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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的现状及防治措施

时间:2023-12-22 10:30:01 来源:网友投稿

赵梓惠

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互联网时代变幻莫测,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也改变着网络犯罪的环境,产生出新的犯罪内容。本文所研究的网络共同犯罪,则是建立在信息网络环境的背景下,利用网络来侵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盗取计算机数据等,这些会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活稳定,这表明需要研究者针对网络共同犯罪进行进一步研究。

所谓网络共同犯罪,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利用网络技术或工具,来破坏网络秩序,其行为构成犯罪。而网络犯罪一般是指使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信息安全遭到破坏。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犯罪主体对网络的系统、数据以及信息实施犯罪行为,侵害了数据资产权益。虽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忽视,反而应该重新规范这类型犯罪行为[1]。此外,在确定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很难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也因为网络能为犯罪者提供藏匿角落,让人们很难确定犯罪者的身份状况,影响共同犯罪的刑罚轻重。但无论如何,专家和学者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网络共同犯罪以维护社会安定。

(一)网络共同犯罪主体现状分析

网络共同犯罪的现状需要从犯罪主体入手,来分析犯罪主体的具体特征,其主要存在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地点隐蔽化、犯罪意念模糊化、犯罪行为科技化以及犯罪场景虚拟化。

1.犯罪主体低龄化

当前互联网的使用并不会受到时间、地域以及年龄的限制。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和不断发展,相应的网络知识也得到重组和创新,而新型知识和技术都能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犯罪主体能利用网络展开知识学习和技能学习。也就是说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学习资源和平台以及机会的同时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优势[2]。此时,参与网络共同犯罪案件的人将不会受到知识限制,犯罪手法能够被任何年龄阶段的人员学习,这代表着网络共同犯罪超出知识阶层限制,存在低龄高知的特点。

2.犯罪地点隐蔽化

在为犯罪主体提供网络便利时,催生出了新的网络共同犯罪行为,时常出现跨区域性的共同犯罪案件,这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当犯罪主体实施网络犯罪时,在不同地域,可以通过网络和服务器建立与其他人的联系,实施共同犯罪。而当共同犯罪主体受到侦查时,他们还能利用网络为自己营造隐蔽角落,躲避犯罪打击。此时,网络共同犯罪的主体可能并不相识,只是偶然认识,而这种认识方式不利于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的打击工作,有时候会使得侦查线索就此断开,无法获得新的进展,影响打击网络共同犯罪的效率。

3.犯罪意识模糊化

现如今,人们能够利用互联网随时随地展开沟通交流,这代表网络共同犯罪的主体相识存在较高的随机性,仅仅通过网络交流,就会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不需要进行现实中的见面和接触。在网络沟通交流中,犯罪主体的意识联络存在极强的模糊性,其模糊性主要是因为文字应用模糊问题,而文字问题又会被网络放大。同时犯罪主体双方很难具有较为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沟通交流,这类沟通交流很容易被网络稀释,使得意识联络变得较为薄弱,存在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4.犯罪行为科技化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利用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例如侵害计算机数据安全需要依赖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当网络共同犯罪主体的技术水平较高时,犯罪主体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危害性较大。此外,能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人,其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能知识,需要正确输入指令程序,才能造成破坏性影响,而不具有技术水平的人,很难实施网络共同犯罪。

5.犯罪场景虚拟化

网络不同于人们的现实生活,网络空间是一种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内实施犯罪行为,其本身所在的场景具有虚拟化的特点。所使用的技术也需要通过虚拟的场景,才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空间内,网络共同犯罪主体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此外,网络空间变化多样,是无形的,也是虚拟的,并不受时空限制,能够任由犯罪主体交流沟通,而犯罪主体也能利用虚拟场景提前预演犯罪计划,这一种虚拟特性为犯罪主体提供了新的犯罪资源。

(二)网络共同犯罪的社会现状分析

当前由于网络共同犯罪时常出现,同时也因为我国有关于网络共同犯罪的法律条例、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很多犯罪分子容易钻空子。因此,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犯罪行为的不良影响。在我们的生活中,网络信息技术融入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国家的安全与运行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之中[3]。因此本文接下来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三方面来展开现状分析。

1.主体要件

当前国家针对网络共同犯罪进行了相关刑法完善,一般判定网络共同犯罪主体资格主要从自然人主体方面进行。而当网络共同犯罪主体出现精神疾病,或者丧失控制辨认能力时,网络共同犯罪的判定将会从学理间接正犯方面进行,只要求犯罪人员承担自身责任。但是这样并不能全面打击网络共同犯罪,也由于网络共同犯罪主体的低龄化、隐蔽性、虚拟性等等,使得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低龄犯罪主体的罪责判定存在讨论空间。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涉及网络共同犯罪意识联络,从联络的内容和方式上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关键点,由此产生法律行为评价。具体来说,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网络行为认定也受到了无形性、开放性、虚拟性的影响,无法从法律上来认定共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意愿。与此同时,网络共同犯罪主体由于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创建犯罪主体之间的交流信息,使得共同犯罪主体的身份难以辨认和确认。此外,当前大部分网络共同犯罪存在单向犯罪意识联络情况,当犯罪主体在向他人传递犯罪意识时,会引起其他网络主体的注意,推动了犯罪计划的实施。

