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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書紀年》“同惠王子多父伐鄶克之”條繫年辨誤*

时间:2024-01-18 16:45:02 来源:网友投稿

汪 鈺

關鍵詞:《竹書紀年》;
二年同惠王子多父伐鄶克之;
清華簡《繫年》;
周平王二年;
鄭桓公

《水經·洧水注》卷二十二“又東過鄭縣東南,潧水從西北往來注之”下有酈道元注:

“《竹書紀年》:晋文侯二年,同惠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1)(北魏)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水經注疏》,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651頁。

該條材料爲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所收,列於《晋紀》;
同時亦見今本《竹書紀年》,附在幽王條下,但頗有異文。爲便於討論,現據黄永年校點版《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一書,謹録如下:

二年,同惠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2)(清)王國維撰,黄永年校點:《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6頁。

晋文侯同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是爲鄭桓公。(3)《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第99頁。

另外,《漢書·地理志》注引“臣瓚”所云一段,與之高度相關。正如李學勤所言:“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指出,臣瓚其人親校汲塚竹書,這裏所説應即根據《紀年》。”(4)李學勤:《由〈繫年〉第二章論鄭國初年史事》,《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期,第6頁。現亦録如下,以備探討:

幽王既敗,二年而滅鄶,四年而滅虢,居於鄭父之邱,是以爲鄭桓公。(5)(東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544頁。

《水經注》引《竹書紀年》“鄭桓公滅鄶居鄭條”乃鄭國初年史事的重要史料,歷來解者紛紜。清人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戴震所校聚珍本《水經注》、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張宗泰《竹書紀年校補》、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徐文靖《竹書紀年統箋》、朱右曾《汲塚紀年存真》、魏源《詩古微》。近人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人范祥雍《古本竹書紀年輯校訂補》,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陳夢家《六國紀年》等各有解説,其中絶大多數邵東方《竹書紀年研究論稿》已述之甚詳。今人林志純(筆名日知)《〈水經·洧水注〉引〈竹書紀年〉——一條千年來誤讀懸案》、邵東方《〈水經注〉引〈竹書紀年〉“同惠王子多父伐鄶克之”條考辨》專論此條材料,而沈長雲《鄭桓公未死幽王之難考》、邵炳軍《鄭武公滅檜年代補正》、蘇勇博士學位論文《周代鄭國史研究》、李學勤《由〈繫年〉第二章論鄭國初年史事》、馬楠《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與鄭國早期史事》、劉光《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所見鄭國初年史事研究》、子居《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甲本)解析》等諸多論著均因論題相關,對《竹書紀年》此條有所研討。

前人之述已不爲少,亦在諸多方面取得相當進展,頗有足取之處,但各家在文本校定、發生時間、事主認定等根本性問題上仍莫衷一是。而該條材料的繫年問題尤爲關鍵,直接關涉到鄭國伐滅虢、鄶從而東遷的時間節點、在位君主以及鄭桓公是否死於幽王之難等基本史實的認定,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此條《水經·洧水注》引時,“二年”以前有“晋文侯”三字,而今本《竹書紀年》則系爲周幽王二年,與之高度相關的《漢書·地理志》注引“臣瓚”説則繫在“幽王既敗二年”,可以説關於此條材料繫年問題的分歧自其原始出處就已經存在了。

今本《竹書紀年》的周幽王二年説,很早便已有學者提出質疑。清代中葉張宗泰《竹書紀年校補》與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皆據《水經注》條校改當時傳世的今本《竹書紀年》。而今本《竹書紀年》爲後世僞作,清人崔述、郝懿行、朱右曾、孫詒讓、王國維等已辯之甚詳,近年清華簡《繫年》的出土,更提供了有力的新證。李學勤在《從〈繫年〉看〈紀年〉》一文謂:“今本《紀年》則把古本這一段割裂,分列於幽王五年、八年、十一年和平王二十一年,顯然是不對的。其間還將‘伯盤’回改爲‘伯服’,尤爲不妥,足見其不可信。”(6)李學勤:《從〈繫年〉看〈紀年〉》,《光明日報》,2012年2月27日,第15版。今本《竹書紀年》將此條系於幽王二年當是做僞者爲了合於其以周紀年的體例所爲,其不可信,不待再言。朱右曾意識到今本《竹書紀年》可能爲僞書後,遂另起爐灶,廣搜古書,輯爲《汲冢紀年存真》,此條從《水經注》處輯得,仍從之系在晋文侯二年。後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在此條下所加案語言謂:“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爲在幽王既敗二年,以爲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7)《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第16頁。王氏雖稱“未知孰是”,其《古本竹書紀年輯校》却仍將此條系於《晋紀》下,且在《晋紀》起始時據《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加案語謂:“殤叔在位四年,其元年爲周宣王四十四年,其四年爲幽王元年,然則《竹書》以晋紀年,當自殤叔四年始。”(8)《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第16頁。由此觀之,則王氏似仍傾向晋文侯二年説,但却無法解釋爲何“親校《竹書》”的臣瓚會將此事系在幽王既敗二年。此外,該説仍有較爲嚴重的問題未能解决。

