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晨
网络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使网络快餐文化在近些年盛行,新闻媒体纷纷抢占报道先机,试图在复杂多变的舆论场中占据话语权,却往往忽视了求真务实、追求真理的工作作风。部分媒体不经考证和严密的审核就转载、发布新闻,或者在对事件的评析中主观臆断,甚至在报道中混淆是非、断章取义,导致新闻反转现象频发,新闻伦理缺失,舆论引导随时面临着“脱钩”的危险。
2020年4月9日,《南风窗》杂志发布长篇报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文中详细报道了一位名叫李星星(化名)的女孩,从14岁起便被养父鲍某明性侵、控制人身自由、强迫其观看“恋童”视频等行为。该篇报道一发出便引发社会关注,转发量超44万次,点赞量破147万次。还有许多明星站出来发声,希望相关部门严查鲍某明,此时舆论呈“一边倒”的态势。4月11日,鲍某明通过澎湃新闻发声回应,称自己与李星星只是简单的情侣关系,并将自己与李星星的聊天记录公布,该记录里李星星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亲密内容,甚至还约定了去拍结婚照,表明自己确实与李星星是情侣关系。
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宣布,最高检与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指导多地警方针对此案件开始进行大规模调查。但5个月后的9月17日,最高检的《调查情况》让事件大反转。受害人李星星被指年龄、姓名造假,从群情激愤到大跌眼镜,网民开始加入声讨李星星的行列。
在此事件中,多家媒体存在着报道失实的现象,部分媒体在报道中转移事件焦点,模糊关键问题,造成了舆论反转和舆论失焦等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澎湃新闻与《南风窗》的报道。
事件发生初期,澎湃新闻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受害人被侵害细节、真实姓名等隐私信息全部曝光,并将报道焦点聚焦于“因母亲迷信替其找父冲灾”,被众多网友指责为缺乏专业素养的媒体。而《南风窗》带有偏见性的标题激发受众对“性侵未成年”的心理刺激,并在官方还未公布调查结果前就先入为主地下结论。从媒体报道的时间节点看,鲍某明只是嫌疑人,并不是确凿的罪犯,但部分媒体已经带着立场和倾向进行媒介审判。
(一)忽略新闻的具体真实与整体真实
新闻是对事实的叙述,理论上讲,叙述与事实是否相符,是检验新闻真实的标尺。[1]真实是满足受众新闻信息需求的核心要素,新闻真实是新闻传播过程中的理想状态,它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即通过连续不断的新闻报道,将事件的起因、发展、结果完整表现出来,以赋予新闻“本质真实”。新闻真实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做到部分真实,即事实真实,新闻媒体对具体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真实反映且信息准确;
二是做到整体真实,即能够反映目标领域的宏观情况。因此,新闻真实的客观呈现既要讲求部分真实,也要力求整体真实。
虽然鲍某明案反转现象的发生是由事件本身、社会环境、网民素养等多方面情况下促成的,但很大一部分原因仍是源自于新闻媒体直筒式、片面化的传播,忽略了对具体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深挖,连基本的局部新闻真实性都无法保证。在该事件中,《南风窗》报道称女孩割腕自杀,并贴上了朋友圈截图,但鲍某明却称女孩是假自杀,图片系网上下载。当媒体一旦在事件真实性上有偏差或不经调查就发表言论,那么构成新闻的基本要素则不成立,新闻的部分真实更无法通过事实去验证。
除了鲍某明案,近些年新闻反转事件也经常发生。本文根据中国舆情网(CHINA PUBLIC OPINION NETWORK)并结合网民热议程度、平台传播范围、事件影响程度等要素,选取中国2020年—2021年网络热议较高的新闻反转事件为参考。例如原阳“记者被打”事件、南京贫困大学生偷拿快餐、秦皇岛男孩救人不幸离世等。通过上述事件可以发现,这些反转事件均是由于媒体在解释事实发生原因、反映事物内在关联、披露事实的意义和影响时,以偏概全、人云亦云。而受众对信息的接收程度大多数来源于媒体的议程设置,可以说媒体对事件的判断直接关系到该事件的舆论走向。因此,新闻媒体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增删或混淆客观事实,忽略新闻的具体真实与整体真实。
(二)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
新媒体时代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信息传播的开放性和共享性,新闻传播领域的门槛降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通过阅读兴趣、使用习惯,成为网络环境中彼此关联的关键节点。但海量资讯也易使部分信息未经核实便持续不断地被制造出来,伴随着新闻专业主义严重缺失。虚假新闻与新闻传播业的发展“齐头并进”,并且呈现成高度的媒介融合特征。
笔者选取新京报、澎湃新闻为对象,通过筛选媒体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两大平台对鲍某明案报道进行词条分析后发现,媒体多以“性侵”“海归”“养女”“保护伞”“未成年”“高管”等负面标签对事件进行报道。通过对报道的评论的分析也发现,网民在事件反转前,几乎以“一边倒”的现象谴责事件当事人鲍某明。在事件消退期,各大媒体多以“控诉”“维权”“律师”等标题进行报道,较事件反转前,未见明显带有负面情绪的词条,报道的评论也相对于中立。但在此次反转事件中,各大媒体并未将该事件放在一定的环境中去考察,特别是在报道前期,多以片面、绝对的眼光进行报道,新闻的配图及事件受害人的录音也是未经考证核实的,事件真相模糊,导致新闻反转。此外,许多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泄露当事人信息,引发网民人肉搜索,干扰司法审判。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只能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来判定媒体责任。《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2]。这表明,新闻媒体对于当事人及相关新闻源的保护是职业要求,并且经新闻源了解到的新闻线索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才可撰写完整的新闻报道,对当事人个人隐私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则负有更大的保护责任。而在此次事件中,各大媒体并没有遵守这一法律,从而导致新闻失实、舆论失焦。
(三)传播客体的非理性与把关人“弱化”
新媒体时代的各平台具有隐匿性与开放性特征,受众发布信息一般都为匿名。目前,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青少年网民年龄逐渐出现低龄化趋势。对于我国庞大的网民群体来说,媒介素养的参差不齐是导致群体极化的重要成因。特别是在报道中出现的“高管”“未成年人”“性侵”“恋童”等字眼时,许多网民不经思考便盲目跟帖,发表过激言论。
