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进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全球肆虐,持续蔓延,史无前例;
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低迷、增长动能不足,国际贸易投资大幅萎缩;
“俄乌冲突”冲击全球,改变世界地缘政治格局;
其他的地区冲突、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时有发生;
中美两个大国激烈战略博弈,中国同美西方国家之间的竞争在强化、对抗在加剧、合作在减少;
当然,当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其发展速度远远超出历史经验和人们的想象。
在百年大变局中,对中国乃至世界影响最深刻的应该是中美两个大国激烈战略博弈。所以,这里有必要突出讲讲中美关系之变对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冲击和挑战。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关系。在特朗普执政时期,作为世界头号强国的美国,屡屡“退群毁约”,退出运行正常的国际组织,退出得到很好履行的国际协议,频频制裁他国和干涉他国内政,不断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大家可能记忆犹新,当时,美国针对中国发动了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采取了一系列违法遏制打压行动,中美关系恶化到历史低点。拜登上台、民主党执政以来,中美两国关系表面情势似乎有所变化,没有特朗普执政时期那么剑拔弩张。但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中美两国各自的意识形态、发展道路、发展方向没有变,中美之间的战略竞争势态没有变,美国朝野遏制打压中国发展的初心决心同心没有变。比如,拜登上台之初就推出其新的亚洲政策和对华战略,提出“1234战略”:
1就是把中国定位为美国的“最严峻的竞争者”,实际上就是头号竞争者,宣称要与中国展开“长期性、战略性竞争”。2就是“外交是内政,内政是外交”,强调打通美国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的区隔,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力推进与中国的战略竞争。3就是竞争、合作、对抗,该竞争时竞争、能合作时合作、必须对抗时对抗。中国外交部副部长谢锋对此评价道,美方的“竞争、合作、对抗”三分法就是遏制打压中国的“障眼法”。其对抗遏制是本质,合作是权宜之计,竞争是话语陷阱。有求于中方时就要求合作;
在有优势的领域就脱钩断供,封锁制裁;
为了遏制中国发展,不惜冲突对抗。4就是打造对华四大阵营,力图在经济、技术、安全、治理四大领域构建国际阵营,围绕应对“中国挑战”不断深化与盟友、伙伴国之间的协调,以“复合型阵营”“规则制衡”等方式加大对华战略竞争力度。美国总统拜登、国务卿布林肯和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都曾高调表态,要对中国采取更加强硬的态度,称“美国将从实力地位出发与中国打交道”。2021年和2022年两年的美日“2+2”安全磋商委员会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赤裸裸地针对中国发难,更加说明了这一点。而最值得我们警醒的是,2021年4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以21比1绝对多数票通过了《21世纪战略竞争法案》。该法案长达283页,由朝野两党联手推动制定,意在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创新等各个领域同中国全面地竞争与完全地对抗,确保美国在21世纪的竞争中能够维持霸权地位。2021年全年,中美两国高层曾有所互动,比如,两国元首除夕通电话达成共识;
3月在美国安克雷奇举行的“2+2”中美高层战略对话,美方强调“从实力地位出发”同中国接触,中国明确表示不吃这一套,双方在会上激烈交锋;
7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谢锋与美国常务副国务卿谢尔曼在天津举行会谈,美方一方面大小动作不断,另一方面又声称双方“竞争的同时有合作”。2022年初的“俄乌冲突”导致美西方的注意力有所转移,但强化了美西方阵营的团结和一致行动。3月美国在对俄乌局势煽风点火的同时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惦记着所谓“中国威胁”,出台新版《2022年国防战略》,强调中国是美国“最重要的战略竞争对手”,其次才是俄罗斯构成的严重威胁。如果要说中美关系近期有所变化的话,可能最大的变化是2022年5月26日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乔治·华盛顿大学发表对华政策演讲。他将拜登政府的对华政策概括为“投资、团结、竞争”,即投资自己、团结盟友、与中国竞争,美联社称之为对华竞争的“三大支柱”。所谓“投资”就是美国将加大对本国的投资,包括基础设施、供应链、教育、科研等,以保证美国自身的竞争力。所谓“团结”就是与盟友加强合作,实现共同目标,包括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美英加澳新“五眼联盟”以及近日推出的“印太经济框架”以及与欧洲盟友、北约等合作。所谓“竞争”就是有了资金投入和盟友支持,美国将与中国在多领域展开竞争,包括经济、科技等。这表明美国对华政策的表述从“合作、竞争、对抗”变为“投资、结盟、竞争”。在这个集中阐述美国对华政策的演讲中,出现了不少前后矛盾的说辞:
声称避免与中国发生“新冷战”,刻意强调“无意遏制”“不打冷战”,但却抛出在中国周边建立“符合美方愿景战略环境”的系列计划;
希望建立所谓“开放包容的国际体系”,捍卫所谓“包括国际法和协议在内的全球秩序”,“使所有国家——包括美国和中国——能够共存与合作”,但又指责“中国是世界秩序最严峻的长期挑战”。所以,中国对这篇洋洋洒洒的对华政策演讲,认为是费尽心机,实质上是在散布虚假信息,渲染中国威胁,干涉中国内政,抹黑中国内外政策。目的是遏制打压中国发展,维护美国霸权强权。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我们必须认清,美国对华的基本国策是不允许中国富强。
由此可见,全球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日益突出,国际关系和世界格局剧烈动荡、深刻调整,对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给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不禁要问,国际社会还有规矩吗?国际法还是法吗?国际法还管用吗?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该何去何从?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国际法学界关注、深思和研究的问题。
当前,全球治理领域的国际法斗争已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战线,呈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政治安全博弈加剧,国际地区安全制度遭受冲击。比如,围绕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关于限制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扩大联合国大会职能的声音增多。“俄乌冲突”后曾被称为“脑死亡”的北约满血复活,芬兰、瑞典加入北约,进一步加剧欧洲安全“一边倒”的困境。美欧一些势力甚至鼓吹北约东进,打造亚太版北约,企图把北约这个欧洲的军事集团扩张为全球性的军事政治集团。二是全球经济金融治理酝酿变革,单边制裁非法性进一步突显。比如,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改革步履维艰。主要大国为维护自身利益,纷纷推进区域经贸规则建设。日前,美国又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IPEF)。在“俄乌冲突”中,美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经济、金融制裁不断升级加码,相关制裁并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单边制裁违法性及严重后果凸显。三是国家集团阵营分化,可能加剧国际法碎片化。比如,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国家政策内顾倾向加重,大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明显减弱。美西方国家为打压遏制他国无底线拉帮结派,搞出一个又一个小圈子。世界事务和全球治理协调难度加大,全球统一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面临更大困难,分领域菜单式合作更加受到青睐,加剧了国际法治体系的碎片化。四是非传统安全领域危机叠加,新兴领域规则制定更显紧迫。比如,新冠疫情暴露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短板亟待完善。“俄乌冲突”造成新一波难民潮,进一步放大全球粮食安全、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等问题。美西方及北约虽未直接介入俄乌军事冲突,但在网络、外空、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给予强力支持。上述领域涉及诸多现有国际规则的模糊或空白地带,凸显相关领域规则制定的紧迫性。(1)参见贾桂德:
《当前国际法形势和我国外交条法工作》,载腾讯新闻2022年5月31日,https://xw.qq.com/cmsid/20220531A04RUM00。
总之,百年大变局对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法研究必须聚焦于百年变局。
