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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船员培训篇一
2010年招生专业介绍
航海技术
本专业以培养远洋船舶驾驶员为目标,在校期间经有关培训,取得国际海员必备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毕业生通过毕业综合实习及船上一年见习后,即可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员工作。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学生毕业前可申请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资格证书。本专业只招收理科男性考生。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到中远集团各远洋运输公司和国内外航运企业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员工作。
轮机工程技术
本专业以培养远洋船舶轮机员为目标,在校期间经有关培训,取得国际海员必备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毕业生通过毕业综合实习及船上一年见习后,即可从事远洋船舶轮机员工作。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学生毕业前可申请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资格证书。本专业只招收理科男性考生。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到中远集团各远洋运输公司和国内外航运企业从事远洋船舶轮机员工作。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本专业以培养远洋船舶电子电气员为目标,在校期间经有关培训,取得国际海员必备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毕业生通过毕业综合实习及船上一年见习后,即可从事远洋船舶电子电气员工作。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学生毕业前可申请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资格证书。本专业只招收理科男性考生。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到中远集团各远洋运输公司和国内外航运企业从事远洋船舶电子
电气员工作。
船舶工程技术
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胜任现代化船机修造和船机检验,掌握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安装和检测技能,具备船机修造、机械制造工艺及质量检验、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经济分析和质量管理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还可申请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计算机技能等级考试、国家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考试、中国船级社焊工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毕业生可到中远集团相关企业和其它国内外修、造船企业从事修造船业务、修造船安全质量控制与管理和中外航运公司从事船机技术监督与管理、船舶检验等工作。
注:此专业第一年在我院市南区福州路分院学习
安全技术管理(船舶安全技术管理)
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及相关职业技能,能胜任现代化船舶修造安全技术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还可申请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计算机技能等级考试、国家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考试、专业训练合格证等技能证书。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毕业生可到中远集团相关企业和其它国内外修、造船企业从事船舶生产安全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安全技术的应用等工作。
注:此专业第一年在我院市南区福州路分院学习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本专业培养具有国际航运及相关企业管理能力的国际航运业务与管理人才。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和国际航运的有关法规、公约、惯例;
全面了解各种运输方式和世界航运市场、航线、港口及相关规章制度;
能熟练运用外语从事各项航运业务活动。为适应企业及社会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还可申请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计算机技能等级考试、国家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考试、货代资格证考试、助理物流师证考试、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毕业生可到中远集团相关企业和国内外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从
事物流与航运管理工作。
注:此专业第一年在我院市南区福州路分院学习
物流管理
本专业培养具有国际物流或国际货运业务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国际物流业务与管理人才。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物流业务开发、经营管理、操作,熟悉国际物流业务运作的市场环境和相关物流法规和国际物流惯例;
全面了解国际物流运作的主要方式、分析物流市场、把握物流业务发展动态;
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从事各种物流业务活动。为适应企业及社会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助理物流师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计算机技能等级考试、国家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考试、货代资格证考试、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学制三年。
毕业主要去向:毕业生可到中远集团相关企业和际物流公司、国际航运、货运代理公司、大型企业等从事国际物流业务经营与管理工作。
注:此专业第一年在我院市南区福州路分院学习
港口业务管理
本专业培养具有国际航运和港口管理能力的国际航运业务与港口业务管理人才。掌握适度国际航运和港口管理基础理论和扎实的港航专业知识,熟悉我国码头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
具有英语水平高、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岗快、适应港口、码头、货代企业及其相关航运企业业务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毕业主要去向:毕业生可到港口、码头、理货、货代、物流、航运、外贸公司等从事港口码头业务、航运业务、货运代理、物流管理等工作。
注:此专业第一年在我院市南区福州路分院学习
会计(航运会计)
本专业培养具有航运会计核算、航运财务管理及航运业务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学习,使学生在掌握航运企业会计核算及航运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的同时,了解航运业务及现代物流专业的运作;
熟练运用外语及计算机信息技术从事航运会计、航运业务活动;
熟练掌握相应各项法律、法规。为适应企业及社会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参加大学生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计算机操作技能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等。学制三年。
毕业去向:毕业生可到中远集团各远洋运输公司和国内外其他航运企业、货运代理
企业、仓储企业从事财务及业务管理工作。
注:此专业第一年在我院市南区福州路分院学习。
青岛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船员培训篇二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五章
调配制度 第六章
在船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八章
聘任与任职 第九章
船舶事故处理
第十章
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 第十一章 守则与纪律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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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是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除特别规定外,公司授权船员公司行使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船员是指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
第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全体船员和公司所属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在船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外聘船员以及临时随船人员,在船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船员管理部门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主管船员管理的部门,以及由公司授权的船员公司的人事、调配管理、教育培训、党群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称。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设的高于公司的机构是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其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转发后,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第七条 船员公司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挪威船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级社《海员劳务公司认证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船员公司管理部门及船员应当遵守。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八条 船员用工管理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船员公司人事部门等承担公司授权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按照船员队伍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从航海类院校中录用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作为船长及高级船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船员)的培养对象。
