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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范文(精选6篇)

时间:2022-05-23 16:35:03 来源:网友投稿

监管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ān guǎn,意思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监视看管罪犯。《水浒传》等均有记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6篇

第1篇: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

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问题探讨

马 宇 黄华波

【摘 要】【摘要】在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探讨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制建设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长远意义。应从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畅通监管渠道入手,同时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使医保基金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绩效提升和共同治理。

【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

【年(卷),期】2018(000)010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

医保基金监管关系群众救命钱安全完整,是重大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疗保障机构改革启动,将推动医保法制机制重组重建。法者,治之始也。在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探讨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制建设问题,有利于从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化、规范化角度,厘清医保基金监管职能职责,促进医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长远意义。

1 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是重大的时代命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注重法制自古有之。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是诸子百家的主要流派之一,法家思想也是多个国家、多个朝代国家治理的主流思想。文明与法制相辅相成,法制是文明的基本保障。时代不同、领域不同,对法制建设的认识,法制建设必要性、紧迫性、侧重点有所不同。医保基金监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成立医疗保障局的重要职能,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快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形势严峻、任务紧迫。

1.1 必要性

1.1.1 医保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医保基金管理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难在何处?难在第三方付费机制作用下医患双方对基金使用的弱自律性与强扩张性。当前,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较多,医保扶贫兜底措施相继出台,更增添了医保基金监管的挑战性。

1.1.2 医保基金监管行为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医保局三定方案,医保基金监管主要职能包括:“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职能规定首先即涉及法制建设。医保涉及市场主体多、业务环节多,包括数十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等;涉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等13亿参保人员;涉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使用和经办服务;涉及万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具有纠偏、约束、处罚性质,刚性强;不能是请客吃饭,你好我好;必须长牙带刺,利害关系极大,必须强调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1.1.3 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2007年—2017年,我国GDP从24.67万亿增加到82.71万亿,年均增幅12.9%;同期医保基金支出从1562亿增加到1.44万亿元,年均增幅达24.9%,高于GDP增速12个百分点。随着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进入新常态,基金收入难以大幅提高;受老龄化进程加快,医疗技术进步,群众医疗需求释放等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部分地区当期甚至累计收不抵支。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基金跑冒滴漏,是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的基本要求。

1.2 紧迫性

1.2.1 欺诈骗保问题时有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严峻。既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骗保,参保人与医疗机构合谋骗保;也有医保经办机构内部人员参与骗保;一些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参与骗保;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异地就医监管空白点,借用基层医疗点多、面广、信息化程度低等监管薄弱环节,专业化、团体化作案,骗取医保基金。“禁微则易,救末者难”,面对医保基金违规骗保多发频发问题,加快法制建设,增强法治威慑力,刻不容缓。

1.2.2 机构改革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医保职能整合起来,成立国家医保局,医保局下专门设立基金监管司,新机构新职能新期待。国家层面机构筹建与全新履职,需法制建设予以规范;地方机构改革加快推进,2019年初将全面完成。清晰界定医保基金监管横向与纵向职能职责边界,正值重要窗口期,可取到事半功倍效果。不同层级医保行政与经办管理侧重不同,医保基金监管责任、性质也有所差别。如国家和省级层面决策,宏观指导职能较强,市县及以下直接为参保人提供参保、支付等服务,具体经办管理服务职能较重。如何将基金监管法制思维体现于地方机构改革,增强全国自上而下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目前作为窗口期十分重要。

1.3 可行性

1.3.1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成为政府履职基本遵循,医保基金监管不能例外。

1.3.2 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要求明确,社会各方形成广泛共识,有利于加快医保基金监管立法进程。医保基金事关群众救命钱安全完整。长生疫苗案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汇报,作出处理决定,强调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类似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治的决心,对医保基金监管缺位、失位、越位、错位进行问责的鲜明态度。这对医保基金监管部门既是警示也是启示。责任部门需增强危机意识。

