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谦
剥削这一资本主义体系压迫人的手段,马克思对之做的更多是描述工作,也对剥削剩余价值这一现象做了谴责。这些谴责是站在现实的人类解放立场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这种价值判断的确有构建关于剥削的规范性阐释的可能。分析马克思主义不仅不能把剥削限定于经济领域,而且把剥削作为马克思评价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性的判断标准之一。引入政治哲学视野来重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确为剥削理论提供了当代学术话语。但也需要明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拥有宽广的历史视野。鉴于分析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给出适合唯物史观的建构模式,因此,剥削理论作为马克思理论中规范性成分较强的一部分,确实可以作为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切入点。但唯物史观这一理论资源必须在建构中作为总体背景,这就需要更全面地理解剥削理论的唯物史观定义,才会找到正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沟通的桥梁。
在《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佩弗对剥削问题做了较系统的规范性阐释。佩弗站在混合义务论立场上,将马克思理论指向设定为三个因素,即自主性意义的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确定自由是马克思追求的首要社会善,佩弗从而确定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有重构规范性的可能。为了更系统地论证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佩弗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与马克思理论中隐含的道德判断相联系,从道德意义上重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一)对剥削概念的说明
佩弗认为,马克思没有为剥削概念做出清晰定义,剥削本身表现为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行为描述,但佩弗看到“剥削”这一术语具有道德谴责意义。这一概念本身也有规范性成分,剥削概念可以看做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佩弗将剥削概念的范围加以延展,确认了剥削理论不仅有经济意义,还加入了一般性意义。佩弗将这种一般性意义解释为:“国家和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剥削平民。”①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李旸、周洪军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年版,第150 页。布坎南也对剥削的一般性意义做过类似讨论,他将社会关系的总体异化、统治阶级统治和官僚统治都加入进一般剥削定义中。佩弗认可布坎南的理论说明,复述了布坎南的一般性剥削的明确定义:“剥削是将他人视为工具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而且这一手段对被利用人是有害的。”②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52页。这表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不仅适用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也适用于资产者之间的相互诈欺和残酷竞争,甚至在工人阶级内部也存在相互利用的现象。这一现象还延展到工人家庭内部,男性在家庭中占有绝对支配权,他们利用自己的妻女来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又从社会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统治阶级用捐税压榨人民,官僚阶层粗暴对待民众,民众成为其获取政治利益的工具。确定了一般剥削的定义就会更加清晰地展示剥削本身的道德含义,将剥削这种“利用形式”置入道德评价视域。
佩弗在讨论了一般性剥削确证的必要性之后,将视角集中在经济剥削领域。他首先强调了资本主义剥削和前资本主义剥削的区别,其中有一个关键区分点就是被剥削者是否意识到被剥削。在奴隶制时期,显然奴隶意识到自己的奴隶身份,是认识到被剥削的。在封建制时期,农民必须要缴纳一定的地租给予地主,地租来源于农民维持生存以外的剩余劳动,这也是农民知晓的。可是资本主义体系利用工资制度,使得工人对剥削感受不再明显,剩余价值可以更顺利地被资本家剥夺,这样的剥削机制也成为隐含在资本主义体系里的“合理性”。其次,佩弗将经济剥削概念和剥削程度计算做了区分。他认为剩余价值率的设定是一种“纯描述概念”,将剥削程度的计算方式纳入规范性会将马克思理论置于功利主义和技术主义层面。马克思对剥削程度的计算,会让马克思成为“革命的算术工程师”,变为力图消灭剩余价值率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程度的功利主义者。佩弗显然是反对这种技术主义和功利主义视野的,因此,佩弗回到了对“最简单的劳动剥削概念”的理解,劳动剥削可以定义为:“剩余价值的占有或劳动者无法获取他生产的所有价值。”③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55页。剩余价值产生于必要劳动时间之外,所以可以看做资本家对劳动时间的盗窃。因此,劳动剥削可以确认为强制、剩余、无酬且产品不受劳动者控制的劳动。
