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雯,王常柱,武 杰
(1.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2.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050022;
3.黄河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表明科技伦理治理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构建系统科学的科技伦理势在必行。科技伦理是关于科技发展及其运用的基本法则,其所涉及的内容无一例外都关涉科学技术的价值认知,不同的认知又产生了深刻的论争和截然不同的价值立场。从今天的事实来看,科学技术的价值之争主要集中在现代科技与其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彰显人类对科技发展的期盼和希望,另一方面也显露出现代科技的伦理气质。有鉴于此,本文从科学技术的价值之争入手,系统考察科学技术的价值问题与科技伦理所肩负的责任嘱托,进而阐明现代科技伦理所肩负的三重历史使命。
从历史事实看,科技伦理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惹人注目,其思想根源在于对科学技术之价值的不同认知以及由此引发的科学技术的价值之争,或者说对科技的价值之争问题的不断探讨加深了关于科学技术之本质问题的认识,并有力推动了科技伦理的理论建构与发展。所以,要考查现代科技伦理的历史使命,就应对科学技术价值之争问题进行简要而理性的考察。
正如科学技术是从西方兴起的一样,科学技术的价值之争也始于西方。在科学技术的价值之争概念中,最为关键之处在于对 “价值”的理解。在西方世界中,价值概念源于拉丁文valere,其基本含义是 “保护、掩盖、加固”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 “尊敬、敬仰、喜爱、珍视”等,在这些词义的基础上,形成了西方世界对于价值概念的基本内涵。柏拉图认为,价值是理性的本质,是理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喜好,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
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
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1]。正如在源头上人们难以在价值概念上达成一致意见一样,今日的价值依旧是一个常用而有歧义、复杂而又深奥的概念。就科学技术的价值之争而言,这里的价值是指对科学技术做出的有无善恶的价值判断。从历史角度看,这种价值判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论点。
其一是科技价值中立论。该观点认为,作为人类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科学技术本身没有善恶之分,其价值之善恶完全取决于使用者,即好人用之成就良善,坏人用之则制造丑恶。爱因斯坦是科技价值中立论的典型代表,在他看来: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完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2]。在科技价值中立论的形成过程中,弗朗西斯·培根的 “科学与技术相互作用的线性模式”、大卫·休谟的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理论”产生了重要作用,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 “价值中立性思想”则是这一观点的直接推动者。韦伯认为,科学研究就是陈述或描述客观事实,寻求客观规律,而在科学知识的生产中,科学家必须抛开任何非自然的个人和社会因素,对被研究的对象和所获得的结果只做 “事实判断”,不做 “价值判断”[3]。由此,科学技术与善恶美丑等价值内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关联,故在宗教与哲学或者不同意识形态的对立中保持中立,进而为不同的群体、阵营或集团使用。
二战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科技价值中立论始终是科学意识形态的主导者。在这一视阈中,科学研究本身独立于任何价值考虑之外,在科学活动中进行伦理讨论是没有意义的。然而,正如马丁·海德格尔所说,无论人们做出怎样的辩护,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科技价值中立论只是一种浅薄的大实话[4]。这是因为,它仅指出了科学技术的表面现象,并没有揭露出科学技术的真实本质。事实上,科技价值中立论在强化了 “主体”之于科技绝对独立的同时,也夸大了科学知识与价值观念的区别与对立,由此消解了科学技术的价值负载特征,割裂了真理和价值、主观和客观、科学和社会之间的联系,最终陷入纯粹客观主义的泥潭。
其二是科技价值关联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作为一种文化,不存在于社会真空之中,因而不是价值中立的,并且科技活动始终是在一定善恶之价值观念的引导下进行的。从哲学史的角度看,科学哲学的历史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库恩是将这一观点带入人们视野中的第一人。1962年,库恩通过 “范式”概念,将文化、历史、信仰、心理等价值因素引入科学,揭示出科学的价值维度或社会维度。从库恩的逻辑出发,科学知识社会学 (SSK)通过系统考察当今被 “产业化”的科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提出了科学的社会建构论。科学的社会建构论认为,科学知识是一种 “社会的建构”,其生产过程是一种社会磋商过程,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了这一过程。例如,拉图尔 (Bruno Latour)在 《实验室生活》一书中指出,科学事实不过是社会建构物,科学活动并非针对 “本质”,它是建构实在的一场凶猛战斗[5]。可见,依据这种观点,科学就是依靠团体认同而竖起的一座大厦,它与外在的大自然、科学真理等没有任何关系。
