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合集)(2023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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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控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篇一
单位:姓名:职务:
一 :
单项选择题(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选项填入括号内)
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a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b 以人为本,标本兼治
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淮安市委、市政府于()召开了全市“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
a 11月8日b 10月29日c 11月4日
3.按照“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规范的要求,单位在工作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应设置()个安全警示标牌。
a 8个b 9个c 10个
4.“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是否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a是b否
5.单位实施“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在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建档监控中应做好()项主要工作。
a 四b 五c 六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应由()告知从业人员。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b生产经营单位c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d 工会
7.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
a要求纠正b给予行政处罚c责令停产
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结果。
a职工健康体检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c职工职业病检查
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a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b上岗前和在岗期间c在岗期间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
a责令停产停业b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
二、填空题:
1、“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中的“1”是,“3”是、、。
2、“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中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分
为三个等级,即、、、。
3、监控法是单位构建,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4、单位构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的重点是。
5、单位建立“1+3”安全监控体系的持续改进机制的重点是。
6、“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的系统评价机制是、、。
7、“三图五卡”的“三图”是、、。
8、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者是。
9、“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是。
10、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就是要建立起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思考题
1、“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的中心是将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的防控前移至生产第一线,落实至每个职工。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浅谈其重要意义。
安全管控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篇二
“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1+3” 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
“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监控法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方法,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
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安全机构。
第二章
监控法内容
第八条
监控法是单位构建“群防、群治、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
单位应在下列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设置标牌。
(一)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二)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三)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四)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五)有机具、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危险的场所;
(六)有灼烫、透水、淹溺、坍塌等危险的场所;
(七)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
(八)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九)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
(十)因雨、雪、风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
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第十条
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划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等级。
(一)a级(红色监控区域):易发生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二)b级(橙色监控区域):易发生多人伤害,财产损失较大,或可能发生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
(三)c级(黄色监控区域):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可能发生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一般影响。
第十一条
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建档监控。
(一)单位应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依靠职工群众,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分析排查。
(二)单位应组织有分管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评估小组,对排查的问题进行评估,确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根据上述监控等级划分依据,确认其监控等级。任何级别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均应先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级登记建档。
(四)凡通过评估,列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控点统一设置分色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组织职工群众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三项机制内容
第十二条
三项机制是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重点是:
(一)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实时监控制度。对已经被监控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按照监控内容要求进行监控,因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升高或通过采取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其危险性消除、降低,应及时进行评估,更新监控内容或进行动态清零;
因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产生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进行排查评估,确认监控等级;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移动危险源点,要采取跟踪监控,使监控点处于可控状态。
(二)建立事故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职业危害,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内容和方法。
(三)建立职工教育更新制度。单位应对职工加强监控点管理、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录用新人员,贯彻新法规,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情况及时进行职工安全知识更新教育。
(四)建立奖励制度。对职工在监控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重点是:
(一)建立全员排查制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发动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凡是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进行整改。凡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二)建立持续改进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经常检查,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三)建立创新提升制度。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一)职工评价。单位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岗位监控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二)技术评价。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三)监管评价。各级安监、工会、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作业场所要求
第十六条
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监控岗位有监控牌(卡);
(二)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正确;
(四)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齐全完好;
(五)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齐全;
(六)岗位安全台帐记录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三图五卡”。
三图是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流程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组织网络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示意图,并公布在醒目处。
五卡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六)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七)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检测设备,明确专人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告知所在岗位职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造册。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职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监控要求,每班必须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好记录。
单位分厂(车间)应明确专人每日对本分厂(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安技部门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日对本厂(公司)内的生产岗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推行工作。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制度,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分别由市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安全管控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篇三
关于成立黄花塘镇中心小学
“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小:
为确保我镇小学各学校平安创建工作有效开展,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黄花塘镇中心小学“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领导小组。
组 长:刘新章
副组长:王招明
成 员:林长高 刘义军李国富 王晓玲
于广鹏陆大贵张成香 张立佩
李义梅邬传银姚传文黄东
任克凡陈学俊郭友和浦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王招明
副主任:李国富
成员:姚传文 任克凡陈学俊浦超姜丽秀
2011.1
安全管控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篇四
监控室工作规范
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全方位监控点每隔15分钟变换角度进行监控;
不得脱岗。
二、监控室建立《监控中心值班记录》台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本班次相关工作情况并做好交接。
三、值班期间发现警情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院值班室报告。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并认真填好相关台账。
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公函由接待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管理员调取复制并记录。
七、不得随意在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任一程序,改变系统预先设置参数;
不得未经领导批准私制自调取存储信息供他人使用。
安全管控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篇五
监控室工作规范
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方位监控点每隔15分钟变换角度进行监控,不得脱岗。
二、监控室建立《监控中心值班记录》台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本班次相关工
作情况并做好交接。
三、值班期间发现警情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值班室报告。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
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并认真填好相关台账。
六、对值班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监控区域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
件等,将通过监控录像回放的措施,以确定值班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观察到而未观察到、未报警或报警不及时、贻误处置时机或战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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