毋容置疑,人类社会的运行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治,这是常识。法律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国内法,另一类是国际法。相应的,法学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法治可以分类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国内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法,由各个国家自己制定,主要用于处理其国内事务,调整其国内社会关系,当然有时也用于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事务。而国际法是由相关国家协商制定的,是相关国家意志协调、折中、妥协的产物,用于处理国际事务,调整国际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家之间必然往来,也就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一些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些在国际关系中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就是国际法,它们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表现出来。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基于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在国际关系史上,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和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等国际法原则的确立。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来,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历经曲折的演变与发展,时盛时衰、时强时弱、时善时恶、时起时落。基于国际法的时代特征和功能,我们大致可以把国际法分为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两个发展阶段,也可以把国际法分为“战争与和平法”阶段和“和平与发展法”阶段,近代国际法基本上是“战争与和平法”,现代国际法基本上是“和平与发展法”。在近代国际法阶段,强权政治和丛林法则在国际关系中盛行,国家之间的冲突常常通过战争解决,故战争法在国际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近代国际法的鼻祖格老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国际法名著就叫作《战争与和平法》,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的国际法特征。在近代国际法阶段,和平是国际法的最高价值。而现代国际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到现代国际法阶段,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战争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比如国家自卫和基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因此,战争法在国际法中退居极为次要的地位,在许多国际法著作中已不专门讲战争法,而以国际人道法取而代之。但国际政治的现实是,在现代国际法阶段,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大行其道,违法战争时有发生,因此,和平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当然国际法也追求繁荣发展和公平正义。如果要预测一下后现代国际法的话,那时的国际法应该是“发展与共进法”,世界进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和平不言而喻,所有战争均为非正义,公平正义成为国际法的最高价值追求。
我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有这样几个判断:
(一) 研究国际法要高度重视对国际法治的研究
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而国际法学是以国际法及其相关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因此,国际法学不仅要研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而且还要研究国际法的运行、运用、实施和实践,要高度关注和深度研究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开展全球治理的法治活动,也就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的治理,或者说在国际法之下的法治。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之重器,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开展全球治理的法治活动,它包括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的方方面面。我们必须加强国际法治研究,在全球治理中推进国际法治体系建设。
(二) 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从总体上讲是进步的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建立,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取得了新的发展,实现了新的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战后国际法,或者说现代国际法,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战后的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就是建立在现代国际法基础之上的。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适用范围遍及全球,触及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并不断修订完善、发展演变、与时俱进,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现行国际法从总体上讲是进步的,对战后70多年的世界和平及安全、国际合作与发展、人权尊重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场合的讲话中反复强调“三个坚持”“三个坚定维护”,即中国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 国际法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法体系
传统上认为,国际法就是国际公法。这种观念在很久以前没有错。但二战后,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相互间的跨国关系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错综复杂。这种客观现实促使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涌现,国际法快速发展,不断演变,在国际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分支。事实上,国际法已经从传统的国际公法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体系。它已发展成为包含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传统的国际公法只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
国际法体系是相对国内法体系而言的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我并不赞成二元论者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上极端地强调两者区别的那种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从辩证法的观点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分既确定又不确定。之所以谓“确定”,是因为两者存在着相对确定的区别。之所以谓“不确定”,是因为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一般来说,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转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成为一些新兴的边缘法学、横向法学或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2)参见黄进:
《宏观国际法学论》(2022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9页。
(四) 国际法的本质
鉴于现代国际法今天的发展,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为国际法是相关国家协商制定的,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在于国家意志,所以,国际法的本质是相关国家意志的协调。世界各国要同其他国家进行各种交往,就必须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不能为所欲为。国际法所反映的这种国家意志的协调是以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为基础的。一方面,参加国际法立法活动的各国以独立的主权者的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容任何外力的干涉和胁迫;
