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阳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长沙 410081)
国际法,又名国际公法,形成于近代欧洲,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传入中国,它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对于法律关系,王宠惠认为可分成三种类型: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就是私法;
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公法;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就是国际法[2]。在这三种类型中,他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国际法。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一位著名的法学家,王宠惠在国际法方面拥有深厚的造诣,在长期的研究和实践中,他对国际法的认识逐步深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法思想。
1.1 国际法不完善
王宠惠认为,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不完善,还存在诸多薄弱之处。他之所以有此认识,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与他所处的时代和经历密切相关。王宠惠生活的时代,各国之间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发生冲突和战争,国际关系日趋紧张,当时虽然有相关的国际法规可以调解各国之间的关系,但相关条文还不完善。王宠惠长期担任国际法庭大法官,亲身参与处理了诸多国际案件,目睹了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国际法律的漏洞和强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弱小国家遭受着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待遇。二是法律一直处于变化中,尚无各国统一适用的法律。王宠惠指出:“法学,常受世界之变迁而与为变迁焉。”[3]201“世界法律之变迁,恒因历史、地理、种族、宗教、政体、风俗、习惯之变迁而变迁,乃至因气候之变迁而变迁。”[3]201如果仅仅“研究一国之法律,则入异国必且有触其法纲而不知之患,问禁问俗曷胜其烦”[3]201。
为了能够弥补国际法的缺陷,使其更加完善,王宠惠提出了三种方式。第一,比较研究各国法律。他认为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在不同的法律中找出共同的观念和共同的原则”[2],这是形成国际法的基础。当时世界上法律派别主要有英美法派、欧洲大陆法派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派。对于这三大派别,他主张进行比较研究,相互取长补短,最终制定出一套适用于各国的国际法体系。“今欲集世界各国之法律,权衡损益,挈短较长,殊非研究比较法学,不足以衷于一是。”[3]201第二,参与国际比较法学会议。国际比较法学会议是由比较法国际学院发起,各国著名法学团体和法学家参与的国际性的学术盛会,其发起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集合世界各国的知名法学家共同讨论、制定出一部普遍适用的国际法。1929年,比较法国际学院在荷兰海牙召开比较法国际会议,当时在国际法庭担任法官的王宠惠亲自参与。此后,他将大会报告翻译成中文,并在《中华法学杂志》上刊载,向国内人民详加介绍,并鼓励“我国的团体机关和与之相关者,派员参与即将于1931年召开的比较法国际会议”[4]。第三,秉承“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精神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王宠惠认为加强对国际私法的检讨,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其原因在于“一国的法律,通常采用属地主义,在国境以内,均为其效力之所及,全体国民,固应切实奉行,即对于外籍侨民,亦应有适用。惟依照国际惯例,此一原则有若干例外,即关于个人身份及家庭关系之事项,适用于侨民本国或第三国法律”[3]311,这对法官处理涉外案件,带来了极大困难。为此,王宠惠提出可以结合时代变迁之新要求,对国际私法开展广泛详尽的研究,并编写一本系统完整并被世界各国都认可的国际私法著作。
1.2 国际法有助于处理国际争端
自古以来,国际争端就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国际争端如何解决,王宠惠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机构,由各国派代表参与,共同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商讨,争取公平合理的解决。他对国际争端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建立国际法庭上。王宠惠之所以主张建立国际法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建议国际法庭提议较早,但迟迟没有建立。1899年,在海牙第一次万国和平会上,就有国家提出创立一个国际公断机关,但在此次会议上仅仅建立了永久公断处。1907年,在海牙第二次万国和平会上,各国一致决议又建立了国际捕获法庭。