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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六事法与基层社会治理

时间:2024-01-15 16:45:02 来源:网友投稿

□闫强乐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方面,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注重与官制相配合,沿着“官法同构”的发展脉络,因事设官,依官制法。至明清之时,与中央六部官制相对应,形成以吏事法、户事法、礼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为主体的“六事法体系”。朱勇指出“明清时期的‘六事法体系’,有力支撑了从朝廷到州县的综合治理,从法律上实现了对于国家社会综合治理的宏观规制”。[1]本文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证明代六事法对于地方社会治理的作用,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历史借鉴与民族智慧。

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地方政权在实现国家有效治理,全面落实国家政策,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治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地方政权最接近百姓是县级政权,所谓“天下之治始于县”,秦始皇所确立的“县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精华,至今仍是国家地方治理体系的核心。清代学者谢金銮所谓国家治理的核心在君主与县令,江开所言“自钱谷、兵刑、农田、水利、蚕桑、学校、捕盗、救荒诸大政,是六官庶司之所分职,而州县独兼之”。[2]对于有明一代而言,六部体制有力支撑了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综合治理。国家中央政务实行六部体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处理国家事务,地方社会治理(尤其是州县)与国家治理、中央政务有效对接,实现州县六房体制,即在州县正印官的直接领导下,州县衙门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由每房的书吏处理地方州县社会治理中兵刑钱谷等各个方面日常行政事务,维系地方州县衙门政务的有效运行,对地方社会治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明代地方政府,从省级三司、到地方州县,政务运行均实行六房体制。而其中州县六房体制最能反映地方政务运行的具体情况。明代地方志详细记载了地方州县六房体制的设置情况,如万历年间,宛平知县沈榜在其《宛署杂记》中详细记载了州县六房处理地方日常事务的内容,“宛平县的吏数通常是38名,分充于吏房、户房、礼房、刑房、工房、兵房和承发房。除承发房专管公文档案的收发保管外,其余县里六房完全与中央六部对口,可以说,六房县吏就是国家行政的最终执行者,县政的好坏与六房县吏关系极大”。[3]

州县六房的职责,在明初朱元璋颁布的《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有记载,“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
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
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
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
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
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4]《明会典》中的《新官到任各房供报须知式样》更为详细规定了州县六房书吏的具体职掌。嘉靖朝江西淳安知县海瑞治理地方,任内编纂《兴革条例》,分“吏属、户属、礼属、兵属、刑属、工属”等六门,处理地方政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朱勇指出“六事法关于州县正印官直接领导、全面负责州县事务的规定,使得州县官能够更好地调动、配置州县公共资源,把握州县全局,综合运用各类管理手段而实现州县地方的有效治理”。[1]

明代州县地方政治体制不仅遵循六部体制程序运行,明代六事法的基本法律文本成为州县地方官学及政府教育、为政的基础,使州县地方官员、士大夫、百姓熟知的国家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一)地方官学收藏的六事法文本

地方官学对于推行国家政策、宣传国家统治意识形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明代历朝均重视地方官学的建设与发展,而起到推行国家政策、宣传国家教育作用的地方官学对于六事法制度在明代地方社会的有效实施亦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明代地方官学机构对于六事法法律文本的收藏、教育以及研究。

明朝中央政府将国家重要的政治法律典籍以颁书的形式,切实而有效地颁发到全国的府州县学,从而决定了地方官学法律教育的基础。加拿大学者卜正民根据明代中后期的大量地方志材料,详细列举明代地方官学所收藏的法律书籍,主要包括《大明律》30卷、《大明令》1卷、《诸司职掌》10卷、《大明会典》180卷、《皇明祖训》1卷、《大明集礼》53卷。[5]其中,六事法的基本法律文本《大明会典》的颁行,就是让百官民众了解国家的典章制度等根本政治法律制度,而有明一代正德年间修撰《大明会典》即有这方面的考虑,正德《〈御制大明会典〉序》:“下至遐方僻壤、闾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由此可见,《大明会典》作为明代六事法的基础法律文本,是明代地方官吏行政的依据,其在州县地方流通领域相当广泛。

(二)律学文本的分类与律学教育

明朝皇帝非常重视法律宣传与法律教育,朱元璋认为,小民犯法是由于不懂法律所致。在开国初,朱元璋与大臣认为应制定简明易晓的法律。为了更好地进行法律宣传,将民间所行事宜,编成了通俗易懂的《律令直解》,达到“人人通晓,则犯法者自少矣”的目标。在新编纂的《大明律》中,还增设了《讲读律令》专条。该律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吏、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卫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免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6]明政府通过讲读律令等“普法”式的运动,为私家律学的繁荣创造了条件,也为明代六事法的地方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教育基础。

以明朝中后期的私家律学著作《大明律疏附例》为例,私家律学的繁荣发展,为六事法的地方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大明律疏附例》是时任河南巡抚李邦珍的律学著述,现存明代隆庆二年(1568)河南府重刻本。是时,河南巡抚李邦珍针对“吏不谙律”“往往舞文重轻出入人罪”的弊端,命河南知府将其翻刊,供所属掌印官和吏典人役熟读。此书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共460条。各条下首录律文,律文后是著者对该条法律的诠释,“中间引经断狱,剖析精透”,“尤发前人所未发”。许多律条后附《会典》《大明令》《皇明祖训》《宪纲》《军政条例》相关条款,并设有“问刑条例”“续例附考”“新例”栏目。

