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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

时间:2024-01-28 14:15:01 来源:网友投稿

岳苑

(国家电投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0)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信息化在招投标领域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我国招投标工作信息化起步较晚,2001年中国国际招投标网首次启动国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的运营,并随后推出了国际招标项目运营维护与管理功能模块,这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工作信息化进程的开端,也预示着我国招投标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大数据、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推动下,信息化理念和技术业已逐渐深入到招投标工作的各个方面,助力该领域业务和管理的有效发展。当然,目前招投标工作中信息化发展和应用也存在着一定的瓶颈,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研究和探讨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前景,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1 有助于企业全面掌握市场动态

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全面掌握市场动态均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投标方而言,有利于第一时间参与到优质项目中来;
对于招标方来说,可以获取更多优质企业的参与,提高竞标的有效性。

1.2 有助于消除灰色交易、暗箱操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招投标作为一种经济合作和市场博弈方式,已经得到了大多数行业及企业的认可。虽然国家层面对于招投标工作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但人为操控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漏洞可以利用,造成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原则。在招投标工作中,信息化应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闭环的方式,从根本上杜绝暗箱操作、灰色交易。

1.3 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招投标工作不仅是市场经济运转形式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引入信息化技术、资源、设备等,通过与电子政务相结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信息处理成本,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信息化建设作为招投标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2013年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是我国招投标信息化发展的里程碑,它是各行业(水利、电力、铁路等)招投标信息化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招投标工作信息化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然而,从具体实践情况看,我国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还存在着明显的发展瓶颈。

2.1 制度建设过于宏观,无法对信息化具体工作予以指导

近年来,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招投标工作信息化的规章制度。例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推动了电子招投标模式的发展,但该《办法》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在招投标具体工作中,各地、各行业往往各行其是,导致电子招投标工作权责不清晰、不一致,阻碍了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深入发展。从地域发展情况看,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达、信息化程度高,电子招投标、网络平台建设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而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程度还非常低,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2.2 信息孤岛现象凸显,难以发挥大数据、网络化的功用

当前,我国招投标工作主要由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但具体的招标、投标工作一般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负责,招投标的信息化平台也没有完全统一整合,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在横向维度上,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的招投标平台各自为政,各自发布自身的工作信息并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甚至会出现同一企业、不同部门恶性竞争的情况。另一方面,在纵向维度上,省、市、区、县、乡镇等各层级的招投标平台也各成体系,只是通过一些网络链接的方式进行浅层的信息互动,信息孤岛的现象非常突出,难以真正展现出信息化、网络化的实际功效。

很显然,对比大数据的管理理念及实现模式,现行的电子招投标工作不仅数据信息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统合,而且不同层级、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管理模式也不一致,无法进行有效的统筹。究其原因,除了技术层面仍然存在壁垒、投资力度不足之外,地方保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2022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并且“从破的角度”出发,强调“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法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按照以上要求,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应用就是推动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工作机制建立,尽快消除信息孤岛的现象。

2.3 信息管理存在漏洞,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缺乏有效措施

作为互联网系统的组成部分,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也同样面临着外部网络黑客的入侵,以及内部管理失密、泄密等风险。特别是招投标工作往往涉及巨额的经济利益,投标方对于提前获取招标信息及竞争对手信息的欲望可能会诱发入侵网络平台窃取机密的行为,从而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造成严重的威胁。然而,招投标工作又是一项必须对外公开的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必须要保证时效性和互通性,因而不得不承受着信息安全保护的负担和压力。除了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管理方外,使用该系统的企业也存在着被病毒侵入的风险,因而,必须要严格规范系统平台的使用,抵御外部恶意的攻击或者干扰[1-2]。

2.4 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未能彰显信息化管理的独有优势

在现行的招投标管理体系中,由于地域和行业之间的联系不足,信用评价体系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构建。信息化的应用虽然突破了地域和行业的空间限制,但由于信息孤岛的效应,导致各方履约信息往往零散分布在各自的系统平台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和比对。有些系统平台只是负责发布招投标的通知、项目公告等,并没有对中标后续的信息进行跟踪公示,也没有对市场主体进行准确、客观的信用评价,导致信息数据的利用率不高。当前,电子招投标平台在数据挖掘、业务分析、前景预测等方面都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运用,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仍然处于浅层低效的阶段,对招投标工作的创新发展缺乏足够的推动力。

