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各级工会组织也可以执行政府会计制度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各级工会组织也可以执行政府会计制度3篇
【篇一】各级工会组织也可以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附件1: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教育事业收入”、“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
1.“410101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2.“410102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教育费用”、“500102科研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教育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500102科研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三)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510101行政管理费用”、“510102后勤保障费用”、“510103离退休费用”和“51010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明细科目。
1.“510101行政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510102后勤保障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510103离退休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4.“51010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由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四)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教育事业预算收入”和“61010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1.“610101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2.“61010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五)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7201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720101教育支出”、“720102科研支出”、 “720103行政管理支出”、“720104后勤保障支出”、“720105离退休支出”、“720109其他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1.“720101教育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2.“720102科研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3.“720103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4.“720104后勤保障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5.“720105离退休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
6.“720109其他事业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关于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在“(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费用”、“科研费用”项目,在“(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详见附表1。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4)“其中:教育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科研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其中:行政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行政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由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在“(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项目。详见附表2。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3) “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4)“其中:教育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5)“科研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离退休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9)“其他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支付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其他事业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1.关于高等学校报表编制的范围
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如研究院、分校、后勤部门等,应当按照新制度开展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编制范围。
2.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的总原则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时,总的原则是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3. 关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有关业务的特殊规定
(1)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表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
(2)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
4.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披露
高等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费用情况,将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并入学校收入费用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会计报表时,可参照上述规定,以适当形式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预算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预算会计报表的说明。
三、关于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1.高等学校应当在“3101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高等学校如有两个以上留本基金,应当按照每个留本基金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每个留本基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本金”和“收益”明细科目;在“本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已投资”和“未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2.高等学校应当在“1218 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委托给基金会进行的投资。
(二)主要账务处理(假设只有一个留本基金)
1.高等学校形成留本基金时,根据取得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2.高等学校委托基金会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转给基金会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收到基金会交回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从基金会收回使用留本基金委托的投资,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3.高等学校直接使用留本基金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动用留本基金投资的数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期末,对持有的留本基金投资确认应计利息收入时,按照确认的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收到留本基金投资获得的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4)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投资本金及相关利息金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4.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将留本基金收益转增本金时,按照转增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5.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可以使用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时,按照可以使用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按照使用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按照协议规定的留本基金限定期限到期,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按照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数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1891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设置“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科目。
1.发生涉及受托代理资金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或报销时,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2.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或“受托代理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废、转交时,按照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二)高等学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通过“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五、关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于加工设备、材料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学校对受托加工物品进行加工时,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费等,借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加工中支付的资金,在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高等学校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受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时,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补付或退回委托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六、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二)高等学校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七、关于附属单位工资返还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职工薪酬按规定自行负担,但需由高等学校代为发放时,高等学校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高等学校收到附属单位交来的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八、关于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经批准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如教育基金会、研究院等,应当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九、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高等学校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附表3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十一、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收入费用表
会政财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2:
预算收入支出表
会政预01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附表3: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篇二】各级工会组织也可以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
(一)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按时换届;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会员管理规范,档案齐全;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二)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
(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四)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
(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制度,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六)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四、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五、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六、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九、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十、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十一、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办法及幅度。
3、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5、工资协议的起止时间和有效期限。
6、工资协议的修订、变更和解除程序。
7、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篇三】各级工会组织也可以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
工会组织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全面规范、改进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能改善与政府、员工、社会的公共关系,提高企业
4.12.1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12.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和职工代表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会应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工会应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工会应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维权意识和技能。
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 负责接受劳动者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努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依法通知本单位工会和报请上级工会组织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利。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评议、厂务公开”的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就批准与否进行表决。
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规划、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劳动者培训、预决算等重大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视察、督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职工代表就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质询,用人单位应子以郑重的答复。
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解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2.5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工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平等协商机制,按照“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按照平等协商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商讨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合作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应依法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签订的综合性集体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条款,或双方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文本应有控制指标和技术、防护措施的具体规定。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集体合同,履行合同条款规定责任、义务和事项。双方应就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现象。
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工会应指导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