3.客观要件现状分析

一般来说,要实施网络共同犯罪需要依赖于技术,而技术行为又分为单独和结合的情况。因为网络共同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共同犯罪,其关键区别点在于技术行为的介入,而技术行为要由网络共同犯罪主体中的正犯实施,同时技术行为还存在帮助行为问题,这种行为会出现正犯问题。当出现网络共同犯罪行为时,法律中会明确规定正犯行为和帮助犯行为,而网络立法模式的制定并未针对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无法减少侦查机关对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的查证取证阻碍。

(一)打击网络共同犯罪,使普法宣传走进课堂

当前我国的网络用户规模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使用网络的群体大多在10 ~40 岁之间,而青少年儿童是网络使用群体的主力军,他们是注入网络的新鲜血液。由于网络充满多元价值观和不良信息,容易影响青少年的价值判断。根据相关机构所出示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网络犯罪率逐步升高。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网络共同犯罪占比较高,而且已经成为了新型犯罪增长点,这一增长点且逐年增加。因此,在打击网络共同犯罪时,需要普法宣传走进学生的课堂。具体来说,相关机构需要与学校进行教育合作,从教育和人文的角度来遏制未成年网络共同犯罪[4]。

1.注重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

学校和相关机构可以共同策划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会网络共同犯罪的危害性,并且培养尊重法律和守护法律的意识。例如,学校的思想道德教师可以提前与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共同策划一个学生参观监狱的活动,了解服刑人员的生活,让学生从潜意识当中就排斥犯罪,从思想上就排斥犯罪行为,而活动的意义在于教会学生犯罪后果严重,且对人生的影响较为恶劣。在活动结束之后,展开精彩热烈的游戏活动,让学生感受正常生活的魅力,增强学生对美好生活的情感体验,了解美好生活才是自己的人生追求。

2.注重宣传,抵制网络共同犯罪思想

针对网络共同犯罪地点隐蔽化、犯罪意识模糊化、犯罪行为科技化以及犯罪场景虚拟化等问题,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注重宣传抵制网络共同犯罪的思想。从思想观念上来约束未成年人的网络共同犯罪言语、行为以及想法。与此同时,也让未成年人成为抵制网络共同犯罪的宣传者,将宣传理念和思想扩散到学生家庭中,再由家庭扩散到社会中,使得人人都能接受到抵制网络共同犯罪的法律思想和教育内容。例如,学校可以设计抵制网络共同犯罪的宣传手册和相关微视频,让学生在课后阶段可以观看和阅读相关的内容,具备抵制网络犯罪的意识,并且学校也要积极展开抵制网络共同犯罪的宣传讲座,而在开展班会时,学校的教师需要提醒家长注重监督教育,提高家长对学生行为的监督意识,减少未成年人的网络共同犯罪行为。

3.注重家校社三位一体教育格局构建

网络共同犯罪中很大一部分的人群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责任的承担者涉及未成年人自身、未成年人监护者、未成年人教育者以及社会。因此,需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共同协作,构建家校社三位一体教育格局,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具体来说,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影响者,此时家长需要积极与学校构建联系,在面对未成年人未出现犯罪行为之前,可以积极向社会和学校求助,以提高自身的教育能力和教育意识,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家庭教育

此外,学校是陪伴学生时间最长的重要角色,也是教育学生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在打击未成年人网络共同犯罪时,需要着重提高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规范意识,需要教会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技术,并做好未成年人教育角色。

就社会方面来说,国家可以与企业构建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此外,积极建立公益性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关怀、关心以及温暖,让未成年人生活在有爱的环境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要件构成,完善犯罪治理体系

虽然网络共同犯罪存在较多的阻碍,但是网络共同犯罪需要人们不断的努力,使得网络共同犯罪无处可逃[5]。因此,相关机构要建立健全要件构成并完善犯罪治理体系,具体从法律和技术两方面进行。

1.注重法律完善,拓展刑罚类型

网络具有特殊性,在构成要件上,网络共同犯罪也存在独特性。因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完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针对网络的跨时空、跨领域、跨年龄的特点,细化网络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提高各项法律文件的执行力度,同时针对不清晰的犯罪行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创新创造,才能让法律更加适应社会需求。此外,由于网络共同犯罪的种类逐年增加,需要相关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积极拓展刑罚种类,例如适当地考虑职业禁止制度,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社会和国家构建严密的治理体系,从立法、执法以及守法等方面,构建合理、科学且有效的网络共同犯罪治理体系。

2.注重人才引入和培训,提高治理技术水平

网络共同犯罪需要依赖技术行为,同时打击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依旧需要依赖技术。因此,相关机构需要注重网络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具体来说,我国相关机构人员需要注重人才引入和培训,以此来提高机构技术水平,提高网络共同犯罪治理水平。

(1)改革机构人才引入制度。现如今,传统的技术人员存在与时代脱节和职业倦怠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和能力增加,在短时间内很难适应当下的实际情况,而学习则需要依赖多方的支援。因此,相关机构需要首先改革人才引入制度,突破编制制度,加强与社会企业的合作,调动社会上的人才资源,同时也增加机构内部的人才数量,从整体上提高相关单位的实力。

(2)注重机构人才培训。由于大部分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并不愿意进入工资低的单位工作,使得相关单位很难招满高水平的技术人才,还是需要依赖在岗人才。因此,需要注重人才培训,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在岗工作人员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能为机构培养有经验又有技术的人才。

综上所述,当前出现的新的网络共同犯罪问题要求国家政府以及相关机构调整网络共同犯罪防治措施和策略,本文针对当前现状提出了相关措施,希望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转变工作思路,提高犯罪防治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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