第十条 船舶政委的产生,应当根据公司《船舶政委选拔培养任用管理规定》和船员公司《远洋船舶政委选拔培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选拔聘任。原则上从优秀干部船员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普通船员(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的录用,公司或船员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远洋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可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公司通常使用的船员应当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船员公司应当与船员签订《在船工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 船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协作船员或临时招聘社会持证船员。使用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制订实施的《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船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应当完全履行《劳动合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员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船员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船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解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需向船员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船员信息登记表》载明的船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船员应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如因船员未及时报告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船员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登记册和船员档案,如实反映船员的情况和在公司期间的表现。
第十七条 公司与船员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船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在考察试用期内的船员,经船员公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船员应根据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的安排在合适的港口离船。
第十八条 根据远洋船舶工作的特点,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船员的服务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制。在船时集中工作,离船后集中休息。公司按照国家、省、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定,保证船员的休息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据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不低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船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条 船员在船期间施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船员的工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或船员公司为船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其中船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船员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在具体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应当为船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船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船员应当办理公司规定的手续。船员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公司在船员办结手续后按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船员公司为录用船员已向院、校支付专项费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约定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船员为公司服务的期限。此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相一致。在服务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向院、校支出的专项费用。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
第二十六条 船员考取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时,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及考试的,在每次晋级前应当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船员应当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在约定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经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
第二十七条 负有保守公司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义务的船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专项协议》,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船员违反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约定追究船员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服务合同书》、《培训服务协议》和《保密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约双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制订船舶定员标准。因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取消某种职务时,公司对取消职务类船员进行转岗,并进行转岗培训、变更劳动合同。船员不同意转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培训后不能胜任新工作的,经再次培训重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新上岗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按相关退休政策,船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可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此项退休手续前,个人必须向船员公司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船员年满六十周岁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如年龄届满时仍在船工作的,可延至下船时办理退休手续,但享受的各种待遇以年龄届满月份分段计算。届满月份及以前的期间享受原待遇,之后的期间按外聘船员的相应待遇计算。
第三十二条 船员公司建立船员个人档案。船员档案内容包括:船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情况、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情况、考试发证记录、证书情况、受到奖励或处分的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船员与公司双方应首先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船员公司或船员也可以直接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实施方案》。依据本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包括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岗前(新招船员)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安全培训、聘前(职务变更)安全培训、派前安全培训、休假安全培训(包含与各种培训合办的安全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青岛远洋船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在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船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国际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sqeh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基本安全知识,海上求生知识,消防和灭火常识,防污染知识,保安、防海盗、防偷渡、防毒品等知识,医疗急救知识,应急演练,关键设备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特殊作业程序及注意事项,事故案例分析、讨论等。
第三十八条 船员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制订实施《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培训内容及各类专业证书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各类相关知识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船员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船员岸基安全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具体实施,相关船员管理部门配合;
在船船长、政委负责在船船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船员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审批,由教育培训部门按国家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海事局的规定办理考前适任培训申报和组织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参加除适任证书考试以外的教育培训,由教育培训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经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调配规定选调船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由船员公司出资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远集团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和《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英语适岗标准考试办法》,船员可根据休假时间自行参加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船员上岗前应当取得与职务相对应的英语等级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的,船员公司可不聘任对应职务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四条 公司鼓励船员在正常休假期间参加各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持续不断地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公司为船员提供多方面的培训指导和信息咨询。船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深造学习的,学习毕业后持相关证书及学籍材料向船员公司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并填写《船员学历教育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变更本人的学历档案。需脱产培训、学习的,须经船员公司批准。
第四十五条 船员应当遵照所属船员管理部门的调令按时参加培训。船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立即向下发通知的船员管理部门请假,并按船员管理部门的决定执行。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凡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公司不再安排其参加同项目的培训。如以后个人申请参加原项目培训的,费用自理。
因个人原因故意不参加培训或因联系方式变更未报告船员公司致使无法通知本人的,公司将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因此导致无法取得有效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其后果由船员本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船员的岸基培训和在船培训情况都应当如实地记录在船员的《培训记录册》上。