对于“国际法庭之设立,虽经谈论,迄无成议”[3]203。1909年,美国提议将国际捕获法庭改组为国际公断法庭,经与各国协商决定于1915年在海牙召开第三次万国和平会,并对其详细谈论。但由于一战的爆发,使建立国际法庭的进程被迫中断。第二,国际争端的不断增多且难以解决。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不断向外侵略扩张,各国为了争夺殖民地和维护本国的利益,相互发生冲突或战争,国际上的争端越来越多,国际关系形势越来越严峻,严重威胁了世界和平。由于“国际争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重大利益,所以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不能适用国内法处理私人争端的办法,而必须采取国际法的特殊方法”[5]451-452。第三,国际公断方式由来已久且十分有效。对此,王宠惠指出:“自古以来,国际争端,赖公断方法以解决者,史乘所载,不罕其事。十九世纪,国际公断益见发达,几成万国通例。”[3]203
对于国际法庭如何组织,王宠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主要体现在他对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所决定的国际法院《规约》的修改意见书中,主要内容包括:1)新法院究为继续旧法院,抑认为与旧法院无涉,另定新局面,此项问题认为有政治性质,待旧金山会议决定。2)法官选举,仍由国际组织之大会及理事会同时举行。惟候选人来源,由各国政府各提一人。但仍由海牙公断法庭各国公断员团体提出法官候选人者,为数几相等,最终还有旧金山会议决定。3)法官仍为十五人,任期为九年,但每三年更换五人,首次法官分为三年六年九年三组,抽签决定。4)关于法院管辖权利,提议将选择性条款改为强制管辖,即关于法律问题之争执,原告国起诉后,法院即有权管辖,任何国家不得选择或保留。王宠惠还认为国际法庭的发展不仅能够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还能够推动国际法不断进步。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国际间之关系,每因先现行国际法之不确定而发生重大之争论。若有法庭正式宣示之,则国际法将日益显著而渐趋于确定也。2)现行国际法,如有与现时国际情形不相符合之处,则法庭之判决,实足以唤起国际间之立法。盖各关系国或国际联盟会,有鉴于现行法之不便,势不得不召集国际会议,另立新法,以图补救。
综上所述,王宠惠认为“国际法庭实为国际上不可少之机关”[3]215,但同时他也认识到国际法庭的实际大权掌握在西方大国手中,小国和弱国的国家利益往往受到损害,经常遭到不公平的待遇。即使如此,他也看到了国际法庭积极的一面,国际法庭凭借国际法赋予的强制管辖权,从维护国际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将一些难以解决的政治性的国际争端依靠国际法强制解决,对于判决的结果,西方大国也不得不承认。因此,王宠惠认为国际法庭在维护国际和平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庭之信用日益显著,而国际间之纷争,交由法庭解决者亦日益增加,此可为国际和平前途贺者也”[3]215。
1.3 国家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主体,同自然人一样,也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国家以国际社会的一分子之资格所享有,而不是特别基于何项国际协定的。国家之基本权可说是国家一种天赋的权利”[6]77,其主要包括主权、平等权、管辖权、自卫权以及独立权等。所谓国家义务,是与国家权利相对应的,主要指的是国家应当履行的责任。王宠惠在办理外交的实践过程中,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有一定的认识——在国家权利方面,最主要的是中立权和领土主权;
在国家义务方面,最主要的是保障人权。
1.3.1 中立权
中立权是国际法中规定的一个主权国家享有的重要权利,它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对于中立权,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曾指出:“传统的中立指的是战争中非交战国选择的法律地位,由于这种地位,它对各交战国采取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态度,并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5]5521907年在海牙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及《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规定,中立国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交战国必须尊重中立国的主权,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有违反中立的行为[3]555-556。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和1914年的日德青岛之战虽然都是国际中立权问题中的特例,但都是对中国中立权的严重侵犯。1904年,日俄为争夺中国东北,在中国东三省内发动战争,战争发生后清政府严守中立,并照会两国辽河以东为交战区域,以西为中立区。当时日俄两国将东北视为自己军事占领下的地域,认为在此地发动战争不算是侵犯中国的领土权,但日本不断扩大交战区域范围,于1904年8月12日派军舰闯入非交战区的山东烟台芝罘港,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中立权。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提出将在山东的势力范围交还北洋政府,但日本要求将其全部权益交给日本,袁世凯为得到日本支持,宣布严守中立,8月23日,日本为了将山东变为自己的殖民地,派兵进攻青岛,此时的青岛虽为德国的势力范围,但主权仍属中国。在中国宣布中立的状态下,日本的行为无疑是对中国中立权的又一次侵犯。
