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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职官志》“湖广承天府守备”辨误

时间:2023-12-21 18:30:01 来源:网友投稿

张骏杰

清官修《明史》的史料价值为学界所公认,但经过现代学者研究,其讹误之处也是存在的。面对这些讹误,一方面我们应该不断发现予以订正,从而使《明史》更好地为史学研究者所利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明史》之讹误反观《明史》编撰特点。本文以《明史·职官志》关于“湖广承天府守备”的描述为例,既订正其讹误,又通过这些讹误反观《明史》编撰者的撰史特点,以期求教于方家。

清修《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三》记载道“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一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①(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4《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822页。此段史料仅有22字,但可商榷斟酌处甚多。

首先,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对此段献标点有误。按承天府是嘉靖十年(1531)明王朝设置的府级行政区划。②承天府政区的形成过程可参见拙文《明显陵与湖广政区的演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0年第2期。而德安府、荆州府、襄阳府均是与承天府同时存在的湖广府级行政区划,各府之间并无隶属关系。③关于湖广各府政区历史沿革的记载见明万历《湖广总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
关于湖广政区的记载见清修《明史》卷44《地理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71-1100页;
关于湖广布政司的研究见郭红、靳润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2-151页,均可证明。而笔者翻阅各种史料,明清湖广地区并无名叫“承德”的行政区划或著名宫观祀庙。况且承天府守备不管辖承天府,情理上也说不通。因此《明史·职官志》中“湖广承天府守备”“辖承德、荆、襄地方”的本意应该是承天府守备可以管辖承天府、德安府、荆州府、襄阳府地区,而承天、德安二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辖承德、荆、襄地方”理应断为“辖承、德、荆、襄地方”。当然这是现代学者点校时出现的错误,与清修《明史》的编者无关。

其次,《明史·职官志》中说“湖广承天府守备”“护卫兴宁”,此处“兴宁”二字有误。按嘉靖帝是以湖广藩王身份入继大统,其父为就藩湖广安陆州的兴献王朱祐杬。据嘉靖官修《睿庙圣政实录》记载,嘉靖帝父亲兴献王“以正德十五年四月初三日葬封内松林山之原。”①《睿庙圣政实录》卷50,天津图书馆藏明代南云阁抄本。嘉靖帝即位后,于嘉靖三年(1524)“诏定安陆州松林山陵为显陵。”②《明世宗实录》卷37,嘉靖三年三月丁丑,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924页。嘉靖十年(1531)明朝廷将安陆州升格为承天府。由于承天府既是嘉靖帝的家乡,又是其父母显陵的所在地,因此承天府又被尊称为“兴都”。关于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据嘉靖《兴都志》记载:“以(承天府为)陵庙重地,特设守备内官,领敕专总其事。”③(明)顾璘等:《兴都志》卷9《典制九》,钟祥博物馆藏1937年钟祥县志局重刊本,第3页。明人王圻编纂的《续文献通考》中收录了一道承天府守备太监杜茂的奏折,杜茂在奏折中说:“臣守备承天等处地方,侍奉陵寝。”④(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0《征榷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8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461页。以上两种文献所说的“陵庙”“陵寝”均是指承天府的显陵。可以说处理显陵有关事务是承天府守备太监主要职责之一,而万历《湖广总志·职官志》的编者更是直接将承天府守备太监称为“显陵守备内臣”⑤见(明)徐学模等《湖广总志》卷19,《职官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647页。。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刘若愚在《酌中志》说:“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一员,关防一颗,佥书数十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显陵,征收籽粒,每年进茶、扇、葛布、香茶、手巾。”⑥(明)刘若愚:《酌中志》卷16《内府衙门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437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507页。仔细将《酌中志》的记载与《明史》“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一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⑦(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4《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822页。对照,可以明显发现,明史“湖广承天府守备”的记载与《酌中志》的文字有很高的相似度。而《明史》中“护卫兴宁”的错误就很明显了。“兴宁”一词,笔者查阅各种明代史籍与现代工具书,并没有发现这一词汇有什么特殊含义。而据上引各种史料,承天府守备太监的主要职责就是守护显陵,因此明史“护卫兴宁”应与《酌中志》相关记载一样,改作“护卫显陵”。为何《明史》会写成“兴宁”呢?笔者以为完全是笔误造成的。因为同一段文字,王鸿绪《明史稿》作“护卫兴宁”⑧(清)王鸿绪:《明史稿》志58《职官五》,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影印本,第252页。,而万斯同《明史》却作“护卫兴陵”⑨(清)万斯同:《明史》卷70,《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289页。。结合史实,万斯同《明史》“护卫兴陵”如果意为护卫嘉靖帝父亲兴献王陵墓,尚可以说得通。但王鸿绪《明史稿》和现行版本《明史》却写成“护卫兴宁”,“宁”与“陵”一字之差,意思何啻天壤。

