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久 冯 辉
[提要]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事业。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的基础上,党的二十大致力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作出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战略部署。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文本内容,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五大实践要求,分别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位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道路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要求以及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的工作要求。只有准确贯彻落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项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才能实现全面推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共出现47处“民族”一词,既包括“中华民族”意义上的国家民族,也涉及“民族团结进步”意义上的中华各民族。报告强调“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1](P.9-10),这是对新时代我国民族领域改革创新成果的深刻凝练。民族团结进步的“新气象”集中体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新面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更大、包容性更强、认同度更高,多元一体的内在优势更加显著,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更为强劲。这同时意味着,未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在“新气象”的基础上接续奋斗来创造新业绩。
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了“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题,提出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这正是对民族团结进步的方向引领和目标导向。报告在第六部分明确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民族领域的战略部署,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P.39-40)这五句重要论述点明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族领域的重点任务和实践要求,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做好民族工作的实践指向[2]。其中,“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格外突出全面性、系统性,既代表着从横向广度上拓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域分布,也意味着从纵向深度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实效能,可以被视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思考民族领域发展行稳致远的实践聚焦。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来精准把握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要求,对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深远意义。这些实践要求主要体现在方位、主线、道路、制度、工作五大方面。只有把这些基础性、关键性要求落到实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才能在全面推进中稳步前行。
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首先要洞悉具有目标导向性与性质规定性的历史方位和实践环境。党的二十大深刻诠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是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处的时空坐标。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位要求,需要抓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大关键词,这三者分别承担着基点、模式与目标的方位功能。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方位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P.20)。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旧是我国最大的基本国情和客观实际,是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3]。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其一,需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社会主义属性,新时代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出发来思考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性质。其二,需要充分理解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仍然框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民族交往互动程度还未达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乃至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层次要求,与这一基本现实相对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开展不能采取激进超脱的途径方式,不能以超越当前阶段的思路举措来人为改变民族的走向和未来,试图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的说法并不符合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规律。其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4](P.165)。当前我国正经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新发展阶段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更积极的期待与展望,“全面推进”代表着新时代新征程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守正创新,要求围绕着社会主要矛盾努力争取在量的积累的过程中实现质的提升,达到连续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方位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梦想的模式选择和道路主张,丰富充实了人类社会达成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可行途径。只有遵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道路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推进才得以不偏航和秩序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由“中国式”与“现代化”整合而成的复合性概念,其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规定意义也落脚在这两大范畴。一方面,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契合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按照现代化的价值观念和行动理念来探索实践操作方案,最终要实现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涵盖民主政治、共同富裕、社会生活、文化素质、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现代化状态,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族人民同创共享中华民族美好未来。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其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基于中国具体国情和中华悠久文明的中国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五个方面的重要特征和九个方面的本质要求,关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何实现整体发展、繁荣发展、全面发展、永续发展与和平发展,正是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中国特色,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具体要求。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始终坚持把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这一原则,既要考虑总体全局的中国特色,也要紧扣民族领域的中国特色,自信自强打造具有中国式现代化典型特征的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
(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方位要求
当前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关键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现实环节。党的二十大报告使用“全面推进”的相同表述来描述二者的实践进路。要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放置于战略全局中来统筹考量,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思维和整体思路,与党和国家的其他事业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长远目标引领和根本利益追求,在发展方向、方案谋划、实践运转、效能展现等方面都必然要有助于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有益于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同时,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也不能忽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国际环境,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深远影响,民族团结进步受到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和全球性问题的波及触动可能增多乃至升级。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既要保持战略定力,也要时刻居安思危,通过伟大斗争及时有效化解民族领域的国内外风险隐患。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明确全面推进过程的主导思路和实践纲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在民族领域取得的标志性理论成果和变革性实践进展。这一重要论断来源于完整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支撑,受到海内外中华儿女的衷心拥护,得到新时代以来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成就验证,应当而且必须成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主线。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既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方向引领,也要把是否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为原则准绳,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来聚焦。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新征程上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致力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动员各族人民围绕实现伟大奋斗目标想在一起、干在一起。
