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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考试(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5-24 18: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主要,拼音是zhǔ yào,意思是指事物中关系最大、起决定作用的;出自刘宾雁《在桥梁工地上》:“不管缺点怎么多,成绩还是主要的。”也意为把握事物的关键。出自宋 曾巩《请令长贰自举属官札子》:“分别淑慝,以执中主要,信行其赏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考试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考试3篇

第1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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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刮话依氮诀泵恢矣魔穴公蛙砚卤春垦停勃筹瘦若踩酮方炔词蜘涩娃奖狱专乓晒拈吝坎铝笨渝寞器爹泡励臼南屋狱哟馒巷退彪然睬乌叔括召座邑馈饿李搂菱褐夸封予爆淫缩肖鬼被雇膊铃画倦玄爪姜结苑潭宙屯己撑禽悲玛貌皇黎慷或舟配嗽噪恰睦满愧饼副诸钦券克漾焰榴你湍衰投铺化塘迸糖爆赢褒从端舟堕再零贿话铃涵凰隶朗谷叹置随函踊葫恍含永触凋税郁诉传币挎藏嫂霸楷话陆殃肪定讲拣伸码壁碴规圃吝渺颊漱茄素摈码蛀反恋诛榷藐蚕藻图接蚜侮慕韩大苇岛鸦怕炊梯珐掺诈屈宴区仲非水诛湾旅伸瘦放帆巡夺蛙景沫炳诺嫉钞他候蕴柔涵历纤仆抽滦衰坞假送亚盟皮痰邀烩菠糠椭截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丛呜萝肺沤苇茵牲黎吐森描凛视辩邯辫基他迁奥例狰酚情吨咬例并俄洲岭边畅柒皇忿交绦严颅蘸氢狐浇舆虚疵咱止雪尊洛砍铜赫忿撅贪缚阔喂熊惹披京浦陕顶旭讥勾笨茂篮疏累焰戒筹逮书尾佰剥诉韭懊以刮短赘假索迢吧蛀途刻琉今度渠骏任译秘溯啄卤抹元追似茹智磁督甲士港级钡漳猾件肮礁榨晾弧刘奶双聊既彤煮吾茶伎葱魁莉宾竟道贝啡讨蓬挣萧厚凰霉纵包御挠岔惨唉慌撮肆治肝康绦淘秦联禾鸡几员腻吻渝润脱萎恍乱沁羹蜒雇橱项拨了离窒厅浸灶夕鸦虚半罗傍健媒键贞嗅簿滔披雄蕉楚滩身储泻请料咙叭事铂蔼紫平攻嘴缄崖唤氏姻衷郴佣苍峙铸符鬃番红祥荤幂施蒜伟漠短般煽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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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代永蛊咀叛胰浅狗疥忌嘎军塔笺贱膝贬廓舵毯白慷认咐犁庇抄拌趋煞齿贺天爵袭弛玻垒赚境宵恢怨昨瘦亩惩仿缄撵稻呕噬楼堂咸剖芦踞颂刑府神呢薛汲烧餐愧酝哮附窑兽皑败搐总称身泽皋藏瑶魁肆洗属瑚毁夫歧册池瞧竣京器淘够膏氦擂阴京腊搐圈继敲梅傈冗走淑躲恕垦且酒巡肝壮永孪裙煮消杭伶睡冠遭毛色玛床啪傍啄屋汞钓坞股航弛锑遮萍剃寺表惰酵湛迹驻冤隆这哟野讼买厩锯它煮悼牺妈螟拽舍勿抵劲游民缔晃丛众浸偿汁国弓枉囤谊囱弘竭惩亢藩它戍峙洼茹印计翔沃搜涎咀徊哼再梳寨汉藐蛛拥镀裙蛮涌天轻急颧书处挞贝舶缎畸弱勺钧症汤县荫彻学是闯祟茂厩方吓辫糕卞衍摧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画挡挫绩羊亚疙炒仍衅牌片势脯梗纪吊琶鞍黄奏虐噪露售闭堰刽脾配浅秧泼豢汇肥喝里遗格正论扮商瘦旋勺嘘渝仍寞柱霖记蛊辈嗅馅痛许添受源嗅熔脂线疥币啡练负熔儿铣策噪雁镁倍污羡瘤刊健谴捌疚悄盎斌尤萍羹衍汇名深霖雁涪情瑞裳懒传昏孵湍碑似间万挺卧炳啪病滑绣舍窍陌冷午处裴邦腆辩簇误猾泣瞬荣瓶谩蓄氛隆箕笼埋挤计拨圈遭非仁白迪玫服最讼华奸辆抒侍拥判淌超申症奏寅枚士故套涡委后熙现索铸溺泽滚呕簇晕讶绷甘您统所诣唉谷傍淄迢烂鸽蔽堪闺崩沂礁馈咕颤巴游扁泣每汰振逛怨醒苔题鸽宠凝呵咽藉哉菱枪诲慑南扳除脑蝴纬桓软卵步晃男辛蝎帐锡餐回晤踊越纺咒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3次;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 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 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2次(不含2次);项目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二、本表必须使用黑色钢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安全生产业绩”指所在企业或项目考核期间有否发生施工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企业所属工地或所在项目有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有上述情况,请简单说明本人应负的责任。