以上两条仅是《明史·职官志》“湖广承天府守备”条目在断句、文字上的讹误。从此官职的名称上看,《明史》该条记载也有很大的问题。

“湖广承天府守备”这一词语并非是明代护卫兴献王陵墓中官的标准化称呼。据嘉靖皇帝亲自下令编修的《承天大志》记载:“守备公署在旧邸外,嘉靖元年(1522)置守备太监,以旧承奉司居之。二十年(1541),始命工部改旧仪卫司为署……凡山陵并旧邸之事,无所不辖。”①(明)徐阶等:《承天大志》卷14《陵寝纪二》,《重庆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2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影印本,第462-463页。也就是说嘉靖元年(1522)明王朝正式设置了守备太监管理“山陵并旧邸”之事。此段文献中所说的“山陵”指的是位于钟祥纯德山的嘉靖帝父亲兴献王之显陵,“旧邸”指的是位于钟祥县城内的嘉靖帝当藩王时之兴王府。

然而明代文献中对嘉靖元年(1522)设置的护卫兴献王陵墓的守备太监之称呼并不统一,如万历《湖广总志·职官志》的编者将其称为“显陵守备内臣”,并罗列了从嘉靖元年(1522)到万历五年(1577)担任此官职宦官的名单。②见(明)徐学模等《湖广总志》卷19《职官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647页。而同书并没有类似“承天府守备”字样。而万历《承天府志》则记载了“守备掌印太监”的官职,并罗列其名单,却没有记载“显陵守备内臣”这一官职。③见(明)孙文龙等《承天府志》卷2《龙飞纪下》,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58-59页。比较两种名单所列人名,完全可以断定“显陵守备内臣”与“守备掌印太监”是同一官职两种称呼。

在《明实录》中,也常看到“守备湖广太监”或“湖广守备太监”的官职。如嘉靖十七年(1528)“守备湖广太监何富,奏岳怀王及长宁公主坟所殿宇墙垣圯坏,乞行修理。”④《明世宗实录》卷211,嘉靖十七年四月戊申,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348-4349页。万历三十一年(1603)“湖广守备太监杜茂,进矿税船粮银二万八千九百余两。”⑤《明神宗实录》卷390,万历三十一年十一月癸酉,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358页。《明实录》中类似的记载,尚有许多,无须赘举。根据万历《湖广总志·职官志》“显陵守备内臣”名单和万历《承天府志》“守备掌印太监”名单,会发现《明实录》中具有“守备湖广太监”或“湖广守备太监”头衔的中官全都名列其中,且在任时间均重合。上引“守备湖广太监何富”与“湖广守备太监杜茂”两位中官均有碑刻文献传世:《守备太监何公寿藏记》⑥该碑刻现藏湖北省钟祥市九里回族乡,亦可见焦知云《荆门碑刻》,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252-253页。和《明故司礼监秉笔太监管监事瑞庵杜公墓志铭》⑦该碑刻于1986年出土于北京市海淀区,现藏北京海淀区博物馆。。通过阅读这两通碑刻,笔者发现何富、杜茂确实在承天府担任过护卫显陵的守备之职,任职时间与上引《明实录》记载也是吻合的。但碑文从未有“守备湖广”或“湖广守备”的字样,也没有显示这两人曾经兼任两个守备之职。因此所谓的“守备湖广太监”或“湖广守备太监”就是“显陵守备内臣”。

明代文献中也常有“承天守备府太监”的说法,同样的道理,据笔者发现的所有万历五年(1577)前担任“承天府守备太监”的中官均能在万历《湖广总志·职官志》“显陵守备内臣”名单找到,且任期全部相吻合。况且显陵就在承天府,明王朝在承天府设置两种不同守备太监管理相同的事物,且任职人员都重合,这也违背常理和明代史实。那么同样的官职,为什么有这么多不同的称呼呢?其实原因非常简单,正如明人陈子龙所说:“兴都为肃皇帝故邸,例遣中贵人护陵园,号曰守备。”①(明)陈子龙:《安雅堂稿》卷13,《续修四库全书》第138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116页。嘉靖元年(1522)设置的管理嘉靖帝家乡“山陵并旧邸”的官职就叫“守备”,因为是中官系统的官职,又称“守备太监”或“守备内臣”。明代在有皇陵的天寿山、凤阳、南京、承天都设置了守备太监,因此明代文献中提到湖广的守备太监时,为了与其他地区的守备太监区分开来,就在“守备”这一官职上加不同的定语,如“承天府”“显陵”“湖广”。另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收录一份署名为“守备湖广太监何志孔”的题本,何志孔在题本中说道:“微臣谫劣,猥叨简命,守备承天,有护陵守土之责。”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4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236页。这份档案文书中,同一个人同时出现“守备湖广太监”“守备承天”“护陵”三个词汇,也可以佐证“湖广守备太监”“承天府守备太监”“显陵守备内臣”是同一官职,三种称呼。