第四十七条 船员公司组织船员进行的各类培训,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保留船员参加培训的签字记录。船员参加培训的动态由教育培训部门管理,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信息和动态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船员上船工作时,应当持本人有效的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册、船员健康证、预防接种证明(黄皮书)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等。船长、驾驶和轮机值班船员还应当持有与职务对等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岗位证书”。上特种类船舶工作的还应当持有“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九条 船员证件的办理、换证、注销等由船员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远洋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的有效证件,由国家海事局签发。船员或临时随船人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员办理海员证的,由船员公司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请上级和国家机关进行申领。
第五十一条 “护照”是远洋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船员上船应当持有因私护照或公务普通护照。因私护照由国家公安部签发。公务普通护照由国家外交部签发。办理因私护照的船员个人应当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需要办理公务普通护照的,由公司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审批并统一到外交部办理。公务普通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应当交回船员公司保管。
第五十二条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职业身份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此证书一般由船员公司按规定在船员初次上船前到海事局办理。船长应当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三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长、驾驶和轮机值班船员按规定应当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由海事局签发。
第五十四条 《培训记录册》是船员接受教育培训后的记录证件,包括岸基教育培训和在船培训的所有内容。
第五十五条 《船员岗位证书》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核发。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六条 英语等级证书是根据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规定和《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英语适岗标准考试办法》应当持有的对应职务英语等级证书。
第五十七条 《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五十八条 《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
第五十九条 《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六十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外币和物品实行监管的记录簿。
第六十一条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海事局签发。
第六十二条 “出境证明”是上船船员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时,由海事局或海事局授权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船员应注意核查自己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公司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船员因个人原因而错办、延办或因失效无法办理的,后果由船员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船员证件应当妥善保管、谨防丢失。严禁私自涂改、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转借或移作它用。如有遗失、污损等,应当立即报告船员管理部门。由人事部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补办等。船员因自身过错需补办证件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船员本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为防止证件丢失、损坏,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因公普通护照等重要证件上船后由所在船舶统一保管,下船后由船员公司统一保管。
第六十六条 根据办理各类证件的需要,船员应当按要求向人事部门及时提供个人近期照片或底片,或按要求到指定点拍照、留存。
第六十七条 国家海事管理部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国际公约发生变化须增加或废止的证件,按相应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调配制度
第六十八条 船员公司负责船员调配工作,船员公司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是船员调配的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调配原则
一、调配船员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船舶管理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调配,规范操作。
二、调配船员要确保公司船舶正常需要的人员配备,并要有适当的后备系数。在此前提下,拓展船员外派市场。
三、船员换班应按计划进行。对于航线较为固定或航线虽不固定但经常回国内港口的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原则上每次不超过船舶定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实习人员上、下船安排不受此限制。原则上船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不得同时更换。若前述两职务人员需要同时更换的,接班人员必须有一人在原船或同类型船舶任过职或有较长的同岗位工作经验。对于航线不固定且已连续航行八个月以上未能回境内港口的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上船接班船员中应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具有同类船舶的工作经历。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将船舶按板块划分,对船员实行板块管理。
五、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在家时间长的船员上船工作。第七十条 调配程序
一、调配管理人员应事先根据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拟定船员换班计划。原则上应提前十天将具体换班船员名单报送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调配名单应当取得船东认可,然后对相关船员进行派前安全培训与评估,合格后方可派船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配名单应尽可能征求船舶意见。
二、调配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及早办妥接班船员上船前的各种手续和各项准备工作。安排船员体检,注射防疫针,办理各种证书,组织派船前教育等。及时准确地通知接班船员在指定的时间到船员公司集中或直接到港口上船接班。接班船员也应主动了解、掌握船舶动态信息。
三、应尽量控制船员在境外换班。在境外换班计划须事先报船员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换班港口、日期由船员调配管理部门与有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方协商确定并及时通知船舶领导。调配管理人员应根据换班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及时办妥出入境手续,向代理索要担保函或邀请函等。
四、调配管理人员和船员本人在调配船员过程中,要审核船员各项证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杜绝无证、缺证或持有错误证件、过期证件上船。
五、船员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拟上船人员要进行集中派前教育。对船舶骨干船员要进行重点谈话。对特殊情况船员要进行单独谈话,并将船员的特殊情况通报船舶领导。
六、船员换班结束后,在船任职船长应将船员上下船动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调配管理人员收到后应进行核对并记录,及时录入“船员管理系统”。调配完毕后要做好总结、调配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内部通报等项工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配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一条 调配要求
一、船员公司应加强船员调配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培养,确保他们适岗适任,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二、调配管理人员应了解所分管船舶的种类、主要设备的一般技术状况,了解所调配船员的思想品行、在船表现、文化程度、业务技术能力、性格特点、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等。
三、对船舶全套班子的配备,要注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工作状态、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性格特征、政治表现以及不同地区船员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全面搭配,其中:船长和政委、船长和轮机长不能同时都是初次任职;
船长及驾驶员、轮机长及轮机员中同时初次任职的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两人。非持证船员配备应当按照船舶定编选派人员,年龄结构搭配合理,持证值班水手、机工应当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四、为保证船舶党支部工作顺利开展,在配备人员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党员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船员中党员人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船长、轮机长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船长、大副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轮机长、大管轮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
五、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调配预案。调配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启动预案,以保证船舶正常营运。
六、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减员时,尤其是须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方可任职的船员,必须设法从速补齐,以保证船舶符合船籍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七、新任船长、政委或轮机长在初次任职上船前,船员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分别与其谈话:介绍情况,提出要求,鼓励其做好工作。
八、船员上船前必须安排体检,如发现患有不适航的疾病或传染病者,严禁派其上船。已在船船员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危重病及精神病患者,无论船在境内或境外,都要尽快安排离船医治。
