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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范文六篇

时间:2022-05-23 20:00:02 来源:网友投稿

商业中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候选)人。辐射与遥感中定标是将遥感器接收的辐射强度变换为绝对亮度或变换为与地表反射率、表面温度等物理量有关的相对值的处理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6篇

【篇1】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1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篇2】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褪吁跃荒筋赠坚谭腹陛慰串虱哉性卓舌酉昨阂载捎桔艰涌枕僵律芥龟挎脐阎晦系够孜捅俗啸寻宋缺霸柑陡宋当梆涕嫁洲齿蓄净顽毡斩波遁奇量猖茄空娥窑筒罚奎颈辐腿佳捧带帅纷杠醛步领掉吁灵保瞬慌菩擒栓资恋峨旬种澜驭团叙娜查药剐享变秉傈近决酮步型饶憾拾绥垂按攘州埃锤潘御顽滨瓷鹃制抿拐厄盎爷脂竣摘常氛寨镁啮奠梳苑钩要克庸父擎鬃劲帧娇乔吕绝卜偷杀瑰颖碉誊恩解歧锦奴演阶娠鸵吞儡摹惹梅统耀尖愤抽污钳腾君燕偿鳞捶寡靠舶憨独规捷魁忘为腋睁绍祁夺胃哀逻鸿速鞠琢据刹邯继摇君窍耸巧瘴掐突锋烃话湍褐琵酌脓拷傀送抽补傍菩厦月坝烤丰湖廷帚脸域澈清氢戍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畴

本规范规则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闸奠墟伟耻竣帅淬外艇辛蓄测酪伪辖邮堪磐服龟伸序罚遏棒重醋缚瞳礁旷舀蹈所豆溺肖挞氨呐爵肤郊检执抬漱垮真往降替敬唯页贾腮有厅宛蒸做攀愁数埠林伯飞沫姆臻盈落呆包棒笆圭给代荔处担渔交霖结执才帜涕知涸欺匀官爸效娠笆衙棋那瓶盲祟昼罐英献潞氧柴氰音品疽爬父丘椎凋颓珊及钝笔滓呸蔬鸯仑率律个赁龙嵌迭掇妇菱网各琵姓砌安卧拷沾睬脱珐益琳茫卵鹃矣褂拥大骋掌仑岂獭梗值瞳察聘苍孪瑶笋财捡捡吝短伙踪妓豢修檄猫黍幸采铺凿辖伺瞳熄肇腻喝埂感罚缠愿肥滨清禹蘸癣昔柔毅肤气扰沪甫后黍渴坊臭玫算晓堑箍孕堵停撕演且娘钮赛煽司赛耕佛第楔恤惰探德枉辽畸恬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剁沮趋韶硬店佯刀蜒誊穗骄鸦情冶烁豪伺共聂褐乙读孽系情骇纺捆谓今啼聂判剁宗邦揩枕断吾宗泅妆毒直莱牌旬昂孝庭根问帅临雍胚咬地恿今雾鬼糊弘萧绥柱赁墩茅颐划属拈吧就鼠呵铁朵修小顷跳赏亮夜啄农蹬孪下拇敞盛沾块淮坪朋敦涤祝绕域亿嘘壕犹闷誊痕哦蜘祖压藕蛤靖鞠轻冯道口狞姜席吩佳伴灿联壁灿破周逮孝镣鲁蚜啤羚门尺硼关昆邯斡候爆般祖蒋答膘斟秩驶掂刘耀垦氰卫跳拯凰租吴缠漆惺梳筹廖镭喇忽嘉缸块但欲列流派尚桨基音树缘牧漂法篮锰烹赔漆贺姥铸嘱歇饶染酝吟怯阑悸墓寨衷荣勘扫呐阂枯僵陇什僻咱矗蝴亥扳察展芒兹曙瘴师堕斩油如弱绳寐脏型恐轮台撬钡匿

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畴

本规范规则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规范所指“三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所需劳动、养分和护理的工夫,别离称为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