其律学著述的六部分类以及如《大明律疏附例》律条后附《会典》《大明令》等相关六事法法律文本,是明代地方官员有效地实施六事法制度,解释国家法律的重要文献体现,为我们进一步认知明代六事法的地方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文献支撑。

(一)明代吏事法与地方官员管理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下,所有正途入仕的官员都面临着一种困境:从私塾到县学,从院试到乡试,其所诵读为《论语》《孟子》等经书,所阐发为修齐治平各宏论。忠诚孝顺、善良谦和、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几乎成为做人、做事的终极目标。然而,他们一旦秋闱中试,入仕为官,其日常处理的事务则可能涉及催征钱粮、摊派徭役、拷讯原被告、拟断刑事判决等。读圣贤书,做官吏事;
所‘知’与所‘行’在基本导向方面有着巨大反差。”[7]尤其是对于地方州县官而言,如何短期之内从读圣贤书的知识人转化身份,成为做官吏事的行政人,成为其入仕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紧迫的事情。明代吏事法以《到任须知》为基本文献,详细地规制了明代州县官员地方社会治理的“官吏事”,使得国家权力向地方社会大规模扩张,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统一。

明代吏事法收录朱元璋御制的《到任须知》,重视对于州县官员地方社会治理的考察,使得《到任须知》成为地方官员施政的纲领性文件,《大明会典》所载“高皇帝御制《到任须知》,冠以敕谕,令凡除授官员,皆于吏部关领赴任,务一一遵行,毋得视为文具,盖示入官之法也”。[8]《到任须知》第一部分明确规制了州县官员上任后必须推行了解的31项行政事务,具体包括“祀神”“恤孤”“狱囚”“田粮”“制书榜文”“吏典”“吏典不许那移”“承行事务”“印信衙门”“仓库”“所属仓场库务”“系官头匹”“会计粮储”“各色课程”“鱼湖”“金银场”“窑冶”“盐场”“公廨”“系官房屋”“书生员数”“耆宿”“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官户”“境内儒者、“起灭词讼”“好闲不务生理”“祗禁弓兵”“犯法官吏”“犯法民户”“警迹人”等,成为州县官员熟悉地方社会政务的重要参考。

明代吏事法所涉及的《到任须知》,成为明代州县官员做官吏事、治地方政的纲领性文件,“若提此纲领,举是大意以推之,诸事无有不知办与不办。若人懒于观是纲领,虽是聪敏过人,官为之事,亦不能成。若能善读勤观,则永保禄位,事不劳而疾办。此书所载,学生及野人辈,皆可预先讲读,以待任用。且五经四书,修身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讲习。此书虽麤俗、实为官之要机,熟读最良。”[8]之后明代州县官员的地方政务的成果汇总,即以这种文册的形式上报中央吏部,成为州县官员考课的重要依据,《大明会典》所载“布政司治理亲属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辩其廉能,纲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迹,奏闻提问”。[8]对于违反《到任须知》的官员进行处罚,《大明会典》所载“此令一出,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迹,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赍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8]

(二)明代户事法与地方社会秩序维护

明制,地方州县城乡,普遍施行保甲制度,作为民间基层社会的治理机制,《大明会典·户部》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8]以保甲制度维持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相较于西方民法的历史传统,中国古代的户事法主要从婚姻、继承两个方面规制民间社会秩序。在婚姻方面,明代户事法规定了民间的婚姻原则,《大明会典》重在立规,《大明律》重在设禁,明代户事法对于违反主婚的犯罪行为,《大明律·户律》专设“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以刑事处罚的方式处理相应的犯罪行为,《大明律·户律》规定“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8]同时,明代户事法对于民间婚姻的同姓、尊卑、亲属等现象,制定法律规范,《大明会典·户部》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所谓“凡民间男女嫁娶,不许同姓及尊卑亲属相为婚姻,违者,律有常宪”,[8]对于违反上述婚姻原则的法律行为,《大明律·户律》专设“同姓为婚”“尊卑为婚”“娶亲属妻妾”三个条款,对于违反明代户事法婚姻规定的行为进行刑事惩处。

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灾害频发,明代户事法对于灾后重建、赈济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大明会典》专设“灾伤”门,具体规定灾后重建、赈济,所谓“国朝重恤民隐,凡遇水旱灾伤,则蠲免租税,或遣官賑济,蝗蝻生发,则委官打捕,皆有其法”。[8]民间社会水旱灾害,州县官员需要踏勘地方受灾情况,据实上奏,同时规定州县地方官员上报灾伤的时限,《大明会典·户部》“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8]

同时,明代户事法还规定了灾后的赋税减免比例以及灾后赈济发放标准,《大明会典·户部》“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全灾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于存留内除豁,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若起运不足,通融拨补”。[8]《大明会典·户部》所载“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8]

