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监狱法治建设总结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监狱法治建设总结5篇
第一篇: 监狱法治建设总结
监狱法制建设论文
监狱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维护我国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原则,才能有效体现法律的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因此监狱法制建设的推进势在必行,同时也是响应我国“十八大”法制建设重要思想的一大举措。但由于我国对于监狱法制建设仍处于一个不断探索前进的阶段,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监狱法制建设推进中的人文要素问题;监狱法制建设推进中的法制运行机制;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保障性实施要素还有待解决。本文将这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制建设推进权利监督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对我国法治的衡量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因此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狱“三化”建设的首位。本文将就监狱法制建设作个浅析。
一、监狱法制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确认并载入宪法的。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监,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与稳定化。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监,把监狱工作每个环节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一方面,从法律上保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可使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依法治监、依法办事,更正确、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再一方面,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是党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监狱机关依法执行、依法行政,实际上体现了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
(二)反映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能正确地反映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此同时,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的措施和行动,都会影响到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而依法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是国家和人民对监狱机关的基本要求。作为刑法最终的执行机构,依法治监,加强法制化对监狱工作的发展具有必然性。
(三)有利于我国刑律的完善及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理性化、人道化和法治化是行刑制度总的发展确实,监狱立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必须面向未来,与时俱进,而法制化的推进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刑律的不断完善,实现全面依法治监,增进监狱刑罚工作的合法性、透明性、公正性、文明性及有效性,促进政法履职的公正、严明、廉洁、高效。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国家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跃然成为世界的焦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必然离不开我国监狱法制化的推行。
二、监狱法制建设的原则
原则,是人们言论和行动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具有指导性和方针性。在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决遵循“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等共同性的准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法律至上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
公众对法律最高权威的认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至上,就是要维护宪法在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实行依法治监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遵循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法律要求,提高改造质量。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走自己的路,又要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的监狱法制经验。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而公开、公平执法,则是达到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由于监狱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行政执法权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象又是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因此,在推进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更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都源于法律的规定。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和义务。监狱实行法制化,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之间,各自都拥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人文要素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监狱法制化的执行在于人,而人的全方面素质及能力是法制化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所以创建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监狱警察队伍,是监狱法制化建设推进的基本要素。
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普遍存在三大方面问题:(一)监狱人民警察法律知识水平不高;(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效能不强;(三)部分警察政治觉悟较差,影响队伍建设。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监狱人民警察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依法治监,最根本的前提是知法懂法,才能依法开展监狱的各项工作。而当前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具有法律专业科班出身背景的不到半数,普遍警察法律专业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此前提下作为刑罚执行最直接的执行者,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及规范性着实有些差强人意。少部分警察的执法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根本职责。与此同时,法律培训机制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普法率。
(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效能不强
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效能不强,首先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未能提升到潜意识层面,导致了执法的弱化,法制观念的淡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能的提高;其次监督机制不完善,惩治不力;监督内容不切合基层工作实际,导致监督只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影响监督力度;监督透明度不足,致使监督的实施大打折扣;个别警察不配合监督,不利于监督开展。最后,监狱警察配备不合理,警力不足,影响执法力度。