首先邵東方已據《水經注》引書之義例指出:“輯者未曾留意‘晋文侯二年’非謂直接所引文字,實爲表明紀年。”(9)邵東方:《竹書紀年研究論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76—277頁。即水經注“晋文侯”三字乃酈道元注文,并非竹書紀年原文,《竹書紀年》原文應從“二年”始,《水經注》、今本《竹書紀年》與《漢書》引臣瓚注所系的晋文侯二年、周幽王二年、幽王既敗二年均爲整理注釋者在原文“二年”基礎上依據自身判斷所加。其次,考諸《國語·鄭語》和《史記·鄭世家》,鄭桓公於幽王九年才依從史伯的建議,通過“寄帑與賄”的方式取得虢、鄶附近的部分土地,伐滅虢、鄶顯然只會在此之後,絶不會在此之前。正如李學勤所指出的,“晋文侯二年相當周幽王三年,是不可能有伐鄶之事的”(10)《由〈繫年〉第二章論鄭國初年史事》,第6頁。。

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則試圖調和两説,認爲:

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晋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爲“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輯校》列於晋文侯二年,現改列於十二年。(11)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修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71頁。

此説影響較大,林志純認爲:“近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1981)定之爲晋文侯十二年(周平王二年,前769),認爲《水經·洧水注》引文脱一‘十’字,這個問題可謂解决。”(12)日知:《〈水經·洧水注〉引〈竹書紀年〉——一條千年來誤讀懸案》,《古籍整理研究學刊》1989年第1期,第1頁。劉光亦谓:“我們認爲:方、王二先生的校勘很好地解决了《古本竹書紀年》與臣瓚説的矛盾,正確可從。”(13)劉光:《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所見鄭國初年史事研究》,《山西檔案》,2016年第6期,第32頁。

但細審之下,方詩銘、王修齡此説亦可商兑。其認定《水經·洧水注》引文脱字并無任何版本依據,僅是根據臣瓚説之孤證“理校”。包括據宋槧善本爲底本的《永樂大典》本、嘉靖十三年黄省曾刻本、萬曆吴琯刊本、朱謀瑋箋本等早期版本在内的現存各版本《水經注》與現存各版本《竹書紀年》均無作“十二”者,且清人全祖望所見今佚之趙一清手抄本《水經注》、洪頤煊所見今佚之《水經注》另一古本,此條均與今本不同,較今本少一“惠”字,但從未有作“十二年”者。

更爲重要的是,根據近年公布出版的清華簡《繫年》有關記載可證,遲至平王二十一年,古本《竹書紀年》仍以周紀年,而王國維“《竹書》以晋紀年,當自殤叔四年始”之説有誤。前人以爲《竹書紀年》自殤叔起以晋紀年多據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與《晋書·束皙傳》所言,現録如下:

其《紀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無諸國别也。唯特記晋國,起自殤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莊伯。(14)(清)阮元主編:《十三經注疏》,北京: 中華書局,1980年,第2187頁。

其《紀年》十三篇,記夏以來至周幽王爲犬戎所滅,以事接之,三家分晋,仍述魏事至安釐王之二十年,蓋魏國之史書,大略與《春秋》皆多相應。(15)(唐)房玄齡等:《晋書》,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1433頁。