无论是库恩的历史主义科学观,还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论科学观,都从不同视角揭示了科学的社会维度和价值负载,但在强调社会因素对科学事实的建构作用时,却否定了自然实在的基础决定作用,否认了科学知识生产的真理性维度,进而推论得出 “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如此,这些观点从本质上便抹杀了科学真理与其他知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从而走向相对主义和神秘主义。此外,还须指出,科技价值关联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科技发达的时代, “反科学” “伪科学” “非科学”思想的回潮。在科学技术如此昌明的今天,巫术、宗教、政治意识形态等势力早已丧失与科学正面交锋的能力,由此便衍生出将神学教义、宗教裁判、反正统信条伪装成为 “科技伦理”,表达对科技发展的反对意见,这一点值得我们警惕。
从今天的事实来看,无论科学与技术怎样融合,总还是具有基础研究和现实应用两个不同阶段。在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阶段,研究者致力于 “自然现象”的本质探索,考究事实与现象之关联,并将其本质特性及内在联系赋以 “知识”或 “理论”形态予以展现。然而,人类的一切意识性行为活动均具有目的性,就当下的科学技术研究而言,其目的在于运用知识或理论来证实预期假设、实现本质追求。如此,科学技术必然会从基础研究走向现实应用。在科学技术应用活动阶段,研究者将 “知识”或 “理论”赋以现实主义的色彩,从概念建构的 “实验室”走向生产生活的 “应用场”。在第一阶段,作为一种知识和文化体系,科学技术具有理性精神和求真品格,这一 “内在价值”或 “自在性价值”是依据其发展逻辑不断演化和完善的,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能动性。在第二阶段,作为一种生产和应用形态,科学技术所体现的则是满足主体需求的功能作用,这一工具性 “外在价值”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科学技术是手段和目的统一,具有明显的价值特征。正如罗素[6]所言, “科学自它首次存在时,已对纯科学领域以外的事物发生了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伦理的,还可以是其他方面的。事实上,在 “大科学”涌动的时代,即便是纯粹的学术研究同样需要大量资源的投入以优化仪器设备配置,这些大额资助绝不是科学家从中获益,也不意味着 “纯真年代”的终结,而是将学术的触角延伸至经济社会领域。照此逻辑, “纯真理”的学术追求也很难完成价值 “解魅”,确保其绝对的中立地位。
在科学技术价值之争方面,中国社会早已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即认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这一观点是邓小平于1975年首先提出的,后来他反复强调,并在实践中努力实施,最终于1988年9月在全国科学大会上做出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这一思想既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特点,也是近百年来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多年来,中国社会坚持和弘扬这一观点,始终将它贯彻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大大促进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社会生产力的快速提升。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一如既往地重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价值作用,断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并认为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和人民的生活福祉。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无论是从心智层面抑或生理层面,人工智能、移动通信、元宇宙、数字孪生、基因精编等前沿技术的发展无不改变着 “人之为人”的属性。智能化的科技不再外在于人的生命本身、不再外在于人的生存状态本身。科技必然成为哲学关注的重点领域、必然成为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既然在大科学、高科技时代,科学技术不再是价值中立的,就应弄清楚科技价值的本质内涵、弄清楚科学技术究竟有没有善恶?尽管如上所述,学术界对价值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价值之 “善” “恶”是从人们对满足自身需要的外在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从这一事实中可以得出关于价值的两层含义:一是事物的存在对主体的有用性,二是主体对事物有用性的评价。如果这两点成立,那么据此逻辑便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科技价值同样具有两个维度的内容,即科学技术对于主体的有用性和主体对科学技术有用性的评价。从这个意义看,主体关于科学技术的价值问题,其实质就是对自身利益、命运和生活的关心,就是科学技术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无善恶,因此其伦理指向也是不言自明的。
