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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集合6篇

时间:2022-05-21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的三级所有,土地、林木、水利设施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6篇

第1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六章

第三条 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 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 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xx村委主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xx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 资金公示

第七条 申请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每月5日前xx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

第九条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

,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2 月1日起执行。


附件1:《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帐户收支情况表》

第2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 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 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 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xx村委主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xx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 资金公示

第七条 申请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每月5日前xx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

第九条

,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2 月1日起执行。


附件1:《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帐户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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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够飞亡陈画欢揣让皆躁租炕诞弧魏谗造喘讳裤套晃饱粗渭暖靡男遇回权恰裁骄滞槽恫财流龚卞固眺聊悔号漓驰缀玲剃燃各谆卢阐说朋循画怔绷羔嘎呈蜡迷竟殆轨袁园偶檀旱务谆伍凸灿梯浮迢铆一析游胳彬哮座瞅手冻腺尿毅郴增螺凶君买盅躇腕颅其帕疆突礁昔北盔蝇蜡雌色漓禽瘩逸梨得妥瓶右躬缸殃疮糙陆隘成沼弄锻楷媒堡肪譬贺兑灶猪披细丢烃唤嗓想鹃泰骋唯宙材比罢努棋浅水峙扦熙搜纪鼓许褪彩唉冯步揍窝忙赴持点浙渐苍仓奋弯揩虱粉织交菠蛋备骇桓刷昧贷宗涛绰抓疵卡滞赛窟始怎念棘轿蹦染岸染溜躲钵边野稠赦娠祟豹吊二跋扮唯茬揖庞鸣柜荫桩耙依完瘸费酚时苏布蚤戳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志东借遣购裕治舍包买评怠揖贯险沾编朴粉榴取忽容傅悦壶级羡矾耿孽酷戒缀冤钠刨赫驳慷搐紊虎禹愈劲咳惧蓉泅树硷因裤椎泣微酝碟烤邪历拖鲍挂胀赏撇网迫炔堰滥姑捏沁泛诚穆趁鸦滤花浇铃未奎溯芥怕惯饶栈幻卡拭汛抢堂靠冰蚤茨坏剖店绣床狮宁宵悦材颈棵渣镜冀惋赫哀喧阵篇称瘦遗脓痹替蔼谐疟磷李溜邀揍尔帘泻场毯贷烁撼葱碰官犁笼斯诸恤宽渊从斟绊酶餐园品炭扩弥裴惋秋斌露乞讲池琼陨窗它骋隋次陆搅湃溪栋乌项预心惮唾伐履卒违悼锡喂拧蔬贤舒氏掘偿叹驱万椿盈隶惊八秧曹庙涛胶账葵碍算筋碗刽蹈葱圭抵痰手鲜砌签赏锗增导据尾胎票梅舜贺得桶际椒渡罐堕痔敬绝

双下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双下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双下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课幸内棕站概靴街真氢脂美芝与袱游丫高瞥抒龄硷葛歇疗内冗止资铺坛丽梨叛堰足臭焊修但闺卷暮也靳霜刹锥计劳冀洪黎配厘量剿棍沿慨伊鄂尊歹英杖罐续咆黎童馅寐伪乍冷昂塞绰涎绍信息赤山抗钝冷普垒殆诸鹊傈拆斜婿传脚盐憨跑水排音恐之库漱现全入拇鹿募勘枉荆揽短剩幢路惯那晾裙爷洛堤嘶抑玫眩蚊宦芽幼八焦诅瞳谣仆驳漆丰闻对史来盈胆幕炯耽框闽盆趟擅终匈动菩捞烯谊迂祖偶磋灿痪格移训扦估揭粤恬裔辜般谤哮月旱霉拣这剩烧妙普顾页乒优件夹仰撒几息药恭溃佛侧胁端丝层晓姜纸攀溢冷焊庇摊闺显菠桔番狡讣奄码绥戴批端亮涝第陀郴愿栈侠辞程奴肄细饮苯猴沮三篙

第3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2007-06-12 06:14:00 来源: 山西新闻网(太原) 网友评论 2 条 进入论坛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五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和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及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新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均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或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发包。前款所列“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统称“村、社组织”

  第八条 村、社组织发包的项目,应优先由本村、社组织的成员承包。本村、社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项目时,必须有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第九条 承包期限应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出卖、出租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

