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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及思考——以牡丹江市为例

时间:2024-01-12 18:00:02 来源:网友投稿

闫奕兵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从2019年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①到2020年昆明市盘龙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胚胎移植案再到2022年6月29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胚胎移植案,引发全国各界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关注与讨论,这是自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讨论的又一热潮。2022年全国两会中,政协委员花亚伟呼吁,应允许年满3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生育一胎,并与已婚女性同样享受产假及生育保险等权利。而在此之前,2019年、2020年人大代表黄细花和政协委员彭静也同样提出了取消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所设置的限制,为单身女性提供平等生育机会的建议,但人大代表孙伟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早在2016年,我国解决了未婚生育子女的落户问题,②现如今在面对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创历史新低、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三孩政策”出台的情况下,2021年7月29日卫健委发布通知取消社会抚养费,③2022年8月17日卫健委做出回应表示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④可见我国在社会层面不断探索完善未婚生育女性的保障措施,但是始终未涉及单身女性生育的实现途径,因此结合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及现实情况对单身女性如何实现生育权进行研究显得很有必要。

(一)调查总体情况

纵观女性维权案件,女性权利保护的范围不断延伸扩大,时代与科技的发展使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关切呈现多元化趋势,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单身女性对生育权的追求,体现当代女性对自身价值的认识逐渐提高。对于生育权本身的探讨,会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根据2016年珍爱网发布的《2016单身人群调查报告》和2019年单身女性关注组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主要针对一、二线城市。本文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集中于牡丹江市,通过发放在线调查问卷《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调查》的方式了解公众对单身女性的范围认知、对单身女性生育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看法,并将此次调查结果与上述两项调查报告进行结合,增加调查客观性,全面且充分地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相应思考与建议。

(二)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态度

本次调查共收到答卷203份,有效答卷194份,回收率95.6%,其中男性占比43.3%、女性占比56.7%。

1.关于单身女性范围的认知情况(见图1)。根据在线调查问卷显示,绝大多数的公众没有异性恋爱关系且不处于婚姻状态下的情况为单身女性,也有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没有与异性伴侣同居、与父母共同居住、离异或丧偶以及生育过孩子的情况也可以包括在单身女性的范围中。本文将单身女性的范围规定在未处于婚姻状态持续期间的女性,包括离异或丧偶但未再婚的女性。

图1 关于单身女性范围的认知情况

2.对于单身女性生育后所遇问题的认知情况。本次调查显示,有73.71%的调查对象认为单身女性生育会受到传统观念的歧视,有61.86%的调查对象认为相关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会使单身女性得不到平等保护,还有51.03%的调查对象认为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单身女性生育要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本文不考虑婚外自然受孕的情况,将单身女性实现生育的途径限缩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层面,以此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3.对于公众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的接受程度及态度。根据在线调查问卷显示,有84.02%的调查对象对单身女性生育表现出较宽容态度,他们表示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结构变化为必然趋势,而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结合中国日报的调查显示,舆论呈一边倒的趋势。⑤但是对于目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开放,有59.28%的调查对象持谨慎态度,在符合国家人口政策调整、促进人口增长的前提下,更多的担忧来自于卵子买卖、非法代孕等灰色产业的滋生以及法律与社会保障层面的缺失,为此他们表示可以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实践中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见图2)。

图2 关于公众对目前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态度

根据权利平等理念与生育权理论,单身女性当然享有生育权,其权利内容与生育权概念外延相等同,包括自主决定权、方式选择权、信息知情权与生育保障权。当今时代,女性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普遍存在,⑥其生育权利却主要面临着来自法律和伦理层面的阻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一)法律限制

1.法律对生育主体规定模糊

生育权并不能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等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对人口政策实施动态调整,使私权受到公权的制约。⑦我国《宪法》并没有对生育权及生育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只是通过第49条的规定单纯为夫妻双方设置了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代表要同时履行生育的义务,但是有学者将此作为“生育主体为夫妻双方”的依据。《民法典》的重大变化在于取消了计划生育条文,这说明生育权相关政策主要受到来自公法领域的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首次规定了公民的生育决定权,将生育主体限定在“妇女”范围,没有区别妇女已婚与未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生育”为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为夫妻的共同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两部法律认为公民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但仅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主体,并未涉及生育权的主体与单身女性的权利义务。⑧