(三)部分人民警察政治觉悟较差,影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剧,一定程度上动摇部分人民警察的世界观,价值观,腐蚀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片面追求物质化,推崇享乐主义,致使工作消极怠慢,工作责任心不强,怕苦怕累怕吃亏,本我意识占主导地位。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利于警察队伍的建设,不利监狱工作的开展,更不利监狱法制建设的推进。
为了有效地推进监狱法制建设,必须全面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文要素。第一:必须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的法律人才结构调整。完善法律培训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课程,增强法律知识宣传,强化执法意识,不断提高警察的责任心。第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树立公正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灵活性,确保执法高效;深入基层调查,以备制定切实合理监督条例,提高监督透明度,引入社会公众的多方位监督,有针对性的引入高素质高水准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充实基础一线的警察警力。第三:结合监狱工作的实质,制定合理公正的绩效机制,强化争先争优意识,调整警察工作积极性,创造优胜劣汰竞争氛围,并将德才放在衡量首位,结合警察能力及工作业绩,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法制运行机制
法制的实施,需要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障。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法律体系,是推进监狱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完善法制的建设首先应从罪犯权利与义务出发配套制度相应的>规章制度;其次从监管改造实际实施出发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警察工作章程;最后应该配套制定狱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章程,以备社会监督。
(一)以人为本,推进制定罪犯权利与义务规章制定
罪犯因触犯我国刑法,而受到剥夺自由权的刑事处罚,但其作为我国的公民仍具有除了自由权以外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照我国律法执行剥夺自由权的工作,而罪犯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监狱有义务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害。监狱作为法律的执行机构,推进监狱法制建设,依法治监,最为根本的应该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是提高监管改造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
监狱,首先应从完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出发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例如:通信权,申述、控告、检举揭发的权,亲情会见,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制度的制定要细化具体化,尽量避免出现纰漏,以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执法公正。其次,监狱警察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依照相应的制定,以确保维护罪犯未被剥夺以外的合法权利。最后,应做好罪犯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有效保证罪犯受教育权,积极推进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深入推进恢复性行刑,以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确保再犯罪率的降低。
(二)依法治警,制定合理性实效性警察工作章程
监狱人民警察行使权力,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或转让职权,因为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如果放弃、转让法律赋予的权力就意味着失职。所以以法治警势在必行,摆正监狱执法工作者的正当权利,以维护法律的严明。在中国人情浓厚的国度,何以能从根本上实现法理的坚定性呢?笔者认为从制度上约束,以明确的章程执行,依法执法,依法治警,依法办事,实现人情以外的公平公正。监狱基层一线是监狱执法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具体体现,所以在制度相应的章程之前,应该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基层民警的心声,了解基层工作的实际状况作为制定制度章程的前提条件,这样才能有效确保警察工作章程的合理性,以及有利于基层一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接受监督,狱务公开实现执法透明
依法狱务公开是指监狱为了准确执行刑罚,将罪犯权利与义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劳动保护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纪律等内容,向社会、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让全社会了解和监督。实现狱务公开有利于针对滥用权力、暗箱操作、执法不严、执法不当等不合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实施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腐败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狱内秩序,确保监管改造的安全稳定。
因此制定狱务公开的具体章程,有利于保障狱务公开依法实时开展,公开内容真实性。杜绝执行随意性,不连贯性。同时制定狱务公开章程应该注意制定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确保制度落实的刚性执行性。
五、监狱法制建设推进的保障性实施要素
监狱法制建设的推进离不开监狱的设施建设(包括硬件与软件方面)。第一,监狱法制化推进必须在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进行,所以必须加大监狱建设投入,改善监狱监管的物质设施和技术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安全隐患,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并实现监狱设置、布局、规模、建筑、安防设备和信息化设备的科学合理化,有效解决监管管理的人治化、粗放化的滞后局面。第二,为了加速向法治社会迈进,迎接社会各界全方位的监督及时代的挑战,必须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养和执法水平,且应积极的采用先进的科技、设施服务用于监狱工作的实践。同时提升警察队伍全方面素质,例如:法律素养、科技水平等,及现代化的监管改造手段的应用与推广都需要在监狱系统内部做专业化的培训。第三,纯化监狱职能,明确监狱改革方向,不断推进深化依法治监。与此同时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其他部门以及国外有益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运用。防止避免不问国情、狱情、简单移植设置套用其他部门或国外监狱的成果,杜绝不问效果、只图形式、摆花架子的做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实事,求实效。
参考文献:
1、严新堂、牛汉珍、苗时葵著《论邓小平法制思想与我国、监狱法制建设》《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3月
2、陈雨亭、李其平、李永清、龙屏风、刘哲明著《以人为本依法治监—谈我国监狱法治化建设》
3、贾成著《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有关问题的探讨》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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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狱法治建设总结
第七章 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 A.劳教所 B.劳改所 C.司法局 D.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
(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 ,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 B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P99上海育路教育网
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 BnjC上海育路教育网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njC上海育路教育网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njC上海育路教育网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 )A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C.罪犯奖励审批表 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 CnjC上海育路教育网