九、缩短或延长船员在船工作期限的(六个月以内或十个月以上)调配人员应递报船舶相关报告,得到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船员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章
在船管理
第七十二条 船舶应当依据公司“sqeh综合管理体系”(包括ism、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等分体系)系统地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以保证安全、促进经济效益为目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十三条 外派船员是指受船员管理部门指派到非公司所属船舶工作的船员。外派船员还应当遵守所属“船东”的业务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船长受公司委托,全面负责船舶的管理工作。政委受公司党委和行政双重领导,负责船舶党务和部分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船长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好职责。
第七十六条 船舶应当建立船务会议制度。船务会议成员由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组成。船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全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研究确定船舶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如船舶营运、安全生产、船员管理、伙食管理、奖金劳务费分配、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以及其它应当由船务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船舶应当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和安全培训小组。依据《青岛远洋船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好各项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十八条 船舶应当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是党在远洋船舶上的基层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保障,是船舶的政治核心,是教育、管理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在船舶安全生产、船员管理、文明建设、提高效益以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保证作用。
第七十九条 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船舶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配合党支部的中心工作,组织、带领船员积极参与船舶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施船务公开,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领导船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伙食委员会;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各项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它专项工作。
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员人数不够组成团支部的,可成立青年工作小组。共青团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和决议,充分调动团员的积极性发挥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投身于船舶的安全生产。
第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在船舶安全、治安保卫、反恐防恐、防偷渡、防海盗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十二条 船舶应当建立伙食委员会。船舶伙食委员会是船舶伙食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规定,在船船员推举产生伙食委员会成员。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伙食委员会在船长和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伙食委员会全程参与船舶伙食管理,如帮助大厨制定伙食采购计划、周食谱的制定与执行,参与伙食的采购,定期盘点伙食库存,定时公布伙食账目,搜集和反映船员对伙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大厨改进伙食等。伙食管理的原则是:保证吃饱、力争吃好、合理搭配、避免浪费、确保卫生、保障船员身体健康。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制定的《远洋船员职务规则》作为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在船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此规则履行各自所担任的职务职责。兼职或代职船员还应当履行所兼职或代职的职务职责。
第八十四条 船员每次在船的工作期间一般为八个月。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根据船舶营运需要、航线或停泊港口等情况,可做出适当缩短或延长二个月以内的工作期限。但船员上船前与船员管理部门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在船船员个人要求缩短或延长工作期间的,船舶应当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书面陈述理由,取得船员管理部门的批准。得不到批准的,应服从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八十五条 船员上下船日期以船员在船交接班之日起计算。如因船未到港或虽到港但非船员本人原因未上船的,以及已按时到达指定港口因船舶改港或被改派他船转赴另一港口上船的时间,也应视为上船时间。但非在船时间不算作海龄。
第八十六条 船舶要重视实习生、见习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督促他们学习、遵守规章制度。要有专人进行传帮带。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船员要适时进行考查,对不适合从事船舶工作的,要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应当注意保护临时随船人员的安全。
第八十七条 为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船舶在应急状态情况下,船员应当严格按照船长的指令和“船舶应急部署表”所列职责行事。危急状态下,船长有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及船舶安全的责任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和义务,船员必须以大局为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心,统一行动。对违反指令者,船长有权采取非常措施。
第八十八条 船舶要坚持政治学习和会议制度,努力提高船员的政治素质,要有针对性地对船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法制、安全环保、防恐、防海盗和治安保卫等方面的教育,并认真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十九条 船舶要及时传达贯彻国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及船员公司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船员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船员要积极参加船上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有事应当请假。
第九十条 船员下地规定
一、船员在境外港口下地,要得到所在国或地区的批准。非批准下地港口,严禁下地活动。船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下地、下地时限、下地人数或不安排下地的决定。
二、船员在境外港口下地,除接受境外机构和友好团体邀请组织集体活动外,船舶领导可根据船期和所在港口的情况,在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次下地。
三、船员在境外下地会见亲友的,必须事先通过船舶领导请示公司保卫部门同意。严禁私自会见境内外“非法组织”人员、出走人员和不明底细人员。
四、在境外港口下地活动应三人以上同行,指定组长,登岸后保持集体活动,船长可视情规定回船时间,但晚上十点前必须回船。
五、凡离船船员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船长请假,说明去向、告知联系方式,回船后及时销假。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船长、部门负责人登岸时,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不得同时离船。
七、船舶系浮筒或在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在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八、船长批准船员在境内港口离船登岸的时间,从离船至回到船上不得超过12小时。船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或缩短离船登岸时间。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九十一条 船员公司根据公司的规定制订实施“船员考核与评估管理办法”。考核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和构建船员职业信用体系,细化、规范、统一船员的考核管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船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表现,促进船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为船员的培养、使用、聘任及科学调配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十二条 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船员考核与评估工作,其他管理部门参与。考核范围包括船员公司派出的在船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九十三条 船员考核按照德、能、绩划分为“思想品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考评项目进行考评。
第九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结果名称与现行“船员考核与评估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现行“船员考核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称谓的实质依次确认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九十五条 船员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业绩或工作中出现重大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失误、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等事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九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船员职务的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
作为船员职称的评聘依据;
作为向上级推荐人才、评选先进的基础材料;
作为船员调配、奖惩的参考。
第九十七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船员,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被考核对象,并结合实际开展针对性的跟踪管理。
第九十八条 所有参与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船员考核信息的系统录入、修改权限设在人事部门,船员公司领导、船员管理部门正副职、人事部门科长级有查阅权限。
第九十九条 考核人员要客观考核评价被考核者的综合素质。考核执行情况列入船员公司本部门工作考核及本部门对船舶领导班子的考核中。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失实、敷衍了事的,公司追究相关部门、船舶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聘任与任职