上文说到过,刘若愚《酌中志》关于“湖广承天府守备”的记载与《明史·职官志》“湖广承天府守备”的记载,在文字上相似度极高。刘若愚以当时人记当时事,无可厚非。但作为记录有明一代的纪传体通史,《明史》将护卫显陵的守备太监称为“湖广承天府守备”是不妥的。因为“湖广承天府守备”仅仅是这一官职众多称呼的一种,并非是这一官职权威性统一性的名称。况且明王朝于嘉靖十年(1531)才设立承天府③关于湖广承天府设置的时间,《明世宗实录》、万历《大明一统志》、万历《大明会典》、《明史》、嘉靖《兴都志》、嘉靖《承天大志》、嘉靖《沔阳志》、万历《承天府志》、万历《湖广总志》等官方编订的书籍,以及《国榷》、《皇明肃皇外史》、《名山藏》、《续文献通考》、《罪惟录》等私人著述无不认为承天府于嘉靖十年(1531)设立。笔者尚未见到与此记载相异的文献资料。。而如上文所述,正式设置守备太监的时间在嘉靖元年(1522)。而守备太监的职能并未以嘉靖十年(1531)承天府的设立而有任何改变。那么《明史》“湖广承天府守备”这一提法,是以后出之地名冠以先有之官职。笔者认为将“承天府”去掉,直接称呼其为“湖广守备太监”比较妥当。第一,“湖广守备太监”与“湖广承天府守备”一样都是这一官职的名称。第二,称呼其“湖广守备太监”避免了以后出之地名冠以先有之官职的缺憾,保证了《明史》的通史性质。

《明史》说承天府守备太监“辖承德、荆、襄地方”④(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4《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822页。。也就是说守备太监可以管辖湖广承天府、德安府、荆州府、襄阳府区域。那么明王朝派往承天府的守备太监真能管辖这么大的范围吗?据嘉靖帝敕修《承天大志》记载:驻扎在承天府的守备太监之职责是“凡山陵并旧邸之事,无所不辖。掌其管钥,与其禁令。凡役之当兴者,若修垣宇,治道涂,植树木,蓐草秽,必谨察其时以闻。凡旧邸所入,山林川泽之利,市廛之税,以时敛之,而贡于上。其存者储之,有旧邸及山陵之役,则输以佐有司之费。”⑤(明)徐阶等:《承天大志》卷14《陵寝纪二》,《重庆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2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影印本,第462-463页。此段文献中所说的“山陵”指的是位于承天府纯德山的嘉靖帝父亲兴献王之显陵,“旧邸”指的是位于承天府钟祥县城内的嘉靖帝当藩王时之兴王府,而据施正康先生研究,嘉靖帝“旧邸”所管辖的经济收益全部位于承天府以内。⑥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论丛》第3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12-128页。从这段史料看不出守备太监能管辖承天府以外的地

