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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4-01-05 12:15:01 来源:网友投稿

罗永辉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畜牧兽医站,四川 资阳 641300)

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广泛应用,在畜禽疾病预防、治疗,保护畜禽健康,促进畜禽生长,减少畜禽发病和死亡,提高畜禽养殖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兽药及兽药添加剂使用知识的缺乏和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个别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厂家,养殖户、兽药、饲料经营者,铤而走险、违背国家兽药、饲料生产、使用规定,不择手段,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等药品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治疗畜禽疾病过程中存在用药大剂量,重复用药,滥用药等现象,从而造成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超标,使动物产品品质下降,不仅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环境污染,而且影响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直接制约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本文结合长期从事兽医一线工作的实际,对兽药残留的危害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因为兽药残留不能用肉眼发现,只能通过科学的方法检测才能确认,所以兽药残留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当人们长期食用含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后,药物不断在人体内慢慢蓄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造成严重的后果。

1.1 引起食用者急、慢性中毒 兽药残留被称为人体的“隐形杀手”,可引起人的急、慢性中毒。一次性食用了含有大量兽药残留的动物性食品,会导致人发生急性中毒反应,出现头疼、心慌、烦躁、血压下降,等不良现象,严重的可造成死亡。如果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慢慢蓄积到一定程度后可引起食用者慢性中毒。如氯霉素残留在人体内超量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磺胺二甲基嘧啶残留能引起人的甲状腺癌;
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残留,能引起人听力障碍;
四环素类药物残留能够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出现四环素牙;
硝基咪唑及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作用;
激素类的己烯雌酚残留可导致人体内分泌紊乱,能引起女性早熟及子宫癌和男性雌性化,造成儿童发育异常、性早熟和肥胖等现象;
红霉素、泰乐菌素残留容易造成人的肝损害和听觉障碍;
食用了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超标的动物内脏,会出现肌肉震颤,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致人死亡。

1.2 产生耐药性 人食用含抗生素残留的动物产品后,药残蓄积到一定程度,会使敏感菌产生耐药性,造成用抗生素药物无法治疗人的细菌性感染。

1.3 产生过敏反应 人食用了含青霉素、四环素、呋喃类等药物残留含量高的动物性食品,均可引起人的过敏反应。如人食用了含这些药物残留的肉、蛋、喝了这些药物残留的奶,会引起部分人过敏反应。出现接触性皮炎、皮肤瘙痒、荨麻疹、神经炎、喉头水肿、发热、呼吸困难等现象、严重的会出现过敏性休克。

1.4 对食用者有“三致”作用 人食用了某些兽药残留的动物食品后,随着药物的慢慢积累会发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己烯雌酚残留能引起女性早熟及子宫癌;
磺胺二甲嘧啶残留能引起人的甲状腺癌;
硝基咪唑及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有致畸作用;
苯丙咪唑药物能引起人的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导致生产畸形儿。

1.5 破坏人体胃肠道正常菌群平衡 正常情况下人的胃肠道菌群处于平衡状态,若人长期食用含抗菌素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人胃肠道的敏感菌会被杀灭或抑制,一些条件性致病菌,如大肠杆菌等会大量繁殖,破坏胃肠菌群平衡,引起感染性疾病发生。

1.6 破坏生态环境 兽药进入畜禽机体后,一部分被畜禽机体吸收,另一部分通过粪便,尿液排出体外进入环境,进入环境这部分药物不仅污染水源、土壤,而且它对水生物和植物造成危害,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1.7 影响畜牧业的发展 随着国际市场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力度的加大,从而导致了我国畜产品加工企业因兽药残留超标的畜产品出口受限。药物残留是造成我国畜产品出口受限的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出口创汇,危及人体健康,并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兽药的正确使用能够保证畜牧业增产、增效和健康发展,但是滥用也会带来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用药超剂量和不遵守违禁药品和限制使用药品以及休药期的规定,不正确使用兽药,会导致药物残留超标,造成动物产品不安全。

