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龙生 黄秋风 王燕群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但是依然面临着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等问题和矛盾,有的地区、一些行业的群众存在着“失落感”。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要将“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之一。他指出:“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获得感”这一概念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获得感”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良政基准和善治标尺[1],体现着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中心理念,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性实用性政策理念。“获得感”之后在中央、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多次被提到,在学术界被学者们广泛探讨研究。但是综合现有文献来看,关于“获得感”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少有学者对其研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对“获得感”的概念、特征、与“主观幸福感”等同义词的异同等尚缺乏仔细剖析。因此,本文首先对获得感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然后对获得感的内涵、特征进行界定,并将其与国外概念“主观幸福感”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把握当下获得感的研究脉络,清晰界定“获得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更有效地提升我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截至2022年10月31日,以“获得感”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文献搜索,共有7017篇相关文献,其中学位论文793篇(83篇博士论文,710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78篇,报刊文献1476篇。学者关于“获得感”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理论酝酿阶段(2015年之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温饱问题、贫困问题已然不是国内社会发展主要矛盾,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提高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是各级党和政府关注的重要实践问题,学术界亦开始对其进行理论探讨。这一时期研究问题主要聚焦“获得感的本质和内涵是什么”。
(二)兴起阶段(2015—2017年)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要将“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之一。至此,“获得感”成为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并写入中央政策性文件。经在知网中检索,2015年刊发相关学术文献281篇,2016年有651篇,2017年有1059篇,在这一时期“获得感”开始引发国内外学者的重点关注。
(三)持续发展阶段(2017年至今)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真实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如何有效提高不同人群主体、不同领域客体的获得感,切切实实地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学界围绕“获得感”进行更深层次思考。2017年至今,学界对“获得感”进行学术研究的热情高涨,2018年有相关文献1243篇;
2019年有1429篇;
2020年有1184篇;
2021年有798篇;
2022年1月初到10月末有1146篇。
从研究方法看,2015—2017年,学界对于获得感的研究大多基于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等视角,对“获得感”缘起的时代背景、历史必然性进行了定性的系统剖析;
2017年之后,“获得感”研究大多基于管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社会大数据等定量方式探讨获得感的内涵、维度和实现路径,从思辨主义逐步走向实证主义。
(一)“获得感”的内涵
作为一个体现中国时代性、本土化特色的学术概念,目前学者对“获得感”概念的定义莫衷一是。“获得感”是“获得”和“感”构成的复合词,依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获得”有“得到”和“取得”两层意思,其中“得到”多用于抽象事物。“感”的原意指人的激动、触动,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特指“感觉、情感、感想”。“获得感”直观的内涵是个体对客观获得的主观评价。基于此,学者从不同视角对“获得感”的内涵进行探析。
第一种:客观获得的主观感受视角。有学者认为获得感是基于客观的获得、得到、取得而在内心层面产生积极的评价,这种视角接近《新华字典》中关于获得感的词义解释,但对于客观获得的范畴和分类却有不一致看法。客观获得可分为物质获得和精神获得,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心理等不同领域的获得,或更为具体的客观范畴,如民主、公平、安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条件,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稳定的工作预期,完善的公共服务,法治、正义等民生问题的获得。获得感来自于对获得的认同与体验,需求、期待和回应的满足状态。
李莹[2]认为“获得感”界定为以物质的获得为前提,这里的物质为公众所享受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陈云松、张翼和贺光烨[3]认为“获得感”是指在一定时段内,群众从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效获得物质、健康或精神福利之后,进一步产生的主观心理福利增量,并且强调获得感是一种具有高度经济社会属性、高度比较属性、高度动态特征的主观心理福利。该观点强调个体幸福感、自我阶层定位等是“获得感”不同维度的表征。