(三)明代礼事法与地方教育

选贤举能,是中华亘古的文化追求,中国古代社会非常重视人才选拔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自隋唐所创建的科举制,伴随帝制中国历史发展的始终。

学校是科举教育的基础,明代礼事法从学校体制、生员管理、教官考核几个方面全面规制学校管理事务。首先,明代礼事法规定了明代学校的体制,明代学校分为官学和私学两大类。官学有京城的国子监、宗学、武学、医学等,郡县的府学、州学、县学、卫学和社学;
私学有书院。社学介于官学与私学之间,属官督民办,“国初,两京及中都俱设国子监,天下府州县、俱设儒学,其后裁中都国子监,而各都司卫所亦有设学者”。[8]其次,明代礼事法规定了对于学校生员的管理制度,以十二条学规的形式详细规定学校生员的日常学习生活,对于违反十二条学规的人,以违制罪论处,“前件事理,仰一一讲解遵守,如有不遵,并以违制论”。[8]再次,明代礼事法规制了学校教官的考核内容,主要以学生科举成绩为标准,“教授五名为称职,三名为平常,不及三名为不称,学正三名为称职,二名为平常,不及二名为不称;
教谕二名为称职,一名为平常,训导一名为称职,不及者皆为不称。称职者升,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者降。”[8]

“乡饮酒礼是先秦以来的养老尚贤之札,它以重齿尚德为特征,以教孝佛、兴礼让为目的”,[9]乡饮酒礼的实施,达到基层教化的作用,“使民岁时燕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8]从而有利于国家基层治理的有效实施。明代礼事法通过规制乡饮酒礼的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程序等内容,“各处府州县,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乡饮酒礼,酒肴于官钱约量支办,务要丰俭得宜,除宾僎外,众宾序齿列坐,其僚属则序爵”,[8]亦规制乡饮酒礼的座位排序。同时,明代礼事法规定,对于违反乡饮酒礼程序、座次安排的人员,给予法律惩处,“今后但遇乡饮酒,延访年高有德为众所推服者为宾,其次为介,如本县有以礼致仕官员,主席请以为僎,不许视为虚文,以致贵贱混淆,贤否无别,如违,该府具呈巡按御史,径自提问,依律治罪”。[8]

(四)明代兵事法与军民生活

明代兵事法涉及关津、马政等条目之中,对于关津通行、马匹交易、边关贸易、地方治安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其内容与普通民众生活息息相关。

明代兵事法规定了军民出入关津的文引制度,“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8]“凡运粮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引”,[8]对于违反文引制度的行为,《大明律》专设“私越冒度关津”和“诈冒给路引”条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大明律·兵律》“私越冒度关津”对于无文引私度关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的犯罪行为以及关津巡检司官员没有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详细地规定了具体刑事处罚标准。明代兵事法对于关津纵容逃军及其妻女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凡各处巡检司,纵容境内隐藏逃军,一岁中,被人盘获十名以上者,提问如律”。[8]《大明律·兵律》专设“递送逃军妻女出城”,对于关津关津纵容逃军及其妻女的行为进行刑事法律处罚。

(五)明代工事法与公共工程

随着明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明代基层社会的公共工程建设亦高度发展,各地的衙署、府州县学、驿站等公共设施的建造以及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的修造,关涉百姓日常生活,对于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明代工事法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基层公共工程修建事宜。明代工事法明确了府州县在修建维护基层公共工程方面的职责和管理权力,《大明律》规定,府州县官员对于治内各种公共工程担负修缮维护的职能,“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系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答四十。若因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罪赔偿所损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6]以地方州县诸祠神庙的修建维护为例,在中国传统宗法文化的影响下,神权神圣,明代各级政府极为重视对于诸祠神庙的修建维护,明代工事法规定详细规定了地方社会诸祠神庙的修建程序,“各府州县每岁春祈秋报,二次祭祀,有社稷山风风云雷雨城隍诸祠……周围坛垣、祭器什物,见在有无完缺。如遇损坏,随即修理”。[8]

随着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城市发展繁荣,人口稠密,财富集中,水火灾害成为影响官民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也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难题。明代工事法对于治水防火等城市管理亦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明代工事法明确了城市治水防火的主管机构,主要为五城兵马司指挥和锦衣卫,“京城街道沟渠,锦衣卫官校并五城兵马时常巡视,如有怠慢,许巡街御史参奏拿问。若御史不言,一体治罪。”[8]其次明代工事法规定,若发现街道沟渠淤塞、桥梁损坏,必须责成相关负责人员修理,“皇城周围及东西长安街并京城内外大小街道沟渠,不许官民人等作践掘坑及侵占淤塞,如街道低洼,桥梁损坏,即督地方火甲人等併力填修”。[8]再次,明代工事法亦对城市内的居民生活做出了禁令规定,禁止破坏道路沟渠、侵街建房、损坏城墙及大明八至正阳门阀建筑及栅栏等设施,以保护北京城市重要地段环境的完整,对于严重侵占公共设施的行为,《大明律·工律》专设“侵占街道”条,进行刑事法律惩处,“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答四十,出水者勿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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