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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基点

时间:2023-12-20 15:15:01 来源:网友投稿

扶小兰 唐伯友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中共党史教研部,重庆 400041;
重庆图书馆 研究咨询中心,重庆 40003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社会发生急剧而空前的变化,实现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国家统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转变。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探索和奠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为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思想是先导,伟大的事业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并据此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才将中国革命引向正确的道路和方向,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全胜利,进而建立了新中国。由此,执掌全国政权之初的中国共产党,面临治理历史遗留社会问题、重建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任务,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全国的指导地位。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一方面对旧有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进行改造以清除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
一方面在全国开展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巩固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

伴随社会改造运动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改造旧有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所开展的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总是伴随着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重塑社会意识形态中的特殊作用,从而实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的宣传和普及,巩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如对旧有知识分子、文化艺人以及留用的国民党政府机关旧人员等进行改造的重要步骤,就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其旧思想、旧意识进行改造,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通过批判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促使其查明错误观点,改变错误立场,提高政治觉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对于那些受旧思想、旧意识影响的普通民众尤其是一些特殊人群的改造,与治理社会问题、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紧密相连。相较于单纯的宣传教育,将意识形态改造贯穿于解决民生问题尤其是治理社会问题的具体实践中,在潜移默化中将新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自然而透彻地植入普通民众的心理和行为之中,成为其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如在禁绝烟毒、娼妓,收容改造游民乞丐,治理失业问题等社会改造运动中,对毒犯、烟民、妓女、游民乞丐、旧人员等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在对其进行生活救济、安排就业等基础上开展的,并辅之以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如在解决失业问题时,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总会充分利用讲演会、政治课及广播、报纸的宣传教育功能等多种方式对失业工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不论是领取救济金,还是参加转业训练或是以工代赈的失业人员,每天都安排有一定的政治学习时间,以此达到改造其旧的思想意识,培养其新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促使其找到自新之路,适应新社会、新生活,进而在潜移默化的熏陶与实际生活境遇焕然一新的体验中,自觉增强对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

全国范围大规模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宣传活动,是重塑社会意识形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主要途径。在扫盲教育、工农业余教育等成人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对广大工农群众和青少年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了新的思想价值观念和社会意识形态。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各类学校彻底摒弃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思想政治教育,先后实施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学生的不同程度,分层次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等基本观点,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等思想意识,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社会公德、法律规章等教育学生。在中小学校,废除国民党时期帝国主义的、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伦理、军训等反动课程,以及宗教团体所办私立中小学中以宣传宗教为目的的宗教科目,开设了以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课。在高等学校,根据各时期形势和任务的不同,开设不同门类和内容的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程,如新开设《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等革命理论课程,帮助学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1952 年至1956 年期间,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各高校普遍开设《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联共党史》《新民主主义建设》《苏联经济建设研究》等课程。在成人教育中,不论是扫盲教育、识字教育,还是工农业余教育,都在对工农大众进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进行政治教育,向工农大众讲授政治、讲解时事,宣传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纲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等,在提高工农群众文化素质的同时,起到社会宣传、政治动员和培养塑造新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这无疑在全党和全社会掀起了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高潮,促使马克思主义在全国的指导地位得以确立,从而为新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撑。

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根本保障。“没有国家制度,就没有国家治理的基础”。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真正掌握国家治理的主导权,开启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新征程,由此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建构一套崭新的国家制度体系以支撑和保障国家治理的顺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创建了新中国国家制度基本构架和国家治理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确立是新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676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即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以建立人民当家作主、政治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政权为己任。中共一大提出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目标。其后,中共为之进行艰辛的探索与实践,经过大革命时期的国民代表会议制度到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制度(工农民主专政)的探索与实践,到抗日战争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性、战略性地认识和思考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以及革命胜利后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从而提出并系统论述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对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国家政权作出了战略性规划和设计。毛泽东指出,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革命奋斗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一句话,就是“要建立一个新中国”[1]663。而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即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所以这个“新中国”首先只能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联合专政。1945 年4 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又指出:“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2]10561949 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3]由此明确了即将成立的新中国之国家性质。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由此确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1954 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由此奠定了新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前提和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和基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该怎样治理?也就是新中国该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的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中国革命经验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新中国的政体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战略构想。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677在《论联合政府》中,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2]1057《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此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新中国的政体最终确立。这是体现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治理的根本途径和有效形式。

同时,创建和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与国体政体相适应,并充分体现国体政体之本质和优势,是国家制度不可或缺之两翼。从国体到三大政治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完成了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基本构架的伟大历史任务,为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根本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取得法制实践的最大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此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法治支撑和保障。

从《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办法等的颁布和实施,新中国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早在1948 年董必武就强调:“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么新的秩序怎么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4]1949年2 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即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规的汇编)必须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5]同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6]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的灭亡,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开启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新起点。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中共中央在1953 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7]88,并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7]88。1953 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由毛泽东亲自任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 年1 月,周恩来在政务院第202 次政务会议上指出:“经济基础变了,上层建筑也就随着改变,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也就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就是说,我们的法制是逐步建立起来的、不断改进的、革命的人民民主法制。打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或者在今天一下子完全建立起来,是不可能的。……现在是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就必然会有一些运动,通过运动取得经验,把这些经验总结起来,就成为法制。”[8]1954 年6 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328“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9]329-330这就规定了新中国宪法的根本目标,为新中国制定宪法指明了正确方向。1954 年9 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中国共产党所创建的新中国国家制度及据此制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予以法律化,奠定了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成为新中国国家治理走向法治化的全新起点和重要标志。