有鉴于这两次事件,对于中国的中立权,王宠惠坚决主张不容侵犯,期望西方列强严格遵守国际法尊重中国的中立权利。1921年12月7日,在太平洋及远东委员会会议上,王宠惠提出尊重中国中立权案,希望借此机会以国际条约规定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他提出:“将来遇有战争,各国宜尊重中国为中立国之权。从前苟无人不尊重此权,则此时可无庸提出讨论,但俄日战争及日本出兵青岛市时,中国中立之权竟不为人所尊重。将来遇有战争,一方面之战斗国再有此侵犯,则他方面之战斗国不侵犯中国中立权者,将振振有词,不独责备侵犯国,且将责备被侵犯之中国。”[7]对于此提案,英国代表表示:“原则上固无不赞成,但事实上若中国不能禁一交战国之侵犯,则彼交战国自不能不为抵制之处,但愿此等事不再发生耳。”[8]381-382日本代表亦表示:“交战国必无故意侵犯中立之举,然若中立国不能履行其义务,则交战国将不得不为自卫计。”[8]382法国完全同意英日两国代表的发言。后经大会讨论,一致同意通过王宠惠的提案,并最后决定:“中国以外诸国,约定对于将来中国不参加之战争,完全尊重中国中立权,中国声明为中立国时,遵守中立义务。”[9]
1.3.2 领土主权
领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构成要素,它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也是国际法的客体”[5]135。领土主权是国际法中规定的一个国家享有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不容许任何国家或个人侵犯其领土,同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5]135。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另一方面,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5]135-136。王宠惠坚决反对西方列强一切破坏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坚定地主张维护国家主权和行政完整,对此,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严正声明。
1938年12月11日,纳粹德国公开承认日本在中国东北扶植的伪满洲国。对于德国的行为,王宠惠认为其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立刻通过外交部发表声明,表示强烈抗议:“伪满洲国迭经国联大会通过决案,各国咸不承认,德国虽已退出国联,但以中德友好关系计,希特勒所述演词种种,我政府不能不认为万分遗憾。”[10]1943年11月26日下午,在开罗会议上中美英三国代表开会讨论有关远东问题的公报草案,英国外交次长贾德干提议将草案中“日本由中国攫去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当然应归还中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王宠惠当即表示强烈反对,谓:“如此修改,不但中国不赞成,世界其他各国亦将发生怀疑。必须由日本放弃固矣,然日本放弃之后,归属何国,如不明言,转滋疑惑。世界人士均知此次大战,由于日本侵略我东北而起,而吾人作战之目的,亦即在贯彻反侵略主义,苟其如此含糊,则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皆将疑惑不解。故中国方面对此修改之文字,碍难接受。”贾德干再此提出无需明言,王宠惠进一步反驳,称:“措辞如此含糊,则会议公报将毫无意义,且将完全丧失价值。外国人士对于东北、台湾、澎湖等地,常有各种离奇的言论与主张,如不明言归还中国,则盟国共同作战、反对侵略的目标,太不明显。”[5]531在王宠惠的不懈努力下,公报明确提出上述领土应归还中国,为中国战后收回领土主权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对于西藏问题,王宠惠坚决反对英国干涉,主张由中央政府恢复对西藏的管辖。对于英国对西藏的野心,他指出:“英国一向只认中国对西藏名义上之宗主权,而阻止中国在藏行使事实上之宗主权,同时暗中鼓励并多方援助西藏脱离中国而事实上沦为英国之势力范围。惟英国对藏之主要用意,恐视为缓冲地带藉以保护印度。其次亦防俄,现则深恐中印接近后,中国复兴之气象及对于印度民族解放之同情,足以迅速促成印度独立之实现。”同时印度还向国民政府提出希望西藏采取加拿大的方式成为英国的自治领。对此,王宠惠也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是英国对中国的主权的严重侵犯,因为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如何解决中英西藏问题,王宠惠提出最好的方式为“中央给予西藏以高度自治权,除国防、外交及一部分交通、经济、财政与教育由重要主持外,余皆允许其高度自治”。以上的种种言论与行动,充分证明了王宠惠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行政完整的坚定决心。
1.3.3 保障人权