(一)增强认同感归属感的基础要求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中华民族和各民族之间“一体”与“多元”的辩证关系,这也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必须处理的重要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层面最高的社会归属感、面向世界的文化归属感[5](P.9),强调中华儿女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认同和对中华文明的文化自信。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引导各族人民提升政治认同、增强文化自信,有形有感有效地打牢并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思想文化基础。
在政治认同层面,锚定中华民族共同体“四个共同”的历史叙事、“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和“五个认同”的核心要义是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必然要求,要增强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一体属性中找准广泛凝聚各民族政治共识的切入点,筑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稳固思想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1](P.19),这正是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增强中华儿女政治认同的理论支点。
在文化自信层面,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以文化认同为纽带来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融入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系统工程中。为此要正确认知并处理好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在增强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带动各民族优秀文化的包容互鉴和创新发展,而不是搞“排斥论”“自外论”“否定论”。在文化自信自强中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聚焦两个关键点。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强大凝聚力和政治引领力,守护意识形态安全,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为根本指导。二是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发挥强大引领作用,是各族人民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思想纽带和道德准则。要按照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要求,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作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点工作。
(二)把握共同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五个“必由之路”的规律性认识中,“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1](P.70)。“团结”与“奋斗”分别体现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凝聚特性和动员功能[6],团结生成力量,奋斗创造奇迹,二者的精准接榫融汇于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和实践动力。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要牢牢把握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
从工作运转的角度看,团结奋斗的价值内涵本身蕴含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在机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汇聚各民族团结奋斗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都以团结奋斗的精神面貌共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推进过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自觉以实际行动践行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在要求,才能以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不断克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民族领域的风险挑战。
从效能发挥的角度看,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展现中华民族最为显著的团结奋斗精神标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把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需要素[1](P.70),要求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以“两个共同”为鲜明主题。一方面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夯实共同团结奋斗的认同基础和关系形态。这既要坚强领导核心作为主心骨的政治引领,也需要以明确的奋斗目标为目标导向,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分别代表着这两大支撑,确保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1](P.26)。另一方面要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弘扬共同奋斗精神,强化同频共进动力,增强各民族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矢志中华民族复兴伟业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历史自信与历史主动,号召并动员广大中华儿女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共同实现奋斗目标。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的艰辛历程,也将伴随着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不断增多、一致性更为突出,推动各族人民更加团结统一。
道路问题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兴衰成败和民族前途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道不变、志不改,在中华民族独立自主开辟的成功道路上接续奋斗。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党的民族工作在百年奋斗中取得的最大成就,党的二十大重申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是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必然要走的康庄大道。解决民族问题的问题导向、中国特色的政治前提以及科学正确的属性特质共同构成了这条道路的内在本质。按照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部署,走好这条道路必须要做到“坚定不移”,可以从方向与实践两个层面来解读“坚定不移”的道路要求。
(一)“坚定不移”的道路自信要求
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坚定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道路自信。“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7](P.13)。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中国道路和中国方案在民族领域的理论表达和实践缩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民族领域的集中展现,自然成为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中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道路保障。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创造性地开辟并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并且具备得到理论支撑的真理性、得到实践验证的可行性、得到人民拥护的合法性、得到未来昭示的可持续性。我们认为,可以从历史自信和比较优势两个方面来有效把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走得对、走得通、走得稳、走得好的现实依据,有助于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道路自信要求。
从中华民族长周期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的一大基础性国情,自民族和国家诞生以来,中华大地上就共同生活着同属中华民族但是具有不同文化习俗和族称表达的多个民族群体,处理民族关系以维持政治统治一直是历朝历代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由此衍生出战争、冲突、朝贡、和亲、羁縻、宗藩等各具内涵的民族政策。可是这些探索在阶级社会内部带有很浓烈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负面性质,无法真正化解民族矛盾。近代以来,亡国灭种的民族危机和封建政治的腐朽统治彼此交织,除中国共产党外,许多政治组织和个人曾尝试提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路方案,然而都没有经受住历史检验与时间考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形态具有独特的历史命运、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中国共产党正是牢牢把握这些关键因素,依循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中华民族千年发展的历史逻辑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逻辑,铺就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其理论内涵,深刻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中对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规律的正确认知和全面凝练。
