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迪,杨中启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融媒体时代网络各社交媒体平台已经成为普通民众话语表达的重要渠道,网民们借助网络的弱规范性和匿名性等特征在法律法规管制不完善的虚拟世界畅所欲言,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具有煽动性、侮辱性和攻击性的失实言论,一系列社会事件在经由网络媒体引流式报道和网民群体极化效应的推动下逐渐演变发酵,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产生,为了规避网络暴力的危害,必须探索规范治理网络暴力的路径,提升网民素质、培育网民道德、规范网民行为,构建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生态空间,把“网络暴力”转化为“网络助力”,让虚拟社会中的网民在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
网民数量在不断增加的同时,更容易催生网络暴力。在我国,“网络暴力”一词是由《每周电脑报》在1993年3月15日的论文《网络暴力来自何方?》中首次提出,论文虽未解释网络暴力的含义,但是对网络暴力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做了前瞻性的预测。[1]
一些学者以不同的学科视角为出发点,从行为特征、行为表现和行为结果三方面来定义网络暴力。传播学学者认为,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来看,通常将其界定为网络语言暴力,即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攻击性言论,以针对某一明确的个人或团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行为,侵害形式主要包括威胁、骚扰、侮辱和社会性孤立。[2]犯罪学学者认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基本涵义应解释为利用网络攻击手段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国家的安全秩序造成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学学者认为,网络暴力行为是不确定的行为主体在两个行为地(“网上社会”和“网下社会”)以强迫性、极端性和攻击性的形式带来的非虚拟的行为结果。[3]同时学界从微观、中观及宏观视角对网络暴力持有三种观点:微观视角的言语攻击说,即网络暴力仅指一定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集体对某个人或群体进行语言攻击或谩骂的行为。[4]中观视角的非物理攻击说,即在网络上采取非物理暴力的方式攻击他人,不限于言语攻击,包括造谣、曝光隐私等。宏观视角的现实行为延展说,即网络暴力不限于中观非物理攻击,而是由现实延伸到网络,再由网络延展到现实的一系列暴力行为。[5]
本文采用宏观视角的现实行为延展说。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虽区别于现实世界的暴力行为,但因其施暴主体是借助互联网虚拟空间进行故意伤害行为的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或群体,故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暴力的延伸。因此,从生成机理来看,网络暴力是网民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异常的网络心理和行为表现,是网络民众在互联网平台言语表达和行为的异化。从行为主体来看,网络暴力是有认知偏差和价值判断表现出非理性趋向的网络个人或团体向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网民道德素养缺失和道德行为失范双重因素相互叠加的表现。从行为后果来看,网络暴力是能够压制受害人精神和损毁其身心,并对社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是社会道德危机和秩序危机的日益突显。基于以上阐述,网络暴力是以互联网虚拟空间为发生场域,以网络社交媒体为信息传播扩散介质,具有认知偏差和非理性价值判断的个人或团体在网上发表能够摧残他人精神、损毁他人身心,带有侮蔑性和攻击性的言论,对当事人实施歧视、骚扰、欺压及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故意伤害行为。
(二)网络暴力成因
网络暴力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基于主观、客观和中介的视角,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阐述:
1.个人原因
个人主观原因主要包括网民认知不足、网络素养偏低和道德责任感缺失等因素。首先,在社会转型时期,网络使得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其中带来的网络圈层会使参与者得到关注,与网友互动,对其具有一定的评价指引,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表达其看法,展现其日常生活状态,还可以获得群体归属的认同感。从个体角度来说,由于部分网民文化知识水平的参差致使个体认知不足,加之网民大多存在希望能够在网络上得到认可、关注和赞美的社交与认同的心理需求,在网络互动中,群体认同后会对其进行表达过程的操纵,迫使人们做出同性质的言语与行为表达,认知不足的网民通过在网络中传递的符号与信息共享,可以获得圈层认同,但网民个人的价值观逐渐被群体价值观同化,从而形成群体性行为,这样容易让原本与群体相分离,渴求获得关注与归属的个体参与到群体性网络暴力活动之中。其次,在网络草根性和低门槛性条件下,多数网民网络素养普遍偏低,使用网络的知识匮乏、技能不足,对网络信息进行理解、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中缺乏辩证思维能力,一旦有头条新闻或热点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网络素养偏低的信息发布者更易缺乏理性判断和受情绪化影响,便会对事件或当事人发表煽动性、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同时,网络素养较低的网民往往会产生从众心理,盲目跟随暴力信息发布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评论、转发及跟帖,对当事人进行言语辱骂和披露隐私式的“伪主义”道德审判。再次,虽然目前存在的道德滑坡和道德缺失现象日益凸显,网络暴力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在网络上的折射。[6]但并不意味着网民道德责任感的增强,相反,是网民道德责任界限不明确,道德责任感缺失的表现,真正有道德责任感的网民应是既有维护道德的正义感,也有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后果的理性预判,不是披着道德的外衣,实质上却实施着不道德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不道德的伤害。正是因为网民道德责任感的缺失,才让非理性化的情绪和非人性化的网络暴力蔓延,不断陷入恶性循环。