另一方面,参加国际法立法活动的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它们必须互相尊重,特别是尊重各自的利益,不容任何强权国家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为了共同需要的正常国际交往和其他利益,彼此协调,相互妥协,形成共识,达成协议,以便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际法律秩序,求得和平共处。
(五) 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的话语体系
国际法是人类文明成果,国际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在当今世界,国际法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而且是国际社会通行的话语体系。有时候,中国在国际上影响力和话语权不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不善于运用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说话。在国际上说话做事,一定要师出有名。这个“名”,就是依国际法而动的正当性。
(六) 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无论是国际法规则制度本身还是国际法治的运行,都存在深层次的问题,还有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需要改进和完善。比如说,国际法治体系缺乏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再比如说,国际法本身没有强有力的国际强制机制来保证其执行,有时显得软弱无力。更为严重的是,在现实世界里,国际法经常被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治经常被一些国家破坏,而那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应有的惩戒。
旧中国曾深受当时基于强权政治和丛林法则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之害。在1842年中国被迫签订《南京条约》之后,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侵占领土、设立租界、驻扎军队、剥夺关税自主权、建立领事裁判权等。1949年前,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旧约章共有1 182件,绝大多数都是不平等条约。显然,这种国际条约就是恶法。在过往的国际秩序中,我们中国对旧时不平等国际条约的伤害是有深刻的感受和痛苦的记忆的。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过去帝国主义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一切特权,但新中国并没有因为旧中国时期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存在而忽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新中国对国际法采取了积极正确的态度,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支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严格恪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也反对国际法中的消极规则和制度,主张对国际法加以改进,并积极为国际法的编纂、创制和发展作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中国是现行国际法的学习者、追随者、适应者,也是现行国际法的遵守者、践行者、受益者,更是现行国际法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从新中国成立到2021年,我国对外签订了27000多项双边、多边国际条约,600多项多边国际条约,其中统计到2019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决定加入的国际条约共计420项(其中双边条约263项,多边条约157项)。(3)参见沈春耀、许安标主编:
《大智立法:
新中国成立70年立法历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12—313页。在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70多年的对外交往和外交实践中,我国始终坚持“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这为世人所公认。中国今天能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及综合国力能够进入世界前列,不仅得益于改革开放,得益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得益于学习和掌握国际法,践行和建设国际法治。2001年中国加入WTO而受益就是明显的例子。
在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深化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和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第二大会费国;
参与近30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最大的维和出兵国;
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
参与伊朗、叙利亚、阿富汗、朝鲜半岛、巴以冲突等重大地区热点问题解决进程,多方斡旋发挥建设性作用;
推动落实二十国集团缓债倡议,减轻非洲国家债务负担;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网络安全、反恐等领域国际合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中国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坚决维护中国人民以巨大民族牺牲换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成果;
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新型多边金融机构,促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完成份额和治理机制改革;
主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推动二十国集团发挥全球经济治理主平台作用,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
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合作,加强亚信、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等机制建设,整合地区自由贸易谈判架构,参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积极投身全球抗疫合作,提出中国倡议,宣布“中国疫苗将成为全球公共产品”;
积极参与制定海洋、极地、网络、外空、核安全、反腐败、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治理规则,推动改革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中国始终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秉持和平发展理念,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中国比较熟悉地掌握了现代国际法并按照国际法规则走进国际社会、处理与世界各国的关系、参与全球治理的当下,也有国家不自在、不舒服、不适应了,转而奉行孤立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民粹主义,极力遏制、围堵中国的发展,甚至逆历史潮流而动,退出得到很好遵守的国际协议、退出普遍性国际组织,否定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自由的投资贸易体制。最近一些政客还鼓噪剥夺俄罗斯常任理事国席位和否决权,扩大联大职能,限制五常否决权,从而破坏现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修昔底德陷阱”的说法。其实,中国反反复复强调,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
中国的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
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习近平总书记曾表示:“我们都应该努力避免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强国只能追求霸权的主张不适用于中国,中国没有实施这种行动的基因。”显然,世界上本无“修昔底德陷阱”,但大国之间如果一再发生战略误判,就有可能自己给自己造成“修昔底德陷阱”。(4)参见臧峰宇:
《治国理政新思想对“修昔底德陷阱”的超越》,载《前线》2017年第7期;