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共同面临的政治社会问题,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时空背景下有着特殊的外在表现。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处理民族关系的模式,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指向和灵丹妙药。一些西方国家宣扬其所选择的道路具备所谓“普世价值”,却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复制”与“照搬”后失去效力,民族因素反而在其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某些西方国家的民族政治社会问题也愈加凸显。从比较民族政治的角度看,“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没有必要妄自菲薄!”[8](P.45)中国人民独立自主探索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民族事务治理成就上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在社会安定方面,我国并没有出现部分国家存在的结构性民族矛盾、大规模民族冲突、离心型民族分裂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裂痕和国家动荡,而是同时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成就,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显著优势。在民族发展方面,始终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以及各民族的社会生活水平达到历史最佳程度,各民族的人权状况得到全面保障,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交相辉映,反观一些国家的结构性不平等、极端民族主义、系统性歧视现象却日益加剧。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照搬照抄任何别国模式,在伟大复兴新征程上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道路自信。
(二)“坚定不移”的道路实践要求
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坚定不移在实践中推进和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道路要求在实践层面的含义。
首先,“八个坚持”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核心内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把“八个坚持”的内容要求落到实处,领会贯彻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内在的根本保证、政治方向、最高利益、根本原则、制度保障、工作主题、工作主线和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诸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众多重要论述,都是“八个坚持”内涵的题中之意,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结合民族领域的具体问题实质和表现形式,将这些重要论述精神应用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必须进行的伟大斗争实践之中。
其次,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把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价值旨归,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始终把维护并增进各族人民的切身福祉作为实践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提出“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1](P.19)的具体要求,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然要有效汲取各族人民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进中的实践智慧,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向往和合理利益需求,全力化解任何侵蚀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风险隐患。
此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新时代的目标指向是建设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聚焦于这个目标来进行实践创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所形成并积累的有助于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包容性、认同感、凝聚力、向心力的成功经验,坚定不移从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视野来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推动各民族的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应用于民族领域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制度创造,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的文明自觉与制度自信。只有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框架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才得以成为一个“真命题”。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要求,将其制度优势通过民族团结进步的系统实践转化为民族领域的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课题,说明了民族领域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架构内来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紧紧抓住“坚持”和“完善”两大实践要求。
(一)保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定力要求
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坚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自信,“坚持”的意义在于把握正确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方向,这是对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宣扬“制度照搬论”“制度有害论”“制度弱势论”“制度削弱论”“制度趋同论”“制度取消论”“制度颠覆论”等不恰当说法和有害言论的绝对否定。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主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原则和根本,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两个结合”产物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政治主张和理论创举。经过党团结领导各族人民进行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已经发展为具备理论、制度、政策、法律四维形态的综合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之以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形态固定下来并不断完善发展,成为我国现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核心制度定位。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和反复衡量比较下的最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性质是好的,制度效能是管用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配套政策布局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既维护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保证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
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高质量发展,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这些事实可以有力驳斥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偏离化认识和误解式攻击。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别有用心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假借污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挑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破坏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此来达到分裂、挤压、遏制中国的恶意目的。坚持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综合效能是对这些恶意挑拨的最有力回击。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保持制度定力,坚守制度立场,毫不动摇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原则、理念与框架,在实践中夯实践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根基,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效能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1](P.24)的目标要求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有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民族团结进步基础性事业的制度保证才更为坚实。“完善”的含义包括“调节”与“充实”两个维度,要把握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正确航向,保持现有定型的宏观性方案不动摇,不断推进微观形态的制度完善[9]。一方面,仔细甄别并有效破除现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中不利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政策弊端;