佩弗认为,确证剥削的不正义性需要将经济剥削概念做明晰的差别。那就需要区分简单剥削、严格剥削以及“通盘考虑不正当的剥削”。简单剥削如上所述就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更偏向于描述性总结;
严格剥削也如上述所讲,工人劳动表现为强迫、无偿、剩余,并且工人无法取得自己生产出的全部价值,这是一个更全面地反映工人处境的评价性总结;
通盘考虑不正当的剥削体现的是剥削的一切环节和结果都是不正当的,是一个比较直接的道德判断。佩弗将简单剥削定义不看做初始不正当的条件,因为他认为可能有契约方面的自愿协定使得占有完全正当。而严格剥削定义可以明确地展示,资本家的意志一开始就是不道德的,工人由于剥削一直处于社会不正义的困境中。但是,佩弗对剥削的通盘考虑的不正当持保留态度。他认为,会存在某种结果性因素,使得某种形式的剥削产生正当性。
(二)剥削的初始不正义
佩弗在区分了三种剥削概念后,以严格剥削概念作为展示剥削不正当性的标示。如上文所述,剥削在佩弗看来不一定在全环节内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认为剥削在初始意义上是不正义的。最符合初始意义不正当的概念就是严格剥削,因为它通过资本家强迫、强占剩余劳动、无酬地控制剩余劳动时间等特征,表现了剥削行为对意志应然性的丢弃,构成工人无法实现自我的条件限制。因此,佩弗先从严格剥削定义规定的强迫特征出发,明确由于受雇佣者受明确的社会规范结构或雇佣者的强迫,人的自由意志实质被剥夺。无论是人际强迫还是社会结构的强迫,都体现为原始不平等,剥削行为使得人在展开经济活动的起始点上就难以取得平等与正义。佩弗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考察剥削因何而不正义。首先,他引述了一些持有剥削不存在强制性立场的学者观点,他们认为某些人是出于“自愿”为另一些人提供剩余性劳动,这种自愿行为的后果是剥削性的,但其中不包含强制性。佩弗先将严格剥削定义视为马克思本人也会持有的否定性立场,指出过分强调剩余价值占有现象本身只会陷入将严格剥削与简单剥削混淆的理论困境中。而且剥削定义本身并非绝对技术性话语,马克思利用剥削定义确实做了许多谴责性评价,在佩弗看来,这可以视为马克思对剥削现象做的否定性道德判断。也不能用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来确认马克思将剥削视为符合生产力发展的“正当形式”。佩弗认为:“这样的标准可以在全盘考量中为剥削赋予一定的正当性,但用生产力发展视野消解严格剥削定义也不是合理的。”①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61页。
在这样的背景下,佩弗先对强制和强迫做了区分。在他看来,强制必须要有一个外在于被强制者的行为者,这一行为者的意志强制使被强制者屈从。而强迫却只表示没有为人留有选择余地的一种状态,强迫这一用词更符合资本主义体系现实。在这样的私有制社会中,工人除了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没有任何方法维持自己的肉体生存。佩弗认为,现代社会许多工人的收入还不能积攒为“资本”,他们积蓄的收入大都投入到家庭生活开支或各种日常费用中。而且在大资本成为资本主义主导成分的现代,即使工人开始商业活动,他的企业在竞争中,或彻底失败,或被大资本直接吞并。一小部分工人会摆脱现存处境成为小资产者,但大部分工人还是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存②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64页。。佩弗确定了工人在现实处境中的被迫状况,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强迫本身的意义,为此佩弗引入了结构性强迫概念。结构性强迫作为“一种强迫力量将一系列宿命强加于某团体,这一宿命力量不会对群体中的个人处境做出反应。”①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64页。在结构性强迫中人仍然有行为空间,每一个体都可以做自由选择。但由于社会总体性不利境况,可供人们选择的空间变得极小,人们只会自由地选择强迫力量提供给人的“宿命”。被迫劳动就是工人在这一特殊境况下做的“无奈之选”。
佩弗对强迫定义做了分析之后,表示严格剥削定义本身会遭遇“纯粹分配剥削”理论的挑战,并对这一理论做了引述。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约翰·罗默,罗默认为,劳动剥削概念不适用于异质性劳动,马克思将剥削的场域设置在社会总体劳动时间的基础上,不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变化。他认为,需要把剥削限定在生产中发生的财产关系领域。由关注生产中工人剩余价值被占有的现象,到关注社会财富分配不平等的现状,完成这种视域转移才可以把握剥削的道德立场。而且剥削现象可能伴随着物质境况的转好而发生,由此罗默引入了“撤离原则”。他认为:“前资本主义的剥削是建立在一些人对他人的所有权,资本主义的剥削是可让渡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社会主义也会有剥削,这一剥削表现为不可让渡财产的不平等分配。”②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70页。罗默指出,如果社会特定群体将自己的生产资源撤离出社会环境,那么必然会有其他群体遭遇“剥削”。因此,罗默把马克思提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视为一种平均分配模型,资本家却将可让渡生产资料撤离出社会总体财富享有,制造了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社会主义之所以在罗默看来还产生剥削,正是将财产意义泛化为独特技能和地位意义。罗默为了自身理论的合理性,还是设定了社会必要剥削标准,表明在历史条件不允许的条件下,一定程度的剥削是具有客观性意义的。