《正确认识“修昔底德陷阱”》,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17日,第5 版。因此,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在世界正值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们高举国际法治大旗,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基于现行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实有必要。国际关系始终是合作与博弈的辩证统一。各国之间要实现和平共处、彼此尊重、合作共赢,一定要共同努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法为准绳,建设性管控分歧,将冲突点转化为合作点。相互之间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观察对方,要加深对彼此战略走向、发展道路的了解,多一些理解、少一些隔阂,多一些信任、少一些猜忌,防止战略误解误判,避免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是避免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必不可少的武器。国际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方式,是避免陷入“修昔底德陷阱”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贡献至少有以下八个方面值得一提:
一是在国际法理念价值层面,中国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价值理念。包括有“和平共处”“三个世界划分”“一国两制”“和平发展”“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体现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理念。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尊重国际平等与自由”“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可持续发展”等丰富的国际法治意涵。并且,因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辩证维护和扬弃发展了传统国际法的理念与国际法的价值,所以它具有重大的国际法意义。
二是在国际法原则层面,中国提出并长期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高度一致,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而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则体系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多边场合还是双边场合,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在国际文件和建交公报或者声明中载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到2021年底,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有181个。1954年后,中国与外国国家建交时都在建交公报或者声明中载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显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5)参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三是在国际法立法层面,中国积极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信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交往的法律形式,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更是国际法治的如磐基石。新中国成立至今,对外签订了27000多项双边国际条约,600多项多边国际条约,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国际交往的方方面面,很多国际条约都是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缔结或者加入的,比如,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四是在国际法治践行层面,中国加入了世界上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联合国是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而成立的世界性普遍性国际组织,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在国际社会,中国始终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真诚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同世界各国一道,为实现人类社会持久和平、发展与繁荣贡献力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层面,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在香港和澳门成功实践。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中英、中葡分别通过和平谈判最终达成《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国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功和平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从而对内避免了恢复行使主权过程中的社会动荡,保持了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对外则避免了诉诸战争或者武力手段,成为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家之间历史遗留问题的光辉典范,为其他国家解决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六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层面,中国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善用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套规则,协调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截至2021年1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74件法律中,有60多件包含与国际法及其适用有关的条款,超过法律总数的五分之一。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中国法律明确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据统计,截至2002年6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至2010年,中国已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堪称新中国立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律清理调整工作。中国在进行国内立法时还十分注重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立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借鉴中国尚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示范法等来推进国内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是在海洋法层面,中国积极推进海洋法治。早在1958年,中国发布《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这一声明是中国运用国际法解决领海宽度问题的成功案例,当时就讲得很明白,我国对包括南海诸岛屿和钓鱼岛在内的属于中国的岛屿享有主权并拥有12海里领海,这不仅为当前南海、钓鱼岛等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理基础,而且推动了国际海洋法上12海里领海制度的形成。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就全程参加了1973年开始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积极参与谈判,发挥作用,并于1982年签署、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依《公约》确立的现代海洋法制度开展海洋活动,发展海洋事业,全力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庭的工作,建设性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谈判,为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且,中国根据《公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海洋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比如,相继制定了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