2.1 在饲料中非法添加药物 由于兽药具有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有的兽药还有促进动物生长的作用。为此个别饲料生产厂家,投机取巧,他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在动物饲料产品中超剂量添加兽药和非法添加违禁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等,如在饲料中添加己烯雌酚、喹乙醇等禁用兽药,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并将添加了违禁药品的饲料向畜禽养殖场、适度规模养殖户或散养户出售;
另外一些畜禽养殖场或适度规模户为了提高养殖经济效益,减少动物发病和死亡,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药物用于动物预防保健。如在饲料中添加阿莫林西、土霉素等。

2.2 治疗疾病、滥用药物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存在畜禽养殖户随意使用抗菌素药物和大剂量用药的现象。如治疗畜禽疾病使用抗菌素四环素、土霉素、呋喃类的痢特灵等药物;
有的畜禽养殖场或适度规模户业主为了提高动物疾病疗效,盲目用药,常将几种商品名不同药效相同的药物联合使用,既不按用药要求的剂量,也不按范围,使药物残留在动物体内,造成动物产品药物残留。

2.3 人药兽用 由于部分兽药产品质量不稳定,临床使用后治疗效果不十分理想。从而造成了人药兽用。个别畜禽养殖场或散养户,将抗菌素、磺胺类药物等人药,作为首选来用于治疗和预防动物疾病,因长时间使用,就造成了动物体内药物残留。

2.4 不遵守休药期规定 目前我国畜禽饲养户结构处于散养户和小规模户多,大型规模养殖户少这种结构,由于此结构造成了分散饲养户多,集中饲户养少的状况,给兽药残留的检测监管增大了难度。加之普遍的畜禽养殖户对畜产品安全没有足够意识,对药物残留造成人体危害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从而出现一些畜禽养殖场、饲养户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在畜禽出栏屠宰前仍然在饲料中使用药物添加剂;
甚至有个别的畜禽散养户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和改变患病动物的症状,在畜禽出售或屠宰前仍然使用抗生素药物来掩盖患病畜禽的临床症状,导致动物体内药物残留;
有的奶牛饲养户把奶牛乳房炎用抗生素治疗期间所产的奶,出售给人食用,造成兽药残留,给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5 动物诊疗活动乱象,为药物残留埋下隐患 目前,农村的畜禽饲养主要以散养为主,散养畜禽的疾病诊疗存在很大问题,为兽药残留埋下了很大的不安全隐患。现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多数人都不具备专业知识和动物诊疗资格。主要表现:(1)民间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他们在没有通过任何正规培训,又没有动物诊疗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完全凭经验、凭感觉、凭胆大,乱用、滥用动物诊疗药品;
(2)乡村医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个别乡村医生凭人医经验,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在动物患病时,将人药用于动物疾病治疗,导致动物体内药物残留;
(3)部分小规模畜禽饲养户和散养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畜禽患病不请专业兽医诊断和处方治疗,而是私自用药治疗,没有用药知识,分不清药物酸碱性和药物配伍禁忌的情况下,仅靠平时养殖积累的经验,私自买药注射治疗,包括用药大剂量、重复使用、滥用药等现象,造成药物残毒;
(4)个别无资质的兽药经营户,在没有专业动物诊疗知识的情况下,凭经验买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治疗动物不规范用药、不合理用药、超剂量用药、盲目用药、人药兽用,导致动物体内药物残留。

2.6 法律滞后、监测体系不健全 为了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例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已将动物从养殖、屠宰、销售、产品加工等方面,纳入了依法监管的范畴,从而使动物产品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兽药残留检验、监测、监管等方面立法还滞后,在监测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和监测仪器、设备、设施配置,监管手段更新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弱项,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兽药残留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和国计民生,减少兽药残留是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必须下大力气从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畜禽饲养、屠宰、销售、产品加工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们身体健康。