2.社会原因
社会客观原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变化导致的分配不公、社会事件引起的情感共鸣和集群行为影响等因素。第一,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创造了经济增长奇迹,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由于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和官商勾结等贪腐问题的长期存在,社会贫富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催生了人们的“仇富”、“仇官”等社会怨恨心理,致使民众的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寻找负面极端情绪的排泄通道。第二,法国心理学家在其著作《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在群体中所发生的行为与情感都是具有传染性的,处于群体中的个体会受到其成员的影响从而受到情绪感染,网络中网民对容易触动大众道德神经和内心情感的社会事件的看法极容易产生情感感染,如违背公序良俗、触碰道德底线和涉及公众自身利益的官员腐败等政治性事件,极易引起网友的情感共鸣,加之群体力量的存在会使情绪被扩大,从而产生一些过激的言语与行为。第三,在沉默螺旋效应的作用下,网民在对某件事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赞同或反对)会感受到的周围群体带来的压力,主要表现为为了避免自身受群体的孤立和攻击,网民会因网络空间群体施加的社会压力,跟随意见领袖发表群体想要看见的评论,进而隐藏自己的真实感受与想法;
[7]群体主流意见和集群行为会对个体做决策时产生影响,众多网民在集群行为影响和所谓的言论自由权力面前开启谩骂与咒怨,造就了人性的偏颇。
3.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原因
其一,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在网络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的主要功能是信息共享,因此采取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分离机制,能较好保证了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8]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网民的角色转变提供契机,网民不再仅仅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更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网络的匿名性和信息权利的扩大化给予了网民更多的自由,在网络社会中的公民借助匿名的掩护,自由地表达观点想法和宣泄情绪、人肉搜索披露他人信息,而不担忧其言语与行为带来的任何负面后果。
其二,网络的虚拟性。网络所具备的虚拟性让互联网内部与现实社会外部相分离,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在网络中变得模糊,影响网民的认知判断,因此网民在网络空间的行为活动与现实世界相比,规范性及秩序感显得较弱,并且一系列未严格追责的群体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强化网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弱化网民道德自律的意识,导致网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淡化,道德行为逐渐失范。
其三,网络的弱规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给经济发展创造了第二空间,由于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欠完备和网络治理手段存在短板,资本在网络空间的逐利现象尤为明显,网络社交媒体为了博关注骗流量或者转移舆论导向获得相关利益的目的,新闻报道倾向于使用对公众有很强引导性的言语和措辞,不尊重事实,制造虚假新闻、传播虚假广告的现象频发,跟风炒作、哗众取宠,忘记媒体的职责;
大多时候,官方主流媒体和权威部门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未及时给予回应,违法信息的传播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网络暴力的供应链条没有被及时阻断,网络暴力在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和官方媒体的延迟发声中滋生蔓延。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的隐匿性、行为活动的集群性和暴力形成的偶发性
其一,社交媒体空间为民众塑造了情绪传播和话语表达的场景,网络虚拟化、匿名化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隐瞒了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社交媒体上的匿名用户,只有通过先进的追踪技术和高明侦查手段才能明确其真实信息;
用户匿名制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无形中助长行为主体的施暴胆识,为网络暴力的滋生创造了主观行为条件。其二,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同样,由于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映射,网络社会中的任何个体都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
网络暴力的产生,实际上是具有社会关系的现实实体在虚拟社会发起的群集性暴力行为;
虚拟的网络社会是由现实生活中彼此互不相连的个体组成,网民在扮演信息接收者的角色时主要是以个体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不仅让网民的角色发生实质性转变,还把分离的个体聚合在一起发表着相同的言论,实施着共同的暴力行为。其三,互联网因其开放性和互动性特点,让公众在参与信息制造和传播的过程中高频互动,会有相同的观点在网上汇聚,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彼此对立,在互联网环境中,每个网民的微小动作,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导火索,但网络暴力通常都是偶发的,难以预测的,无规律可循。
