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钰
关于退休是权利还是义务的争议,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
“退休权利说”认为,退休者在工作生命历程中已经将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奉献给社会,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理应享有相应权利;
“退休义务说”则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有义务退休,以使年轻劳动者群体获得更多的岗位。
梳理现代退休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退休制度建立之初绝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设置法定退休年龄作为退休制度建构的基础,即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都必须放弃现有的工作,才能享有退休金给付请求权,这就是退休权义务属性的主要表现。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退休权权利属性的本质显露了出来,如美国在1986 年就通过《就业年龄歧视法案》的修订,最终确立了禁止强制退休制度;
2011 年1 月,英国也取消了退休年龄限制。
笔者认为,退休的本源是权利,退休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奉献给社会后,在达到一定年龄或者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社会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及保障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受教育权相似,在社会发展的初期,人们权利意识较为模糊,此时需要国家附加义务作为权利实现的保证,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权利本源终将显露出来。
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我国退休制度的重要内容。
1978 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了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一般退休年龄,同时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形的退休年龄进行了规定。
此外,1983 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相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990 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 周岁退(离)休;
而2015 年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满足条件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 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 周岁时自愿退休。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退休制度中,身份、岗位等因素将导致劳动者适用不同的退休年龄,由此退休权需要考量一定的身份、岗位因素。
我国退休权需要考量身份、岗位因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类较为典型的退休权诉求类型:第一类是基于身份的退休权诉求,第二类是基于特殊岗位的退休权诉求。
基于身份的退休权诉求:如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易某某劳动争议上诉案。1980 年易某某以工人身份到用人单位工作,取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聘任易某某为其下属桥梁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后用人单位以易某某年满50 周岁,达到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社会保险处申请办理了易某某的退休手续。易某某认为自己是干部身份,对单位为自己办理退休提出异议。易某某的诉求除了要求享受干部身份的退休权益外,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干部身份退休前的生活费等。最终法院判定,因社会保险处批准易某某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易某某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基于特殊岗位的退休权诉求:如王某某与A 市某所人事争议案。王某某于1990 年调入A 市某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03 年获得高级职称,2013年王某某向A 市某所递交自愿到60 周岁退休的申请,同年11 月A 市某所为王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已获得高级职称,系女性高级专家,且已提出自愿到60 周岁退休的申请,故依据法律规定,王某某应年满60 周岁退休。故支持王某某提出的确认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无效和恢复聘用关系的诉讼请求。虽然二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存在不同观点,但本案仍然反映了劳动者基于特殊岗位的退休权诉求。
退休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奉献给社会后,在达到一定年龄或者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社会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及保障的权利。
因退休制度中对于不同身份及特殊岗位的劳动者适用不同的规定,企业在为员工办理退休时应当秉持谨慎的态度,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操作:
首先,关注员工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实践中主要以社保缴费系统信息为主要的判定要素),并在员工获得某些专业资质或者通过学业深造后的身份变更情形中保持谨慎,切勿在前述情形下未通过与员工沟通确认而贸然办理员工的退休手续,进而违反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现有规定。一旦退休操作行为被判定为违法,企业将面临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生活费等风险。
其次,针对高级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并不必然适用一般的退休年龄(即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针对此类人员需要重视本人是否有意愿继续工作,如女性高级专家,本人已经明确提出自愿到60 周岁退休的,则不可无视劳动者意愿,强行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