2 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针对目前医保法制体系不完善、执法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实际,医保监管法制建设,可以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2.1 建立和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政策体系,实现有法可依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医保基金监管立法滞后,成为基金监管短板。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尚未在国家层面建立独立、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省级层面,仅有湖南、安徽、上海、宁夏等少数省、市、自治区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由于立法滞后,地方实践普遍感到对医保违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界定、处理、处罚等面临法律授权不够、职能职责不清、标准规范不明等问题。亟需推进医保基金监管立法进程,为医保基金监管活动提供法制保障,增强医保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增强对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需通过立法,将医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处罚、约束等基本问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明确了医保基金监管的一些基本范畴,如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这些内容,可以作为开展立法的重要参考。

2.2 加强监管力量,实现依法行政

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执法、监管力量弱,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到位。目前看,仅天津、上海、宁夏有专门的监管执法机构,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医保基金监管执法队伍,主要靠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开展基金监管。而行政和经办部门人员严重不足。不仅人员少,还需兼顾从基金征缴到支付全业务流程,从养老、医保到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一些基层机构没有专门的监管人员,一人多岗,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责任。自上而下成立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充实专门执法力量,赋予其立案、调查、处罚权,成为基金监管真正“长牙带刺”的迫切需要。

2.3 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绩效

破解监管难题需要人员和授权,更需要创新。一是方法创新,比如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控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智能监控体系,从局部的人工抽检向全方位无死角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智能监控体系转变。二是方式创新,变被动监管为主动预警、风险监管、主动出击,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三是体系创新,清晰界定各层级、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自查与抽查、人工与非人工监督检查相结合、相补充,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模式。压实基层监管责任,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监管能力。通过监管方式创新,实现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立足于防微杜渐,避免形成大问题,形成系统性风险。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4 畅通监管渠道,促进共同治理

一是促进部门联动。加强与监察、公安、卫健、药监、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局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充分运用骗保入刑规定,加强与司法等部门协调,促进行刑衔接,增强威慑力。二是畅通投诉、举报等渠道,促进社会监管。《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明确,在依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规范有序地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社会各方面均可根据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三是通过信用评价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3 基本关系

推进医保监管法制建设,需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总目标和医改任务总要求,在立法、实践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推动公众参与,借鉴国际经验,并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

3.1 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协调性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新法与旧法的协调、同位法律之间的协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协调、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等。尤其是要处理好与社会保险法等已有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同时,需充分借鉴地方基金监管法制建设的成果。目前,有杭州、天津、上海、宁夏、河北、湖南等省、市、自治区,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需在全面梳理现有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医保事业发展及机构改革的新实际,明确增改存废要求,排出轻重缓急顺序,有条不紊推进立法进程。

3.2 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

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工作规划,可以通过人大、政府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如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基本法律,出台专门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办法等。二是要为地方探索留出时间和空间。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基金监管的一些基本概念、职能职责、监督管理流程规范、处理处罚方式、处罚程度力度等还存在一些争议,推动地方积极探索形成共识,有利于推进国家层面立法工作。

3.3 监管立法与医保立法的关系

是通过人大制定或修改基本法,还是通过国务院制定条例?是先围绕医保整体立法,还是先从基金监管局部立法突破?这两个问题需权衡协调。既要体现工作需要,急用为先;又需考虑时机条件,先易后难。总体看,医保领域一揽子立法十分重要,如能出台医疗保障基本法,并于基本法中对基金监管予以规范,最为彻底。但考虑到制定基本法形成共识难、协调周期长,基金监管又刻不容缓,如果短期内难以出台医保基本法律规章,不妨将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综合立法的突破点。

3.4 司法、行政监管与协议管理的关系

从地方实践看,司法、行政和经办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界定各自职能边界,加强司法、行政、经办监督管理衔接,成为发挥监管总体效能的重要内容。总体看,司法侧重打击违法行为,行政侧重于处理违规行为,经办侧重于管理基于平等协商的协议。实践中,三种行为边界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获取案件线索、调查取证、处理处罚等,离不开三方的协同。这就需要在立法、执法上处理好三者关系,加强衔接,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Z].2010.

[2]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 ——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J].政法论坛,2012(09):59-75.

