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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通用3篇)

时间:2022-05-20 2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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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3篇

【篇1】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最初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 甲午年)10月1日,是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121 家(2012年),在香港,台湾,墨尔本等地设有分行,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于2013年6月末,市值为1,767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2014年5月8日,2014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榜单出炉,建行蝉联全球第二大企业。

【篇2】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历史

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是财政部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939)。(来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截至2010年底,建行资产总额达人民币108,103.17亿元。

截止2011年12月末,境内营业机构总计13,581 个,包括总行、一级分行38个、二级分行304个、支行8,835 个、4,402 个支行以下网点及专业化经营的总行信用卡中心。区域布局集中在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强县富镇等地。在13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海外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设有9家海外分行,在台北和莫斯科设有2家代表处,在伦敦、香港设有2家子公司,在香港设有1家投资银行业务子公司。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和建信人寿5家境内子公司。全行正式员工约32.9万人。

2013年1月9日,中国金币总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2013年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全国工商联在北京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旨在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13年10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卢森堡分行在卢森堡开业。

2013年10月30日下午, 据彭博社援引熟悉情况人士报道,中国建设银行将购买Menezesde Bezerra家族手中所持有的70%的股权,而且将对剩余股权进行要约收购。已接近达成购巴西Bicbanco银行达成协议

【篇3】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建总发[1998]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8.11.23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

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建总发〔1998〕15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保证业务,本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原则,稳妥地开展保证业务。各级行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确保我行保证业务沿着稳健、安全、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保证业务;各一级分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对所辖二级分行转授权及转授权权限的范围。总行重申,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对超出授权(或转授权)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三、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必须结合本行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于风险较高的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借款保证、补偿贸易保证、租赁保证以及账户透支保证,必须从严控制。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总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保证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生无权担保、越权担保、违规操作或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

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业务种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办下列保证业务:

一、投标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建设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包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工程维修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质量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关税保付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建设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释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建设银行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十、付款保证。

(一)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当建设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借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租赁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补偿贸易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留滞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十七、账户透支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经总行同意的其他类保证。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

三、以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

四、建设银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证。

第三章 保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一、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四、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五、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申请人申请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购买外汇的批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该项保证的证明文件;

三、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时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反担保材料

申请人以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质押权利凭证及其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人以他人的财产抵押或出质的,还应提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书面文件;申请人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权利凭证出质的,还应提交该权利凭证开立单位向建设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申请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反担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方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交存保证金数额及相关承诺文件;

六、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银行核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信额度证书、与建设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

七、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申请人的保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根据授权权限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及反担保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应在申请保证时将该文本随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建设银行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建设银行占管;足额缴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缴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办理;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的,建设银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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