此處杜預僅言“特記晋國”,并未明言以晋紀年。誠如朱鳳瀚所言:“惟《紀年》改以晋侯之年紀年,究竟始於何年,上引杜預説與《束皙傳》似并不明朗。”(16)朱鳳瀚:《清華簡〈繫年〉“周亡王九年”再議》,《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6年第4期,第182頁。而據清華簡《繫年》之記載與《竹書紀年》對勘,可説明遲至平王二十一年,《竹書紀年》仍用周紀年。《繫年》謂:

周幽王娶妻於西申,生平王。王又娶褒人之女,是褒姒,生伯盤。褒姒嬖於王,王與伯盤逐平王,平王走西申。幽王起師,圍平王於西申,申人弗畀,繒人乃降西戎,以攻幽王,幽王及伯盤乃滅,周乃亡。邦君諸正乃立幽王之弟餘臣於虢,是攜惠王。立廿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殺惠王於虢。(17)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上海: 中西書局,2011年,第138頁。

而《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所引《竹書紀年》恰也論及此事:

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盤以爲大子,與幽王俱死於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以本大子,故稱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餘臣於攜,周二王并立。二十一年,攜王爲晋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18)《十三經注疏》,第2114頁。

《竹書紀年》此處晋文公顯系晋文侯之誤。正如李學勤所説,清華簡《繫年》“就史事的輪廓來説,與《紀年》所述基本是一樣的,甚至有些語句都很相似”(19)《從〈繫年〉看〈紀年〉》,第15版。。两條材料所載爲同一事件,且皆爲二十一年事,正可相證。而據清華簡《繫年》,“依文意,應是説,攜惠王在位二十一年時,晋文侯仇在虢地殺了惠王”(20)《清華簡〈繫年〉“周亡王九年”再議》,第178頁。。攜惠王乃幽王死後所立,而此處二十一年則顯非晋文侯二十一年,乃是攜惠王在位第二十一年,亦即與之并立的周平王二十一年。不過李學勤謂“《紀年》的‘二十一’年,也應是攜王的在位年”(21)李學勤:《清華簡〈繫年〉及有關古史問題》,《文物》,2011年第3期,第71頁。,則似猶有未當。蓋清華簡《繫年》與《竹書紀年》二條材料所述事件雖同,而立場則明顯不同。清華簡《繫年》站在攜王立場,在“二王并立”的情况下,在提到攜王時,稱其謚號“惠王”,自然用當攜王紀年。而反觀《竹書紀年》,則站在平王立場,强調平王“以本大子”的正統性;
對攜王則不稱謚號,認爲其“以本非嫡”,其傾向於平王,以之爲正統,自當用平王紀年。李學勤本人也承認:“吟味《紀年》《繫年》這方面的差别,我感覺是反映出两書作者立場的差異。《紀年》是三晋之一魏國人所撰,於東遷以下用晋紀年,實即始於晋文侯。他將‘晋文侯定天子’,擁立平王,殺死攜王一事講得更有理據,是可以想象的。”(22)《從〈繫年〉看〈紀年〉》,第15版。雖然前文已述,《竹書紀年》以晋紀年未必始於文侯,但其以平王爲正統,是很明顯的。

明乎此,則知《竹書紀年》遲至平王二十一年仍用周紀年,而鄭公伐鄶之事遠在此前多年,自更應仍以周紀年,則所謂“二年”必不能爲晋文侯二年,亦必非晋文侯十二年之誤(雖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晋文侯十二年恰與正解平王二年爲同一年)。《竹書紀年》既以平王爲正統,自不會用攜王紀年,理論上説此處之“二年”只有可能爲幽王或平王二年。而據《國語》與《史記》,伐鄶之事,必在幽王九年之後,現録如下:

桓公爲司徒,甚得周衆與東土之人,問於史伯……乃東寄帑與賄,虢、鄶受之,十邑皆有寄地。幽王八年而桓公爲司徒,九年而王室始騷,十一年而斃。(23)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460—461頁。(《國語·鄭語》)

鄭桓公友者,周厲王少子而宣王庶弟也。宣王立二十二年,友初封於鄭。封三十三歲,百姓皆便愛之,幽王以爲司徒。和集周民,周民皆説,河雒之間,人便思之。爲司徒一歲,幽王以褒後故,王室治多邪,諸侯或畔之,於是桓公問太史伯……於是卒言王,東徙其民雒東,而虢、鄶果獻十邑,竟國之。二歲,犬戎殺幽王於驪山下,并殺桓公。(24)(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0年,第1757—1759頁。(《史記·鄭世家》)

