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规定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规定2篇
第一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及《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成立地方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33个。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
1、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将其纳入到现代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这两个部门规章,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体现为:
1、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证书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至2003年,我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数已达3万5千多人。
2、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原国家经贸委会同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急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已有73 户最点企业开展了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工作。
3、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基本内容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工作制度
3、组织制度
4、管理制度 1 2 3 4
第二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规定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XX年5月份集团把我从xxxx药业法律顾问岗位调到xx药业法律顾问岗位,至今已有两年半,负责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中我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在公司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同志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现作述职报告: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
严格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完成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及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截止到XX年年底,我规范了公司签订合同的程序及要求;为签订合同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培训,解答了他们的法律咨询,要求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和合同在履行中要注意的事项,共制定了定型设备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十几类合同的范本,审核和修改各类合同4000多份;公司授权代理的诉讼案件x起,涉案金额x多万元;办理了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伤亡赔偿纠纷等非诉讼案件;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了法律意见;严格审查物资采购部门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证件。
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
截止到XX年年底,我部门共计收到采购计划单x多份,通过网络、电话和亲自到市场询价,及时为公司财务部门审价提供了可靠的价格参考标准,也为公司在物资采购中节约了大量的成本,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估量的,这在另一方面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和防范了法律风险。
三、自身建设方面
我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要求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实事求是的工作,切实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取得一些成绩,也是公司领导的关怀、各部门的支持以及法务信息监察部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
四、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在处理诉讼案件中,在工作中发现导致这些案件的原因:1、是公司没有及时付款;2、业务员更换频繁,责任心不强,与客户的沟通不够,财务部门督促不力,造成不办入账手续,发票无法交账,仓库的物资和财务账目不符,致使诉讼成本增加;3、是采购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合法的程序向供应商提出异议,也没有供应商认可的维修记录,造成我公司没有证据提出要求赔偿要求;4、物资采购计划不规范;
五、下步工作设想
1、巩固成果,吸取教训,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强化工作责任制。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掌握特点,总结规律,提高法务信息监察的整体工作水平,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发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3、增强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参政作用,当好领导的参谋。
4、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好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
5、进一步做好法务的事前预防工作,在事中法律控制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做好事后法律补救工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的对账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6、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及时做好信息反馈,按领导意旨及时处理好突发性事件。
法务信息监察部:
第二篇: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要内容。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是落实这一内容的有效举措。11月29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率先组织所属1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述职,检验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和成效,交流法制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推动提高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和水平。这一做法务实有效,值得总结推广。
中国石化从上、中、下游、科研、工程和专业公司各个板块选取了10家有代表性的单位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代表就《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履行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了述职。参加述职的10位总法律顾问中,专职总法律顾问5人,兼职总法律顾问5人。中国石化在京的23家企事业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负责人一同听取了述职报告。
述职中,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回顾了自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以来,尤其是XX年中国石化法制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他们自觉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中国石化提出法律工作要实现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转变这“两个根本转变”以来,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在切实履行好七项职责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总结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履职方式:一是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通过开发运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招投标、经营证照等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管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推进了法律管理的e化,促进了法律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二是深入进行系统化研究,通过进行国内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境外法律环境研究、编印国别(地区)《投资贸易法律指南》等,为经营决策和项目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保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境外法律工作“走得顺、走得好、走得安全”;三是切实推进全程化管理,法律人员积极参与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法律管理工作在各环节、各项目的全覆盖。这些灵活多样的履职方式无论是在法律工作上,还是在风险防控上,都给10家企业带来了显著成效:法律机构更加健全,法律人员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未发生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业务国际化保持良好势头,法律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普法形式不断创新,普法内容
更加丰富,法制宣传报道不断加强。
中国石化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吉星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总法律顾问述职是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总法律顾问全面履职的有效手段,是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有益途径,有利于提高总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从整体上培养一支作风硬、本领强,拉得出、打得赢的法律工作队伍。他强调,总法律顾问要扮演好七种角色:一是当好法律系统的领导者,二是当好重要决策的参与者和把关者,三是当好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四是当好法律理念的传播者,五是当好法律工作职能体系的创建者,六是当好法律队伍的培育者,七是当好法律事业舞台的搭建者。
XX年,中国石化将分13个片区全面推广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述职考评办法,做到评议考核相结合,细化量化有指标,切实保证总法律顾问七项职责履行到位,为中国石化的生产经营、效益增长、改革发展、和谐稳定以及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为打造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当好“卫士”和“斗士”。
第三篇: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调研报告
推进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在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政府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
由于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展范围也
不够普及,对所在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调查后,本文将就如何深入推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展开探讨。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置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XX年5月12日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绝对量在不断增加。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正确决策、行政,合理执法,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各个企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细胞,其运作和发展是一个十分繁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既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一切管理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也就决定了作为法律专业者的律师应当以法律顾问的形式积极介入其中。
(二)、设立法律顾问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和企业的执行效率