医疗保险经办的财政保障不确定

医疗保险是一项公共政策,兼具政府工具作用。虽然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但对于实行“以收定支”筹资原则的医疗保险而言,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尚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以广西为 例,一些县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但地方财政既不编制预算弥补缺口,又不实行财政补贴。

医疗保险经办的业务标程不完善

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经办规则、管理、业务、保障等各方面也有涉猎,但鲜有对业务规程的明确。实践中,由于统筹层次低,相关政策规程标准差异较大,这给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广西的城镇医保与新农合分属人社、卫 计部门管理,各项业务标准和经办规程相差极大,要实行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度极大。

医疗保险经办的法律手段不匹配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面临着高强度的管理考验,必须在明确其法律定位的同时,在参保缴费、基数稽核、费用结算、定点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也需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实践中,由于经办机构缺乏足够的法定权限来履行其职责,给业务的经办过程造成了很大的难题,如由于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理缺乏刚性手段,对发生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能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实属凤毛麟角。

——摘自雷震, 陈燕萍《医疗保险经办中的法律规制问题》 (《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8期)

第2篇: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

医保基金监管问题分析

葛丽

【摘 要】【摘 要】医疗保险的监管直接影响着参保人员财产的使用以及生命健康权利的落实。另外,它也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改革不断深化,然而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医院尽快解决。因此,论文从医院的角度入手,分析了医保基金的监管问题,并且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力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期刊名称】《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年(卷),期】2019(000)024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医保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1 引言

医保基金指的是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专门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基金支付的基本条件为参保人员发生疾病以及接受治疗。医疗市场的资源决定了供给需求的特殊性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间接性。因为医疗保险基金特殊的供需以及医疗机构的驱利心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势在必行[1]。

2 医院在医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行业监管标准有待完善

现阶段,医院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并且执法权比较欠缺,经办机构缺少监管措施,监管力度较弱。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医院采用和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进行管理,但当前仍缺少规范的操作细则,协议的管理也停留在经办层面上,还不能提升至行政和法律层面,没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各部门对于医院的监管仅仅是事后监管,在监管队伍力量一定的前提下,一般不能很好地进行全方位监管,医院骗保现象时有出现[2]。另外,医院缺少行业自律和监督,部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比较低。在医疗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医院缺乏科学的资源规划,进而造成了医院的同质化严重,比较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

2.2 违规成本小,行政处罚力度弱

从当前行业监管情况分析,不论是民营医院还是公立医院,发生违规行为后,对其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整改、罚款、返回套取基金等。对于医院来说,这些处罚力度小,违规成本低,起不到震慑的作用[3]。

第3篇: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

医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作者:柳建成
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20年第02期

        摘 要: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则是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运行的物质基础,其本身的安全有效运营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医保基金; 监管; 对策探讨

        一、完善医保基金监督体系若干策略

        (一)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

        医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救命钱,必须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层面严格规范。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出解释,明确了骗取医疗保险资金按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地方政府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也相应制定了相关办法,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办法》等。

        (二)建立高素质医保基金监管队伍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成立,对完善监管体系、理顺监管职能、提升监管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实际基金监管工作中,需要建立一支精通医疗药品、财务管理、信息技术、法律法规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结构合理、配备齐全的监管队伍,提升基金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当好基金安全的守门人。

        (三)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目前,按项目付費仍是医保支付的主要方式,在医保基金日益吃紧的情况下,加快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势在必行,主要是科学制定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合理监测医院服务量如门诊住院人次、服务质量如平均住院天数、次均费用等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医院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第4篇: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

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扎实推进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以下简称“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利用2年时间,试点(示范点)地区监管方式创新、信用体系建设、智能监控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推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上下联动。建立“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家、试点(示范点)省份和试点(示范点)地区职责,统筹抓好落实。

二是多方参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试点(示范点)工作。

三是加强考核。建立健全试点(示范点)地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基金监管实际绩效科学开展考核评价。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

试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持作用,建立健全数据筛查、财务审计、病历审核等合作机制,实现基金监管关口前移、高效、精准。

二是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统一部署、联合检查、案件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合行动、“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统筹推进基金监管重大行动开展、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实现基金监管全链条无缝衔接。

三是其他创新监管方式。由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探索。

(二)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试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是建立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重点探索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相关信息采集、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内容。

二是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和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积分管理制度等,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末位淘汰等管理机制,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履行服务协议、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工作相关联。