誠如李學勤所言:“《鄭世家》這段話是有所本的,就是《國語》中的《鄭語》。”(25)《由〈繫年〉第二章論鄭國初年史事》,第6頁。據上述記載,鄭桓公於幽王九年看出“王室多故”,試圖在東方另辟領土,於是依從史伯的建議,通過“寄帑與賄”的方式取得虢、鄶附近的部分土地,始在東方獲取一塊前進基地。以常理度之,進一步伐滅虢、鄶顯然只會在此之後,絶不會在此之前。故幽王二年之説亦可排除,從而得出此條材料的“二年”必爲周平王二年,此結論正與前述《漢書·地理志》注引“臣瓚”所言之“幽王既敗二年”相合,應爲確論無疑。

此條材料的繫年,直接關涉到鄭國東遷的時間與過程、鄭武公卒年等問題。但即便確定此“二年”爲周平王二年,根據新面世的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等材料,仍不能確斷桓公是否死於幽王之難,同樣仍無法判定伐滅虢、鄶的到底爲桓公還是武公。

據上文所引《國語·鄭語》與《史記·鄭世家》所載,一般均認爲鄭桓公已在幽王之亂中去世,而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亦在幽王十一年欄處書鄭桓公“以幽王故,爲犬戎所殺”。而鄭國伐滅虢、鄶既在此後的周平王二年,則在位國君自當爲其子鄭武公。而正如馬楠所指出的“與此相應,《漢書·地理志》和唐固、韋昭《國語》注,皆以爲鄭武公始取虢、鄶”(26)馬楠:《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與鄭國早期史事》,《文物》,2016年第3期,第86頁。。至於材料最後“是曰桓公”四字,林志純则認爲:“以下的‘是曰桓公’不過是把臣瓚自己的話,‘桓公無封京兆之文’的‘桓公’,割裂出來,以續《紀年》,是誤讀。”(27)《〈水經·洧水注〉引〈竹書紀年〉——一條千年來誤讀懸案》,第3頁。此論指出“是曰桓公”四字并非《竹書紀年》原文,而是後人因誤讀而衍入,甚是。考慮到古書并無現代標點的實際情况以及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所指出的大量注文被誤作《竹書紀年》原文的實例,本就不能排除“是曰桓公”本非《竹書紀年》原文的可能。而最關鍵的是《水經·渭水注》中酈道元的一條按語,已將鄭桓公伐滅虢、鄶説定爲“薛瓚之單説”,正可補證此説,現録如下:

余按遷《史記》,考《春秋》《國語》《世本》,言周宣王二十二年封庶弟友於鄭;
又《春秋》《國語》并言桓公爲周司徒,以王室將亂,謀於史伯而寄帑與賄於虢、儈(鄶)之間。幽王霣(隕)於戲,鄭桓公死之。平王東遷,鄭武公輔王室,滅虢、儈而兼其土,故周桓公言於王曰:“我周之東遷,晋、鄭是依。”乃遷封於彼。《左傳》隱公十一年鄭伯(鄭莊公)謂公孫獲曰:“吾先君新邑於此,其能與許争乎。”是指新鄭爲言矣。然班固、應劭、鄭玄、皇甫謐、裴頠、王隱、闞骃及諸述作者,咸以西鄭爲友之始封,賢於薛瓚之單説也,無宜違正經而從逸録矣。(28)(北魏)酈道元注,陳橋驛注釋:《水經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66—267頁。

酈道元不以鄭桓公伐滅虢鄶之説爲《竹書紀年》之見,却認定其爲“薛瓚之單説”,則可知“是曰桓公”四字,實非《竹書紀年》原文,而爲薛瓚之説。酈氏既明乎此,也斷無另在《洧水注》中將其納入所引《竹書紀年》之理。由上述可知,此四字之誤讀與衍入,亦必在酈氏書成之後。而李學勤則另據清華簡《繫年》認爲“《繫年》第二章述周的東遷,也只講武公,然後相當細緻地説到武公之後的幾代,包括莊公、昭公以至厲公。可見在東遷過程中如有桓公伐鄶、虢建國的情事,是不可能遺漏的。看來《繫年》作者心目中的鄭國初年歷史,大體與《鄭語》《鄭世家》等類同”(29)《由〈繫年〉第二章論鄭國初年史事》,第6頁。。