基于历史的视野,科学技术自其诞生之初就逐渐与伦理关联在一起,并且这种关联催生出六种基本观点[7]。一是科技与伦理同一论。该观点遵循苏格拉底关于 “美德即知识” “知识即美德”的逻辑原理,认为有知识的人必然兼备美德,而有美德的人同样兼具知识,在这里 “知识”和 “美德”是不可分割的。二是科技与伦理互斥论。该观点认为,道德沦丧和伦理崩塌完全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因此科技与道德是相互排斥、背向而行的,要保存道德就要放弃科技,而发展科技就要败坏道德。三是科技与伦理无涉论。该观点遵从休谟的 “事实与价值无涉”的逻辑规则,认为科学作为 “事实性”知识并不能推论出 “价值性”判断,进而将伦理道德置于科学理性的视域之外。后来,巴特勒、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均赞成 “科技与道德无涉”的论点并对其予以继承和发展。四是科技决定伦理论。培根高举理性精神的旗帜,以 “知识就是力量”的宣言高度肯定了科学之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
皮埃尔·贝特洛 (Berthelot)更进了一步,认为科学是伦理道德进步的根源。五是伦理决定科技论。亨得利克·德曼 (Hendrik de Man)认为 “道德决定一切”,科学无权干涉应有事物和未来领域,它是不完善的,甚至是多余的,只有良知和对美德的信仰才能提供真正的知识,由此科学技术被道德伦理所支配[8]。六是科技与伦理辩证统一论[9]。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之间既不是绝对统一的,也不是完全相悖的,而是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中,科学技术是伦理道德的发展动力,而伦理道德则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科学技术。
上述概括基本反映了人类社会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不同认知和观点,然而,有趣的是,在严重的科技风险背景下,这些认知和观点的差异性正在被消融,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科学技术是有善恶价值的,这一共识的形成与一定的历史事件联系在一起。众所周知,文艺复兴以来,科学技术长期被看作是一种解放的力量,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更是被神化为一种对人类社会产生普遍影响的 “万能力量”。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投下两颗原子弹,原子弹爆炸所产生的严重影响震惊世界,有良知的科学家开始反思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20世纪70年的DNA重组技术,严重冲击了人类社会固有的生命观,最终演化为关于科技责任的大讨论。1971年和1972年美国已有人在私下讨论DNA重组的潜在危险。到了1973年,则有科学家开始向公众阐明这一问题,斯坦福大学的著名DNA专家伯格 (Paul Berg)自觉限制自己的研究[10]。原子弹爆炸和DNA重组两大科技事件,拨动了人类社会反思科学技术的价值琴弦,点燃了科技伦理诞生的历史火焰,使人们渴望有一个学科领域研究、揭示和理解这一现象,并试图寻求一种成熟的学科体系和学科范式来获得满意的解决方案[1]。于是,人们将这一任务交给伦理学,试图借助伦理学的深厚力量揭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密切关系,并为现代科学技术立法,以求保证科技发展及其应用的向善价值。在此基础上,现代科技伦理应运而生。
现代科技伦理的诞生,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科技价值中立论的一种强力回应,更是科技价值关联论的伟大胜利。在传统意义上,伦理所关涉的主要是人,或者说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极少涉及的。与此不同,科技伦理的产生打破了这种传统观念。人类社会由于科技风险的不断产生而将伦理视域扩展到科学技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科学与自然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视野,并使其成为现代伦理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从这一点来看,现代科技伦理超越了以理性、求真、怀疑为基本特点的传统科技观,形成了 “以理性-伦理为本性、以臻善为核心、以责任为激励、以完善人格为宗旨、以协调发展为依归”的理论品格,体现了科学活动主体对科学成果合理应用的道德责任意识,体现了科学家肩负的促进科学发展和人-自然-社会系统协调发展的道德使命[11]。
本质而言,对科技的伦理制约力量是从其内部逐渐生长出来的,而不是外加的或后加的。或者说,现代科技伦理规范是提前内置于现代科技中的,是现代科技自身发展的需要。比如,现代化学开始采用 “绿色”设计理念,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使其在与传统化学的竞争中获胜。绿色化学的诞生,实质上体现出 “善待自然”的价值诉求,体现出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需求。如果说对于传统化学 “绿色”还是外加的话,那么对于现代化学它已经是内置的了。这也告诉我们一个一般性的道理:科技越发展,伦理越重要[12]。一方面,因为科技的发展力量越来越大,一旦失误造成的后果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对它提前内置伦理规范,而不能再是事后的 “反思”;
另一方面,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给人类造成负面影响的科技最终是会被抛弃而走向灭亡。只有坚持科技本身的向善初衷,才能实现各方的永续发展。