佩弗在做了一系列引述之后,开始反思分配剥削理论。佩弗认为,分配剥削理论具有很强的严格平等构建倾向。但罗默又设定了必要剥削这种正当性不平等,这是与严格平等相违背的。一方面强调分配来源于应得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却强调财产关系的差别又不具有正义价值。所以罗默为自己的理论制造了矛盾,分配剥削理论自身的理论定位也无法确定。佩弗坚持了剥削的初始不正义的观点,他认为不会出现所谓穷人对富人的剥削,因为实质上的弱势者根本没有能力直接驱动资产者为其做事。而且剥削理论的道德含义也是明显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会导致私有者掌控社会权力。这种不平等现象的本质,是无产者自由价值被剥夺。佩弗强调劳动价值论的全部内容并不能完全规定剥削的概念,他认为只要从社会总劳动时间占比出发,明确人的劳动时间被盗窃这一事实,从而剖析出马克思理论中隐含对自由和自我实现的追求,就可以明晰地把握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在佩弗的阐述中,他认为马克思没有对剥削进行系统性评价。但是笔者认为,在劳动剥削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是为揭示资本主义体系的运行规律,进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做理论指导这一角度展开论述的。因此,他的相关理论自然不会如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那样过于关注道德因素。可是这不是说马克思不对剥削做规范性的评判,劳动剥削这一起始意义的定义,主要是在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生成、转化的系统过程论述中。资本主义体系蒙蔽剩余价值的运行过程,才形成资产阶级的特有法权关系,才让工人处于异化状态中。那就需要回到马克思对剩余价值论述最全面的文本中把握剥削理论,这一文本就是《资本论》。这是对剥削理论的唯物史观根基的介绍,通过这一介绍,可以明确如何将马克思理论中的规范性成分置于唯物史观的阐发背景下。
(一)剩余价值的生成与转化
首先需要明确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剩余价值已经产生了,但只是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剩余价值被无限放大。因为生产力的大幅增长和交换的无限扩大,商品价值成为人的首要追求,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会被限制于必要劳动时间内,他们的总劳动时间会被资本家以各种方式增加。资本主义体系中的生产资料私有者出于对利润的无节制追求,就要无限度地剥削剩余价值,这与奴隶主和封建地主更追求个人享乐,而不对剩余价值有过分追求的状况不同。因此,剩余价值离不开一个关键那就是工人的劳动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9页。劳动所得的产品既是劳动的结果,也是劳动的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也将产品容纳进来,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合成为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占有现实也构成了社会关系现实。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资本家控制下生产,他们的劳动行为和产品都直接归资本家所有。这种所有制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发展起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就成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
价值增殖过程是有其具体演进过程的,在实际的工厂运行中,资本家只支付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完成工作的工资,可能必要劳动时间只会延续半天,可是工人却要完成整整一天的工作。马克思指出:“工人让渡自己的使用价值来获取一定的交换价值,可是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独特使用价值才是价值的源泉,这一使用价值远大于工人自身的交换价值。”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页。这正是资本家看重的价值差额,在剩余的半天工作日中,资本家可以利用工人的劳动力无偿占有剩余价值。
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会选择延长工作日长度,无限度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劳动力本身有身体机能界限,社会还会设定道德法律界限。虽然这些界限资本家会有多种手段直接躲避,但在具体剩余价值的占有过程中还是会受到阻碍。因此,直接延长工作日来获取绝对剩余价值只是资本家使用的一个手段。随着分工协作的细化、机器化大工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工资本身代表的必要劳动时间数量也会减少,工人的价值随之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使得商品的价格越来越便宜,劳动力的价格也越来越便宜,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也会大幅增加,剩余价值会更多地转化为资本,来进一步保障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持续掠夺。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一开始作为总产品一部分的价值存在,总产品卖出去就会转化为货币,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成为货币额,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新转化为资本。”