执行效率是指在保证行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目标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在当前提倡效率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决策主体的依据多元化,决策合理化及执行合法化,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制定者可以借助富有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各界人士沟通,顺畅律师队伍发挥重要作用,了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政府、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从而获得最完整的信息,使各种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发生政府、企业与民众利益对峙的场合,引入作为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介入冲突,能使决策者更充分地考虑民众需求的层次性和全面性,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了决策执行的效率。我所在担任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为该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制度,并通过举行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在该企业转产清算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及执行意见,并积极参与仲裁、诉讼案件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各方的权益,也避免了以往企业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企业得以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事宜,提高了企业的执行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法律顾问的身影陆续出现在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处理经济事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兴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顾问单位不清楚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
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有的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顾问单位在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请司法部门介入解决争议的时候,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复议或诉讼活动。法律顾问在这些单位看来,仅仅是起到救火队员的角色,殊不知当事态发展到这种程度,相关重要证据已经形成,往往难以事后进行弥补。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
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确认证据性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有些顾问单位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
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甚至给顾问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上述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二)缺乏选任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
当前,顾问单位选任法律顾问主要采取自我聘任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的方法,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缺乏行之有效的选任标准和竞争机制。如此选聘法律顾问,没有选任标准就不能遴选出合适的律师人才,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还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法律顾问市场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顾问单位需要的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如果不能有效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避免使法律顾问事务走入歧途,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危害。
(三)法律顾问待遇较低,导致顾问律师为顾问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对我所担任政府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发现:就襄州区看来,现阶段法律顾问带来的收入在事务所总体收入中所占比例仍然轻微,与发达地区动辄超过50%的比例还有较大的距离。同时,很多单位的每年支出的法律顾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部分中轻年律师甚至需要义务提供顾问服务。而一个社会律师每年的生活工作成本在三至四万元。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没有各种福利待遇,工作得来的报酬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当他们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廉价甚至义务为顾问单位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顾问头衔的光环效应和律师的奉献精神是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的。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法律顾业务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对法律顾问工作突破与创新的思考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改革在不断的深入,要推广法律顾问工作,开拓社会律师的服务空间,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增强法律顾问工作创新的能力。
(一)继续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认识
依法行事,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的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的依法行事的意识,才能让政府、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法律顾问作用和顾问业务的宣传,使政府、企业学会创新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修改合同,代理进行各种诉讼。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在于为顾问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顾问单位日常行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协助顾问单位依法解决纠纷,对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事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为法律顾问也应当经常性地寻求机会,代表顾问单位经常性的和利益相关方接触,灵活运用典型案例,让顾问单位从法律上、从现实上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事前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尤其是能够避免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提高顾问单位的工作效率,提高顾问单位在社会中的威信、责任感和美誉度,唯有如此,方能使顾问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就会及时想到法律顾问,并让法律顾问及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这样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使法律顾问工作做的更好。
(二)创新顾问工作思路,积极开发法律服务产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创业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从我所为襄州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行政复议、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大量涌现、并频繁发生合作、并购、清算等经济现象,这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也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繁荣发展但又急剧变化的法律顾问市场,有心的律师应当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转变以往陈旧、被动的工作模式,积极通过法律事务审计、交易模式构建等新的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有预见性的,成熟实用的法律产品,用工作标准流程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提示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将劳动法律风险化解在企业每天的工作之中。
(三)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顾问遴选机制和竞争机制,制定灵活、合理的法律顾问收费(更多请你搜索)模式
以往的一单位一顾问的形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可以尝试在政府和大企业中分设常设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前者由声誉卓著、经验丰富和富有公益心的资深律师构成,负责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和专项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后者,主要是针对特定事项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根据需要在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团以外的成员中产生,可以引入竞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专项法律顾问,双方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由专业律师为各专项法律事务保驾护航。
针对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模式,应采取招竟标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后决定,并应根据政府或企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予以递增。同时,为提高规模较小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可采取将法律顾问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法律服务费用支出列入政府税收优惠范围的方法,力求使法律顾问进入每一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并成为工作中的常态。
第四篇: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总法律顾问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总经理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确保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四、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
五、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法人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法人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建设提出建议。
六、对集团公司和法人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或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其他应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五篇:一般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一般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
1.
乙方:法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
6、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
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如甲方就上述专项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应按照乙方单位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另行收取案件委托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单位指派作为甲方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单位指派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法律顾问费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人员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5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