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英文:People's Congress,简称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3篇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篇1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意见建议督办单(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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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在组织代表接待选民活动中,选民所提出意见建议已于 月 日转给你处办理,现 日已过,你单位并未答复,请接本督办单后,于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答复。
人民代表大会
年 月 日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意见建议督办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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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在组织代表接待选民活动中,选民所提出意见建议已于 月 日转给你处办理,现 日已过,你单位并未答复,请接本督办单后,于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答复。
人民代表大会
年 月 日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篇2
一位基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作者:王湘林;
作者机构:不详;
来源:公民与法
ISSN:1006-7590
年:2013
卷:000
期:003
页码:P.30-30
页数:1
中图分类:D92-4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检察工作;开放日活动;检察机关;群众服务;机关工作;检察院;案件
摘要:作为一名人大代表,通过邀请我参与了多次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也在检察院参与过多起案件的座谈。这些耳闻目睹使我对检察工作有一定的了解,我也深深体会到检察机关工作根本的宗旨是为最基层的群众服务,在此我把对检察工作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建议阐述如下,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篇3
代表可向本级任何机关、组织提建议
2010年08月13日和2011年02月15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分别发表了作者滕修福的《代表提议案和建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何让代表建议更给力?遵循“五性”原则》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中均提到:代表法所指的“有关机关、组织”是指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相关机关、组织,而党的机关及其部门、政协组织及其部门、民主党派机关及其部门不属于代表法所指的“有关机关、组织”,因此各级人大代表不能以代表身份向上述机关、组织提出代表建议。另外,杨孟才主编的《怎样当人大代表》一书中也提出过上述相近观点。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据此可知我国普通公民尚且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包括权力、行政、审判、检察、军事、国家主席)提出建议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对此更是应该没有限制。何况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以及代表法的第三、九、十八、二十二、二十九、四十二等条文内容也有明确规定,这方面大家都有共识。至于针对各政党、政协和各社会团体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是否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可从宪法和我国宪政制度设计的内容来理解。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这一规定可理解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提建议的权力当然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出自己的代言人——人大代表代为行使各项管理权力,而向本级任何机关、组织提出建议的权力应该属于该级人大代表的权力之一。另外,从有关机关、组织的角度来看,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境内各政党、政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不但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没有任何特权,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要受到各方面的监督,而依法接受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更是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在乔晓阳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法律出版社)一书中则指出:有关机关和组织包括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机关或者组织,都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向代表直接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副本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
因此,笔者认为,向本级任何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意见,既是该级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而且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曾喜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