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1页。一部分剩余价值会用来制造追加的生产生活资料,补偿超过预付资本所需的数量。更重要的是雇佣追加劳动力,增加可变资本,利用剩余价值也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来将其转化为资本。资本家无需劳动就可以获取所谓的“合法财产”,工人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会维持自己的肉体生存。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关键环节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将商品生产强加于整个社会。马克思得出结论:“商品生产内在规律越发展成资本主义形式,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就会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6页。因此,资本家作为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只会最大限度地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但这不是资本家意志的纯粹主观搭建,而是资本已经人格化为资本家,资本家反映的是资本统治的社会运行机制。资本家完成的资本积累不单是资本家自己的需求,更是资本统治的行为表征。
(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
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生成和转化的揭示,直接揭穿了资本统治社会的本质。将资产阶级私有权与资本的占有规律结合起来,展现了资本主义用成本和利润掩盖剩余价值的占有,用工资掩盖对工人的压迫。其中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的关系,也被称为资本主义的“三位一体公式”。这是马克思在面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体系,做出的本质性总结。
首先,马克思确定了资本表现的是一定社会历史形态下的生产关系,资本在生产资料私有权与工人的对象化劳动之对立中,实现了人格化与社会性;
其次,地租本质上是受土地肥力影响的。但劳动与资本介入之后,同量土地会产生不同肥力,因而会产生不同量的地租;
最后,劳动的本质是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不能完全用社会性概括劳动行为,劳动还包括自然意义和历史意义。
单纯从概念角度认识资本、土地和劳动,只会孤立地将其等同为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可是在资本主义体系中,资本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如前文所述,资本由剩余价值转化而来,那么利润、地租和工资也就来自于剩余价值。但是对于这一本质资本主义将其遮掩起来,纵容社会关系的物化,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神秘化。进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家们将这一生产方式,视为永恒或人类无法摆脱的必然背景。因此,他们只会将人的处境改善寄托于分配关系。他们认为分配关系是自然性关系。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认为只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社会性生产在某种初级阶段,产品一部分会作为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资料,剩余劳动部分满足一般性的社会需要。”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7页。在这一意义上谈分配才是有意义的,可是大部分资本主义学者却将变动的分配关系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展现,同时忽略了生产关系本身的社会历史性。
马克思在面对这种颠倒的意识形态时,重新考察了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联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和各种收入构成产品的总价值。在这一构成中,工人工资体现的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这一形式无法对应工人生产的全部价值。工人与生产资料本有的直接联系,被生产资料私有制直接切割。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支配性生产关系会持续地再生产,生产关系的存续决定了分配关系的存续。因此,理解分配关系的本质就需要理解生产方式的本质,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劳动的分配完全是听任资本家的意志或冲动,资本主义价值规律也会反映为盲目性。”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7页。一切生产与社会关系也实现了物化,从属于商品拜物教与资本拜物教。工资是被资本支配的。资本为了维护自我的再生产,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马克思认为,利润也不是个人消费品的消费范畴,利润只是“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在于资本与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53页。。地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土地私有者转化为单纯的土地出租人,资本家也会转变为土地私有者。因此,具体的分配方式是由特殊社会形式以及特定生产方式决定。
