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志琪
(贵州财经大学 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一个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2012 年由东盟正式发起,历经8 年艰辛谈判,于2020 年11 月15 日签署,2022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RCEP 覆盖范围大、成员结构多元、发展极具潜力,具有巨大的市场优势,对于构建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亚太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RCEP 的成员国、亚洲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东亚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日两国的贸易往来、经济融合与区域合作也正在不断地深化发展。截至目前,日本依然稳居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国,而中国也是日本的最大出口目的国。中日经贸合作已经成为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东亚区域深层次合作交流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对于释放区域经贸潜力、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具有重要意义。在RCEP 落地实施的背景下,分析中日经贸合作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日两国双边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对中日两国的双边贸易潜力合理预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中日双边经贸往来是中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也是国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中日两国在产业结构、资源要素禀赋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存在一定的贸易互补性[1],积极开展中日双边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两国的资源利用效率,优化两国双边贸易结构。基于2001—2020 年中日双边经贸往来数据,分析中日双边经贸往来的变化趋势及发展特征。
(一)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
1972 年,中日恢复正常邦交关系。自此,两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经贸合作不断深化,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总体上呈现一种“稳中求进”的增长态势。据联合国贸易商品统计数据库显示,中日两国的贸易总额从2001 年到2020 年的二十年间增长了3.62 倍,由2001 年的877.2 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3175.38 亿美元。通过分析中日双边贸易额变动情况,中国对日本的出口额由最初的449.41 亿美元增加到1426.41 亿美元,20 年间平均增速为7.69%。在2012年,增长到最高点1516.27 亿美元。此后,中国对日本出口缓步下滑,直到2017 年才有所起色,但仍小于先前的高增速水平。中国对日本的进口额则从最初的427.87 亿美元增加到1748.67 亿美元,20 年间平均增速6.26%。
(二)贸易关系日益紧密,贸易结合度发生转变
采用贸易依存度和贸易结合度作为描述指标来对中日的外贸依赖程度进行解释和测度。2002 年,中国对日本的贸易依存度为6.55%,日本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为2.04%;
2020 年,中国对日本的贸易依存度为2.16%,日本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为6.47%。
图1 2001—2020 年中日贸易依存度
(三)投资合作互补性,投资增长空间巨大
截至2020 年底日本累计对华投资额为1189.1 亿美元,位居我国利用外资国别中的第一位,是我国的第三大外资来源国,中国累计对日投资45.88 亿美元,与日本累计对华投资额相比较为悬殊。事实上,中日双方经贸往来仍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中日双边投资仍然具有充足的合作空间。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日本具备庞大的市场规模、成熟的研发环境和完善的经济业态和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日本在数字经济、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产业基础[2],加深中日两国在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选取2001—2020 年间中国与10 个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国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1.指标选取
影响中国与伙伴国的贸易流量的因素主要包括:GDP、人均GDP、国家间的距离、区域内贸易合作、政治关系、科学技术、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5][6]。
(1)国内生产总值(GDP)。GDP 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能够客观地反映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规模大小,即国内生产总值越高,该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越高,该国(或地区)潜在的进出口能力也就越大。GDP 分为名义GDP和实际GDP,选取实际GDP 来表示中国和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经济规模总量。
(2)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的同时,还能够体现出一国(或地区)的需求水平和要素禀赋比例,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越高,贸易流量也就越大。
可再生能源供电下射频单元的基带功能分割和功率控制……………………………………王刘猛,周盛 24-5-12
(3)距离。距离所体现的是两国贸易间的阻力,距离越远,贸易往来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空间距离对两国贸易往来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运输条件上,一般而言,距离越远的国家其思维方式、消费习惯、饮食差异也就越大,对于实体贸易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选取进口国与出口国首都间的直线距离。
(4)虚拟变量。选用RCEP 作为虚拟变量。若贸易双方均属于RCEP,就会由此产生一定的贸易效应,从而使得双边贸易流量增加。因此,该国属于RCEP 成员国时,虚拟变量的取值为1;
当其不属于RCEP 成员国时,虚拟变量的取值则为0。
2.数据来源
选取2001—2020 年间中国与10 个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国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其中包括美国、日本、韩国、越南、德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巴西、俄罗斯、泰国。之所以选择这些国家是因为这些国家在这20 年期间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国,与中国的贸易量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总体的特性。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易商品统计数据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和cepii 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