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njC上海育路教育网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监狱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包括重大的漏判罪行)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 )A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⑷.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 】C
A.起诉书 B.公诉意见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 D.抗诉书
⑶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 )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罪犯( ) C
A.认真遵守监规 B.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C.具有特殊情况 D.被判处有期徒刑
⑶.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 ) D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⑷.假释建议书中的当事人称为( )C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罪 犯 D.犯人
3.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 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 死亡通知书,等等。
4.其他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三)按文书的体裁可以分为
1.笔录类文书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2.填充类文书
监狱使用文书和各表格类、通知类、清单类文书均属填充型文书。
3.报告类文书
如狱内立案报告、狱内结案报告等。
第二节 罪犯收监文书
罪犯收监文书是指监狱在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入监狱内并开始执行刑罚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监狱对罪犯收监,要经过法律文件审查、罪犯身体检查、罪犯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入监登记、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这个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入监登记表、罪犯物品保管收据、罪犯入监通知书、不予收监决定书、暂不收监决定书等。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的概念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监狱将决定收监的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制作的表格。
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文件检验和身体检查认为符合收监范围和收监条件的,则作出依法收监的决定。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收监过程中制作的重要的大型表格式文书;是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手续必须把各个栏目审清、填准。
(二)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内容
罪犯入监登记表的主要栏目有以下几种:
1.单位、编号和人监时间
在文书名称的左下方填写单位:“××监狱”,在文书名称的下方填写编号;在文书名称的右下方填写“入监时间:×年×月×日”。
2.罪犯个人情况
依次填写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原政治面貌、有何特长、身份证号、口音、籍贯(国籍)、原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期、判决书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刑期起止日期、附加刑、曾受何种惩处、本人简历、主要犯罪事实等。
3.罪犯的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
填写项目包括罪犯与关系人的关系、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住址、电话等。填写要求准确、详细、方便查找.以便为监狱确定罪犯真实身份、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制定追捕方案等项工作提供帮助。
4.同案犯
需要填写的项目有:同案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捕前职业、罪名、刑期和家庭住址等。如没有同案犯的应填”无“或空白。
(三)注意事项
l.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问罪犯后,方可填见。
2.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罪犯编号”按照《狱政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的编号方法确定。
3.填写“主要犯罪事实”一桂,应以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案情复杂,内容篇幅较长的,应予以精炼,概括填写。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二、罪犯入监通知书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家属,入监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罪犯入监通知书分三联:一是正本,二是存根,三是回执。
正本主要项目有:
标题“罪犯入监通知书”、发文字号、称谓、正文、监狱的详细地址、探监时的乘车路线、与罪犯的通信信箱、邮政编码和咨询电话等,最后由关押机关签章。
正文的表述方“×××(罪犯姓名)因……(罪名)罪,经人民法院判处……(处刑情况),于××××年×月×日送……(服刑处所)服刑。”
罪犯入监通知书的回执联应与正本一起寄送罪犯家属,罪犯家属在接到罪犯入监通知后应签字或者盖章然后寄回监狱。
罪犯入监通知书的存根联由监狱留存。
第三节 建议减刑、假释文书
建议减刑、假释文书,是指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假释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监狱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假释,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这些材料有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这些材料应当齐全、完备。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概念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
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建议减刑,应分别依照刑法第78条、第79条、第81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
从条件上看,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属于授权性规范也称必要性条件,即在罪犯具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时,可以考虑对其减刑。罪犯最终能否减刑,还要受到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减刑比例等情况的制约。“应当减刑”,属于命令性规范也称充分性条件,只要罪犯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必须给予减刑,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程序上看,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叙述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
2.减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犯提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
(四)制作要点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制作,关键要写好事实依据。为了突出文书的主要观点,使阅文者一目了然,在叙述方式上,以将“事实结论”前置,即先点明结论,后写“具体事实”,再予“综合论述”,这样的叙述清晰、明确
1.事实结论的写法。
