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印发《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 月18 日起施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 号),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办法》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定义引导资金概念,明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市县财政、科技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 大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细化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供图/视觉中国
明确引导资金资助标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一般每项补助不超过300 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 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 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设上限。
(三)项目组织及资金管理。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等方式向上推荐。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 日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引导资金参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监督与绩效。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实施变更、验收逾期处理等事项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五)附则。明确《办法》自2023年2 月18 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适用对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及市县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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