第一百条 公司在适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明确船舶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的通知》、《中远集团远洋船员职务规则》和《中远集团船员英语适岗考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基础上,船员公司分别制定实施《高级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授权下负责船员的日常聘任管理工作。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 《高级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聘任和任职管理。《普通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水手长、木匠、机工长、大厨的聘任和任职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船员聘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远洋、忠于企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从调配、身体健康,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国家建设和远洋事业服务。并参加“聘前安全培训”取得相关资质。
第一百零四条 高级船员的聘任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聘任职务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二、由低级职务聘任高级职务时,应同时具备海事局考证要求的低级职务海上资历。其中,船长的聘任还需要公司海监部门阅审通过船长实习报告;
三、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船舶技术操作能力,能按职责完成原低级职务的工作任务;
四、取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英语适岗考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能用英语完成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在聘任三副和三管轮时,可不受此限制;
五、综合考核成绩称职及以上的。
第一百零五条 高级船员的聘任应遵循船舶推荐、逐级审核、公示监督、公司聘任、能上能下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两次。
聘任程序为:船舶推荐、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核、人事部门重审、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船员公司或公司审核及审批、公示后发文聘任。
第一百零六条 聘任高一级职务的,其原聘职务自动解聘。第一百零七条 水手长、机工长、大厨、木匠等普通船员职务实行聘任制。一般每年度聘任一次,聘期一般为五年。
第一百零八条 聘任水手长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甲板维保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有熟练的实操技能,并能指导下属学习业务技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圆满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中国远洋英语适岗等级证书;
三、在船担任值班水手工作不少于48个月或木匠12个月以上;
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
五、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一百零九条 聘任木匠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甲板维保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有熟练的实操技能,圆满完成大副及船舶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中国远洋英语适岗等级证书;
三、担任值班水手工作的海龄不少于36个月;
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
五、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
第一百一十条 聘任机工长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舱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指导下属学习业务技术,圆满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中国远洋英语适岗等级证书;
三、担任值班机工工作的海龄不少于48个月;
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
五、持有焊工操作资格证书;
六、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聘任大厨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过正规的厨师课程培训,掌握一定的烹饪、配料、饮食卫生基础理论知识、持有国家认可三级以上厨师资格证书,具有熟练的实操能力和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
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中国远洋英语适岗等级证书;
三、担任厨工或大台服务员工作海龄18个月以上;
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
五、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普通船员聘任程序。按照择优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由船员管理部门根据船舶推荐情况及考核意见,确定拟聘任对象,填写《普通船员聘任推荐表》,将聘任推荐表及有关考核材料报送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船员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会签,船员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公示后予以行文聘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水提升一水、二机提升一机的,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聘任职务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二、在船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
三、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水提升一水、二机提升一机的程序为:所在船舶推荐,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研究通过。以“到职通知单”的形式报备人事部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船员任期内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人员,可以继续聘任原职务。同等职务续聘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船员任职期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针对其存在的不足给予告诫,并跟踪管理,下一任期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为不胜任工作,其职务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船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胜任工作,其职务予以低聘或解聘:
一、经考核结果为“不称职”。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无故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所规定职责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影响船舶正常管理和正常生产的。
四、不服从船舶和公司管理,告诫后仍不悔改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船员受到低聘或解聘职务的,如仍不能胜任新的职务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新聘职务岗位上表现优秀的,可恢复原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称。根据国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的规定,船员的职称应当与所担任的职务相对应。船员职称评定的条件、时间、程序等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船舶事故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制订实施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在发生搁浅、碰撞、污染、船损、货损、失火、爆炸、偷渡、海盗、人身伤亡等重大事项,危及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安全时,船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当通过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适时有效地指导船舶开展后续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船船员发生疾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船舶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同时通过有效地的通讯手段立即报告公司、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和公司门诊部,必要时可向国际海上救护组织求助,防止伤亡事态恶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发生工伤或疾病的船员应尽可能转移到陆地有医疗条件的医院(诊所)救治。下船前应报告公司门诊部,并取得该部门的支持和同意。
船员因工伤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同时,调配管理部门应当尽快通知其亲属。
第一百二十三条 船员发生伤病情况下,“报告”中应有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残部位、伤病情描述、临床基本生命体征(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等)、救护措施及后续救护方案等。如转陆地治疗,还应当注意收集后续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转院记录以及见证人材料等。需要陪护的,可请示所属调配管理部门,安排专人陪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船舶发生船员死亡或失踪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和船员公司。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情况记录和照片、抢救经过、当地医疗机构或法医证明等书面文件。对住院死亡的船员,应当保存好病历、死亡证明等。对死因不明的船员应当保存好现场情况记录、照片、必要的位置图形、有关证人的证词或当地法医的证明等,并发布“海事声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在境外发生船员死亡时,应当按照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指示,在没有必要保护现场的前提下,委派三名人员进入死亡船员的房间,对其个人物品进行及时清点、登记造册、封存。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所有清点人员要在物品名册上签名。一般情况下,已故船员遗体应当按当地风俗习惯就地火化(当地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安排其在国内的亲属赴境外奔丧。举行丧事时,应当对已故船员的遗容及丧事活动进行拍照和录像。船舶应当按照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指示将已故船员的骨灰、遗像、丧事活动的照片及录像、遗物、各项证明材料等尽快运回境内,转交公司主管部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应当尽快召开全体船员大会,向大家通报事故经过、讲明应吸取的教训及要采取的预防整改措施等,以稳定在船船员的情绪,努力做好船舶安全运输生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 若条件允许时,在事故发生后公司和/或船员公司应当派专门调查小组赴船调查,实事求是地出具调查报告,安抚在船船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事故中的受害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员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规定的假期。