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建议减刑的,根据对不同条件的罪犯,在减刑的法定期限、间隔和起始时间上的不同处理,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结论可分别写为: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时,可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2.具体事实的写法。这三部分内容是写作的重点,写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具体事实应与结论要前后呼应
具体事实是用来证明事实结论的。因此,两者之间必须前后呼应。如果结论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则要从它从所包含的内容,即认罪服法等四个方面叙述罪犯悔改的事实;如果结论是‘确有立功表现”,则要叙述其立功的具体情形。如果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则要写明悔改和立功两方面的情形。
(2)具体事实要用证明材料支持
建议书本身是表明监狱态度的,本身不是证据材料,建议书所有的情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支持。
3.综合论述的写法
综述是代表监狱机关对具体事实的作出定性和定量的综合性陈述,也可以认为是提请建议减刑的理由。这一部分要求语言精炼,概括性强。
(五)文书格式
(六)文书实例(一)
文书实例(二)
例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村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孙××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近期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并能够同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在2003年7月期间,在押犯吕××与许××打架,孙××主动上前制止,并及时向管教人员汇报。孙××能够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今年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考试中,孙××取得了平均86分的较好成绩。
孙××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而且不怕苦,不怕累,勇于承担劳动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担任施工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事宜。孙××先后向本监区新入监的罪犯李××、张××和赵××三人传授生产操作技能,起到了带头改造的作用。孙××还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为监狱节约资金1000余元。
孙××入狱初期对所犯罪行认识不足,认为自己的命不好,坏事都让自己赶上了。所以刚开始入监时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思想压力比较大,经常闷闷不乐,不言不语,与同监犯人也不交流,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不理不睬,表现沉闷。经监狱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孙××转变了认罪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自己罪孽深重,只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洗刷自己的罪恶,报答监狱干警对自己的挽救之恩”(摘自孙××的思想汇报)。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生养自己的父母,因些只有积极改造,今后才会有出路,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从此以后,孙××不再想以前不愉快的事,真正放下了思想包袱,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也能认真接受,改造表现比较积极稳定。
收受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文书编号为(2006)×监减字第56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的还有罪犯孙××的卷宗材料,共一卷32页。××监狱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罪犯孙××,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男。孙××自幼不爱学习,勉强上学到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游手好闲一年半后,百无聊赖便外出打工,在外打工又不想吃苦,于是又回到村里无所事事。后来在一次闲玩时,与人发生口角大动干戈,最终因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孙××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镇。19××年×月×日孙××被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的情况是:20××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8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执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1)首部(共9分)
①标题。应分两行居中书写两项内容:第一行写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监狱”;第二行写“提请减刑建议书”。(2分)
②编号。应写为“(2006)×监减字第56号”。编号中写出年度、×监、56号的即可得满分。(1分)
③罪犯的基本情况。应依顺序写明:罪犯孙××,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镇。(2分)因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2分)19××年×月×日孙××被送我监服刑改造。20××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8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执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2分)
(2)正文(共16分)
①事实依据。依次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a.应以“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作为开头语领起下文。(2分)
b.具体事实。依次写明罪犯入监初、入监后及近期表现的具体事实:罪犯孙××入监初对所犯罪行认识不足,认为量刑过重,思想压力大,经过监狱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该犯转变了认罪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自己罪孽深重,只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洗刷自己的罪恶,报答监狱干警对自己的挽救之恩”(摘自该犯的思想汇报)。由于真正放下了思想包袱,改造表现积极稳定。(3分)该犯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近期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该犯还能够同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在2003年7月期间,在押犯吕××与许××打架,该犯主动上前制止,并及时向管教人员汇报。(2分)
该犯能够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今年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考试中,该犯取得平均86分的较好成绩。(2分)该犯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而且不怕苦,不怕累,勇于承担劳动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担任施工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事宜。该犯先后向本监区新入监的罪犯李××、张××和赵××三人传授生产操作技能,起到了带头改造的作用。该犯还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为监狱节约资金1000余元。(2分)
②减刑理由。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a.依事论理和依法论理。要根据所述事实进行分析评论,即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进行综合评论。依据法律进行分析说理。(1分)
b.法律依据。根据文书统一格式规定书写。即写明:“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提请减刑的法律依据。(2分)c.建议事项。在法律依据后,紧接着写明建议事项,即“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2分)
(3)尾部(共5分)
①要求分两行写明“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称要顶格书写。(2分)
②在文书的右下方要注明制作文书的具体年月日并加盖××监狱公章。(2分)
③文书尾部左下方写明附项内容:附:罪犯孙××卷宗材料,共一卷32页。(1分)
