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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通用5篇)

时间:2022-05-19 0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 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方针及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文明施工、共益发展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及

职业病、地方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种类及防治措施

1、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易发生的职业病有:

中暑、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皮炎、高原病、矽肺病(粉

尘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 、噪声聋、沥青中毒、振动病等 。

2、职业病防治措施

2.1、中暑防治措施

1)、技术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艺过程,隔绝热源,合理布置和疏散热

源,加强通风。

2)、保健措施: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并创造一个舒适、 凉爽的休息环境,

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加强营养,供应合适的清凉饮料;


加强个人防护;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禁止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温

作业。

3)、组织措施: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防暑措施。

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心血管疾

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高温作业。

5)、当在高温或烈日下工作一定时间之后,出现头晕、出汗、口渴、恶

心、胸闷、心悸、乏力等中暑先兆症状时,应当立即到阴凉处休息,并服防

暑药品、清凉饮料及擦拭防暑药品万金油、袪风油,预防病情发展。

6)、如果已经发生中暑,应尽快把病人抬到阴凉的地方,解开衣扣和裤

带,把上身稍垫高,然后先用温水敷头部及擦全身,后用冰水或井水敷病人

头部,或用酒精遍擦全身。同时给病人扇凉,按摩四肢及皮肤,以促进血液

的循环,增加散热能力。必要时可采取刮痧或针刺疗法急救。

2.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1)、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各种中枢

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2)、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

3)、如果发生轻度中毒,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达通风处,松开

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状态。

4)、发生中度、重度中毒者应及时送往医院。

2.3、电光性眼炎

1)、加强个人防护,高温烈日下工作要佩戴防护镜和加强屏遮保护,遵

守操作规程。在进行电气焊时一定要佩戴防护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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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活动性角

膜性疾病,明显的角膜遗留病变患者不宜从事有关的接触紫外线辐射作业。

2.4、电光性皮炎

1)、加强个人防护,避免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身体的裸露部位。

2)、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严重的变

硬性皮肤病或手及前臂等暴露部位有湿疹,严重皲裂等慢性皮肤病患者不宜

接触可诱发后加剧该病的致病物质。

2.5、矽肺病(水泥尘肺、粉尘矽肺、电焊工尘肺) 矽肺病是一种严重

危害作业者健康的职业病。主要是由于长期吸入二氧化碳的粉尘,引起的肺

间质纤维化及矽肺结节为主的疾病。严重者可影响肺功能,丧失劳动能力,

甚至发展为肺心病、心衰及呼吸衰竭。

1)、改善劳动环境,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及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浓

度,减少粉尘损害。

2)、加强工作环境通风除尘,对个人加强劳动保护。

3)、加强营养及体育锻炼,增强抵抗力。

4)、定期查体,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并早期脱离致病环境。

5)、本病病程长,病情重者愈后较差。

2.6、噪声聋

1)、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同时采取吸声、

消声、隔声和隔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对生产场所的噪声得不

到有效控制或必须在特殊高强度噪声环境工作时,应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个

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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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两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各种病

因引起的永久性感官神经性听力损失大于 25db,各种能引起耳聋、听觉神经

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不宜从事噪声的作业。

2.7、振动病

1)、振动危害的控制:改革工艺,从根本上取消和减少手持风动工具的

使用;手持振动工具的职工应戴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无指手套,

并注意保暖防寒。

2)、对新工人应进行岗前体检,有血管痉挛和肢端血管失调及神经炎患

者,禁止从事振动作业。

3)、对接触振动作业工人应定期体检, 对振动病患者应给予必要的治疗,

对反复发作者应调离振动作业岗位。

三. 传染病防止及措施

施工工地设施简陋,人群聚集,在职职工和合同工卫生安全意识差,较

易发生传染病,存在着较多的对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公

共卫生问题。为进一步防止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职工的

卫生安全 ,项目经理部特制定控制传染病工作的要点:

1、作业队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施工工地的疾病预防工作。作业队要将疾

病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逐级落实到人。

2、项目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作业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情况

及时向上级单位通报;对作业队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作业队在规定时间内认

真整改。

3、项目部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施工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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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食品卫生安全和结核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严防传染病蔓延。

4、一旦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各作业队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并同