基于Linnemann(1966)提出的贸易引力模型,引入相关变量构建双边贸易流量估计模型。贸易引力模型的基本形式是:
表1 解释变量的意义、预期符号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通过选取2001—2020 年中国与各贸易伙伴国的相关经贸数据,运用Stata 统计软件对上式中的贸易引力模型进行OLSE 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 所示。在进行回归分析时,解释变量GDP、人均GDP、距离和RCEP通过显著性检验,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接下来实证结果的分析和解释。并且,GDP、人均GDP、两国之间的距离和RCEP 各自的系数符号与预测符号相同,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为0.68,说明回归方程整体通过了检验,整个回归方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分析结果如下:
表2 中国与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国双边贸易实证分析
1.中国与贸易伙伴国的GDP 与双边贸易流量的相关系数为0.409,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贸易伙伴国的GDP 每增长1%,双边贸易流量就增长0.409%。
2.中国与贸易伙伴国的人均GDP 与双边贸易流量的相关系数为0.37,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贸易伙伴国的人均GDP 每增长1%,双边贸易流量就增长0.37%。由此可见,GDP 对于双边贸易流量的贡献始终大于人均GDP 的贡献。
3.中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距离与双边贸易流量的相关系数为-0.392,两者之间呈负相关,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中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距离每增加1%,两国之间的贸易流量将会减少0.392%。
4.RCEP 与双边贸易流量的相关系数为0.428,两者之间呈正相关,RCEP 的签署生效能够增加中国与各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双边贸易量,促进中国与贸易伙伴国双边贸易的发展,推动区域间经贸合作的发展。
两国(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潜力可以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实际贸易额与预测模拟贸易额的比值来衡量。依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两国的贸易潜力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贸易潜力巨大型,即比值小于0.9。这表明两国之间的实际贸易量远远小于理论贸易量,双边贸易发展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二是贸易潜力成长型,即比值处于0.9—1.1 之间。这表明两国之间的实际贸易量与理论贸易量基本相当,双边贸易发展趋于稳定;
三是贸易潜力成熟型,即比值大于1.1。这表明两国间的贸易进一步发展,需要在保证当前贸易规模的基础上,采取调整贸易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等方式来推动。经过初步计算,结果如表3 所示,中国与日本的实际贸易额与预测模拟贸易额的比值为0.092,说明中日两国的双边贸易类型属于潜力巨大型,存在很大的贸易发展空间。因此,把握住RCEP 带来的时代机遇,加强中日经济交流与合作,充分挖掘中日经贸合作潜力十分必要。
表3 中日双边贸易额及贸易潜力预测结果
(一)结论
从中日两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贸易依存度两个方面对中日双边贸易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2001—2020 年与中国排名前10 位的主要对外贸易伙伴国的数据,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并对中日双边贸易潜力进行测算,分析结果表明:GDP、人均GDP、区域贸易合作以及两国之间的空间距离是影响中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贸易流量的重要因素。其中,影响双边贸易流量最主要的因素是区域间贸易合作,其次是GDP 和空间距离,最后是人均GDP;
中日两国间的双边贸易属于潜力巨大型,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加强中日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与往来十分重要。
(二)建议
针对上述对中日双边贸易的理论和实证分析,结合当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中日双边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不断加强区域内经济合作。立足眼前,不断推动区域内的要素流动,巩固中日在亚太区域价值链中的紧密关系。不断深化区域内经济合作,加速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程,在RCEP 的基础上积极促进构建东亚地区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自贸协定。放眼未来,充分发挥我国的市场优势,协调利用日本的技术优势,共享技术革命成果,推动中日在数字经济、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对接、深化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规则。
第二,建立健全贸易合作机制。中日两国政府间应该积极展开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协商,努力扩大中日之间的政治互信和经贸往来[7]。RCEP 签署生效后,中日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将会大幅度减少,为此需灵活运用RCEP 的过渡性与临时保障性举措,不断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升级海关程序和“单一窗口”的建设完善。建立健全相应的负面清单制度,便于日本企业对我国企业的及时了解和信息反馈,同时也便于我国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
第三,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在青岛、大连、神户、大阪等城市建立开放的中日自由贸易平台,实现外贸信息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中日港口城市的地理作用[8]。RCEP 签署生效后,应以贸易数字化为核心,广泛运用现代运输、通信手段,建立贸易数字化的综合服务平台和数据中心,打造数字贸易共享平台。在RCEP 的背景下,进一步扩大贸易无纸化的适用范围,简化海关报关程序,缩短企业报关时间,降低产品流通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的贸易水平和贸易能力,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全面实现。
第四,扩大经贸合作规模。提高居民收入,不断提升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生产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采取市场多元化战略,不断开拓海外市场,挖掘新兴产业,不断鼓励中国企业在新能源、现代农业、数字经济、老年康养、跨境金融等领域与日本开展合作,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抓住日本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机遇,积极对日进行直接投资,探索与日本开展全方位、多领域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利用RCEP 的投资规则,大力吸引日本企业对中国的新能源、机器人、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进行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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