二、提请假释建议书
(一)提请假释建议书的概念
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所谓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对罪犯假释。
假释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存海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
(二)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内容
提请假释建议书在结构上与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相同。只是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同,
(三)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制作要点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制作,关键是事实依据的写法。事实依据同样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实结论”、“具体事实”和“综合论述”。
假释建议书中的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
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是具有特殊情况(‘将殊情况”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国防科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的情况)
具体事实和综合论述的写法与提请减刑建议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第四节 监狱起诉意见书
一、监狱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监狱对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经监狱侦查终结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所制作的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适用于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所犯的新罪,以及发现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两种情形。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出检察院处理。”
《监狱法》第60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称送人民检察院。”
三、监狱起诉意见书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
2.文书编号
3.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原户籍所在地、原判情况、交付执行时间现关押地点。
(二)正文
1.正文结论
2.涉嫌犯罪事实
3.法律依据和起诉建议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2.文书制作机关(公章)、制作日期
3.附项
四、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 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 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 )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例题: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主要区别有: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2)文书适用的范田不问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uAR上海育路教育网
(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五、起诉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1.正文结论
即监狱认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名。表述为‘现经侦查,罪犯何人在服刑期间涉嫌何种犯罪。’它将主文结论前置再写具体事实的方法,使得起诉意见书的主旨醒目,便于阅文者把握中;已意思。正文结论是文书内容的核心。
2.涉嫌犯罪事实
在填写主文结论后,用“主要事实如下”转入对涉嫌犯罪事实的叙述。这一部分的基本要求是:
(l)直接叙述经过侦查证实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
(2)围绕“正文结论”组织材料。
(3)把握叙述犯罪事实的要素。
(4)叙述必须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进行。
(5)写犯罪事实必须采用记叙手法,起诉意见书一般采用顺叙方法。
3.法律依据和建议
具体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脚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特提请你院审查处理。”
六、文书格式
七、文书实例
第三篇: 监狱法治建设总结
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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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第四篇: 监狱法治建设总结
新时期如何做好监狱法制建设
张海如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狱都是国家维持国家次序的管理机器,也是维护法律执行到位的最终执法场地,这也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但是法律的尊严只是靠说说是不行的,得有一定的约束和公平公正的执行力才能让法律得到保障.
【总页数】1页(270)
【关键词】法制建设;推进;权利监督
【作者】张海如
【作者单位】江西省洪都监狱,江西 南昌 330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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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监狱法治建设总结
近年来国外监狱法规发展变化及对我国《监狱法》修改的思考借鉴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
【年(卷),期】2019(000)006
【总页数】7
自1994年我国《监狱法》颁布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国外在国际和国家层面均有不少监狱法规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文梳理了20多年来国外监狱法规和制度的发展变化概况,重点总结了国外监狱法规和制度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和动向,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监狱法》修改提出借鉴建议。
一、国外监狱法规和制度发展变化概况
(一)国际层面
一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修订。1955年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国际上关于监狱和囚犯权利保障的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颁布以来一直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最低限度囚犯关押标准,成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制定相关惩教法律、政策和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标准指南,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具有重要影响。联合国于2010年启动对规则的修订。2015年12月17日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修订并称为“《曼德拉规则》”①联合国大会决议70/175号。。此次修订,尽管框架结构变化不大,但内容大大丰富,条款数量由95条增加到122条,篇幅字数由1.1万增加到1.6万。新修订的《曼德拉规则》充分体现了60年来国际刑事司法及人权保护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反映出监狱管理和罪犯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
二是《欧洲监狱规则》的修订。《欧洲监狱规则》是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监狱实务的规范性文件。200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欧洲监狱规则》。与1997年旧版相比,虽然新版总条款数仅由100条增加到108条,但篇章结构发生较大调整,一些具体条款下的内容明显细化丰富,总的篇幅字数由1.2万增加到1.5万。新修订的《欧洲监狱规则》充分反映了欧洲各国在监狱管理领域的新的理念追求和实践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