2.受害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不单只有语言暴力一种,其形式多样,纵观近几年的网络暴力事件,主要表现为言语暴力、隐私泄露和线下恶性群体行为三种形式。其一,言语暴力通常是通过舆论不断对当事人进行话语攻击,对相关利益者造成心理负担或实质性的伤害,常用方式有话语攻击、恶搞、道德审判、谣言诽谤等。其二,隐私泄露及人肉搜索是当前网络暴力的主要形式,通过人肉搜索,窃取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曝光,越过屏幕,严重干扰他人的现实生活,该行为主要发生在粉圈,并且其圈层人员已经开始成为网络暴力的主力军。其三,线下恶性群体性行为是网络暴力中最直接、最恶劣的一种类型,主要为网络舆情事件的升级发酵,人们的情绪和观念意识受到感染,导致人们心理朝极端方向发展,将暗示性的观点转化为实际行为。[10]
3.对受害者的精神压迫性和社会现实的损害性
一方面网络暴力对被害人群体造成一系列不良结果,包括焦虑、抑郁、睡眠困难,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对其工作和生活状态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使得被害人患上心理疾病,产生自杀倾向,这些网络暴力造成的直接后果严重威胁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受害者受暴力信息的压迫,更倾向于表现出情绪化和非理性化,有可能反客为主,成为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另一方面,网络暴力发展恶劣的话,对受害者的伤害会从虚拟的网络空间辐射到现实世界,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种人身权受到侵犯,并且可能衍生出对当事人及其亲友在身体、财产等方面的一系列不确定的侵害后果,网络暴力严重的行为后果延展至现实世界,现实社会的管控和治理将面临诸多困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会造成巨大挑战。
(一)网络暴力的危害
1.损害个人权益,影响个人生活
网民在不了解事情真相之前,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无法辨清事态,会失去一定的判断能力,无法考虑到事件本身给当事人带来的感受,穿着道德标准的外套,随意的言语攻击他人,更有甚者在进行审判他人时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个人信息公布到网络,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以及教育等私密信息都会处于暴露之中。如果被他人获取以及利用,则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带来风险,对于承受能力较弱的人群而言,甚至会有造成身体或者心理疾病,有危害其生命健康的可能。网络暴力的施暴者自身道德责任感的缺失将当事人划分到道德的对立面,导致网友对当事人个人与家庭等与其有相关联系的人进行攻击与谩骂,形成强大的舆论场所,网络暴力带来的价值观批判和侵权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身心的伤害,影响其正常生活,有人因此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2.打击自我表露的积极性,提高风险感知
网络评论下充斥着无道德底线无原则的咒骂,事态严重最终会演变为被网络暴民集体讨伐的对象,虚拟空间网民的排挤与语言攻击让遭致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承受着巨大的网络压力,遭受过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会因其遭受的言语暴力、人格权和信息权受到侵犯、人身和财产等权利受到威胁而逃离网络社会,因为网络带来的巨大压力和伤害,许多被攻击者回归现实生活后也不再倾向于表露自我,而是表现得相对保守,施暴者的侵害间接提高了受害者的风险感知,导致其自我表露倾向降低,行为抑制能力增强,很难再次参与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互动中。
3.扩大事件负面影响力,影响网民的道德价值观
网络暴力在不断的发酵和演进,甚至将事件真相扭曲化,集体推动舆论的走向造成其他网民判断事件主观性受到干扰导致数以万计的公民不断跟帖,最终以一种极端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网络信息传播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呈现“去中心化”的特征,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多渠道,网民极端化的表达与跟风更加快了谣言的扩散速度和扩大了其散布规模,由于网络的即时性使得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迅速的对其他网民的行为进行了错误的引导,导致的网络暴力会使事态升级发展,扩大事件的负面影响力,同时施暴者打着道德正义的”旗号“实际上却实施着“伪正义”的暴力行为对网民道德价值观产生严重冲击,道德标尺逐渐失量,追求群体秩序与和谐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也会受到影响。
4.加剧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会使参与者过度的进行言论自由表达,在宣泄自身情绪和诉诸自己利益时产生的敌对和冲突情绪无法较好地受到道德与法律的规范,从而产生越轨行为,对于受害者而言,会给其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目前,在网络中还缺乏合适的管理机制以及法律规范,因此,网民对待一个事件时大多数会缺乏理性地思考,喜欢以暴制暴。同时因为群体极化效应的影响,对于某一件会产生较大的轰动;
网络暴力事件折射出的不单单只是互联网虚拟性所引发的问题,更是资本逐利、网络空间管控缺失、网络治理法制法规不完善的表现,所以经过网络暴力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通常会把网络空间的冲突问题延伸至现实社会,演变发酵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远大于常规社会事件的负面影响,亦会上升为社会治理管控的重大问题,社会秩序受到巨大挑战,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网络暴力的治理路径
1.从网民角度
其一,提高知识文化水平,促进思想道德修养。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是培育良好思想道德情操的基础,民众只有首先具备明辨是非的知识储备,才能降低思想道德方面沦陷的机率,只有以提高民众的知识和理论水平为前提,才有助于网民在网络空间活跃时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增强实施道德行为的自觉性;
为此,学校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