在大数据时代,行业信息化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为有效地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价值,必须要从制度健全、平台完善、体系构建等多方面,结合具体的产业、行业、企业特点,加强招投标工作信息化的优化发展。

3.1 建立招投标信息化标准流程

从宏观角度看,信息化应用在招投标领域无处不在,各个环节都涉及信息技术、设备、渠道等要素,这也导致了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对于信息化的错误认识,即过度强调信息化工具价值,而忽略了信息化思维、理念、方法等在不同工作环节的差异。因此,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各种招投标参与主体应该在本行业范畴内建立一套信息化标准流程,如信息化在招投标准备工作中如何应用、在招投标信息发布中如何运用、在招投标场所管理中如何运用、在电子化评标中如何运用。换言之,以“信息化”为一个贯穿招投标工作始终的坐标系,形成行业指导意见,在进一步的探索中,可以突出行业自身的特点,例如,“电力企业信息化招投标”活动开展之前,利用信息化技术分拣优质投标单位,这样可以避免招标项目被资质不健全、资金不充分的企业接触,进一步提高竞标质量。

3.2 健全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制度

招投标工作关系到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开发等诸多领域,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各方的参与行为,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尤其是作为新兴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都在探索和试行阶段,更加需要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范管理,明晰具体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才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3.2.1 健全招投标信息化网络安全制度

安全是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发展的根本保障,尤其电力行业涉及面广,关系到经济、民生、国防、教育等各方面的正常运行,因此,在电力行业招投标信息化实践过程中,必须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系统平台的稳定,才能够让更多的单位积极主动参与到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推动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一方面,国家应当从宏观上出台招投标领域的信息管理法律或者法规,对电子招投标工作进行规制;
另一方面,电力行业部门、企业、标准化组织等要利用各部门规章、行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从微观上对电力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从而为信息化建设夯实根基。尤其是针对数据侵入和泄密等严重问题,要纳入到行政管理乃至刑事处罚的范围,从政策上严厉打击非法利用网络信息和侵入网络系统的行为,为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发展保驾护航[3]。

3.2.2 探索建立统一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重要保障,对于投标人有着十分有效的约束作用,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招投标工作应当探索实现网上保证金管理,在线上进行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操作,并通过电子保函等方式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南方电网开通的“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bidding.csg.cn),能够将保证金纳入专门的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当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立即返还投标人的账户,以更加规范的管理和更加高效的操作,减轻参与各方的资金负担,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3.2.3 完善招投标信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方面,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离不开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的保障;
另一方面,招投标工作涉及的项目、领域非常复杂,还需要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辅助。以电力行业招投标为例,在大数据时代中,不仅信息化技术要求更加专业,对从业人员的电力行业从业经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从事招投标信息技术管理的人员,从电力专业知识背景、电力项目从业经验、电力岗位工作业绩等多个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和评价。特别是在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构建方面,要组织一支专业的团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必要时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并明确各方的职责定位和奖惩情形,使人员管理更加严格规范。

3.3 建立招投标大数据平台

针对当前电子招投标各自为战的现状,要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统筹管理作用,建立一套上下一体的招投标大数据平台,对各层级、各单位的招投标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发布,并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研判,从海量的招投标数据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参考,从而有助于招投标活动及成效的管理、监督及预测。

3.3.1 优化传统的网上信息公开模式

招投标大数据平台并不是凭空而起的一个全新平台,而是要充分发挥现有各单位、各层级招投标平台的资源,由国务院发改委统筹指导、中国招投标行业协办主办、各个地方政府积极协助,建立一个涵盖全国各行业、各领域的综合性招投标大数据平台,对各地区、各行业的招投标信息进行统一归口,进行集中通知发布和公告公示。该平台可以按照行业、地区的指标进行二级分类,方便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能够通过筛选、搜索等方式及时查找自己所需要了解的招投标信息,并与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使投标更加专业、更加精准[4]。