人权问题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存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国家义务与人权互为条件、密切相关。国家义务概念的产生、形成是伴随人权的起源与演变、国家的起源与形成、建制而确立并发展的。”[11]56国际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5]262。王宠惠对国家义务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保护海外华侨的合法权益的主张中。
在人权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种族歧视问题,国际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近代中国,大量国人为了生存离开家乡,远赴海外,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华侨群体。但由于当时中国的软弱,海外华侨在国外遭受着严重歧视,受到当地官民的不公平对待。对此,王宠惠指出:“各地华侨在事业方面,成绩固已卓著,奈以往备受歧视,迄今犹未化除,此则不无遗憾。”[3]474对于此种情况不断发生的原因,他认为主要在于我国华侨拥有卓越的能力,在当地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以致引起了当地人的嫉妒和愤恨,从而进一步演变为种族歧视。对于此种侵犯华侨人权的行为,王宠惠认为“实属无理之尤”[3]475。为此,他坚决提出“各地华侨,仍不断遭受着当地官民之歧视,政府对此,当竭力交涉,责无旁贷”[3]475。因为“华侨与之祖国,实属休戚相关,患难与共。华侨之利益,须藉强盛之祖国,予以维护,而祖国之强盛,又须藉华侨之力量,予以支持”[3]475。
为了能够充分保障海外华侨的基本权益,王宠惠向国民政府提出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保护华侨草案,政策方面规定为:1)我国对于在外侨民应辅助其教育,促进其生活改善。对于出国人民应提高其素质,以增高侨民在海外之地位;
2)我国应与有关国家洽商取消各国对于华侨之歧视待遇,并确保侨民所在地之既得权益及享受最惠待遇。具体实施办法有:1)统一调整现有之侨务行政机构,期能适合战后侨民事业之需要;
2)斟酌各地情形,增设充实领馆,以保护各地侨民之利益;
3)各国现行对于侨民之歧视待遇或不合理之限制,应研究具体方案向有关国家交涉,并求改善废除之;
4)与各国订立平等互惠商约,并得斟酌情形,另订地方性之协定,以期取消对于华侨入境之限制,改善华侨待遇,并保障其居住、营业、置产、投资、组织社团及其他正当权益;
5)相机向所在地政府交涉,允许当地华侨依照人数,推派代表参加市立法等会议;
6)由政府与需要华工之国家,分别订立华工保护条款,废除旧有之契约劳工制,以保障人权;
7)协助因战争被迫回国之侨民,回返原地点,并予以各种权利;
8)向华侨所在地政府交涉,凡侨民在战前或战后合法取得之财产及其他权益,当地政府须予切实保护,其所在战争期中,被敌伪不法侵占或处分者,应无条件发还原主,其经破坏或损失者,并由当地政府,代侨民向敌方要求赔偿,或以其他方法取得相当赔偿;
9)在华侨集中地点,增设或加强金融组织,予侨民復业时所需资金之便利;
10)在国内及当地之高级学校,设置侨生奖学金及贷金,以协助优秀及清贫侨生升学;
11)关于华侨教育之师资及教材等,由政府协助侨民办理;
12)责由使领馆,劝导华侨改善其生活习惯,消除其他地区观念及帮会派别;
13)举办华侨登记,俾有确实统计;
14)提高徙出人民之素质,并严格统治其出境。
王宠惠曾长期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庭担任国际大法官,在任期间他参与解决了诸多重要国际案件,深刻认识到国际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一把重要武器。因此,他在参与国际联盟修订国际法的过程中,将自己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的主张付诸实践,为争取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法的完善作出了很大贡献。
近代欧洲诸国战争不断,对国际关系和世界局势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国际法学家都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之作用甚大,平日维持各国邦交,战时限制双方动作,胥赖之为标准”。[12]40-41一战结束后,特别是国际法庭成立后,各国法学家鉴于“国际间之以争执请原法庭审判者日多,而联盟大会行政院两机关,咨询解释法律之案件,尤觉纷至沓来”[16]41-42,他们审度事势,深感修订国际法已刻不容缓。在他们的推动下,国际联盟将修订国际法提上议程。1924年9月22日在国际联盟第五届大会上,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编撰国际法的机构,规定“组织一法家委员会,代表全球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制,专谋发达国际法,汇集国际联合会五年来国际事业之成绩,谋试编国际法典”[17]30,对其要求是专门委员会个人须具有所需之各种资格且其团体亦须代表文化之模范及世界唯一之法律制度。该委员会须不妨碍各国或已进行之建议,与专行研究国际公法最有势力之组合磋商。大会结束后,将该议案提交国联行政院核办。12月12日,国联行政院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会议商讨此案,从世界各国著名法学家中选出委员17名,组成编纂国际法委员会,中国著名法学家王宠惠博士是其中之一。王宠惠能够当选主要原因在于他“在国际法庭判决要案多起,持论公平,为欧洲各国政府所重视”[12]46。此外,还与议决案中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议决案中规定委员所在国家必须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制,而中国文化“之古甲于天下四千年,法制修明亦多有可采之处,试编国际法典包括亚洲远东,宜包括我国会员,乃以聘请王君宠惠为该会会员之一”[13]。