八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层面,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建设性地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进程,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切实采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展现负责的大国形象。在该《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维护共同立场和权益,主张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在《公约》中写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原则。在2017年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中国勇敢面对美国“退群”给多边进程带来的负面冲击,继续在国际场合发声支持《巴黎协定》,在中方与其他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按计划达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尊重和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严格履行基于国际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对涉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诸多问题都表达过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在国际法治实践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
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始终是全球发展的贡献者;
坚持走多边主义之路,始终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对联合国及其宪章、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立场和态度,也为中国今后如何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践行多边主义,同联合国合作,参与全球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他提出,中国要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
要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要坚持互利共赢,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造福人民;
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全球性问题。他特别指出,中国将继续坚决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
要与世界各国一道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他特别强调,对联合国,世界各国都应该秉持尊重的态度,爱护好、守护好这个大家庭,决不能合则利用、不合则弃之,让联合国在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在国际关系发展史上,每每遇到世界局势重大动荡,比如,两次世界大战,出现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情形,人们就会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存在和作用产生怀疑。在当前这种百年变局、世纪疫情、中美博弈、乌克兰危机交织激荡的国际形势下,不可避免也有人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存在和作用产生怀疑,甚至有人主张弃之而诉诸强力。但历史也往往证明,在大动荡之后必定伴随而来的是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重建、复兴和进步,一战和二战后的历史都说明这一点。
因此,越是碰到困难,越是处境艰难,越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越要坚定我们的信心、提高我们的勇气、坚定我们的法治信仰。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而且更是全球共识,是国际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我们要高扬国际法治大旗,拿起国际法武器,善用国际法话语体系,占据法治制高点;
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活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方向变革,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厉行法治”,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我们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鲜明地表达了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国对待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立场和态度。可以肯定地说,国际法仍是我国处理当前复杂国际关系的利器,是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器,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现在我们要关注的是百年大变局如何变、怎么变,向什么方向变,通过什么方式变,国际社会应该如何应对,中国应该如何应对。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强化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来顺应时代大变局。
(一)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并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在2020年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做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讲话,提出“十一个坚持”,这“十一个坚持”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其中有一个坚持是首次明确提出来的,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大家知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之一,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主张,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
1. 精准理解“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
何为“国内法治”?其实,这得从国家主权说起。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的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合而为一。因此,国家基于主权依法治国,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的活动,就是国内法治。国内法治既包含处理纯国内事务的法治活动,也包含处理本国对外事务的法治活动。严格讲,国内法治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方面。
何为“涉外法治”“国际法治”?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涉外”,什么是“国际”。在某种意义上讲,“涉外”(foreign-related)可以和“国际”(international)画等号,“涉外”就是“国际”,但“涉外”又不是“国际”的全部,因为“涉外”是就一国而言的,是站在一国立场上讲的,而“国际”是就全球、全世界而言的。一国的“涉外”是更广泛的“国际”的一部分,而且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不能反过来简单地说,“国际”就等于“涉外”,“国际”是更大的概念,包含“涉外”。通常,任何社会关系(包含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的。社会关系(包含法律关系)中是否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是我们判断“涉外”或者“国际”的标准。涉外法律关系或者国际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或者境外的人、事、物有联系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弄清什么是“涉外”、什么是“国际”后,就会对何为“涉外法治”、何为“国际法治”有清晰的认识。“涉外法治”是从我国自身的角度而言的,是站在我国自己的立场而言的,是指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而“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处理国际事务的法治活动。
2. “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涉及两个“法治对子”,一个对子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另一个对子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