3.3.2 构建线上数据比对、分析模式

招投标大数据平台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囊括招投标的业内信息,包括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行业排名、履约情况、业绩情况等,对于以后的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的信息参考。例如,电力行业电子招投标系统下创设项目调研立项数据库,以电力行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项目为参照,按照难度大小、成本高低、复杂程度、技术水平等分类,便于项目负责人依据历史数据展开招投标工作,避免条件过于苛刻限制供应商而导致流标。同时,系统平台要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通过线上数据的比对、分析,推动开展招投标各方的综合评价,从而更加合理地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设定。招标人还可以借助数据的分析和评价模式,对行业内的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发现潜在的投标者,使招投标活动不再是单方的被动行为,推动招投标模式的创新改革。

招投标活动结束之后,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组织“电子化评标”工作,整个过程中涉及采购文件在线编辑、供应商在线投标和加密、在线文件解密与生成、专家在线盲评等。“在线化”的最大优势是既能够保障招投标工作效率,也能够隐藏必要的信息,避免线下交易的现象。例如,在评标专家的确定上,只要专业符合、资质足够即可,提交专家资料之后,由系统随机抽选专家参与评标。此外,结合项目调研立项数据库的全部招投标信息,可以对固定项目投标的平均数、众数、中位数及离散情况进行自动分析,利用人工智能,判断报价异常的现象。

3.3.3 探索网上招投标信息监管模式

信息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不仅体现在信息技术在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源共享、审查评价等方面,也应当体现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方面。与传统的现场监管相比,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网上招投标工作可以实现监管公开透明度的最大化,通过直播招投标过程或者线上招投标,将招投标的整个活动都在网上进行公示。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系统,需要向农村水利、电力、道路等领域注入大笔资金,从现状上说,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部分地区为了弥补资金缺口、扩大融资效能,采用PPP 模式加速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其中,电力投资不仅关系到农村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增长,也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了保障其招投标公平透明,可以利用信息监管的模式,在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全程直播,让全民、电力全行业、用电大户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从而有效保证招投标的客观与公正。此外,在信息化技术支持下,招投标监管还可以对电力企业招投标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核查与比对,从而将依赖举报的被动监管逐渐向运用数据的主动监管转变,一旦发现数据异常或者其他可疑信息,相关主管单位就可以主动启动监管程序,上级主管单位也可以快速、精准地发现下级单位招投标中的异常情况,从而为主动监管创造条件[5]。

3.3.4 构建市场化管理的招投标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往往由相关行政机关主导,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对招投标进行全民参与、全民监管,从而扩大招投标体系的运行范围,实现招投标工作由行政化逐渐向市场化转变。

(1)构建新型诚信管理体系。通过信息化的深度应用,招投标工作将能够逐渐摆脱传统的资格评审限制,探索建立综合性诚信评估模式,使招投标参与者的诚信指数得到事前和事后的全面评价,从而为全面、高效监管提供便利。一方面,要建立“中标后评估”的诚信评价模式,对中标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地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另一方面,要建立事前评估模式,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履历进行综合评估,以免不合格的主体参与到投标当中。

(2)建立围标、串标数据分析体系。在招投标工作中,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对于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合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双方都极为不利,但由于传统招投标信息相对闭塞,难以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特别是专项数据分析体系的构建,可以结合投标方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识别其是否曾经参与过围标、串标等非法活动,或者是否具备围标、串标者的典型性,从而做好招投标的事前管理与预判识别,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运行[6]。

(3)探索招投标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当前,数据和流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数据和信息的一方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中往往更具优势,因此,信息化建设为招投标工作的转型升级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和途径。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招投标工作将由面向市场所有主体的普及性活动逐渐转变为为不同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定向性活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助力招投标工作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根本改变。因此,招投标工作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持续推进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在市场各方主体乃至全民的共同努力下,不断拓宽信息资源的深层价值,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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