三位一体公式将地租、利息和工资统一于资本,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三种关键要素的本质进行剖析成为可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也表现为资本主导和全面物化。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雇佣关系展现了以资本增殖为目的对生产者产品的直接无偿占有。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作为规范结构来控制一切进入社会生产的工人的先在命令;
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工资与剩余劳动时间的不契合;
展现出在生产关系的初始,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通过扩大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提高劳动时间和劳动效率,资本家最大限度地占有劳动者产品与劳动行为;
表现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这实质上不是资本家的个人行为集合,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就的;
资本家本身也被资本所控制,资本控制生产关系中的一切环节。人际间的剥削压迫关系,本身来自于生产力发展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矛盾。因此,马克思主义角度理解剥削的初始不正义,必须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总体来理解。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促使雇佣关系走向极端不平等,趋向资本增殖的社会生产结构是资本家展开剥削和占有剩余劳动的初始原因。
在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中,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是马克思所持的核心观点。过去的一切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都忽视了生产关系的历史性,孤立地谈分配关系。可是分配关系的作用在于适应生产方式,资本家为了剩余价值的扩大才会选择性地提高工资水平。而且工资要适应于价值生成过程,随着资本主义体系的利润率越来越低,劳动力的价值也会越来越低。同时私有制本身作为因素的“分配”方式,也使得工人失去自身的劳动本质。笔者认为,马克思不是有意忽视分配正义,而正义分配不是推翻资本主义的关键点。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对工人的压迫,才是人无法实现自由本质的关键根源。
基于唯物史观视角,描述剥削在生产过程中的表现,再观察佩弗的相关理论,就可以看到佩弗利用严格剥削中的剩余、强迫、无偿以及资本家独占这些特征,来阐释马克思谴责性的评价是有合理性的。但对剥削的规范性阐释,不单是一种概念解析,因为作为应然的追求一定会有相应的改造性设想。笔者认为,在这一改造设想中,由于佩弗对唯物史观的理解有一定偏差,而且过分地求助罗尔斯的理论资源以阐释唯物史观,这导致他忽视了唯物史观内含的价值层次之于剥削规范性理论建构的重要性。
(一)佩弗的总体道德观的罗尔斯倾向
在佩弗具体讨论剥削规范性的内容中,他并没有给出一个直接的改造方案。但在讨论的最后,佩弗指出,马克思关于剥削的总体批判,都是建构在对平等的自我实现最大化这一基础上的,是指向对人本质意义的自由。佩弗对马克思理论中隐含的道德观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佩弗将自由作为马克思追求的第一价值,认为是马克思规范性理论的价值核心。实现自由在佩弗看来就是自我实现的核心,自我实现也是马克思规范性的理想追求。因此,佩弗认为,为进一步具体地讨论自我实现的建构,需要明确马克思设定了人可以平等获取自我实现的手段。佩弗认为这样的“手段平等”是人摆脱剥削的规范性原则,这一原则进一步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就是在理想社会中人有平等地参与社会决策的机会。佩弗认为,参政平等和实现机会平等可以看做马克思自由体系的一部分。这个平等自由最大化体系还要包括:“消极自由即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平等地获取自我实现手段还要细分为获取官职地位的机会平等;
获取除此之外的其他基本社会善品的平等。”①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417页。在这样的体系中,消极自由自然可以确保,而且消极自由又不是唯一的自由。还需要容纳积极自由,那就是实现自由的能力和机会的平等。所以这个体系具有很强的罗尔斯主义色彩,在具体建构方式上类似于罗尔斯的“平等自由体系”。
佩弗立足于这一平等自由最大化体系,形成一种他认可的“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的首要原则,就是“每个人的生存权与安全权必须得到保障与尊重”②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418页。。佩弗认为,这可以确保社会生活的“最低福祉”。这体现出,佩弗觉得物质资源不会丰富到对每个人的生活都给予基础性保障。从这样的历史条件因素上,无论佩弗怎样辩解马克思所说的“集体财富充分涌流”很长时间内都不会出现。可以看到佩弗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将生产力发展看成“技术主义”的理论视野。回到剥削这一现象上来看,被剥削者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生活基本保障。他们虽然受到肉体的劳累和精神的折磨,但资本家提供给他们的工资还勉强能够维持其肉体生存,剥削的现实情况仍存续。