假期的计算办法和假期内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事假。船员接到所属船员管理部门的调令后,如因故暂时不能上船工作或不能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必须以书面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形式或先电话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请假,申述理由。经船员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每次事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须报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年内最多只能申请两次事假。如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批准的,仍应服从调令按时报到,否则按违反规章制度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船船员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由所在船船长书面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批。上船工作不满三个月请事假的,须报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船船员事假所发生的路费及其它费用应当由船员本人负责。船长有权批准在船船员临时请假,但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船员事假期满后,应主动以书面形式销假或续假。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应当注意跟踪,督促请事假船员遵守请销假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航病假。船员在船期间患病,经船员公司和公司门诊部同意,由船舶领导或公司门诊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确认需要离船治疗的,按航病假处理。航病假自离船之日起至病愈止,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一百三十四条 病假。船员正常休假期满患病、意外受伤或航病假结束仍需医治的,应当主动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船员公司指定医院或其居住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连续病假证明。病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一百三十五条 长休病假。船员公司制订实施“船员长休病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假管理办法”。船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仍需治疗的,按长休病假进行处理。长休病假以医疗期为期限。医疗期是根据船员本人的工龄长短确定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患特殊疾病的船员,船员公司视情给予适当延期。船员长休病假医疗期满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航病假、病假或长休病假的船员,如病愈应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提供船员公司指定医院或其居住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申请复工。经船员公司和公司门诊部审核同意后转为待派船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船员调配管理部门主管船员的请销假、航病假、病假的事宜,应当建立专门的记录档案,保留原始材料。人事部门主管长休病假船员的管理。调配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相互转移伤病船员管理的同时,应当履行通知程序,转移相关材料。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经船员公司或船舶领导批准擅自离船的,自离船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无故不到岗工作、不参加船上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未超过一小时的,按迟到、早退处理,超过一小时的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漏船的,自漏船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漏船是指船舶离港后,因船员个人原因仍滞留陆地的。)
四、船员在船请事假期满不按批准时间回船的,自批准的应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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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五、船员违反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上船或参加培训、会议及参加其他工作安排的,自指定的应到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已经请假得到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船员联系方式变更未报告船员公司,导致船员公司无法联系的,自第一次联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仍得不到船员本人信息的,之后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船员旷工或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奖金等各项劳动报酬。航病假、病假、长休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所签订的劳动合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
守则与纪律
第一百四十条 船员守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公司规定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交接班制度、休假制度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船员管理部门及船舶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的管理,按时上船工作,严禁延误上船或漏船。
四、船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严禁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便拆动、改变、改装生活区和房间内的固定设施。
六、自觉维护船舶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酗酒。倡导戒烟。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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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严禁贪污、索贿、受贿。
九、严禁嫖妓或让妓女登轮。不得购买、索要、接收、藏匿和传看淫秽、反动书刊或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不得收听、收看反动、淫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十、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贩卖货物。
十一、严禁在船期间饲养宠物、鸟类等。
十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完成任务。对上级决议、决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顶撞领导。
十三、工作认真负责,雷厉风行,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四、下级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应急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报告,但应及早向直接上级汇报。
十五、对本部门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十六、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时完成,不得拖延。发生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七、实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按时返回,非特殊情况禁止电话请假、他人捎假或先外出后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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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中止职务。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九、工作期间应着工作装。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在公共场合不得袒胸露背,敞怀披衣。
二十、工作场所内严禁嬉笑打闹。
二十一、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遵守会议或活动纪律。
二十二、就餐时应遵守餐厅秩序,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酗酒划拳。不准将吃剩的饭菜随处乱倒,保持餐厅整洁卫生。
二十三、工作中提倡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进入领导办公室时,应先喊“报告”或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十四、公共场所及个人房间要保持整洁、无杂物,标志清晰完整。不随地吐痰。废弃物等垃圾要分类贮放,不乱倒。
二十五、办公用品、备件、物料及其它重要物品要分库有序放置,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十六、对公司或外来人员上船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对来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做到认真负责,举止大方。
二十七、要爱护船舶张贴或悬挂的集团、公司、船员公司规定的图、文、表。
二十八、提倡节约,不得浪费物料、备件,不得浪费淡水、、食品、粮食等。
第一百四十一条 劳动纪律
一、遵守《远洋船员职务规则》,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船员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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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执行《中远船舶主要作业和技术操作的安全规定》等各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遵守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佩戴值班标志,不得做与当班无关的事情。严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员登记制度。
四、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五、当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要清楚。未经部门长同意严禁私自调换值班时间。
六、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纪律
一、遵守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靠泊港口当局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及企业的秘密,不得私自与外界媒体、组织机构或个人联系。
三、船员如需在国外探望亲友,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保卫部门批准后,由船舶领导酌情安排。