从《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几年间,党和国家“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10]。颁布了大约150 多件重要法律、法令、决议、通则、条例、办法、指示等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方面,具体涉及政权建设、社会改革、农业、工业、商业、贸易、财政、金融、水利、交通、公安、司法、监察、军事、外交、民族、华侨、劳动、人事、优抚、救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等等。此外,各个省市根据中央机构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精神,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条例和法规。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56 年9 月,中共八大召开,董必武在大会报告中阐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建议尽快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法律,逐步完备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由此,以宪法为核心的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初步奠定,从而使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治理逐步步入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11]287“把千百万劳动群众组织起来,这是革命最有利的条件,这是革命取得胜利的最深的泉源。”[12]709“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12]347“劳动群众才应该是全部国家生活的基础。”[13]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1031“依靠民众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民众则将一事无成。”[14]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从根本上说是属于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事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创造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深厚的动力源泉和社会基础。因此,“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治理实践中,党和人民政府始终强调和重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通过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充分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智慧力量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论是历史遗留社会问题的治理,还是社会新生活的建立,都是在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中得以实现的。诸如肃特剿匪、禁烟毒、绝娼妓、收容改造游民乞丐等社会问题的铲除,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开展、文化教育思想的改造、文艺体育活动的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的开展等,无一不是在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得以顺利推进的。

如在新《婚姻法》宣传运动中,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各种形式在全国城乡掀起广泛的宣传活动。如在重庆,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西南民主妇女联合会于1950 年10 月先后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与执行婚姻法的指示”。重庆市民主妇女联合会立即组织大批干部深入到厂矿、街道、农村进行重点调查,针对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买卖婚姻、童养媳、毒打妻子、溺弃女婴等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婚姻法》。同年10 月27 日,重庆市妇联与市委宣传部等6个部门联合举办婚姻问题广播会,邀请100 余名领导在广播上向全市各工厂、学校、机关、街道的群众宣讲新《婚姻法》,全市有10 万人收听广播。据1952 年底不完全统计,全市作《婚姻法》有关问题报告433 次,座谈会1 195次,上课698 次,放幻灯片272 次。[15]宣传运动月期间,机关、学校、工厂、农村、街道普遍组织群众性报告会;
妇女、青年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分别召开代表会;
报纸、广播电台集中宣传《婚姻法》;
电影院、剧场放映和演出反对封建婚姻的影片和节目;
在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贯彻《婚姻法》大型展览会。全市共出动报告员600 人,传授员260 人,宣传员28 133人,举行报告会1 495场,以地段、税务小组、工商联小组为单位分别召开婆婆、媳妇、男人以及从业人员《婚姻法》宣传解释会6 323 次[16],据统计,全市听过报告和讲解《婚姻法》的共有1 401 300 余人次。另外,还举办了展览会(观众10 万人左右)、广播会(听众15 万人),出动广播宣传车辆两次,组织曲艺队到郊区农村、工厂演唱(观众13 万人),演川剧(观众8 万人),放映电影(观众38 万人)等。[17]在爱国卫生运动中,重庆市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号召全市人民养成“人人讲卫生,家家爱清洁”的良好习惯。而且特别注意宣传推广劳动卫生知识和妇幼卫生知识,使群众了解到讲卫生的好处和卫生的科学常识,认识到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全市共有1 100多个宣传组,实行固定的“包干法”,向居民进行宣传。如在灭鼠行动中,重庆市各街道、基层单位普遍利用报告会、展览会、座谈会、大字报、黑板报、广播、演唱、标语、漫画等方式,宣传老鼠的危害和灭鼠的方法,发动了95%以上的群众,105 岁的老人和几岁的小娃娃也积极参加灭鼠活动,有近20 万名灭鼠积极分子,废寝忘食地日夜奋战。全市统一行动,采取对老鼠断粮断水三天、并用硫黄烟熏等办法;
同时,采取翻仓库、翻草堆、捣鼠窝、挖鼠洞等办法,对老鼠进行围歼,共灭鼠590 多万只[18]。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强大力量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人民群众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和不竭源泉。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全国人民“破旧立新”,根绝历史遗留社会问题,重建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培育和塑造社会新风尚,从而建立起崭新的社会生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这无疑是中国共产党依靠人民群众探索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所作出的实践努力和取得的伟大成效,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总结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治理理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具体实践和集中体现,这一实践过程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从而为推进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了奠基性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所创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从历史的纵向维度比较,是完全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的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也根本不同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
从国际的横向维度比较,既不是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模式的移植,更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模式的翻版,而是既植根于中国历史与文化传统又超越中国历史与文化传统;
既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既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先进经验又不是简单复制和套用。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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