在进一步的建构中,佩弗的大体框架都延续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设定了一个平等的消极自由体系,在这一点上佩弗与罗尔斯是不同的。罗尔斯将一切自由问题都统一于平等自由体系,没有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做明确区分。可是佩弗为了彰显马克思“建构自我实现的目标”,他认为,必须要将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加以改造,使其变为积极自由原则,保障人的自我实现的平等。因此,不仅要在社会职务和地位上平等,还要在社会的全领域决策中实现机会平等。佩弗认为,这个改造是马克思式的正义理论对罗尔斯的修正。之所以要从局限性的政治领域延伸到“全领域”,是为了实现经济领域的集体控制,表现为工人在工厂中的集体性参与地位,劳动者对社会经济决策也有集体性控制权。佩弗认为,这是马克思解决资本主义体系对工人的剥削的社会协调方式。但在这一协调方式构建之前,必须明确社会生产力已经合成一个整体,也要确保劳动力不再受资本支配。这又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有关,仍然离不开劳动价值论的探讨。可是,在佩弗论及马克思的经验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之关系时,佩弗又抛弃了劳动价值论,仍然只是从一般性劳动时间这个角度考虑,而没有看到剩余价值的攫取,本质上已经渗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每个环节,在社会关系总体物化的趋势没有消灭的时候,就去谈论工人集中控制生产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会陷入理论的幻想困境。
佩弗对于罗尔斯的差别正义原则的看法也是延伸性的,佩弗认为,社会经济的分配不平等,只有在保证人的尊严不受重大损害,还确保自由价值近似平等的前提下,才具有正当性。而罗尔斯对不平等限度的解释,还是保持在有利者对不利者的福利转移方面。这涉及自由价值平等的问题,佩弗认为,自由价值的平等表现为自由权利的实现程度,这种实现程度与平等机会的获取又息息相关。之所以社会中有收入差异,关键在于人没有相同的实现自身的机会,这或许出于能力原因,或许出于出身原因。可是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为了展现无知之幕的理论合理性,对这一特殊状况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佩弗认为如果社会保障教育平等,并且利用一定规范性措施,来消除身份歧视,那么就可以保障人的自由价值在这样一个向善的社会中实现。可是这种实现只能是理论性的,因为这一保障在现实操作中会遭遇许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佩弗认为一旦把对人的自由能力实现视为严格平等的对象,那么差别平等的激励作用就不会发生作用,人们只需要等待均分而来的一份即可,人们为了生产所做的能力提升也就没有意义了。在最近的论文中,佩弗对这一问题有了更细化的讨论,他认为,对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政府可以直接提供生活保障。但只要人具有工作能力,一方面按其能力得其所得,另一方面政府要为较低能力者,提供充分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佩弗在这里希望展现的是,正义是“敏于志向,钝于禀赋”的。这就说明正义需要尽量排除先天能力、出身和运气因素的盲目影响,沿着这一理路,佩弗才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做道德原则选择时,最大限度屏蔽特殊性是必要的,同时还要利用普遍经验规律来排除偏见。笔者认为,无论虚拟契约构建起来的道德选择多么有效。这一选择秩序观念仍然在资本主义体系中,资本主义本身的生产方式没有本质变革,将人视为“平等自由的道德存在物”就只有抽象意义,现实中的无产者还是生存于“奴隶”境况中。
(二)剥削问题的罗尔斯视角与唯物史观的兼容性问题
佩弗对马克思规范理论的构建,是建立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延伸的基础上的。佩弗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构建也利用了罗尔斯的原则框架,虽然他揭示出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两个基本要素,即最低福祉要求与平等自由价值。又用生存权、安全权和自我实现机会平等作为依据对上述基本要素加以确证,并且将这两个基本要素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追求联系在一起。可是笔者认为,罗尔斯的原则框架作为马克思规范性理论的根基,不是完全可取的。马克思规范性理论可以在一定场景下吸纳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但是剖析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阐释方向,笔者发现马克思是有价值追求的。所以不能为了理论自恰而抛弃唯物史观的价值关切。