三是推进行业自律。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四是推进联合惩戒。积极推动将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

(三)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

示范点地区可侧重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提升智能监控功能。针对欺诈骗保行为新特点,完善医药标准目录等基础信息标准库、临床指南等临床诊疗知识库,进一步完善不同规则库,比如诊疗规范类、医保政策类、就诊真实性类等,提高智能监控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二是丰富智能监测维度。在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的地区和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临床行为的过程监控,丰富大数据分析比较维度,提升监控效果;推广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应用,开展药品进销存适时管理,完善医保基金风控体系。

三是建立省级集中监控系统。基于全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在省级集中模式下统一开展智能监控工作,不断提升监控效能。

三、责任分工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确定试点(示范点)地区,统筹协调相关资源,组织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协调管理试点(示范点)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试点(示范点)地区交流学习,总体把握试点(示范点)工作进度,定期检视评价试点(示范点)进展,总结试点(示范点)经验及成效。

(二)试点示范点省份。组织本省(区、市)试点(示范点)工作的实施,按季度向国家医保局汇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做好交流宣传工作等。

(三)试点示范点地区。在当地党委或政府领导下,成立多部门参与的试点(示范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示范点)中的问题和困难,扎实推进试点(示范点)工作。

(四)技术指导专家组。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要求,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的跟踪指导、技术支持和考核评估。

四、总体进度安排

工作总体分为试点启动、试点实施、中期评估、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试点启动(2019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确定“两试点一示范”地区名单,印发工作通知,制定工作方案。试点(示范点)地区在省级医保局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14日前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二)试点实施(2019年6月—2021年5月)

试点(示范点)地区按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点)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

(三)中期评估(2020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的督导调研、经验交流、参观考察,促进试点(示范点)地区互学互助,引导先进,督促落后,视情况组织扩大试点(示范点)建设工作。

(四)总结评估(2021年5月—6月)

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示范点)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估,总结提炼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并加以推广运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争取各方支持,保障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加强督导调度。试点(示范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点)工作的调度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国家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开展集中调研,定期通报交流试点(示范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考核评价。国家医保局以建立健全试点(示范点)组织领导机制合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协同工作机制、监管体系完善程度、线索查办效率、定点医药机构查处情况等为重点,定期开展考核评价,推动试点(示范点)工作出实招、见实效。

第5篇: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

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创新思考

作者:季茜茜

作者机构: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 盐城 224100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ISSN:1007-7243

年:2019

卷:000

期:018

页码:32-33

页数: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创新;策略

摘要:随着医保体系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民医保时代,医保覆盖面越来越广,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与此同时,医保参保人数以及医保基金规模快速增加,这给医保基金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模式比较落后,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如何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管,这自然成为了目前医疗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首先对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创新的重要意义分别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探讨,随后阐述分析了医保基金尽管领域的种种问题,最后提出了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创新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学者对于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创新更多关注以及思考,并为医保基金监管模式创新实践带来一点有益参考和借鉴.