2.法律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精子和卵子人工结合的生殖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孕夫妻,即处于婚姻状态的夫妻两人出于医疗目的可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单身女性使用该技术的目的主要为:保存生育能力。单身女性生育权首次被积极认可是在2002年吉林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该条例对单身女性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赋予了一定条件并一直沿用至今,引发了法学界、社会学界与医学界的激烈讨论。但这一规定被用于规范医疗机构的两部法律——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所否定。⑨

早在四十年前,我国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由此考虑到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未将以“保存生育能力”为目的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考虑在内,为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现实基础。⑩同时,鉴于冷冻卵子技术尚未成熟,也并没有将冷冻卵子技术明确规定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中。如今,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开放到如今生育的调整——“三孩”政策的普及,上述现实基础不复存在,“非受孕”目的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不与人口政策相违背。另外,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位于世界前列,冷冻卵子技术逐渐成熟,理应可以归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中,更何况技术的难易程度也不能成为决定权利有无的标准。因此在以上情况下,依然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可以视为公权力过度介入私权利的表现,加剧了生育自由与人口政策之间的不平衡性。

此外,与男性“冻精”的条件相比,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违背。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规定,男性冷冻精子的条件有二:医疗目的和生育能力保存,且没有将婚姻状态作为限制标准。

(二)伦理问题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延续至今,对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观念产生深远影响,生育技术革命的到来更新人们的生育观念,社会大众对非婚生育以及同性婚姻的接纳与认可程度显著提高,但是特别是在老龄化问题严重的今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突破性别、突破婚姻制度的生育方式。单身女性生育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传统生育观念的冲击。在传统生育观念中,生育与婚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结婚生子有着默认的顺位关系。伴随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经济逐渐独立,自主意识加强,女性单身群体规模扩大,其追求的单抚生育的新家庭格局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单身生育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政部门2021年公布的结婚离婚数据表明,传统家庭的社会结构性逐渐弱化,父权制思维已逐渐化解。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则会朝着更加和谐、更加包容的方向转变,减少伦理道德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捆绑和束缚。

第二,滋生地下代孕、卵子买卖、滥用技术进行性别选择等非法行为。有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给予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多重限制后仍存在与卵子相关的非法产业,例如2012年深圳市的“地下卵子交易案”等等,因此对单身女性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会产生无法预估的不良影响;
也有学者对于代孕的问题产生忧虑情绪,认为不应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确立在法律层面。实际上,权利的实现与权利实现后造成的后果是两个不同维度的事情,任何权利都会有两面性的存在,不能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其他权利没有的苛刻要求,更应该做到的是在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上对单身女性生育严格限制,并且在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后对有关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规制。由此,以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后果为由而在法律上否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开放是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误解和偏见。

第三,不利于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有观点认为单身女性独立抚养的孩子,在缺乏父爱的环境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生育增添了新的途径,无论是自然生育还是辅助生育,都不可能保证孩子拥有完全完美的成长环境,民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已婚者的离婚率高达35%,这里不排除已生育过子女的家庭,同时父或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家庭暴力、夫妻关系紧张的情况也存在着,因此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进行后果预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此外,《民法典》第1071条确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代际平等原则正逐渐被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取代,单身女性在明确其责任承担后就享有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的权利。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并不是意味着倡导“未婚生育”或呼吁单身女性实施“冻卵”行为,而是在结婚生育年龄不断推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时,加强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保留自身生育的可能性,给予女性生育自由与权益保障方面赋予最大程度的尊重。法律需要对少数群体的需求及时回应并同等保护,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文明的体现。

(一)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生育的辅助性手段,应包括冻精、冻卵、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等,单身女性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时,需要选择涉及主体数量最少、法律关系最为简单的方式进行生育,即单身女性自身卵子、子宫和供体精子,可见冷冻卵子是实现单身女性生育的最基本手段。

1.在法律层面中,将生育权由宪法领域扩展到实体法领域,开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宪法》47条中,在保留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明确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将生育权从民事主体范围中解放出来,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发挥根本大法的统领作用;
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单身女性可以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的相关内容,将“保存生育能力”纳入到生育目的中,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有法可依,真正落实生育权利人人平等;
对于社会保障方面,可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规定,例如单身女性生育知识的普及、生育保险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等等。另外,吉林省对单身女性开创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先河,最主要原因在于对东北地区人口流动量大、人口比例失衡等现实状况的考虑,对黑龙江省的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借鉴意义。