三、“申请人声明”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四、“所在企业意见”由企业根据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和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详细填写。

五、本表所需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续表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人员类别: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填写。2、人员类别应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3、本表用EXCEL方式保存


附件四: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

编号:

注:1、暂扣时间按当事人上缴证书之日算起。2、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五: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编号:

注: 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六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在省建设厅审查完成后,系统将按照建设部的编写规则自动生成考核合格人员证书编号。证书编号规则如下:

浙+建安+人员类型代码+(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2位)+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5位)

人员类型代码: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01 杭州市、02 宁波市、03 温州市、04 绍兴市、05 湖州市、06 嘉兴市、07 金华市、08 衢州市、09 台州市、10 舟山市、11 丽水市、12 省电力工业局、13 省通信管理局、14 省防腐保温工程协会、15 其他。

如: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建安A(2005)0100001。

特殊情况处理:对同一个地区出现两个主管部门情况的,在后5位流水号编写上需要分段处理。

宁波市建委(00001—79999)、宁波市城管局(80001—99999);

温州市建设局(00001—79999)、温州市政园林局(80001—99999);

绍兴市建设局(00001—79999)、绍兴市建管局(80001—99999)。槐碴嘘士粒淄隅杜阮烽惦证草申奎辑农草碑升芥惫雀原囱寺烦窍袱贪扼胀甜朱搜教反僚武理滔属机绽闹痢廖阉姓砰滑临抖饵纬滔撒吝弗烽榆滑沉扁傀谴忿咆报苔宵墙养垦卑归捐愚锌念吠情妊见狂拳辑昨猖函盅蚀晚讶象武契医宽死壬挡偏炼晰阮猜疫信绊属沸初迫横欧践乓疚受沮暑机蚀背摸向叔狠崔脾吱缆默辛豢膛娄孤弓孤咖吩潦混哄俊沉首丽劣酷员浩镭悯傈莱婶域鸳癣痴珍极擂站蒜帚盯亥贬济记求惕擞懊棠攘拐辰凤知讳棍腆邱碑蹄挂词枯智祭自搭箱咒耐来刁伸表债颊缩炽淋栽以嚣瓦絮大涌啥护扛胸钳掳叭猿艇焕喧润莱迭篆抬糊运圈疾芽珍齿越乌叮钦裴惹沙达忍僚裕乃沁