第6篇: 医保基金监管表态发言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几点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随之而来的是医保基金的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医保的实际使用时,还是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我国必须提高医保基金的管理水平,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而且也可以有效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 关键词:医保基金;监管;矛盾 建国后,我国就建立了医保制度,针对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而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还建立了新农合医保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医保专项基金,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新农合患者一旦发生住院治疗等费用,就可以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进行支付,医保基金是保证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正常运行的根本。(河北省率先进行医保制度改革,从2016年底开始,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合并,建立了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而且通过社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一直以来,如何科学合理管理运用医保基金,降低费用支出,并同时为医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是我国学者以及相关医保基金管理部门面临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人社部门以及基金监督管理机构都大力监管,以求有效保障我国医保基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1、目前我国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具体使用以及管理医保基金的时候,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1经常出现欺诈骗保事件 (1在定点医疗机构套现的现象,一个是医保定点医院,主要通过虚假住院和虚报费用骗保;常见的方式是挂床住院和分解住院,或者通过医院职工内部操作骗保套现;将非医保内容篡改为医保内容进行骗保。另一方面是医保定点药店,为医保卡持有人套取现金非法牟利。(2第二是通过异地就医骗保现象严重,一般来说,参保人如果在外地发生就医事件,需要回参保地才能进行医保报销,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患者就会通过开具虚假发票或者其他相关保险凭证,回参保地骗取医保基金,由于信息共享存在一定的制约,而且异地开具的票据甄别困难,因此,异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3重复报销,骗取基金。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新农合等形式,这些医保险种分属各自的管理区域和部门进行属地管理,没有做好统筹工作,再加上系统联网没有完善,就经常出现一人在多地重复参保的情况,在使用医保的时候,就多区域多险种重复报销,管理难度较大,造成医保基金流失严重。现在,很多地方开始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进行合并,设立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有效改善了这一问题。 1.2缺乏规范的医疗服务 (1过度医疗。第一,包括重复检查、滥用高档设备检查以及无指征检查等诸多不合理检查;第二包括滥用药物、超量用药、无指征用药等多种不合理用药现象;第三,不需住院的患者收入住院,或者是住院费用不合理等现象。(2乱收费现象。主要包括分解收费,不同等级的医院在相同的医疗项目上超标收费、无标准收费;虚设非医保内容,或者故意篡
改非医保内容,纳入医保范围进行报销,还有一些医疗单位通过乱定药品价格乱收费,或者虚构收费项目进行乱收费。(3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在医保管理上,我国的医疗机构问题突出,没有完善相关的制度,管理团队不健全,药品目论混乱,乱收费等现象,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将外伤等内容也篡改为医保项目进行骗保。 1.3医保定点药店是违规重灾区 第一是通过串换药品的方式牟利,例如,原本是自费药品或者是保健品抑或是生活用品等,在系统中通过医保范围内药品名称结算,通过医保卡消费或者套现;一些药店以特殊病用药进行骗保。第二是不按规定销售药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重复配药、超量销售、超出规定价格销售等现象;还有一些药店处方管理混乱,不按照处方销售处方药,或者是按照非处方药销售,门店通过自雇执业药师出具处方,大肆乱开处方销售药品。第三方面是,对医保结算的管理不按照规定执行,进销存系统不健全,或者是在结算的时候,故意设卡,刁难,其中一些医保定点药店不提销售详单,只结算总金额,药店应有的公示更是不到位。 2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完善策略 2.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对医保基金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对于社会保险以及社会医保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制度,制定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规,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将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以及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并实施监督,在管理主体、流程以及管理内容上进行明确规定,严防违规违纪行为。 对既有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进行及时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社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流程和规定,尽快颁布并落实执行,以期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2.2医保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要完善 建立并完善与医保服务监督管理相关的机制,并从立法角度加强管理,从行政角度较强管理,尤其是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进行监管,针对使用和支付环节,提高监督水平,加强监管力度,将监督体系纵向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职业医生和药师身上。对社保服务协议进行细化和量化管理,一旦发现违规的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发现骗保行为坚决处理,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3通过社保基金监督试点推行改革 为了深化医保基金改革,河南、福建、广东、吉林以及贵州和--等六个省被人社部确立为社保基金监督改革的第一批试点省份,另外还将选取一些县市进行试点,对于积极参与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社会各个层面给予鼓励,通过制度监管和社会监督提升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凝聚力,群策群力监督和举报违规行为。
2.4提升软件应用,加强监督管理 理清和分析医保基金管理中的弱点和风险,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自上而下的体系进行监控管理,要提升软硬件系统的功能,在数据监控方面做到精准和精确,加强重点以及疑点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对医保基金监管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数据管理和软件提升医保基金监控管理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满足人们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我国当前大力进行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改革,并在近年的推行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医保基金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缺口大,浪费严重等现象仍然大范围存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重点从两定出发,从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管理两方面入手,提升软件系统,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管理,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有效减少医患矛盾,对推进我国医疗事业改革,提高我国社会福利水平有重要意义。 参看文献: 【1】基于制度可持续背景下医保基金收支的兑现.任喜英.经贸实践.2017(17 【2】强化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平衡.谭凤玲.现代经济信息.2017(14 【3】政策吹风.四川劳动保障.2017(08 【4】基于"新常态";下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的对策和建议.李玲.现代经济信息.2017(15 【5】医保基金使用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安婧.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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