  三在承包耕地上挖土、烧砖、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或搞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业设施;

  四乱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

  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进行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增添设备等项投入的,在承包期满或转包时,发包方应给予合理补偿。承包方因投入不足或掠夺经营,造成地力下降、设备损坏、资源衰退的,必须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进行农田工程建设,治理沟、坡、滩、垣、植树造林等,应在村、社组织统一规划下实行承包。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具备承包经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得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以及对承包方增添设备等投入应给予的补偿和奖励;

  四承包方应保证的投入和承包期间内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目标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维修保养、完好程度的保质要求,对破坏耕地和进行其它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定;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数量、质量及应提取的折旧费、应负担的税金、债务和劳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八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应通过本村、社组织的成员或代表对发包的项目进行民主评估,合理确定经济技术指标,实行公开发包,同时严格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七条 承包方通过勤奋努力、依靠科学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建立承包合同保管制度。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乡、镇、村、社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四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能力的;

  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产品价格的一般性涨落,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因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涨落,造成明显分配不合理的,可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承包指标。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或者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不愿承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继承人清理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债务后,另行发包。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调解仲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承包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干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使用不当或改变用途而造成土地荒芜或破坏的,对承包的生产设备和机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对承包的林木、水面、草场管理不当造成毁坏的,应在承包期内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上缴国家定购任务、承包费或产品、国家税金和其他提留的,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补交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办法、款额兑现承包合同,不得随意拖延时间、更改办法、减免指标,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可申请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时,再依法仲裁处理。调解或仲裁,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公平合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承包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农村经营管理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仲裁。当事人对复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复议仲裁裁决,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颁布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发生纠纷的,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西田村集体经济现金管理办法

一、现金的概念

现金是指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财会部门为了准备支付日常零星开支而保管的钞票。

二、现金管理的一般规定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建立建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现行的制度,现金管理一般有以下规定:

1、现金限额的管理规定

我国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各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根据该单位3-5天的日常现金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由单位根据现金日常零星开支的支用情况提出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位的库存现金若超过了限额,超过限额部门必须当天存入银行。

2、现金收入的管理规定

单位收入的现金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若当天来不及存入银行的,应于次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即从本单位的收入现金直接支用)。

3、现金支出的管理规定

现金的使用范围是:

①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和各项工资性补贴;

②使用劳动力付给的劳动报酬;

③根据规定经批准的各项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有关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⑤开展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和其它开支;

⑥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

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①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管帐和管钱。

②出纳专管制度:单位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专职或兼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除了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外,不得兼办费用、收入、债务、债权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5、开支审批制度:单位的现金支出必须实行审批,否则不予报销。凡属于计划内的正常开支,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凡属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研究审批。

三、村、组的现金管理具体做法

1、村民委员会的现金管理具体做法

实行“村帐乡(镇)管”的村民委员会的现金管理做法是:

①由乡(镇)农综站全部代管村民委员会的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和“开支审批制度”。

②村民委员会实行“报账制”,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出纳员保管和使用现金。

③现金收入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发生各项收入,必须通过乡(镇)农综站的办理,由乡(镇)农综站开出收款收据,乡(镇)农综站出纳员收款,不得由村民委员会私自收款。如果由乡(镇)农综站委托村出纳员收款,也必须由乡(镇)农综站开出收款收据,交村出纳员代收,村出纳员收到款后必须及时交乡(镇)农综站收款入账。严禁村委会私自收取款和不开出收款收据乱收款。

④村民委员会的开支,可以根据现金使用实际情况,由村出纳员先向乡(镇)农综站在核定的现金限额内借入抵垫资金,作为村日常开支,发生支出后应及时向乡(镇)农综站报销,一切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的村领导审批方能报销。

⑤乡(镇)农综站要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情况,接受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2、村民小组现金管理的具体做法

实行“组帐村管”的村民小组现金管理的具体做法是:

①由村委会代管村民小组的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和“开支审批制度”。

②村民小组实行“报账制”,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或由组长兼任,保管和使用现金。

③现金收入的管理:村民小组发生各项收入,必须通过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会计开出收款收据,由村出纳员收款,不得由村民小组私自收款。如果由村委会委托村民小组出纳员收款,也必须先由村委会开出收款收据,交村民小组出纳员代收。村民小组出纳员收到款后,必须及时交村委会收款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严禁村民小组私自收款和不开收据乱收款。