第二种:“获得感”的社会比较视角。该理论认为个体的“获得感”,不仅仅是基于客观上是否绝对获得产生的体验,更重要是个体以自身和他人的过去、现状、未来为基准进行对比,来判断是否相对获得,从而产生主观积极体验的过程。代表性的学者如王浦劬和季程远等,王浦劬和季程远[1]依据政府权威文本的原始语境,将“获得感”定义为人民群众对于自己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得所获的主观感知,并且对照“相对剥夺感”概念,从社会比较的视角提出,“获得感”是个体对自身实际收益在特定阶段前后变化的评价,是个体对于自身所得的客观比较和对比后产生的主观感受。学者文宏等[4]提出“获得感”是个体识别、承认自身处境或观察到周遭社会现象之后,所形成的某种特定的评价、感受和立场的社会感知,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格局将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产生内生性冲突。这一概念强调获得感是基于“实际”现实获得基础上所形成的主观感受。
(二)“获得感”的本质特征
基于内涵和外延可知,“获得感”有三个本质特征:客观性、主观性和积极性。客观性特征强调获得感的客观现实基础,即实在所得。实效的获取是当下鲜明的时代特征,客观的效益成为个体感知和评价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各领域事物发展的重要标尺。获得感本质是需求期待满足后的积极体验,包括物质经济获得、权益获得(如抽象的政治权利、公平、公正)、社会比较对比后的增量获得等[3],客观的特征反映了实实在在的拥有状态、发展水平、满足程度,表现为潜在收益、整体收益和预期收益[5]。
主观性特征强调获得感的产生机理,心中所感从“获得”到“获得感”,主观情感的产生需经过一系列认知加工程序,如内化、转变、评价和判断,客观的获得和增量对于个体而言是否是获得感,有赖于个体自觉或不自觉的主观认知加工评价和判断。客观同一事物的获得,对不同群体而言,因其经济地位、现有期望、需求结构、预期目标、认同信念、认知评价标准等不同,其“获得感”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水平变化必然呈现差异。
积极性特征强调“获得感”的属性,“获而有感”,强调个体获得客观物质和权益后的一种心理感受,包括参与感、拥有感、受益感、满足感、成就感、成长感和幸福感等要素,表征了积极正面的情绪、体验和认知。此外,实证研究表明获得感的提升有利于促进个体对政府的信任水平[6],如有利于降低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的离职意愿[7],这些研究亦从实证定量角度表明了“获得感”的积极性特征。
(三)“获得感”与主观幸福感概念辨析
获得感是我们党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时代要求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概念,目前国外还未有可直接对应的名词和理论体系。与“获得感”概念内涵和外延比较相近的是主观幸福感这一概念。深刻剖析并对比这两个概念,发现二者之间内涵存在共性,但又具有实质特征差异,厘清二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的异同,亦有助于加深“获得感”概念的理解。
主观幸福感,指个体对自身生活状态和情绪状态的整体认知与主观评价[8]57。近几个世纪以来,幸福感一直是神学和哲学研究的重要命题,直到1950年,学者对主观幸福感的思考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个体主观幸福感指标已成为当今各国公共政策和经济领域关注的焦点,改善与提高个体的主观幸福感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关键指标。主观幸福感是个体对生活的多维度的主观评价,包括认知和情感的评价。情感(或情绪)是个体对生活中事件的心情情绪的反应。除了情感维度,主观幸福感还强调认知维度,即个体对生活整体的认知评价[8]68。
获得感和主观幸福感在内涵和外延存在相似性,亦存在差异。相似点表现在二者构念的维度特性、主观性和积极性特征。第一,获得感和主观幸福感的构念维度上,均强调其是多维度构成的高阶概念,如杨金龙和张士海[9]提出获得感是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心理等不同领域综合而成的二阶构念,吕小康和黄妍[10]提出获得感包括职业憧憬、社会安全感、社会公正感和政府满意度等维度;
主观幸福感这一二阶构念包括了生活满意度、积极情绪、意义评价等子维度。第二,两个概念均强调主观性特征,“获得感”是个体在客观获得和社会比较基础上的主观感受、认知和评价;
主观幸福感更为突显个体主观性对于主观幸福感产生、变化的影响,如古语“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强调个体心境的主观体验。第三,两个概念均强调积极性特征,“获得感”强调个体正面积极的心理感受,主观幸福感更是神学、哲学长久以来探讨的终极生活追求。
“获得感”与主观幸福感的差异之处体现在情感维度、具化程度、前因因素侧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侧重和研究层次。第一,情感维度差异,“获得感”强调感知是情感维度的两极,即“获得感”与非获得感,“获得感”的负面即非获得感,而主观幸福感强调积极情绪和消极情感是两个独立的要素,即愉悦的反面不是悲伤,而是不愉悦。第二,具化程度差异,相比主观幸福感强调个体对总体状况的总结性评估,获得感更为具化,更强调客观世界与主体体验的联结,“获得感”这一概念似乎更接地气、接近民意民生,形象表征个体对于实际客观获得而内心主观积极情绪产生的过程。主观幸福感是人类生存的终极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还需细化和具化的表达。第三,前因因素侧重差异,“获得感”概念是基于党的执政理念提出的反映我国改革成果的更为具化、更为接地气的概念,在现有研究影响因素研究中,更多强调宏观政策和社会管理因素所产生的“供给”,而主观幸福感概念长期根植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情境,更多探讨个体微观因素或中观组织、社区等因素对个体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深入挖掘“获得感”与主观幸福感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两个概念均反映了个体主观心境的积极认知和体验,强调积极性特征,是涵盖多个子维度的高阶构念。主观幸福感的外延可包括“获得感”,“获得感”可认为是构成了主观幸福感的基础要素,一般而言,“获得感”的提升有助于促进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但二者在情感维度、具化程度、前因因素侧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侧重程度和研究层次存在差异性,不可将二者直接等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获得感”更为具象化,强调客观世界与主体体验的联结,更接地气,接近民意民生,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发展结果的衡量指标体系中,更为符合社会需求和民心的创新性评判标准。因此,“获得感”概念更贴合我国的发展和管理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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