3.1 加快兽药残留立法,制定配套法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兽药、饲料、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各项相关标准和一系列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配套管理办法,使对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兽药残留的检测监控,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2 健全兽药残留监测机构,配齐专业检测监管人员 尽快健全,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市、县(区)、镇五级兽药残留管理和监测专业机构,配齐专业监管人员,加大监测仪器、设备、设施的投入,形成一个从上到下,完整的兽药残留监管和检测专业机构,满足畜产品生产、屠宰、加工等过程监管的需要。加快兽药残留检测人员的检测技术培训,将检测方法大面积推广和运用。全面落实各级的主体责任,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加大监测力度,严格检验、检测关。

3.3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板报、印发资料、组织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及药物添加剂》《兽药残留的危害》等内容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畜禽饲养户、兽药饲料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知晓兽药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对畜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兽药残留对人体及环境污染的危害性的认识,使兽药饲料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使整个社会支持畜产品安全工作,为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4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各级执法人员要经常开展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者、市场经营者、使用单位或个人,以及动物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不定期执法检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规范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严厉打击查处生产假兽药、使用禁用兽药、滥用、误用、超剂量使用兽药和兽药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杜绝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取缔并严厉打击一切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违规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
同时还要强化对兽药、饲料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使行政执法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5 加强畜禽饲养管理,提高畜禽机体抵抗力 指导畜禽养殖户,加强畜禽饲养管理,搞好圈舍卫生,定期清洗消毒,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减少细菌、病毒的感染机会,提高畜禽机体抗病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畜禽免疫程序,实施动物强制免疫,保护畜禽健康生长,减少动物发病和用药机会,确保畜禽及产品健康安全、无残留。

3.6 合理配伍用药,使用安全无毒药物 教育畜禽饲养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兽药、饲料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所有药物,不得将人药兽用,需要治疗时,使用兽用专用药,严禁私自凭经验,包括用大剂量,重复用药,乱用药,治疗用药要在兽医人员的指导下规范使用,不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处方,饲养过程中,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要求专业兽医人员在畜禽治疗过程中,做到对症下药、合理用药、规范用药、不乱用药,只能使用国家认可的兽药厂家生产的产品,尽量使用中药制剂、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

3.7 建立兽用药品购销、使用记录制度,推行药残可追溯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确定了一系列兽药管理制度,是搞好畜产品安全,控制兽药残留的重要法律保障,兽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台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名称、剂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内容;
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详细的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同样应当载明使用兽药的名称、剂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买单位、购买数量、购买日期、使用日期、使用畜禽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动物饲养者在动物出售、出栏屠宰时应当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真实、准确的用药记录。通过以上方式,确保药残的追踪溯源工作开展。

3.8 推行畜禽健康养殖方式 积极推行畜牧养殖标准化生产,大力实施“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养殖场的养殖户按照人畜分离、独立建圈、沼气配套、健康饲养的要求和国家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通过畜禽健康养殖,和严格监管,达到生产安全优质无药残无公害的畜产品的目的。

3.9 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用药行为 农村从事兽医业务的人员大多数是兽医人员,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中的用药行为,确保减少药物残留和动物性食品安全,应当加强兽医人员的从业用药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对症下药、合理用药、不乱用药、不滥用药,同时提高他们对药物的休药期的认识,使其用药必须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的规定,从而达到规范用药行为,杜绝动物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目的。3.10 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定期进行药残监测 兽药、饲料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饲养畜禽整个过程中的用药监督巡查,平时既要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的饲养投入品、畜禽粪便、血样等样品进行药物残留监测,随时掌握养殖户用药物情况;
每年还要采取不定期的对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和肉食品加工厂开展兽药残留的随机检测工作,准确无误地掌握畜产品的质量状况,为兽药残留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兽药残留控制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工作,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难度大、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兽药残留的危害和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落实对违法行为实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的措施,才能营造一个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绿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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