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机构,任何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迟报或漏报。在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

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

5、在传染性人禽流感及其他恶性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按照卫生部门的

要求建立严格的人员晨检制度,设专人每日测量体温、询问健康状况,认真

做好记录,以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积极的隔离防范措施,切断传染

病在施工工地的传播途径,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6、充分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对施工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

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常识、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食品卫生、操作加工要

求等知识培训,通过宣传使职工掌握基本的传染病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卫生

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项目经理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保障施工现

场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食品卫生安全

为加强施工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现场人员的身体健康,项

目部及各作业队领导应认识到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的重要性,了解《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知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起积极作用。作业

队队长为工地食堂负责人,负责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将食品卫生

管理列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施工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密

切关注职工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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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人员的意识。工地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强

化责任意识,将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重要

内容,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加强职工

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

身体健康。

3、加强施工工地食品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工地食堂必

须符合下列基本卫生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4、基本卫生条件

(1)、便于排水,内外整洁,路面硬化。 25m 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如旱厕、露天垃圾场、污水坑等) 。

(2)、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设有原料库房、烹调间、就餐间,并做到布局合理,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并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清洗。烹调间有排烟排气设施,墙壁有不透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 1.5m,下水道通畅。

(4)、用流水洗手,有采光照明设施,防苍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备。配备足够的冰箱(柜),配有餐具消毒柜。

(5)、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配备工作服、帽等卫生用品并保持清洁。

(6)、严把原料采购关。采购食品和原料时, 同时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严禁购进陈化粮和其他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食品。运输工具要保持清洁,库房

保持阴凉通风,分类存放,对库存食品经常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的食品,要及时处理销毁,并做好记录。食品加工时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凡隔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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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要特别注意预防芸豆、豆浆、发芽

土豆、毒蘑菇、亚硝酸盐、农药、鼠药等引起的中毒。

5、具体应做到

(1)、施工工地设立临时食堂时必须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提供服务, 同时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食堂灶房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要保证加工环境、就餐环境卫生清洁。严禁在灶房内搭铺住人。

(3)、食堂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工业用盐不得带入食堂。

(4)、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凉菜,无食品冷藏条件的食堂不得保存食用剩菜剩饭。

(5)、食堂饭菜在烹制时必须要加工彻底,易发生中毒的蔬菜(如菜豆等),必须烧熟、烧透后方可食用;严禁食用青皮、发芽马铃薯、不明来历的蘑菇等有毒植物。

(6)、炊管人员和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戴口罩、穿工作服;勤洗手、勤换洗工作服。

(7)、严禁购买、食用腐败变质食品,对无检验合格证的食品一律不得购进,以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所采购的肉类、禽类产品必须有检疫和定点屠宰的证明(标记)。

6、认真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预防传染病发生 施工工地要保持环境

卫生,采取灭鼠、防蝇、防蚊措施。做好水源防护和饮用水供用设施的卫生

防护,落实水质消毒措施,防止水质污染。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

处理,及时清运生活和建筑垃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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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陋习,工地宿舍要经常打扫,保持通风良好,教育职工勤换洗衣服,勤晒

被褥,勤洗澡,不喝生水,保持个人卫生,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注意饮食调

剂,提高抗病能力。如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向当地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7、充分发挥舆论作用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做好工地卫生监督工作,普及有关卫生法

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增强各单位职工的食品卫生安全信心,共同为施工工地

营造卫生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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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目录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 2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4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 5 

车辆维护制度 ..................................... 6 

客运车辆牌证(派车单)管理制度 ................... 7 

营运车辆报废制度 ................................. 9 

车辆“三检”制度 ................................ 10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及随车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技术管理 

1、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实行维修、强制维护制度。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维护保养,超长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每1个月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保养作业,每一个趟次必须进行一次一级维护;普通班车每月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作业,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其它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每10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保养作业,行驶三个月但里程不足8000公里也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2、根据超长及其它客运车辆运行现状及二级维护周期,严格按照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按车况的优劣制定二级维护计划,按期发出二级维护通知单,按时维护。 

3、车辆的技术管理由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要经常对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及大修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建立车辆台帐和车辆技术档案,及时掌握车辆状况,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随时检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 

4、二级维护必须在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经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合格后,汽车维修厂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严禁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业户维护。 

