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谋略和讯问语言。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尽量采用犯罪嫌疑人能够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语言,严格控制语速,要尽量使用简单的句子,避免采用复合性句子进行讯问,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得清、听得懂。同时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个性特点和犯罪性质,晓其以理、动其以情。
(四)运用合理的语言方式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感不稳定,心智发展不完善,可能会随时中断回忆,甚至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畏惧侦查人员。因此,传统程式化一问一答的语言方式会扰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记忆,而不适当的插话和打岔则会使其专注度下降,从而难以保持陈述内容的连续性。因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由熟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进行,采用符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的语言方式展开。比如,侦查人员应该尽可能采用简单的、缓慢的语言,避免引导性、暗示性及强迫性选择的问题。只有讯问语言符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接受能力,才能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理解。
(五)讯问语言要规范明确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极易受到外在因素和他人的影响。侦查人员讯问语言如果规范明确,则能够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目中塑造正直、正义的形象,树立其对讯问人员的敬重和信任。反之,不规范的语言表达则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中形成执法者乃至于法律的不良烙印。因此,侦查人员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尤其要注意讯问语言的规范明确。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的语言要符合法言法语,符合语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在讯问时不要出现病句和错句,更不能使用土话、黑话来讯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的讯问语言要明确,在发问时使用的语言能够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听明白,也便于其正确回答问题。
(六)合理适用启发性语言
贝卡里亚说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
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13]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表现,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该注重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和人生观的教育。在使用讯问语言时,要重视启发引导性语言的运用。[14]在讯问过程中适时地进行启发引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规,运用得体的语言表达保护其自尊心,树立其对讯问人员的信赖和敬重,增强其对侦查讯问的理解和配合。在具体的讯问中,侦查人员可以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生活环境、社会交往等角度入手,建立彼此间的和谐关系,使其愿意对侦查人员敞开心扉。
(七)适当引入肯定性评价和感化性语言
青少年建立确切、恰当的自我意识至关重要。[15]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对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处于非积极状态,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言行约束。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时,要善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优点,适当运用肯定性语言评价,促使其意识到犯罪,形成改过自新的心理需求。对于那些有强烈逆反心理和顽固拒供心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越是严厉震慑,越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16]此时,应该多使用感化性语言,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侦查人员的关爱和温暖。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感薄弱点进行突破,在理解和同情其遭遇的同时,平等共同分析其犯罪的根源和错误性,用适宜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语气和语态,对其加以引导。[17]在内容上应该将法律、事理、情理相结合,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晰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采取耐心倾听、适度批评、用心教育相结合的手段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尊重与认可,发自真心地将案件的来龙去脉讲清楚,通过帮助教育树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和法律的敬畏感和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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