1925年4月1日至8日,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各委员按照大会议案所定之方针,努力审定现在似乎最合宜,可由国际协约规定之国际法典各题目,旋将选定之各题目,分配于由委员会会员数人所组织之分委员会为初步之研究,此项会员须将其报告提出于本年年终或明年年初举行之委员会下次会议”。简言之,就是确定国际法的修改范围。在会议上,王宠惠提出的议案主要有:1)一国是否担负外人因在其领土内所受生命财产损害之责任,并以何种情形为限?2)能否计及订立一种国际公约,规定审查国家方面负责之事实,并禁止对于此项事故在和平解决未绝望以前,采取胁逼办法,如果可能,则应采用何项条款?3)能否由国际公约定立相当条款,藉以制止海盗,并以何种程度为限?王宠惠之所以提出前两项,是因为它们与近代中国的司法发展前途密切相关。自1840年中国国门被打开,中外之间的摩擦冲突不断发生,在与外国交涉的过程中,西方列强凭借特权随意解释,使中国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权益。王宠惠希望通过此次修订国际法,“苟能凭公立论,订定规条,各国之能遵守者,我国自应随同遵守,不求优异”[12]46,以达到限制列强特权,维护国家权益的目的。王宠惠的提案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同,被正式列为研究议题之一。
此外,王宠惠在大会上还对国际法的一些其他问题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如关于委员会是否应同时讨论国际公法与司法这一问题,他主张采取大多数人的意见,两者并举。因为“世界人民往来日益密切,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其已发生纠纷诉讼法律者,不可胜数。经海牙各会议,排难解纷,颇得良果”[12]46,因此,他主张可同时研究国际公法与私法。再如,关于战争法律有没有必要审查,王宠惠认为可改变到更有利的时机时再从长计议,原因在于“国际舆论,迄无希冀审查战争法律之有若何成绩。苟对此问题过事追求,必致贻误一切。各种国际会议,及各处高级会社,当建议编订国际战争法律,而未为世界所推许,其他不在于编订之不善,盖事之不能求一般人之承,而徒辩其细节,按诸事实,实未见其可”[12]47。
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又于1926年和1927年相继召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王宠惠因返回国内参与要事而未能参与。尽管如此,他在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诸多议案和建议被委员会采纳,为维护中国的国家权益和推动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都作出了一定贡献。
综上所述,王宠惠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一位杰出的国际法学家,其一生都与法学密不可分。20世纪上半叶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王宠惠将自己的所学和当时的国内外形势相结合,就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看法。他认为国际公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国际法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世界和平,主权国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依据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这些,王宠惠都进行了深入剖析,对于如何弥补国际法的不足,如何真正发挥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主权国家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他都提出了具体的方案。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王宠惠代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联盟组织的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在会议上,他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了诸多有益的见解,其中诸多被委员会采纳。总体而言,王宠惠对国际法的主张和实践为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树立中国的正面形象,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维护世界和平秩序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国际法思想中也难免存在着对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实质认识不清,对他们抱有一定的幻想和依赖等不足之处。尽管如此,他的国际法思想及实践依然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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