另一方面,善于把党和人民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做法、创造的可靠实践成果通过法定途径及时上升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体系,发挥更为权威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轨道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针对政令畅通、法制统一和民族发展而提出的“两个确保”“一个支持”“一个实现”①,以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着力点来思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思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来优化“两个结合”,把统一为基、自治为要、统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政治原则落实到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过程中,更好地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利益和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并不是好高骛远、一蹴而就、欲速则达的变奏过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革故鼎新需要以渐进式改革的节奏来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顺应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演变规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规律,防止和克服简单化、片面化、摇摆化。任何试图以“大跃进”或者“大转折”的动向举措来违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初衷及改变核心制度要素的尝试,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系列要求,通过实践践行并检验已有制度改革创新的现实成效,进一步发掘可以促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展现优势效能的切入点。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代表着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的政治保障。在世界政党范围内,中国共产党是极少数将民族工作直接纳入重要专项工作、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列为党的事业、能够提出解决民族问题明确纲领主张并真正付诸实践的大党之一。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开展是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扎实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依托。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的重大论断,党的二十大再次将其写进报告内容。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来看,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具有目标一致性和过程同一性,前者是后者的具象实践,后者是前者的工作要求,党的民族工作在加强和改进中更有利于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引领。“加强”和“改进”是一体两面、不能割裂的政治过程,在加强的前提下持续改进,在改进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如何做好做细做扎实,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加强”和“改进”的真正含义[10]。
(一)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加强党的民族工作,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和强化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各民族巩固团结统一关系、集聚团结奋斗力量、促进团结进步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民族领域贯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1](P.26)的根本要求。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需要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持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
其一,加强党中央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立场、原则、道路、方向与党中央的政治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落实“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政治准则。其二,加强党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各族人民凝心铸魂、统一思想。我们要准确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所回答的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做什么事的重大问题,把“十二个坚持”所确定的推进思路、战略举措、方向目标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其三,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加强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建设,形成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体系。一方面要继续从“大统战”的框架内来做好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统战部门领导民族工作部门的体制机制,推动党委政府、统战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民委委员单位以及全社会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过程中各司其职、精细合作。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各级党组织对民族工作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按照民族工作“有人懂”“有人抓”的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按照“四个特别”的要求加强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其四,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加强党和各族人民的血肉联系。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依靠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来全面推进,蕴含着促进各族人民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共产党人要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工作开展中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加强共同团结奋斗的意志力和行动力。
(二)慎重稳妥改进党的民族工作要求
改进党的民族工作是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的应然之举。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4](P.246),这是“改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那些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五观”,有助于维护发展各民族根本利益,可以助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的正确政治主张、战略举措和实践方案都应当坚持。而那些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进,不利于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可能助长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和需要解决的民族问题已经发生变化的过时理论观点、政策内容和工作布局都需要予以调整改进,使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要求、环境要求与结构要求。
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来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的方向基调,应当坚持慎重稳进的原则。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着力发掘、提炼、延展、创造、优化有助于推动各民族团结统一的结构要素,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要素以及有助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增进各民族共同性的实践要素,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准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规律。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与56个民族的民族特点是并存的[11](P.37),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求同存异、化异为同,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为主导和根本,以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为原则和基础,不能以忽略民族特性的强制性举措来刻意制造共同性,也不能固化差异性中制约共同性生成增强的因素,需要准确判断“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存在空间,结合具体问题来调整和纠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偏差误区,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和整体性。文化因素能起到更具影响性的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凭借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等举措,着力增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认同。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还要实现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摒除只强调“民族”或“区域”单一要素的错误思维,既要突出差异化政策的区域性和精准性,也要注重共同性覆盖的全面性和广泛性,面向全部地区和各族人民做好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赋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意义。
注释:
①即“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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