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宋晓桐,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业经营机构(实际上不限于信托公司),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利用信托法理创设的一种财产管理产品或者金融服务。信托具有两大基本功能,即财产管理和金融功能,信托产品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工具,其需求者的主要目的是使财产保值增值或者说是获取商业利益;
而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融资。
信托产品种类繁多,差异巨大,而且不断出现创新产品,因此分类标准和分类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信托财产性质和初始状态,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权利信托)、资金与非资金相兼的信托。根据信托设立的功能,分为理财型(财产管理型)、融资型、事务管理型。
按照目前资管产品统计口径,信托产品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财产权信托指以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财产组合等作为受托财产设立的信托,是广义的财产权信托(注:狭义的财产权信托指权利信托,包括债券信托、受益权信托、专利权信托和其他有价证券信托等)。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产品,可以根据其信托财产种类归入资金信托或者财产权信托。
目前,国内信托产品的主要功能是融资,基于实物和权利的信托产品并不能直接达到融资的目的,要进行融资,只能通过受益权转让。与资金信托融资功能不同之处在于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的融资方变成了信托产品的委托人。
研究发现,“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产品大多数为受益权转让信托产品,判断的唯一依据是该财产权信托是否具有融资功能。此外,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的资金信托产品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委托人进行融资,多数合同附带委托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回购协议。
受益权转让信托产品包含两个主要法律关系:第一,信托法律关系。该产品包含非资金类信托关系,且在融资之前就已经设立并生效,以权利信托最为常见,不动产信托次之。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拥有者,通常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受托人则是信托公司。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以信托合同签订为基础。第二,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信托产品成立后,由信托公司代理将信托受益权分拆后转让给投资者。受益权转让时,是由转让人(委托人)与受让人(投资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合同,而不是由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仅是转让的代理者和见证者。
受益权转让资金划拨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通过信托公司代理收付,信托公司收付的款项不是信托财产,而是代理收付的款项。二是受让人(投资人)直接将款项划付至转让方(投资人)账户。
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受益权转让产品可以采取受益权分级方式,将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分级产品一般仅转让受益权中的优先部分,劣后部分的权益仍由原受益人保留。
以某信托公司循环经济信托产品为例,财产权信托委托人以“产权交易机构购买公开挂牌的拟拆除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授权委托人对拟拆除资产开展拆除变现工作。该信托公司将该信托产品受益权拆分,由投资人缴付资金购买该受益权。委托人依照合同约定,将变现款及变现溢价款转至信托专户,信托公司再将信托专户资金转给投资人。
(一)以融资功能为标准界定,动产设备信托是否具备资金信托性质
动产设备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设备委托信托机构管理运用,并达到为设备供应商和设备使用者融通资金的信托业务。
动产设备信托兼具融资属性和可估值属性,因此,也类似于“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部。此外,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专利权信托等财产权信托虽然具备可估值属性,但不具备融资属性,不建议规为“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资金与其他财产相兼的信托产品
除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外,信托公司可能成立资金与其他财产相兼的信托,如公益信托、遗嘱信托。此类信托是在同一信托目的之下,信托财产可能以不同性质、状态出现的信托业务品种,该类信托关键是看在共同的信托目的之下是否可以存在多种信托财产,而不是一定要存在多种信托财产。
该种信托产品的特殊属性可能给统计造成困难,如公益信托在成立之初信托财产只有资金,而后期委托人将部分财产权追加给该信托产品后,这种情况下难以界定该产品是资金信托还是财产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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