佩弗构建的“马克思社会正义论”可以看做是罗尔斯与马克思的理论对话,而且罗尔斯在他的著作《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做了更明确评论。罗尔斯的评论切入点也正是剩余价值理论,给出了自己对剥削问题的看法,罗尔斯在其中寻找了唯物史观规范性构建的可能。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意识到资本主义社会只要仍有充分竞争,剥削就不会终止,剥削体现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社会制度。”①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罗尔斯肯定将剥削视为评价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尺度,但他也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规律性。罗尔斯认为,资本家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调节工人生产状况,这种调节客观上会减轻工人生产生活的负担。而且佩弗与罗尔斯在剥削的来源意义上是有观点分歧的。罗尔斯实质上接受了G.A.科恩对剥削是不正当侵占“自我所有权”的这一看法,但是佩弗对罗尔斯的理论继承点是在剥削的消灭问题上倾向于人的自我实现能力这一角度,来认识剥削为何不正当。自我所有权更倾向于消极自由的保障,但积极自由也是马克思的理论追求,在这一点上佩弗实现了对罗尔斯的超越,也更接近马克思对人的自由本质的定义。
罗尔斯首先提出他对马克思构建的理想社会的理解,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也会出现剩余,这一剩余会变为社会集体控制的总体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费用,经济活动也需要在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创设公开的民主计划。”①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78页。罗尔斯强调马克思对剥削的消灭模式是变革性的,消灭私有制就意味着“所有人拥有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因为马克思承认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会保留一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其中分工会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而且按劳分配本身也会使得能力更强的人,因其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大贡献而从社会中获得更多。罗尔斯抓住了马克思对这两个问题没做更多论述,罗尔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不会容纳差别原则,能力强的人不会被“强制地”为他人提供帮助。而且在罗尔斯看来马克思消灭分工的观点也是不现实的,只要分工是非强制的,那么分工会为我们创造共享成果和共同进步的可能,会利于我们追求某些目标。
从罗尔斯对马克思消灭剥削道路的批判上,可以明确罗尔斯或者罗尔斯主义者看待马克思构建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一种看法,那就是公有制只是一种“激进平等主义”。罗尔斯将公有制等同为人们对生产性资源平等获取的权利,佩弗则将公有制泛化为社会权利平等,用机会平等来表达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生产领域,用工人集体性民主控制生产过程作为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二者都没有从根本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意识形态视域,从这种传承来看,对于剥削道路消除的方式上,佩弗只是对罗尔斯的延伸。只是佩弗将自我实现这一概念与剥削的谴责性意义联系在一起,将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意义上确定其不平等。佩弗认为,用平等地获取自我实现手段的方式就可以将所谓“社会主义的分配难题”解决。但是这样的方式还是被构建为罗尔斯式的正义原则,才具有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意义。因此,佩弗的观点用一种和缓的方式,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寻找与正义原则的契合点。但罗尔斯利用社会合作必要性和差别原则,以直接消解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对历史道义的追求。
笔者认为,以罗尔斯正义原则为依据直接解释唯物史观,这一理论阐释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唯物史观虽然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和揭示资本主义运行规律的方式构筑了描述性体系,可是唯物史观是要指向人类社会的。正如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所说过去的理论论述的都是市民社会,而真正的唯物主义要面向人类社会。人类解放一直是马克思的理论追求,可是人类解放不是机械必然性结果,这是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的总体性价值。人类社会本身是有现实历史基础的,这一社会就是现存社会的延续。人类社会的终极表现即共产主义社会也一定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马克思虽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描绘了共产主义的具体发展进程,展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阵痛”。可是社会主义社会将社会生产力合成一个真正的整体,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做不到的。剥削虽然有西方政治哲学家们挖掘出的强制、无偿、剩余和工人无法控制成果的特征,可是这不能只用再分配方式解决。马克思所追寻的终极价值一定是在生产方式变革基础上的,工人的现存境遇的改善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方式,而一定要将生产资料私有制彻底消灭。人作为现实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生产中的异化形式消灭,才会让分配方式的调整真正符合人的价值诉求,可是资本主义体系不会为此提供本质性解决方案。