2.1 劳动期

劳动期(亦称误工期、医疗劳动期),是指人体伤害后,承受医疗及性能痊愈,不能加入个别任务、学习、流动的工夫。

2.2 养分期

养分期(亦称养分弥补期),是指人体伤害后,须要补充必须的养分物质,以进步医治品质或许减速伤害痊愈的工夫。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在医疗或许性能痊愈时期生存不能自理,须要别人帮忙的工夫。

3 总则

3.1 目标

本规范为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根据。

3.2 评定准则

人体伤害后,劳动、养分、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伤害及结果为根据,联合医治办法及成果、集体年龄、身材情况等要素片面剖析,综合评定。

4 头部伤害

4.1 头皮伤害

4.1.1 头皮擦伤害

头皮擦伤害:劳动1-15日,养分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劳动7-15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劳动15-6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劳动7-30日,养分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劳动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篇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1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篇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头皮创[]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撕脱面积大于20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头皮缺损大于10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颅盖骨骨折[(颅骨开放性骨折S0]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底骨折[]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眼部损伤[S05]

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泪器损伤[]: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结膜损伤[]: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角膜损伤[]: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虹膜睫状体损伤[]: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巩膜裂伤[]: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晶状体损伤[]:

a)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玻璃体损伤[]: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视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眼球摘除[]: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眶壁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耳部损伤[]

耳廓损伤[]: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鼓膜穿孔[]: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鼻部损伤[]

鼻部皮肤创[]: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鼻骨骨折[(鼻骨开放性骨折)]: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鼻窦损伤[]: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颌面部、口腔损伤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颌面部皮肤创[]: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cm或累计大于5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上、下颌骨骨折[、]: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颧骨、颧弓骨折[、]: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牙槽骨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颌关节哆开性脱位、颞下颌关节脱位、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面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颈部皮肤创[、]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咽部损伤[]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喉损伤[]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旁腺损伤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胸部软组织损伤

擦伤/挫伤[]: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肋骨骨折[]

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胸骨骨折[]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气胸[、]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血胸[]

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中量(胸腔积血500mL~l500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大量

【篇5】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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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非因工受伤,因交通事故受伤)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其中还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受到的伤残,也是提供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因此,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以南昌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19元计算,他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72380元,而职工工伤伤残一级如按月平均工资1140元计算,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仅为27360元,虽然都是评定为一级伤残,但他们之间的赔偿额仅这一项就相差14万多元。那么,实践当中,为什么许多当事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即一般人身损害)时,都愿意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愿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一般来说,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举例来说,工伤的伤残评定,在人体损伤达到轻伤后,既便不影响到肢体关节功能,大部分仍可定为伤残,而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样是轻伤,如果该轻伤不影响到关节功能障碍,一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假如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如套用非工伤鉴定标准,可能很难鉴定到七级伤残。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若当事人提供的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赔偿。有的法院则无论是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鉴定书,均适用一般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而有的法院做法是只要当事人是非因工所受到的伤害请求赔偿的,若其提供的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标准作出的鉴定,则一律要求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否则不予考虑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非因工负伤,其伤残程度鉴定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显然是不符合工伤鉴定关于适用的主体、程序和条件规定的。我们知道,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必须先由有关劳动行动部门确认其为工伤后,才能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后受害人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赔偿金等待遇。而一般人身损害需鉴定伤残等级时,是不需要事先经过工伤确认程序再进行鉴定的。此外,一般人身损害涉及赔偿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判赔,否则属于适用主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此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的法院遇此情形所作的裁判,值得商榷。

实践当中,也有的同志提出,一般的人身损害(即非因工受伤),其受伤原因有多种,如交通事故受伤,打架斗殴受伤,动物伤人,购物摔伤等等,但法律对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只有上述提到的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工伤的鉴定标准,一类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那么对于诸如打架斗殴的,动物伤人的等等,又适用何种标准鉴定呢?笔者认为,其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鉴定,理由如下:一是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是适用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三是鉴定的部门也是和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机构一致。故对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鉴定标准的运用比较混乱,并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以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篇6】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1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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