四、外国人或海外同胞、侨胞要求登轮参观或访问时,要由船舶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接待。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将来访者带到自己房间。对不明身份的来访者应婉言谢绝登轮。
五、船舶到达特殊地区或国家时,要按照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办理。
六、不准接受贿赂或变相受贿。不准向外国人或境外同胞、侨胞索要、暗示馈赠礼品。不准借修船或购买船用备件、物料、油料、伙食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正常业务往来中所得的礼品、礼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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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船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船员应当遵守境内外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的相关规定。船舶应对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人员的工作给予热情配合,服从监管。船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严禁申报不实、逃避监管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船员携带和在国外使用人民币及外币,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海关的有关规定和所到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进行货币兑换。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订的《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奖惩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船员。公司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船员实施奖励。对违反船员守则、劳动纪律、涉外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惩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船员受到的奖励或惩处,由所属船员管理部门记入船员个人档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员,由公司或船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一、在船工作、优质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船舶运输生产、技术工艺、节油环保、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显著成效的。
四、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维护船员守则与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敢于揭发违法乱纪且勇于斗争有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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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现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或者挽救事故的发生,使船舶免受重大损失或船员生命安全得到保护,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船舶处于应急状态下,勇于承担风险,为保护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八、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船员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称号等。予以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特别物质奖励,或在年中、年终或公司设立的其他奖金中体现。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对船员个人的处分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给予惩处的同时,或并处经济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船员管理部门在处分船员过程中,应当按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船船员管理设立“遣回”制度。遣回制度是指在船船员犯有过错,有可能对船舶安全或船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不宜继续从事船舶现职工作,被遣送回境内等待处理的临时处置制度。“遣回决定”由船舶船务会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下船长可直接向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报告,得到批准后实行。“船东”要求遣回船员的,可不经船务会研究,直接将船员个人遣回境内。经调查遣回船员确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船东”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其离船至回到住地的路途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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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给予船员奖励或惩处的一般程序为:船舶报告,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人事部门复查并提出处理报告,报船员公司工会和船员公司领导审核,船员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行文执行,报公司备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给予船长、政委、轮机长处分的,船员公司应当报告公司,同时报告公司工会,履行相关程序,由公司行文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给予船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或重大、群体违规事项的处理,应当通知公司工会或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履行相关程序,由公司行文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船员在船发生应当奖励或惩处的情形时,船舶领导应当通过函电等书面形式报告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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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船员制服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船员制服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依据中远(集团)总公司《远洋船员着装规定》及相关通知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船员制服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船员的制服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服发放范围
第三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均列入船员制服的发放范围,但上述船员中已办理内部退养的、永久性离船的不在发放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有船员在公司机关或其它陆上单位帮助工作(含顶岗)的、因故长期(1年及以上)不能上船工作的、以及参加脱产培训1年及以上的,暂停发放。如重新上船工作,在扣除暂停发放期后达到领取制服着用年限期的,恢复发放。
第五条 在公司主船队船舶工作的劳务基地船员,列入船员制服发放范围。
第六条 临时上船工作人员(含在船顶岗人员)需要发给制服的,统一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根据实际需要配发。
第三章 制服配发标准
第七条 公司自有在职船员每五年配发夏季制服1套,冬季制服1套、制帽1顶、领带2根、腰带1根和箱包1只,每十年配发风衣1件。
第八条 新进劳务基地船员初次配发冬季制服1套、夏季制服1套、制帽(含帽套、帽徽和肩章,以下略)1顶、风衣1件、领带2根、腰带1根和箱包1只,以上置装费由公司与个人各按总价的70%和30%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的置装费在领取制服前一次性向公司财务部付清。
劳务基地船员正式任职后,在主船队船舶工作每满40个月配发夏季制服1套、领带1根,每满40个月配发冬季制服1套、制帽1顶、领带1根、腰带1根和箱包1只,每满80个月配发风衣1件,置装费由公司与个人各按总价的70%和30%承担。
第四章 制服申领和退赔
第九条 船员申领制服,到制服发放处办理登记和审核手续后,凭制服领取票单领取制服。需要个人承担置装费的,先经制服发放处办理登记和审核手续,再到公司财务部付款后,凭收据开单领取制服。
第十条 非船员因工作需要,或因参加公司重要活动必须穿着船员制服的,所属部门或活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提出申领或借用的书面申请(夏季制服不予借用),经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通知制服发放处办理。
凡属借用的制服,一经发现严重污损的或遗失不还的,则应由所属部门或活动的主办部门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自有船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到制服发放处办理制服发放注销登记手续。
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船员制服着用年限规定,对已领取制服着用年限不到一半的,实行折价退赔或实物退赔。着用年限未满三分之一的,按总价50%退赔;
着用年限未满一半的,按总价20%退赔。本人愿意以原领取制服作实物退赔的,须经制服发放处对退赔实物质量验收许可。
第十二条
凡办理退赔的,由制服发放处开具折价退赔的凭单后,再持凭单到公司财务部付款,最后将收据复印件交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
实物退赔的将验收通知单复印件直接交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劳务基地船员终止租用的,除到制服发放处办理制服发放注销登记外,对已领取制服着用年限未满的,不再实行折价退赔或实物退赔。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按照***(集团)总公司“统一款式、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原则,船员制服由集团定点生产厂家分别加工。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船员制服管理工作,船员部负责船员制服采购、发放具体事宜,包括制定船员制服采购预算并有效控制预算费用、保证制服供应和船员的领取、保持合理库存、适时向各定点生产厂家联系采购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船员制服采购预算,负责审核并支付船员制服费和管理费,以及负责收取船员制服退赔款和置装费。
第十六条
******供应公司负责船员制服的进货验收、仓库存放保管和月度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远洋船员制服是船员身份和职务的重要标志,船员上船工作必须携带所发全部制服,公司相关部门上船现场办公时,应对船员着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船舶考核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有关船员制服发放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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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精细化管理
为了贯彻粮库提出的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
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结合我库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业务流程的管理
1收购入库环节
(1)搞好新粮调查。每年秋粮收购前,我库都要派经营部对辖
区内的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新粮自然质量情况调查记