首先,这一规定自然也不是法权意义的。虽然罗尔斯主义者们将正义原则大都视为无关现实制度的原则构想,可是第一次序的自由权利开始就是构筑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机会平等与差别正义也会纳入一定的法律体系中。
其次,人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全面发展,并不是对自我所有权的确证,而展现的是共产主义共同体对人的能力全面发展的保障,现实的生产联合的共同体并没有被共产主义排除,甚至笔者认为也与人的自由统一。人的确可以自主选择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的消灭对象,在非物化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还是会与他人产生联系,否则社会生产力如何成为一体呢?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肯定了世界市场的作用,世界市场不仅促进了世界性革命,也表明生产力发展让人的社会关系范围扩大,这更利于人的发展全面性。
最后,唯物史观将生产方式视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根基,这是直面人的物质社会现实的。人通过有目的的劳动实现与自然的交换,在生产中会与人发生各种关联。而资本主义的分工体系是其剥削体系的一种表现方式,分工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无法不被看做资本的目的,资本为了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将分工不断细化,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扩大产能,获取更多剩余价值。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续,分工就一直是剥削的手段。因此,分工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只作为协作方式,反而造成了对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忽视。
佩弗对剥削理论的规范性构建,的确是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寻找到方向,而且他也找到了马克思理论中的价值诉求。用自主性的自由作为人的本质意义,确实比较贴近马克思对人的实践本质的规定。总体上把握的强迫、无偿、剩余、产品不属于工人这四点,都是剥削的批判性特征。可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并不是偶然出现的,生产力发展和分工的扩大,促使封建占有制度向资本私有制迈进。这本身也表明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理论是相互联系的。剩余价值理论展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从社会发展的本质角度,展现出压迫关系与不平等为何会广泛地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领域。生产关系中产生的资本家对剩余产品和剩余时间的直接无偿占有,这本身离不开对人类历史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总体考察,脱离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都无法从历史发展的本质上理解生产活动中的不平等现象。回归到劳动价值论中,我们才能把握资本家将剩余价值占有和转化的全过程,从生产意义理解为何资本家会不断加紧剩余价值的占有。而且劳动价值论可能与现代经济学的标准理论不同,可是如果承认剩余劳动时间的存在,就不能忽视资本家对工人让渡的使用价值的占有,不能不承认商品价值已经泛化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人的“价值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劳动价值论存在理论问题,劳动价值论对商品拜物教和物化的揭露,还具有规范性意义。在剥削的解决方式上,佩弗和罗尔斯都将局限性的正义原则视为最优解决方法。笔者认为,之所以“原则”是最优的,是因为他们都假定人是平等自由的道德存在物。可是劳动本来是面向物质现实的,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就不能被单纯地在理性中探讨“正义”与否。甚至认为工人的理性会将“普遍经验规律”和正义感纳入选择模型,这样工人还会选择生产方式本身不革新的权利逻辑,去构筑符合自己和社会需要的“正义体系”。这忽略了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制约的事实,人们之所以受到压迫,是因为现实的生产生活中,资本统治的力量完全限制了人的全面发展,人已经不再有人的意义,这样人才会选择改变,而不是从抽象人性意义或虚拟原初状态意义来理解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重视唯物史观中强调的生产方式的核心地位,明确马克思理论中的历史条件内核,明确剩余价值理论对资本占有规律的揭露。在此背景下建构马克思主义规范性理论,既可以把握马克思理论中含有的规范性成分,更能发现唯物史观表现出的道义要求。人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全面地实现自身的人类解放理想,也作为现实的可追寻的人类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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