区。

上述史料仅仅是志书记载的规定,并不能代表实际情况。尤为难得的是1986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百花印刷厂院内出土了万历年间任守备太监杜茂的墓志铭,这则现藏于北京海淀区博物馆的墓志铭洋洋洒洒一千多字,对杜茂极尽歌功颂德,说他任守备太监时有四件功德:1将显陵事务处置得宜;
2修建黄家湾堤坝;
3重建武穆忠祠;
4 兼任矿监税使,为民请命。①相关碑文可见北京海淀区博物馆藏《明故司礼监秉笔太监管监事瑞庵杜公墓志铭》。显陵在承天府自不用说,而据万历《承天府志》卷7《堤防》记载:“黄家湾,守备太监杜茂筑,今名杜公堤。”②(明)孙文龙等:《承天府志》卷7《堤防》,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126页。《承天府志》卷14《艺文》收录明人李维桢《新建岳武穆祠记》,其中说道:“陕西咸阳杜公……岁甲午,适承天守镇员缺,皇上简命任之。甫至地方,诸务未遑修举,即求遗祠故址,而惜其泯泯也。卜地府市之西为祠,而勒献皇帝诗,昭示永永。”③(明)孙文龙等:《承天府志》卷14《艺文》,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265页。看来,杜茂墓志铭所说的黄家湾堤坝与武穆忠祠都在承天府。并且杜茂真的修建了黄家湾堤坝,重建了武穆忠祠。关于杜茂墓志铭说的第四件功德,其实也是事实。万历年间万历皇帝派遣矿监税使到各处搜刮民财已经为学界所熟知,派到湖广的矿监税使陈奉更是搅得湖广鸡犬不宁,引起众多民变事件。万历《承天府志》记载:“(万历)二十九年四月,圣明轸念楚民,赫然震怒,撤回陈璫,尽以税务归守备杜茂。茂与两台,同心筹划,屡疏请宽,故榷政犹仍,而骚扰顿息。”④(明)孙文龙等:《承天府志》卷20《杂志》,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383-384页。明人王圻编纂的《续文献通考》中就收录了一道守备太监杜茂请求减免赋役的奏折,其中说道:“臣守备承天等处地方,侍奉陵寝,征收庄湖子粒等项。复于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内,敕臣不妨原务兼提督广宁店租矿税铸钱等项。”⑤(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0《征榷考》,《续修四库全书》第76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319页。守备太监杜茂是在万历年间才兼任了矿监税使,其征税的权力是湖广“武、汉等一十三府二州”⑥(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0《征榷考》,《续修四库全书》第76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319页。,远远超过了承、德、荆、襄地区。通过对守备太监杜茂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杜茂只担任守备太监时,其墓志铭所记事迹无一例外都在承天府境内。而万历二十九年(1601)杜茂兼任湖广矿监税使后,其权利又涵盖了湖广全省。试想如果守备太监真如《明史》所言可以管辖承、德、荆、襄地方,为何杜茂的墓志铭无一言提及呢?

明代官员王宗载在其《兴都事宜疏》中抨击了湖广守备太监,其中说道“守备之设,专为卫陵寝,供粪除,于府县无监临之责,于军民无统驭之权也。惟自太监廖斌煽祸于前,张方继之,亦稔其恶,奔走司府,剥削军民,遂使事权纠葛,而政体乖张有不止于前所言者。如纵主文书办诳诈民财,有王相等三百,首恶见犯罪于法司。设缉事校尉罗织人罪者,有朱敬德等二百余名,广索骗于合郡,妒郑知府之执法,遂假以粮饷不给,而纵军士喧噪于府中。忿陆知县之节财,因以托夫役不敷,而令校卒窘辱于庭内。水灾之后,所损者,特红墙数丈耳。方欲鼎建而冒功,辄捏奏以罔上。常赋之外所贡者,特鱼米数品耳。方欲通贿而固宠,因假公以济私。凡其蠧国殃民,肆行无忌,皆由事大权重,而院司府县俱拱手受成故也。今合无查照凤阳事体,令守备之与方面有司,止许以表里衙门相待,不得以上下体统相临。其该府一应事情关系陵寝者,俱令会同本处抚按计议,题请守备太监,毋得任情妄奏书办。”①(清)吴游龙等:《京山县志》卷10《艺文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142页。王宗载的《兴都事宜疏》抨击守备太监作威作福,按文中所说的廖斌、张方,据万历《湖广总志》记载,两人于嘉靖年间任守备太监②见(明)徐学模等《湖广总志》卷19《职官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647页。。而文中说的郑知府、陆知县分别指嘉靖时期承天府知府郑文茂和钟祥县知县陆士鳌③见(明)徐学模等《湖广总志》卷19《职官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济南:齐鲁书社影印本,1996年,第657页。,仔细研究上引文献,可以看出守备太监尽管作恶多端,但其作恶范围却并未超出承天府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朝廷敕修志书关于湖广守备太监职权的记载,还是对守备太监“德政”的歌颂,抑或是对守备太监“恶行”的抨击,没有任何信息透露出湖广守备太监可以管辖“承、德、荆、襄”地区。况且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南京守备太监“护卫留都”④(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4《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822页。,天寿山守备太监“辖各陵守陵太监,职司护卫。”⑤(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4《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822页。也就是说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明孝陵所在的留都南京,北京天寿山守备太监也是“职司护卫”,管理天寿山各皇陵守陵太监。为什么单单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的辖区是超出了显陵所在的承天府呢?实在让人费解。