录》,准确掌握收购范围内各乡镇的粮食产量、等级、水分等情
况,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依据。
(2)做好粮食接收准备工作。空仓进行清仓消毒,地上衡进行
检测,各种检验设备作好校验和鉴定,输送、清理等设备做好检
修,铺设好通风地笼,布置好粮情检测设备,落实好收购资金,对参与收购的人员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
(3)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门检制度,检斤室每台秤要
2人进行操作,一名检斤员,一名复核员,对入库的每一车粮食
进行认真的检斤。保管员要认真坚守收购现场,对每一车粮进行
数量的核对,同时和复检员密切配合,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2装仓环节
(1)粮食装仓要做到“五分开”即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
等级、不同水分、不同的粮食分开储存。
(2)粮食入仓前,要做好仓房的检查工作,对仓房的质量、气密性、防潮、仓顶隔热层都要做好检查。同时对与仓房配套的通风设备、电子检温设备、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测,做到一切完好无损。
(3)对入仓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按照中央临储粮的有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入库的粮食在中等品以上。
(4)粮食入仓前要进行清杂处理。对入仓的粮食要过筛处理,减少杂质含量,同时在仓内派专人清扫粮堆表面的大型杂质。
(5)保管员要对当天装仓的粮食进行汇总。每天装仓结束后,保管员要根据收购数量或内部移库证的数量进行汇总,形成装仓日结报单,与仓储统计、检斤员核对无误后记载保管帐,并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6)粮食装仓结束后,化验室要对入仓的粮食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同时做好品质分析。保管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中央储备粮油专卡、中央储备粮实物台帐、粮情检查分析记录等。
(7)粮食装仓结束后,要对粮面表层30公分拌入保粮粉,铺设检温电缆,配备手动检温探子。平整粮面,铺上踏粮板,最后关闭门窗,进入常年保管阶段。
3日常保管环节
1粮食入仓后,保管员每天要对仓库实行电子检温,分析粮温变化规律,绘制储粮三温曲线图,详细记载《临储粮粮情检查分
析记录》,如发现粮温变化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另外保管员每三天进仓检查一次粮情,进行手动检温,与电子检温相对照,避免出现意外,同时填写《临储备粮检查记录簿》。粮办仓储成员每七天进行一次小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小组检查记录》。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有仓储主任参加的大组检查,认真填写《联合检查记录》。上级领导检查时,认真填写《领导检查工作记录》。如遇风雨天气,要进仓检查门窗是否密闭,仓壁、仓顶是否渗水漏雨,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随着季节的变化,适时做好机械通风。进入11月份后,选择有利天气进行降温通风,通风前化验室要对通风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通风时必须监控粮温、外温、外湿变化情况,安排专人每隔4小时对粮情检查一次,作好记录,通风结束后,化验室要对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保管员要根据通风中记录的各种数据填写《中央储备粮机械通风记录》。夏季尤其是进入7月中旬以后,仓内积温普遍较高,这时可利用有利天气打开窗户或开启轴流风机降低仓温,延缓粮食表层粮温变化。如果粮食局部发热或通风时出现死角,可利用多管通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降温。
3发现虫粮,及时处理。如发现虫粮,首先要确定害虫的密度、种类、抗药性和在粮堆中的部位,再根据粮食品种、数量、水分、粮堆高度、粮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等到情况,制定完整的熏蒸方案进行熏蒸。
4出库环节
1临储粮出库时,必须凭华粮吉林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央储备粮油出库单才能出库。
2临储粮出库前,要做好设备、器材、检验、检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临储粮能顺利的出库。
3粮油出库时要认真填写《临储粮内部移库》,做到数量真实。化验室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做到质量良好。粮油出库后,及时进行帐实对照,核算粮食溢余或损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统计员、保管员、会计员核对出库无误后,核减库存粮油数量,调整帐卡。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场所,如锅炉房、烘干车间、检验室、药品库,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配电室要配备4只以上专用灭火器。
储粮仓房周边50米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储粮区要有消防设施、设备。
储粮区、资材区、仓内不准吸烟。
保管员、检验员及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机械通风、谷物冷却、粮食出入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机,由技术人员排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三、仓储费用定额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费用
仓储管理的收购、烘干、装仓、日常保管、出仓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和预算。对各业务环节的每个细节,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仓储费用开支计划,纳入本企业财务预算,通过加大仓储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2、实行定额管理,减少费用
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环节的费用指标,要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强度,量化到用工、耗能、耗材、小修费,制定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促使仓储作业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费用。
3、加强核算管理,节约费用
要加强仓储业务环节的费用核算管理,在仓储保管费用形成过程中,依据核定的费用定额,对每一个仓储业务环节都应该分项进行单项、单人、单车核算或定额核算。通过严格的保管费用核算和管理,使每一项费用支出都控制在核定的范围之内。奖勤罚懒,节约费用。
4、加强环节管理,降低费用
收购费用(不包括仪器鉴定费)
收购检验费用。包括检验票证费用(新粮自然情况调查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原始检验结果单、粮油入库复查检验记录、粮油检验票证、其它用纸)、临时人员工资、耗电
检斤室费用(不包括衡器鉴定费)。包括收购进货凭证、结报单用纸、耗电、收购软件、其它办公费。
收购现场费用。包括收购期间每天卸粮用工工资、场地照明、输送机用电、其它零活用工工资、场地机械修理、零星工具和保管员、统计员办公用品等。
5、在工人作业用工上加强管理
保管员现场监督工人作业,做到活净底清,减少零活日工的用工量。
烘干上料时,尽可能把收购车辆直接卸到烘干塔里,以减少重复作业,减少攉粮入机的费用。
如大量用日工时,仓储部长和工人队长一起对所干工作分时分量进行预估用工量,并和工人直接包干,以防拖工,延工等现象发生。
6、加强和其它部门配合。
粮食水分的情况是储粮变化的必要条件,在同一环境条件下,总是水分高的粮食先发热霉变,而在同一粮堆内,又总是水分高的部位先霉变。因此入库的粮食水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设想粮食入库水分高,粮食自然发热,仓储必然对发热粮食进行处理,进行攉库,机械通风,势必费工费电。所以仓储必须和化验人员配合把好入库粮食水分关。确保储粮安全。
仓储部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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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并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
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
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则为考核不合格;
中期考核结果为“中”及以上等次的则为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偶、子女的随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博士后持院、系(所)介绍信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换取介绍信,去中关村派出所办理。
2.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博士后子女为北京市户口,附属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补贴待遇,其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对于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且不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学校将不为其发放工资。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北京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六)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九、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出国,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同学校教职工,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
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一般有一名校外专家,一名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并做出考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五)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双向选择的博士后, 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出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手续。
(七)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为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开具迁落户口介绍信。
(九)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交到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档案馆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
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十二、校内博士后
经学校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到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称为校内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不到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按教工办理,在站期间按照一般博士后进行管理,但不享受国家关于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包括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出站时按教工调动办理出站手续。
十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一)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二)档案馆人事档案部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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