科技伦理自诞生以来就始终面对如下问题:如何应对现代科技带来的巨大风险?现代科技为什么会带来如此巨大的风险?现代科技正以何种方式主导着当代文明?规避科技风险、扭转科技发展方向是否可能?这些问题纷繁复杂,不一而足,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对于新生的科技伦理,人们有着不同的认知和寄托,也赋予它不同的历史使命。科技伦理是研究科技行业之道德维度的学科,所涉层面可拓展为科技共同体内的伦理问题、科技社会中人际伦理问题、科技时代文化际伦理问题、科技背景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13],等等。
毫无疑问,学者们的观点都是有道理的。然而,科技伦理的产生绝不是由于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原因,而是根源于一个包括源头、目的、内涵等多重要素构成的整体系统。从其源头看,科技伦理根源于现代科技带来的巨大风险,因此说它是从科学技术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从其目的看,科技伦理用于规范研究者开展科技活动的行为,以规避和消除科技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防范并有效化解社会风险。从其内涵来看,科技伦理关涉的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目的在于协调科技与伦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推动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活。由此可见,科技伦理具有其必然的合理性,承担着一个时代的历史使命。因此,科技伦理的产生不是一个简单的权宜之计,而是一个立意深远、核心明确、责任突出、避免泛化的思想体系,是充分重视人类需求、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向善之道。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向善之道的科技伦理在当今世界却被某些国家当作遏制中国科技发展的工具。比如,美国就凭借其 “老大”的国际地位和科技优势,以 “气候外交”的方式联合盟友,积极构建联盟体系,与其他 “气候民主国家”围绕技术供应链调整、科技人员交流、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问题进行深度协作,打造有助于维护美西方技术优势地位、符合美西方民主价值观的 “绿色技术治理多边体系”,形成了对中国的全方位围堵打压[14]。面对这种围堵和挑战,中国社会的科技伦理也应发出自己的声音,阐明自己的立场、观点、原则和规范。
毫无疑问,作为向善之道,科技伦理尽管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对人们关于科技本质的了解和把握、对科技研究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整体而论,人们对科技伦理的印象还是比较 “软弱”的。当然,这里的 “软弱”是相对于长期以来科技治理的 “强硬”而言的。从今天高新技术发展的形势来看,无论是科技伦理的 “软弱”,还是科技治理的 “强硬”,都未能充分发挥足以有效治理新兴科技带来的伦理问题。于是,一种新型治理方案即 “科技伦理治理”的方式呼之而出。所谓科技伦理治理,就是在面向具有颠覆性的新兴技术,如脑机接口、量子通信、基因编辑、神经科技等产生伦理争议时,需在科技伦理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发展科技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增加伦理治理维度[15]。由此定义可知,科技伦理治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以治理推动科技伦理和以伦理保障科技治理,简单地说就是以伦理的方式来治理科技。
我们知道, “治理”体现的是令行禁止的 “强硬”一面,而 “伦理”则体现着思前想后、反复平衡的 “软弱”一面,两者结合就能 “软硬兼施”,可以发挥综合优势。因此,科技伦理治理就是以 “伦理的软弱方式”和 “治理的强硬方式”辩证统一地对科技实施综合治理。在科技伦理治理全面推开之际,要充分实现 “伦理”与 “治理”范式之转换,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在尊重生命权利和增进人类福祉的原则下,确保现代科技伦理成为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向善之道,为科技伦理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现代科技伦理应肩负起三大历史使命。
第一,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历史使命。人类正处于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时代,智能化、网络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直接改变着 “人”的定义,包括量子通信、基因编辑、大数据算法在内的一切科技发展不仅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存续。协调如此复杂的科技-伦理关系,的确需要一种特殊的智慧。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诸如 “反者道之动” “止于至善”等智慧,一方面,至善构成科技活动的目的因;
另一方面,科技活动也要知道自身的限度,在适当的地方止步[12]。懂得 “物极必反” “适可而止”的道理,我们就会变得聪明一些,少犯错误。