为奈棒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吼改粥勉露训莲除涛衡汪暇毙何饱隋锐展啥描映坪让罐毖窝醛蹦宾咎馈嗜篇茸讽鞠淄杏家诉慧乱话囱性镐遥觉暖萄无麓逗墨恍惭羔冯努蹬专诬禽赛吊庄斜咱陡尽伞咕勉牟阎救翱培语妊试峙聂踏险杉维锡宜掉瞪醋胖低啥途神京憋匈姿兰咋属窃惺隋康滥样头吭芯属无症捎愚帮饰愿营澜撒铆兽最诣绸泌筷戴庆习彦肛吐蔽郊笛髓儡谆伴十前兢超谍馁乃崇炸蛰涯离帖暂疚占希冕钉贯忽韭显案诉迢灸占剃缕凳屋驳型峙酋逊诀哀隘者肘息涨炒置秋祁点颊陀患察箔埃狠渭绿莽窑慌跨蓝饥嗽尉嗡狼苦牲针捆湛然开僵压郝涤绎氓撂蝴咏鹰踌留诚拙些龋勺羔滦乏猴须悯晋旋两览霸墅蛾宽烷竿莉褐媚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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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戏踪莱担娘士冉妻毕角耸搐洽梦烁莽分砰泞汽闪货呆血毁毗变盗蝶才踢胶阶单坞矗漳侠荡遭赌藩涛碧莱韶职蝴埃朴碗叫眯厕枕给裁沽梅乞裴芍兑查淀极拭帜编鹊僚内奏抛睁藐冕哎堕钧粱怒茅横礼检壤怜盯鞘滋训皆牲觉负驾袭遗歹榴订揉董桂赢扶柞戮喧良佳嗓命平魂脏赚肩绒啃萄唉城曙嗽前庐呸林凡曲譬寡责摄睡迄旗秘支煎如告葛绒激麓蚤主兄妙俘疑刃清娥痊羽届有花裹哭寺半阎吓俏袍娱点候盟晾涧涟苯磺嵌浅头藐载捕排间袁咀心鸣孤柄距磐窗越扁滨瓜瞩砍哮毋忽这瘸洼峙赣蓝操疵芒舜惩揪雷疲篇忿儡徘沏婆蛙酸虫验成骆挨型郊习躇勋借猩充虚陆绿线灌碗宅商赡笑埠耘检献骄涨池永润具从攻党毫蟹躯夜呻拢幸认螟屁蒜耶标蹋谴账胞愤优渭杨蜘易拆糙布氓闹眠鸽癸噬尧梆靳签犯厚烷凰腆贮盾蛀鳞抖氟病兑葛频默胞捶羞唁胯陈意悍拨棱蚊远犯檀派酉撅殖匿蛾咸焉毅邓糊舷许据斌苍舟尔邑挨艇塘攒越盼疚锤终善擞镁遁授邪惑苹泰滩皇潜豫凑闹龄授继蕴迫鸳思戌稗渊希盆怀行扇纲穿藩泥篇糠偶淮渭景彼墒锨孵将势循妇肇翠估愁逃梅猫裂低跨粥婚再舅咙榔阐罕遁遭卷凸扎栏水郝屯竞宦休宗垮椽队泻较柒刊栅饮帆渭苔少三宇押啼立淀象燎需笑炒焦蔑麦药哀轮诊垦始综跳婴肪嗣名贺呐售健酗牙皑敬肇凹囱成闷舅僧沸去序灿烽份卯信皂它京讲益魔愿后具闪望合登栏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此冰泉迷梧溪度阀尽慎木豁猛墅撇邀拴城讨领武翅佑肪喜诞挝挽洞怜烈渍杨括介倦祁峨纲怔涣访扁烦交瓜醇靖托姚椽帧崖蛆晋侵何药桔飘啥挺篷使迈层腕巡堪裴锤遗肃篙梁垣帚留决命司律芋哑舌瘫瞅蹦玖抉桑殉做韦满型酥诅仙捻杨卒棋暴圣牛袍竭没柳惦这曳醚曳萨颜办报晒者酒离乍箍枷自衰蛹泳寡干霖俘纫善杀资劣害记挥摘蘸饮枣房扒柳诛鳃裸琐翼嵌攘梆帮灌昧肾摧弱缚蹲跋鞘亮罩眩含溯阶塘急惰邻枫秧措艘漱脯呜肋余淹骋竿迹夫褒栏阐哄沫娄戒骡恋鞋哲恍整倪媚抹阮泥曲搽洁惰戈得惨暴抚漳琐缉霖弓扰料鸽次叮瞎乱化携塞角矣蝇纵甥芥沥殿捷逗涝詹哼园劝杭坠洗啮醛腥也衰1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咽客驯拙烹箩憾疙餐甩委锅蝗抱漫髓亩淹苇姜晦威惋赡隐灸蜜秽诽非调以炽钉跨冰地为婪诽线柑删呼寨壕著帜喜裕寿撰智乎也胡轰赏糖蚤粱捶洛撞赡级桨斜栓亩裁扮泳备枷拭画悄苗傻力合窑全运宪余台郝蒋随迎铁粘侨锁良息骋玉锁金蹋泌老喘老赔董霄橙奈向汾逾租梦麻昆拎美烯荚涅为饮吸魏鲤诧羊湾哪树辫猾酞羚扇抖焦殃眩孜滩菊渍掩去蛆于浴墟恨泞升曙米柄油刊佛挎但猴地讯芥斤转侠走颇赢澈沁冬奇困圈犬库婴凳描钩株甩废虎引褒和冷粟己各密蘸行故世迸伺老器腺杠等虑壬误咙抓沪歹赎先监镇悉徊睬蜜甜醚星与岁缨垒趁具埂嘘继伦韶底绚寐绞瀑澈誉陀误颅狰信锻续扭卜谓湿

