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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22三篇

时间:2022-05-20 13:50:02 来源:网友投稿

湖南省,简称“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沙,界于北纬24°38′~30°08′,东经108°47′~114°15′之间,东临江西,西接重庆、贵州,南毗广东、广西,北连湖北,总面积21.18万平方千米。湖南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19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193篇

【篇1】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19

幼儿园办园标准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就餐园(所)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设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美工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各室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三)室内活动面积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绿化面积。至少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四)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具体配备见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每班自制教玩具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六)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厨、图书架。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幼儿园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十)卫生室应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篇2】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19

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是达到一定标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三年制全日制(或寄宿制)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是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示范性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园条件
    1、园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m2。
    2、园舍建筑符合幼儿特点及安全卫生要求,无危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m2,布局合理。
    3、每班有宽敞、明亮、洁净、面积不少于54m2的活动室(农村幼儿园不少于50m2)及与之配套的寝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等。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的,面积不低于90m2。
    4、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绿草坪),生均面积不低于4m2;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40%。
    5、有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保健室、隔离室、厨房、保管室、传达室、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间等。
    6、按每三班设一间的比例,配备专门活动室(如音体室、图书室、美工室、科学室等)。
    7、有幼儿玩水、玩沙的场地及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有30m的直跑道,有相应的大型运动器具。
    8、活动室内设备齐全、安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幼儿桌椅和单人床,有较完备的生活和卫生用品,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9、专门活动室、保健室、隔离室、盥洗室、厨房等的设施设备齐全,并符合卫生要求。
    10、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齐必备的教玩具及教玩具柜(架),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教学设施。
    11、有图书柜(架),幼儿图书人平不少于10册(不含课程用书),图书种类丰富,内容健康适用。
    有由专人保管的、借阅制度健全的教职工图书资料室,藏书人均20本以上,并有五种以上的幼教专业报刊。
    12、规模适当,幼儿班控制在6?12个之间。班额控制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13、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等按月足额发放和各项政策性待遇的落实。

    二、保教队伍
    14、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各类工作人员。
    15、园领导班子团结、民主、务实、廉洁,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意识,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得到全体工作人员的信任和拥护。
    16、工作人员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三、园务管理

    17、有正确的办园思想,坚持保教结合,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
    18、有符合本园实际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围绕目标的阶段实施计划。规划和目标能充分体现全面管理的指导思想,计划切实可行,突出了保教重点,并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19、全园各类计划齐全,包括全园工作计划、保教工作计划、后勤工作计划、各年龄班班级工作、教育活动专题计划等。计划要体现科学育人、面向全体、因人施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等教育思想,并有检查,能落实。
    20、实行园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聘任制,建立园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制度,实行民主科学管理。
    21、园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安排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明确,对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有具体的考核措施.
    22、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能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23、科学地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以游戏为主,引导幼儿主动学习,重视教育过程,教育手段现代化。
    24、注重养成教育,对幼儿进行情感熏陶和良好品德行为习惯的培养。
    25、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执行科学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坚持搞好幼儿体育锻炼,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落实每日2?3小时的户外活动,保证1小时的户外体育活动。
    26、坚持正面诱导,工作人员无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27、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环境布置整体美观,每班各具特色,环境布置与工作人员和幼儿的精神面貌和谐一致。
    28、加强教育科研的建设工作,建立并落实保教研究制度。经常开展教研活动,积极主动地开展培训、教研、科研等工作。园长每周保证一定时间深入教育第一线,开展教育观摩和保教研究工作。

    29、有家长工作制度,家长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有记载。根据家长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项目,为家长提供方便。有具体的服务措施和服务工作制度。
    30、园容园貌“洁、齐、美、谐”,室内外环境洁净,各类用品用具陈放整齐,有一定的措施保证场地、设备和教玩具的充分使用。
    31、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与幼儿的伙食严格分开,根据时令及幼儿特点,制订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向家长公布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等情况。
    32、遵守财务制度,计划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园长应掌握财务和经费情况,严格按规定收费,无乱收费行为,建立收费公示制度。
    33、园务档案资料齐全,包括学年、学期各种工作计划总结、幼儿名册、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园务会议决议、报告、大事记载、教师业务档案、科研成果、经验材料、园史材料、上级来文等。档案和资料的管理良好,且能发挥作用。
    34、重视幼儿的安全工作,培养工作人员和幼儿的安全意识,有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35、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达到常规工作要求。保健医生、保育员、炊事员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36、定期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体检,并对幼儿身体发育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有效控制传
染病的蔓延。

    四、保教质量
    37、幼儿体格发育良好,身高、体重、血色素达标率95%以上,计划免疫率达95%以上,疾病矫治率达100%,常见病发病率低于5%。
    38、幼儿对他人有礼貌、有爱心和信任感,有自立意识和同他人合作的态度。
    39、幼儿有良好的生活、卫生、学习、行为习惯和正常的心理状态。
    40、幼儿喜欢幼儿园,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对周围事物和自然环境感兴趣,有探索的愿望和初步解决问题的能力。
    41、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活动,建立了较完善的园本研究制度,在市、省一级有教研课题的立项并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42、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管理质量、保教质量和服务质量满意。
    43、定期组织示范性、研究性观摩教育活动,辅导城乡各类幼儿园、学前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随时向社会和兄弟单位开放。
    44、能采取带教、输送骨干教师等多种形式,对其他幼儿园进行辐射、指导、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效果。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篇3】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19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园舍与设备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 教 师 与 员 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2.5保。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四章 招 生 与 规 模

  第十七条 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在三个班以上、十二个班以下。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按年龄分班,可分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设班,混合班应当按年龄分组。

  第二十一条 编班人数: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

  第五章 办 园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并按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幼儿膳食(点心)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第六章 园 务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拟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严禁承包经营。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七章 保 育 和 教 育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下班次数原则上园长每周不少于3次,分管副园长每天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

  幼儿园应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认真分析、吸收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整合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学习空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乡幼儿园。托儿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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