第一个对子,即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方面、两个面向、两个维度。前面我们提到,涉外法治是从我国自身的角度、立场而言的,是指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严格讲,涉外法治是我国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是联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也就是说,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也发挥着互动和融通的作用。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涉外法治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法治。
第二个对子,即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则是全球治理、全球法治的两个方面、两个面向、两个维度。全球治理需要各国依本国法律对本国实行有效治理,即需要国内治理、国内法治,也需要依国际法进行跨国治理和国际治理,即需要国际法治。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举例而言,国内法治是个圆,国际法治是另一个圆,这两个圆有一小部分重叠在一起,这个重叠部分、交叉部分、结合部分就是涉外法治。对我国而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
而对国际社会而言,从第三者的视角来看,也可以把两个圆重叠、交叉、结合的部分,即涉外法治部分,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当然,国际法治涉及面更广大得多,仅就一国而言的涉外法治是与其不可相提并论的。
下图可以简明地表明“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3.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其战略目标和任务有四个:
一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是要加快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
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三是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对外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四是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 坚持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
世界正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给世界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危机、有风险、有挑战。大变局就是大变法,要变既有之法,要变陈旧之法,要变过时之法,实际上是规则重定的博弈,是机制重置的博弈,是制度更新的博弈,意味着现行国际法规则的改变、现行国际机制的改变,甚至是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改变。所以,大变局也是大机遇。这为创新和完善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提高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地位,提供了机遇。我们既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还要立足中国,胸怀天下,坚持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
1.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际事务、应对风险挑战、参与全球治理
虽然大变局意味着大变法,但绝不是“变戏法”,全球治理中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变,也不可能变。大变局的结果最终要通过国际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固定下来。大变局下形成的新格局、新体系、新秩序仍然需要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支撑。因此,在处理国际事务、应对风险挑战和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我们要高扬国际法治大旗,拿起国际法武器,善用国际法话语体系,占据法治制高点;
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活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方向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比如,在中美博弈和“俄乌冲突”背景下,个别国家政府、智库频频发布一些言论,渲染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还将台湾问题与乌克兰问题相提并论。在“俄乌冲突”中,美西方国家单方面对俄罗斯实施了大量的经济、金融制裁,不断升级加码。而且,美西方国家还挥舞“长臂管辖”的大棒,威胁要第三国配合落实制裁。显然,这些大量使用的单边制裁并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明显违反国际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边制裁的违法性及其严重后果。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应对。
2.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及建设和国际规则制定
大变局产生大机遇。大变局确实带来诸多挑战,但只有变才能给后发国家提供更多机遇。在某种意义上讲,大变局带来了国际法发展的好时机。在国际法早期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随着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及其规则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各种挑战,这就为创新和完善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提高发展中国家、后发国家等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地位,提供了机遇。无论是在传统国际法领域体制机制和规则制度的改革完善方面,还是在深海、极地、外空、气候变化、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疆域和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方面,我国国际法学人应该聚焦百年变局,抓住机遇,展现智慧,有所作为,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提出改革方案,增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比如,在外空领域,2021年12月6日中国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向联合国通报,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发射的两颗“星链”(Starlink)卫星分别从500公里和555公里的近地轨道突然下降,与正在约390公里近圆形轨道上稳定运行的中国空间站进行了两次近距离危险接近,威胁到中国空间站和三名航天员的生命安全。出于安全考虑,中国空间站实施了预防性紧急处理措施。这个通报是《外层空间条约》重要的履约实践,引发了对国家责任等原则和载人航天器安全国际规则的讨论。这就要求国际法学界关注和研究如何加强对全球近地球轨道资源的管理,规范星链这样的大规模人造卫星的有序发展,以及空间资源开发活动的合法性等新问题。
3. 加强基础研究,推进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守正创新
创新是引领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国国际法学界虽然在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做出了许多贡献,但我们在国际法理念、思想、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创新方面乏善可陈,还缺少创造性的贡献。这就要求我国国际法学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建立形成“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术文化,深耕细作,交流合作,破除壁垒,开放包容,让国际法领域的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的统领下,谋求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思想、理论、制度创新,从而推动构建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国际法规则、国际体制机制、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不断推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向前发展。
比如,最近,乌克兰根据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就该公约的解释、适用和履行的争端对俄罗斯提起诉讼,将俄乌冲突事件告上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已经发布临时措施令,要求俄罗斯立即中止对乌克兰进行的军事行动,确保由其控制、指挥和支持的武装组织或人员也不得采取进一步军事行动;
要求双方克制,不要进一步恶化纷争。下一步国际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问题有待观察。类似这样的问题都需要国际法学界开展创造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