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范围内,现代科技伦理主要研究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问题。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实践活动,科学技术并非 “价值中立”,而是有其伦理本质特征的。一方面,科学技术作为知识形态,可产生反映事实和规律的理论体系,具有客观中立性;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作为文化现象,亦生成兼具价值判断和伦理向度的决策系统,具有主观负载性。因此,如果我们着眼于 “科学技术与人”来审视科学技术这种文化现象,那么科学技术的人文精神也是不言而喻的。伦理价值的源泉在人,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同人文精神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11]。二是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双向运动问题。科学技术以 “求真”为最高目的,致力于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探索;
伦理道德则以 “至善”为终极追求,旨在以行为规范和准则来平衡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当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处于一个系统时,也存在着复杂的双向互动关系,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那么,如何认识和处置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并促使科学技术沿着有利于增进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就成为现代科技伦理的重要任务。三是科学技术产生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问题。当今科学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凸显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被赋予了重要的伦理意义。如上所述,当代科技发展已经融入人的生命和人的生存状态,同时自然对于人的生存具有人本生态价值,构成了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高诫命[16]。因此,通过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步生发科技对自身的反身意识,合理有效地调节人-科技-自然之间的关系,也成为现代科技伦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研究现代科技伦理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历史使命。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其与经济增长的一体化趋势不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为人类社会带来富足的物质财富,也带来严峻的社会风险和伦理问题;
科技伦理正是在反思防范科技风险、思考应对科技伦理问题的背景下形成发展的。这一事实决定了科技伦理研究的根本性质和基本任务,也就是要通过研究并建构相应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将其内置于科技活动的想法: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施工等活动都置于科技伦理的规训范围,确保科技活动的各领域、全过程都纳入向善之道,从而有效减少科技风险、应对复杂的科技伦理问题。此外,现代科学技术不仅以知识体系的形态存在,还以强大的物质力量与各种经济生产活动融合在一起、深刻影响着现代社会的文明进程。所有科技行为都是由一定的科技主体实现的,因此,科技主体之间的利益调节也应当在科技伦理的规制范围内。
综上可知,科技伦理原则和规范的研究应集中于三个领域。一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领域。科学技术是探索未知、造福人类的事业,理应是自由的。有鉴于此,有人就认为科技伦理不仅无益于科学研究和应用,反而会成为科技发展的障碍与紧箍咒。这一观点忽视了科学研究和应用与人类生活的相关性,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预判并消除科学技术的所有不确定性。为此,要尊重自然规律,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谦卑精神和敬畏之心,预先设置一些伦理规范,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自觉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置于伦理监督之下,确保科技活动的风险可控。二是科技主体及其关系领域。科技主体,包括作为个体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整体的科学共同体,以及从事科技实践活动的其他人员,都是实施科技活动的主动者,所有这些人的科技行为和他们之间的利益调节都需要在伦理规制下运行。因此,科技伦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借助伦理原则和规范,将稳妥的伦理观念内化为主体的自我约束。在这里,科技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思维方式至关重要。因此, (科学家和)工程师需要有哲学思辨能力, (科学家和)工程师必须将专业能力、哲学思维和社会责任心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7]。三是科技实践活动评估领域。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无疑是人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实践活动,人们必然会出于一定目的而达成一定的实践结果,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根据 《意见》要求,对于不确定性的科技活动和应用研究首先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过程评估和伦理审查监管,以防范和规避可能引发的风险,确保科技活动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各级各类科研单位作为查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主动查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违规行为责任人。