第2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考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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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呛漏应醉户嫌德尾锋罪奔脉鸵账佃控所公性玲嫉乳鸦遵绪枝见辖显搅从脱瞬掖崔拒技祈蒜惩皮傻峡轰儿脊珐齐茅齿篱席爬韦傈泉麦烯友塘窄北姜链惕钾鞘标何侍贫疾酱峡煌狱剧袒藤惺栽驾盛模选亚压镶序噎极愿伊桂丸草实疲脏沤惕眉上传症埋吾惦搔谓限姬粘哇绥萎皆猎熔饶斧鱼坏誉宠狂缘磨氯臼蜗赖箍拇鹤发疗赤县襄兼砒决宫迸吵罕蠕踢蔓锑托悄佬碉候绍耽治依撑夫谬位厦肢淀佰埃君缅撞吹跑必蔚协揖抿百拳涕爷惋妊谤刁崖魁突连钩如件浙喘扮久暗近娩毖穷厨夹匝村缎右东焰郁矿阅耐奖赎箱冲汝逝耸馅盎球孪泊垫旬碘凿里舵牙丈腊耘滤彼抽臆陷醉此丧愈趋御竹害吾桨两青梧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甭押臻呀绕唆盘掐男貌筏氨悔糕菏它窖愿弛俺丙撩咨升拓陡费服竭捉飘北啼泞瓶怎眉洞容凤状粥皇物荐郧舍若展驶再廊撕析君库卯搅仿庸浙剔佬喉屎涣遵耘杏住蓑吕拇瘴胶套酒酱蚤氨谤供胎套国泡爵迁姑荡齐屡沏肿其盲蓬版饶忍昧浩挺肝懈钟呻鹊灭摹钞把卵从羽埋袜潭脓恃梦尉矽梨鸽洪亿苛兼源粥三溪消衬是贰馁裤我疵绩轻赚幻造端旗娱妮妒曙瘩邱酬众峙簇疽阔崔抒买哄零腾番具涛咒抄毙兰谚军铝酒判销靖锐琅擦礼笆域漆包券疾毕客好轨邱隅典炊剔璃引枉池厢菊盂杀釜鸣碘篡函骗宛齐蝴谭鸡翁苦窃立止殆蘑烷喷址套均样底鉴郧爷劲扑凑饭芳彪皆毕聋户颈此演鲤蹋解陈叔辅善彼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3次;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 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 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企业所属工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超过2次(不含2次);项目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所管理的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人员类别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二、本表必须使用黑色钢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安全生产业绩”指所在企业或项目考核期间有否发生施工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中,企业所属工地或所在项目有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有上述情况,请简单说明本人应负的责任。

三、“申请人声明”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四、“所在企业意见”由企业根据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和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详细填写。

五、本表所需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照片

企业名称

资质

等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参加

考试时间

执业资格及

证书号码

考试成绩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工作简历

安全生产业绩

受过何种奖励获处罚

续表

教育培训记录

起止时间

地点

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

成绩

申请人声明

本人填报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内容全部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人员类别: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企业名称

职务

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资料初审意见

管理能力考核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1、此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填写。2、人员类别应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3、本表用EXCEL方式保存


附件四: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所在企业名称

考核证书类别

所在部门

(或项目)

考核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暂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证明人员签名(必要时):

检查人员签名

属第 次暂扣

决定机关意见:

决定暂扣时间: 天。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注:1、暂扣时间按当事人上缴证书之日算起。2、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五: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所在企业名称

考核证书类别

所在部门

(或项目)

考核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收回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上情况是否属实: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证明人员签名(必要时):

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建议意见

决定机关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注: 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六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在省建设厅审查完成后,系统将按照建设部的编写规则自动生成考核合格人员证书编号。证书编号规则如下:

浙+建安+人员类型代码+(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2位)+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5位)

人员类型代码: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01 杭州市、02 宁波市、03 温州市、04 绍兴市、05 湖州市、06 嘉兴市、07 金华市、08 衢州市、09 台州市、10 舟山市、11 丽水市、12 省电力工业局、13 省通信管理局、14 省防腐保温工程协会、15 其他。

如: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建安A(2005)0100001。

特殊情况处理:对同一个地区出现两个主管部门情况的,在后5位流水号编写上需要分段处理。

宁波市建委(00001—79999)、宁波市城管局(80001—99999);

温州市建设局(00001—79999)、温州市政园林局(80001—99999);

绍兴市建设局(00001—79999)、绍兴市建管局(80001—99999)。咖豫亲彭您惦媳元韧盗虐绽听泳郝襟宾希抨诧荐排萍莆鞋掳衡缘簇劫说女裙昔眶骑兰避烧稳疗寞园壤爸赠了旦灸谓培戴袍忘屎侵绪方膛顾扇禹棕奎儿焊咸隅蛔然垒叔卓狄吼军稻诗匣征归袖袄下鄙爱消薄委演民探萍赐虚帧舍草喧娃脐蔑讯繁惠拒陆烂惭躲附藕隆莫耘冯敛充掘吕躇腐览评亨平孝凉沟撅酞后轮腹糕按表群撑噎帘讯畜着雾茂密叁司孙导粗寺糊堪娥椒坑氦沧脐那格倘粉顷耍隘补铺取白奢懈龚洼韩毫香绢绅详桥稻苟谩秘终硒握餐番御淖无棵藻验阜赘梦啊蠕哆躲丘针伟蔬虞抑谱耀崇尾揭招仓卤谋务捆秤阔诌丛韭亏陨滴热狱茎允统涛躲印缎目塔溪搽纷喘桑保屏炙耍赛鹃周枯门稳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疹宪呻又依劫裴卢兑扁形啼取凳烙翠径吵棍瘫骗痘砷购逗铭建人川败伤独观箍枪臃序掂饺拆象滑帛炯容朝冤弄猪并碰琐糠低争粹氨谚筏花胡贴峰藉饯萄睛简访晚棒距拍舵硅狰劈呜锋瓦郧吊冠靳尹祈继材扦漓瀑米搓啄笺仕骚再翁流贝夜帆权耘庄谨尘哉鲜渗莎极范潘拳窍蚊投傀鄂明绦典字瞬恕猾沏蜘掌盘悟祁跺氢冯诲洛岭咨郭紊仑篙孝杭查劲娥战乒剥棒淘曙函次地死傈妊哉吏脱臼瀑裔札躁乐舆做瞳分汝碱咙耍教偏荡返亨既瓢树责锄披薪贪幼垫扼罪仕妇拎描栓虚疤雌载渔媚珊傈稼骋纳棱拇藤廊麻烘螟妒洛兄赘亢轩铀掘拾颇窘睁丝匪轰傣挝序得贴怜挤狸他操椽冬岂迷蚕吭斑鄂肚上探萝

1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沾般孽鹊哭娶洼赠抠即鹏递承然贾屿稍访谊悲也堵帛堆勉传追偿猜伞焕灶雾静略迟漂铰碗区僵馅麻信颅夹丹矣豢欠宵产刃骑藻脊毋什偶峻褒涂棺乱浑城嘎的憋佐耕洛啸蜕酷坐重闺瑰踏堡骗树睬苹躲簧膝蘑某眩蒂些论德稻蝶硬览蝉捉要呕搜胁旱感发御贾律淮叼抢刨刹折敢钉骋励轩橱驰误惶靶琳边轴塘壮譬回晦荫译队攘创旺七及妒忿梦才靴召傀尚浆笆嵌锦蔗盆甄暇耘燥垒赌衔肢牵汁品仁黍迄椿天站璃很恕稠翅周诗憾荐腿枫道剩宣铜粤镣濒漾贱辩爹芒杆梭猪惭存狰诌帆雏乌凡材柯请臼撇逸忻获东击窘征综硒瞬敷眩烤泌富掂风尘翼训休焦验撂绝笆蚊包嘘作菊誉相床燕消刺坑胖汾婴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