此外,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但新媒体技术还存在着数据泄漏、信息茧房等问题,加上“把关人”的缺失,为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智能技术建立在智能算法和大数据基础之上,过度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会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而算法推荐在信息的推送和分发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它会根据受众喜好、偏向推送相关信息,形成“信息茧房”,影响网民的价值判断。有些平台漠视社会公共利益,虚假信息不经审核就发表出来,模糊传者与受众的边界,不利于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
(一)力求实现部分真实和整体真实的统一
部分真实即单篇报道的真实以及新闻基本要素的真实,整体真实即由部分真实累积归纳后实现的整个新闻报道的真实。新闻部分真实具有如下特点:一对一的真实;
可以直接检验的真实;
易于理解的真实;
依赖于记者的认知能力和品质。[3]把真实性比作新闻的生命,那部分真实和整体真实就是新闻的血液和骨架。媒体承担着向社会提供信息的职责,工作人员应尽可能核实所有信息的内容,不能“添枝加叶”,也不可以忽略“细枝末节”,力求整体真实和部分真实的统一。
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内容生产的重要主体,拥有更多的信息接近权和信息发布权,还承担着筛选信息的“把关人”作用。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其新闻体制、媒介发展、内容呈现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当前的整体“新闻业态”。新闻从业者通过不断的深入挖掘现象,构成新闻的部分真实。媒体机构通过整合新闻从业者的部分报道,再经过组织、协调各方人员的报道,构成了新闻的整体真实。
然而在技术突飞猛进的电子媒介时代,新闻从业者面临着专业边界“滑动”的危险,部分新闻从业者背离职业操守和新闻伦理,使新闻在部分真实中都无法做到真实。因此,应该坚持新闻从业者个人层面和媒体机构整体层面的统一,毫不动摇地坚持党性原则,把共同追求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部分真实与整体真实的统一。
(二)媒体不做“审判者”,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度”
在这个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新闻媒体报道往往会激起意想不到的浪花,甚至部分言论剑走偏锋,引起舆论失控。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更容易把握不住尺度,从而导致“媒介审判”。而媒介审判作为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商业利益趋向则使一些媒体过度追求“注意力”,导致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有悖于法治精神。
此外,媒体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是导致“新闻反转”的一个隐形因素。面对日益增加的竞争压力,一些采编人员为了抢新闻、夺眼球,或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刻意编造虚假事实、无中生有,超出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在鲍某明案中,媒体没有经过深度调查,就判定鲍某明为“强奸犯”,这直接导致前期舆论一边倒地谴责鲍某明以及其所在公司和法律规章制度。在事件发酵后期,媒体又不经当事人同意,曝光案情细节、重要物证及当事人真实姓名。当事人及家人都不堪网络暴力,纷纷寻求警方帮助。这种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也违背了媒介伦理四大原则中的最小伤害原则。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这是建立在媒体客观性报道的基础上,不能以主观臆想报道事情经过,借“合理想象”来陈述事件,或者以“道听途说”“偏听偏信”来撰写新闻。用事实说话才是媒体应有的态度,例如《人民日报》在对该事件报道时只提及现掌握的证据和相关部门的进展情况,并未发表主观性的言论。因此,媒体应培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与行业自律,强化“自我把关”意识,从根源上杜绝伦理失范问题,把新闻报道的“度”控制在合理范围。
(三)培养公民媒介素养,平衡理性与感性的边界
媒介素养是人们正确地判定和评估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4]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大众传播媒介新的转型升级,媒介素质教育在展现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网民存在着数量大、年轻化等特征,这为网络监管带来极大困难。而且我国媒介素质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业的、系统的素质教育仍是构建清朗媒介环境的突出问题。
此外,个体的权利意识在大众传播时代得到增长,个体不仅是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受众,也是新闻传播的中心。[5]由于受众的文化背景、地理环境、个体差异的不同,在接触海量信息时无法辩证思考,特别是在面对带有对立等冲突性字眼时,往往让感性占据理性,导致舆论失焦。
因此,在提高网民媒介素养时,应综合政府、媒体、学校、法律等多方力量来推进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做好社会的“把关人”。在面对海量的信息时,不仅注重媒介的参与性和交互性,追求自身主体性的充分发挥,还要对谎言学会分辨与质疑。
从鲍某明案中可以看出,新媒体的信息传播规律与传统媒体相比有着诸多不同,并且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无论是媒体还是新闻从业者,都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的能动作用,不仅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更要在人文关怀、舆论引导、网络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成为表率,最大限度地压缩媒体伦理失范现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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