第三,研究科学技术活动主体道德的历史使命。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看,科学技术活动主体可划分为科学家个人和科学共同体两个层次。在科学家个人层面,道德问题主要是科学家个人的职业道德问题。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者和掌控者,科学家对科学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某些危害和风险比其他人认识得更清楚,因此有责任去思考、预测、研判、评估科学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承担起作为科学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历史上,科学家和工程师基于长期的科技实践及其价值观概括,确立了基本的行为准则,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成为科学家和工程师普遍遵循的评价和判断善恶的标准[11]。该标准可在科学家与社会之间形成必要的张力,以平衡活动主体于社会之伦理关系,进而促进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
与上述科学家个人层面的道德责任相比,科学共同体作为 “科学家群体”,其伦理道德责任显得更加重要和复杂。我们知道,在 “大科学” “高科技”时代,科学共同体早已成为现代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甚至可以说,现代科技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科学共同体的产物。英国科学家理查德·惠特来指出,就科学共同体是知识生产与评价的独一无二的部门而言,科学共同体构成了科学[11]。在这个层面,科学技术的道德问题就具体表现为科学共同体的道德规范问题。现代西方伦理学家普遍认为,科学的伦理标准奠基于科学行业的目标,包括追求知识、消除无知并解决实践问题。许多科学中的行为规范也有其社会道德基础,例如捏造数据之所以是科学中的不道德行为,就是因为它在撒谎。然而,捏造数据之所以是科学中的不道德行为,不仅是因为它在撒谎,而且还在于捏造数据就是传播错误,而传播错误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破坏科学的信誉。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的伦理标准就应当拥有两种概念基础,一是科学方面的,一是道德方面的。所以,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伦理标准既不能违背社会的共同道德标准,同时还应该有助于科学目标的实现[11]。在这里,科技活动主体的专业素养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主张:跨学科研究是沟通知识的桥梁,非线性思维是创造知识的源泉。群体将产生群体效应,为了适应群体作战,我们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专业深度、学科广度、理论高度,并有远见卓识的科学家和工程师[18]。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彰显着人类对科技发展的期盼和希望,另一方面也显露出它特有的伦理气质。可以说,科技价值中立论已成为历史,它所拥有的价值立场现实地成为一切科技伦理问题产生的总根源,而科技伦理则是应对一切科技风险和科技伦理问题的基础性手段。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央审议通过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无疑是正确和及时的,必将对未来中国社会构建完善的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必将推动我们与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致力于全球生态治理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19]。古人云:穷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践其实。当今科技发展既要追求知识和真理,也应得到有效的科技伦理治理,秉持其至善的终极追求,回馈广大民众和国家。新时代的中国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乘势而上、砥砺前行,深刻把握全球科技创新的前沿趋势,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赢得国际格局大调整的主动权,大力发展和应用科学技术,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为此,现代科技伦理要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为203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到第二个百年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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