然而,即便如此,鄭武公伐滅虢、鄶之説却仍不能被視爲定論。《韓非子·内儲説下》曾明言鄭桓公襲鄶:

鄭桓公將欲襲鄶,先問鄶之豪傑、良臣、辯智、果敢之士,盡與姓名,擇鄶之良田賂之,爲官爵之名而書之。因爲設壇場郭門之外而埋之,釁之以雞豭,若盟狀。鄶君以爲内難也,而盡殺其良臣。桓公襲鄶,遂取之。(30)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07頁。

薛瓚桓公滅鄶之説,或即本此。沈長雲在其《鄭桓公未死幽王之難考》中則認爲:“且周王室亡於幽王十一年乃人所盡知之史實,故《鄭語》‘十一年而斃當指周王室之斃,而非關鄭桓公之史實勿庸置疑矣。’司馬遷未遑深考麗致誤耳。”(31)沈長雲:《鄭桓公未死幽王之難考》,《上古史探研》,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68頁。平心而論,《韓非子》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史書,而衆所皆知,戰國諸子又常爲説理需要,篡改相關事實,其可信度,遠非《國語》《史記》可比。而沈長雲之説,亦不無牽强之處。且不論王室作爲一個整體,是否可與“斃”搭配,即便如其所述,“十一年而斃”指周王室而言,鄭桓公作爲厲王之少子,宣王之庶弟,幽王之叔父,時在鎬京王庭任司徒,又豈能被排除“王室”而外?但2016年新刊佈的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却又明言伐滅虢、鄶乃桓公在位時所爲。現録該篇與桓公有關部分如下:

昔吾先君桓公後出自周,以車七乘,徒卅人,鼓其腹心,奮其股肱,以協於庸偶,攝胄被甲,擭戈盾以造勛,戰於魚羅,吾乃獲函、訾,覆車襲介,克鄶,廟食如容社之處,亦吾先君力。(32)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第118—122頁。

此材料出於鄭國“子人氏”太伯之口。一般皆認爲,太伯乃鄭莊公之孫,鄭厲公之母弟,亦即鄭桓公之玄孫。材料不僅明確將克鄶之君定爲桓公,而且還述及參戰兵力以及戰鬥的一些具體細節。

至此,鄭桓公與鄭武公滅鄶两説,目前皆有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支撑,俱非孤證。縱能明確鄭國伐滅虢、鄶在周平王二年,仍未可據以輕斷時任君主已爲武公。爲調和上述矛盾却又暫時無法證僞的材料,目前只能作出两種較爲合理的猜測。其一,即《韓非子》與《鄭文公問太伯》中所記的襲鄶、克鄶與鄭武公最終伐滅虢、鄶是两項先後發生的獨立軍事行動,桓公在取得“寄地”之後,曾經有過一次對鄶的小規模征伐,鞏固、發展了其東方前進基地,却并没有真正滅亡鄶國,而《竹書紀年》所載的鄭武公的軍事行動,才最終伐滅了虢、鄶两國。其二,即是《鄭文公問太伯》中,太伯由於年老臨終,記憶可能出現了差錯,將伐滅虢、鄶之事誤植於桓公身上,亦或《鄭文公問太伯》一文在流傳過程中出了訛誤,將武公誤作了桓公,而這些恰恰又爲傳世《韓非子》所本,并在此基礎上加以演繹、發揮。其中第一種猜測得到了白國紅《鄭國東遷肇始時間考》的贊同,儘管該文仍因將《古本竹書紀年》中的“二年”誤認爲“晋文侯二年”而致結論有誤,但他在研讀《鄭文公問太伯》一文後所論却不無可取之處,該文認爲:“分析簡文可知,鄭桓公‘克鄶’當爲‘勝鄶’而非‘滅鄶’之意,這由桓公此次出戰的兵力‘以車七乘,徒三十人’和最終的戰果‘如容社之處’即可得出這樣的結論。”(33)白國紅:《鄭國東遷肇始時間考》,《中原文化研究》,2020年第4期,第113頁。筆者雖亦傾向於白國紅的解釋,不過在没有新出的更爲堅實證據的情况下,秉承“有一分材料説一分話”的審慎精神,對滅鄶之君究爲桓公或其子武公的問題,不妨仍付之闕如,以俟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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