其二,引导网民转变认知,提升网民网络素养。学校需要加强网络暴力危害以及如何预防网络暴力的宣传与教育,对事件没有独立判断能力而导致的盲目从众加以认知纠正,个体应该从社会事件各方评论以及政府发布的权威消息中去辨别事情真伪,形成对事件的正确的认知;
社会团体要加强网民的网络知识学习和注重技能的提升,增强网民对网络信息进行解读的辩证思维能力,提升网民在网络沟通交往中的法理和伦理道德修养,提高其网络素养,减少网络暴力行为发生。
其三,加强网民道德培育,规范网民失范行为。拓宽道德教育的空间,不仅让道德教育进入课堂,更要将道德教育融入社会,在课内课外营造良好的德育氛围。其次,借助网络媒体,充分发挥其超时空性的优势,开展线上道德教育,注重网民道德责任感培养、荣辱观念培育与文明交往方式的养成,从而增强网民的道德认知,培育网民的理性能力。最后,要加强宣传工作,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弘道积德,功德无量”的社会共识;
潜移默化地提高网民对道德的整体认知度,不断强化网民的道德意识,提升网民的道德行为能力,促使网民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严于律己。
2.从社会角度
其一,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消解网民社会怨恨情绪。在社会结构失衡的困境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受损者的弱势群体,国家在推动顶层设计改革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其利益分配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加快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迈进,从而打破弱势群体固有的“有钱人缺德,有权人不公”的思维定势,转化其社会怨恨心理,消解其社会怨恨偏执情绪,通过“结构性”矛盾的根本解决来消除危机恶性循环,从现实根源抑制其犯罪冲动,阻止其实施特定的网络暴力行为。
其二,完善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健全网络暴力整治机制。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网络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是总体来说,我国治理网络空间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充分完备,在现行的相关网络法律条文中,存在内容针对性不强,网民守法与违法的边界定义模糊不清的情况。网络法律颁发的新度没有赶上互联网快速发展出现众多问题的速度,故在秩序与自由产生矛盾冲突引发网络暴力时,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可依据,整治此等乱象。因此,立法部门需立足于网络实践需要,把好法律制度的关口,完善网络空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互联网规范来适应多环节、多层次的管理模式,以健全法制法规规范网民和自媒体行业,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除此之外,要健全暴力整治机制,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让惩治施暴者有法可依,违法必惩,逐步构建起严格管理网络空间的格局。
其三,构建社会多方协调体系,协同治理共同监管。从目前网络暴力发生前后的预防和整治情况来看,单一的模式已经无法遏制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网络暴力涉及主体是社会方方面面的,需要各个组织参与宣传、教育与防范。一是,互联网企业要明确权利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在不当网络言论的触发阶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网络内容的审核管理,防范网络暴力语言的产生与传播。二是,公安机关针对网络暴力应该合理分析其带来的影响,在反网络暴力过程中协助互联网行业完善管理方法,起到牵头与调度的作用,同时要落实管理责任,对自媒体与网络平台进行严加管理,制定相应的自媒体规范管理制度和准入标准。三是,从网络事件爆发的核心点出发,政府积极走到中心去,利用官方主流媒体发布权威的真相,弥补网民信息不实和不足的现象,利用权威声音逐渐引导网民形成倡导网络文明,谴责网上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舆论强势。此外政府需对网络暴力事件加以正确引导舆情走向,对热点事件及时做出回应,来缓解社会事件由网络发酵带来的不良影响。
3.从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角度
其一,加强行业规范,明确权利责任。互联网运营机构以及其他平台应该加强行业规则的建立,树立绿色网络的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络环境整治,规范官方主流媒体,整治官媒内容报道失实问题;
同时要加强技术治理,禁言或关闭处理违反网络管理治安法的注册用户,逐步实现全面的网民实名登记,从平台根源杜绝博取眼球的一切不正当行为与语言。
其二,提升网络媒体媒介素养,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因此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意识,对热点事件进行正确价值观引导,规范自媒体平台的评价标准与管理,提高准入规则,加强职业素养提升。[11]同时相关部门在进行网络事件管理过程中需要对网民进行理解与共情,减少事件带来的对立情绪,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其三,带头示范,倡导宣传。充分发挥网络意见领袖和专家学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批驳网民的不当言论,大力宣传和倡导网络公共道德,通过一些网络文章和论坛讲座对一些是非曲直评价进行评判,引导网民理性看待。
综上所述,人们的社会生活正因为网络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变化,网络暴力是我国互联网发展进程中频发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虽然发挥重大作用,但是其引发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防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治理,使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得以提升,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构建和谐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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