如上文所述,《明史》相关记载与刘若愚《酌中志》“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一员,关防一颗,佥书数十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显陵,征收籽粒,每年进茶、扇、葛布、香茶、手巾。”⑥(明)刘若愚:《酌中志》卷16《内府衙门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437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507页。文字上高度重合。《酌中志》的作者刘若愚本身就是中官,其《酌中志》的史料价值也被史学界所赞许,应该不会对承天府守备太监的辖区胡乱记载。但笔者以为刘若愚所记述的是自己时代的所见所闻,并不能涵盖有明一代的整体情况。刘若愚说湖广承天府守备每年进贡葛布,可是《明世宗实录》却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嘉靖三十五年(1556)嘉靖帝“上谕内阁:朕近取葛布于内司,皆无见贮者,惟祖宗时左右进御则有之。夫葛为服,见于经亦为可用。其令工部议奏。工部覆:《禹贡》载‘豫州厥贡絺纻’。是用葛自虞夏已然。今四方产葛之所,唯两广、河南、湖广可备上用,第一时难猝办,宜先于京城权鬻百疋。其每年供用者,请下所司定织献之。得旨每岁进八百疋。”⑦《明世宗实录》卷435,嘉靖三十五年五月丁亥,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499-7500页。这则史料说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时皇宫大内没有储存葛布。为了解燃眉之急,明朝廷只好向京城商人购买,并下令今后每年各地进贡葛布八百疋。按上文所介绍的,守备太监在嘉靖元年(1522)就已经设立了。如果按刘若愚《酌中志》所言守备太监每年进贡葛布,怎么会出现上引《明世宗实录》现象呢?又《明穆宗实录》记载:隆庆二年(1568)“诏湖广承天府所进茶鲜,令内臣以租银贸易,无得扰民。其一切贡献,仍如诏旨停免。”⑧《明穆宗实录》卷17,隆庆二年二月壬寅,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86页。按刘若愚《酌中志》所言,守备太监每年进贡茶等物品,但是隆庆二年(1568),隆庆帝却下诏承天府除了茶鲜由宦官采买进贡以外,其他贡品均停免。其实皇室贡品是根据需要随时改变的,绝非一经确定就永远不改。笔者在这里绝非以《明实录》的记载全面否定《酌中志》的史料价值,只是说《酌中志》仅仅是刘若愚以当时人记载当时事,并不能全面涵盖有明一代的整体状况。前文已经叙述过,万历二十九年(1601)守备太监杜茂兼任湖广矿监税使,其职权有所扩大。这一事实,也可以表明守备太监的职权、辖区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暂时有所改变。笔者认为刘若愚撰写《酌中志》时,湖广守备太监的辖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暂时调整成“辖承、德、荆、襄地方”,因而被刘若愚记录下来。但作为有明一代之通史,《明史》将有明一代湖广守备太监的辖区也写成“承、德、荆、襄地方”,实在是以偏概全。

综全文之所述,现在通行点校本《明史·职官志》关于“湖广承天府守备”的记载,除了现代标点的讹误外,在文字上有明显的讹误,在名称上有名实不完全相符的遗憾,在具体内容上则有以偏概全之嫌疑。其实仔细考量以上错误,可以发现《明史·职官志》的编纂者们对明代宦官史实缺乏一定深度的了解。《明史》编纂时对宦官史料也缺乏一定的考证工作。“湖广承天府守备”明明是护卫显陵,而万斯同《明史》却写成“护卫兴陵”,王鸿绪《明史稿》和现行版本《明史》却进一步错写为“护卫兴宁”。这说明清代编写这段文字时,《明史》的编撰者们就已经错了,以后历次修改则是越改越错。“显陵”、“兴陵”、“兴宁”三个词语读音相似,但内容相差甚远。另外《明史·职官志》关于明代宦官记载是比较疏漏的。比如明代在有皇陵的地方都设置了守备太监,而《明史·职官志》却仅记载守护孝陵的南京守备、守护今十三陵的天寿山守备、守护显陵的湖广承天府守备,却遗漏了守护明祖陵的凤阳守备。笔者认为这些讹误,只要通晓明代宦官守备制度,就不应该出现。而《明史·职官志》关于“湖广承天府守备”的记载与刘若愚《酌中志》的相关记载在文字上有极高的重合度,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编写《明史·职官志》时一定参考了《酌中志》,但《明史·职官志》编撰者并没有对所借鉴的史料予以一定程度的考证则是事实。《明史》的史学地位是崇高的,史料价值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正因为此,《明史》的缺陷才值得史学工作者不断努力研究,予以订正,使其更好地为史学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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