2.对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设置条件。我国香港地区以及与我国婚姻伦理传统相似的日本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模式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对我国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权利的实现并非具有绝对自由,更强调权利主体对义务的履行。针对单身女性生育设置相应条件,对单身女性生育权采用间接保护方式,主要是指:在确定单身女性具有“育”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可以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卵子冷冻,但要进行综合判断以设置单身女性的生育年龄上限,并要求女性在已婚的状态下进行人工体外受精,同时应规定生育子女新的个数,若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名子女的夫妻若在自然状态下受孕,则其后生育孩子的个数不能超过两名;
若在先前婚姻关系中已生育一名子女,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女性再婚后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名子女,那么在自然受孕条件下只可生育一名子女。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但不会对伦理问题产生过于强大的冲击,还可以为单身女性保存生育能力,进而在传统伦理与新兴权利之间达到相对平衡。

(二)关于潜在问题的思考

目前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探讨更多的停留在权利赋予与法律保护层面,侧重于生育权本身,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并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还包括社会学、医学、伦理学、人口学、经济学等相关内容。

首先,是否应考虑将人工辅助生殖所需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中。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之中,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冷冻卵子本身并不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之中,此技术面临另一问题同时也是绝大多数人的担忧: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为经济能力水平极高的家庭所“准备”的,而不具备经济条件的家庭是无法负担此项费用的。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以“保存生育能力”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以成为女性的基本生殖需求,那么经济差异则会成为影响卫生资源配置公平性的主要因素。

其次,冻卵技术是否应明确规定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现实中,人们普遍将冷冻卵子技术归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冻卵”属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由于冷冻卵子技术与保存生育能力息息相关,现阶段是否应该收集更加扎实的数据来对冷冻卵子技术进行专业风险评估后明确纳入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

社会主体有权选择自由和权利,无论是单身女性还是已婚妇女,都有决定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国家鼓励生育的大环境下,法律更应该与时俱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适用也不应将未婚与保存生育能力排除在外。2022年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以失败告终,当事人表示不会放弃上诉机会,由此可见对于单身女性保存生育能力的生育权保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在国家和社会层面考虑如何帮助女性解决生育年龄推迟问题,更加规范地适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注释:

①具体案情如下:2018年12月,30岁的徐某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却被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随即,徐某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提供冻卵服务。2019年12月23日、2021年9月17日,分别进行了两次开庭,法院最终没有当庭宣判。2022年7月22日,法院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②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③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

④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⑤此前,中国日报在微博发起了“单身女性是否有权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生育)”的投票,在5万多个投票中,仅有极少数人(不足1%)投了反对票。获得最多点赞的是这条评论:“当然有,身体是我自己的,生活也是我自己的,只要有抚养能力,为什么非得需要男性?”

⑥现实中,单身女性生育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健康单身女性基于非医疗目的欲通过冷冻卵子保存生育能力,后进行生育;
夫妇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冷冻胚胎后,丈夫死亡,妻子要求进行胚胎移植的;
离婚妇女坚持生育;
女性同性恋生育;
患严重疾病进行医学治疗后担心丧失生育能力,提前冷冻卵子保存生育能力。参见腾讯网:《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有没有权利养育孩子应由女性自己来衡量》,https://new.qq.com/omn/20191224/20191224A0H77300.html;
《丈夫去世妻子拟进行冻胚移植遭医院拒绝,法院:侵害生育权》,https://new.qq.com/omn/20220705/20220705A03B0N00.html;
《湖南卫健委答“开放单身女性冻卵但解冻需生育证明”:不失为可行方式》,https://new.qq.com/omn/20210830/20210830A0E58300.html.

⑦马克思所言:“任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有限资源条件下为确保可持续发展的进行,个人权利必须受到社会权利的限制,这也是计划生育的根据所在。

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⑨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⑩刘瑞爽,李晓农,丛亚丽.医疗机构是否应该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冻卵案例的权利论证与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0,33(03):2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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