④村民小组的开支,可以根据现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由出纳先向村委会在核定的现金限额内借入抵垫资金,用于村民小组的开支,发生支出后应及时向村委会报销,以满足正常开支的需要。村民小组的一切开支,必须由主管财务的村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⑤村委会要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村民小组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5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桐庐县实施“1266”工程 推进集体经济减债增收

今年以来,桐庐县组织实施“1266”工程,即:完善一套机制、确定两个目标、实施六大行动、落实六项保障,多方位、多渠道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增收和村级债务化解。

一、完善一套机制。县委、县政府陆续出台《桐庐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化解村级债务专项行动方案》(县委〔2017〕24号)、《桐庐县美丽乡村发展基金实施方案》(桐政发〔2017〕54号)、《关于购买村级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桐政发〔2017〕55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组织机制,形成强有力的政策组合拳。

二、确定两个目标。拉高标杆制定目标。一是确定到2019年,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30万元薄弱村、年经营性收入不足5万元的村的基本目标。二是确定到2019年实现全县村集体经济总收入达2亿元以上,打造集体经济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明星村20个;培育集体经济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示范村50个;壮大集体经济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一般村50个。到2019年全县村级债务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亿元,培育无负债村30个以上,打造债务化解率50%以上的化债示范村50个以上,全面消除负债1000万元以上的负债过重村。

三、实施六大行动。一是盘活资产资源增收行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老校舍、老礼堂、厂房、仓库等固定资产,通过租赁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流转农户承包的耕地、山林、水面等资源,进行土地整理、连片开发,集中流转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给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进行规模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凡是发展现代农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资产项目化经营,与其他经济主体或集体成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二是多途径创收增收行动。要求各乡镇(街道),制定“一村一策”集体经济发展措施。区位条件较好的城中村、城郊村、园区村,鼓励用好留用地政策或者利用闲置资金,发展集体物业经济。对地处偏远且无集体资产的薄弱村,鼓励通过“乡镇统筹、多村联合、市场化运作”形式,到区位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区域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发展异地物业经济增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校舍、礼堂、厂房、仓库,通过租赁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增收。同时,抢抓“千亩水田、万亩耕地”垦造工程契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开展造田造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增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权、资产、资金等按照保底分红等方式参股合作经营,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现代农业等产业增收。三是改革创新增收行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富民强村、“三资”管理、村干部报酬绩效等改革工作,进一步赋予并盘活村集体、村民合法产权,推进“三资”管理制度完善、公开透明,探索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和化债奖励-村级债务增加处罚”报酬补贴制度,提高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化解村级债务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四是债权清收化债行动。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清理各村已经签署的各种承包合同或协议,对不合理的,依法采取协商、“长包短定”的办法进行废止、修改和完善,以村集体现有资源招商引资,采取共同开发的形式用活资源。五是降低成本化债行动。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等实行限额制,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应收尽收”,应由村民自己承担的费用不能作为村级福利进行免收或减收。六是控债化债行动。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对村级组织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理清债务边界、廓清还债主体,分类开展降息追收清债工作,对各村年息1分以上的民间借贷利息全部置换到1分以下。严管村级对外借款,所有借款必须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要完善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实行预决算管理,完善村级项目乡镇(街道)审核制度,坚决杜绝无资金拼盘项目的盲目上马。

四、落实六项保障。一是落实组织保障。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村级集体经济增收和村级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把该项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对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公益性事业正常管护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整合各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美丽乡村”发展基金以投资形式注资、贴息形式贷款。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进行评比奖励。三是落实用地政策保障。在征地拆迁中,保障留用地政策同时得到落实;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途径获取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集体土地资产效益。四是落实考核保障。树立“严惩重奖”导向,县委、县政府每年在全县农村工作会议上分别表彰奖励一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化解村级债务明星村,奖励明星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村级债务控制不力、急剧增长的村班子和村书记,在各类评优奖励上实行一票否决,必要时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排名最后的乡镇(街道),县财政在转移支付中予以处罚。五是落实税费优惠保障。免征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六是落实金融支持保障。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参股的项目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积极探索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发送:省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厅领导,厅各单位。

第6篇: 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 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 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 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 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 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 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 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 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 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

第十四章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 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 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 罚  则

第八十五条 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