5、对未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检测、定期检测的车辆,公司应收回线路牌和道路运输证,并由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维护和检测。 

6、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作好营运车二级维护管理,不留隐患。 

7、公司依据国家对机动车等级性能标准新的规定要求,强化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管理。依据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制定车辆大修计划。营运客车大修必须到一类维修企业进行。 

8、建立车辆大修台帐登记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台帐包括:入户日期、大修时间、大修厂名、合格证等,随时检查大修执行情况。 

9、公司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维护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并收集整理维护资料存档备查。 

10、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营运。 

二、随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1、按规定配备车辆安全随车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关台帐;2、按规定车型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3、按规定车型配备防滑链、应急锤和安全带; 4、按规定配备三角木和警示牌。 

对车辆安全随车设施、设备公司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为增强车辆完好率,预防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技术档案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这项记录要反应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燃油类型、最大总质量、核定吨位、车辆的颜色及长、宽、高、额定油耗、购臵时间及价格、营运证号码及车牌号等。 

2、车辆维护记录:进、出厂维护日期,维护级别、附加小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维护单位、检验员。 

3、年度审验及变动情况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单、技术等级评定表、类型划分表、年度审验表、审验后的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 

4、安全行驶里程记录及油耗记录:月行驶里程、年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耗油指标、月实际耗油、月节、超记录、节、超年累计。 

5、车辆机损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货物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6、车辆保险情况记录: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1、公司要落实专人负责对车辆技术档案进行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要确保真实性和及时性,不得损毁、涂改、伪造,要及时对车辆变更情况、年审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更新。 

3、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4、档案更新后,过期的档案至少保存2年。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为了确保客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法》关于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车辆性能和技术等级的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不发生机械事故,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 

我公司所有参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两项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标准。5年以内的车辆每年按照这两项标准进行一次检测,超过5年的车辆每六个月按照这两项标准进行一次检测。 

二、营运车辆性能检测和技术评定 

我公司所有参营车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在进行车辆行驶证定期审验的同时,到宜宾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三、审验要求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未通过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2、按照营运车辆行业管理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3、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相关资料,按照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 

车辆维护制度 

为了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辆具有良好的使用性和可靠性,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道路旅客有年数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营运车辆要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二级维护。维护作业项目必须符合《汽车维护、监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必须做到无漏项无减项作业。 

二、所有车辆的维护按照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维护。 

1、一级维护指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车辆维护作业。 

2、二级维护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臵等的车辆维护作业。 

三、车辆的定期维护应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维护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作业。 

四、日常维护主要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一月三次,二级维护一年四次。 

五、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维护的车辆不得运行。 

客运车辆牌证(派车单)管理制度  

为有效规范企业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以及运输组织,防止车辆非正常运行,强化企业的车辆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预防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牌照统一管理,科学合理调派车辆,实现公司规范化管理,严禁驾驶人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承揽运输业务,防止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人出私车,带私货,或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 

二、班线客运车辆经公司安全科审查驾驶人证照后,方可将牌证交予该车主车驾驶人或机动驾驶人,主车驾驶人要按规定进站安检,按核定的班次、时间、线路运行,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三、临时包车应将班线客运线路牌交回企业,由客运站安检员或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发班前,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进行检查,安全科对驾驶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合格后方可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并进行详细登记。 

二、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及时上缴派车单和运营单证,否则不予派车。 

三、派车单的主要内容 

1、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2、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四、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营运车辆报废制度 

 一、营运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报废,严禁用

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营运性运输。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报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车辆必须强制报废。 

1、累计行驶50万公里。 

2、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报废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车辆送回收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完清在我公司一切经济手续和法律手续,包括:按揭、标的、安全、保险等项目内容。 

2、取得国家认可的报废车辆回收入库及回收费用凭证。

3、办理公安交警微机下户手续,取回相关凭证。 

4、将报废相关手续和营运证、线路标志牌5日内送公司经营科。 

5、经营科将报废相关手续复印件及营运证、线路标志牌5日内交运管所注销营运证件、线路标志牌。 

四、各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由营运车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负责跟踪监督办理。凡违反以上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由承包负责。     

车辆管理相关制度于2013年8月10日修订 

车辆“三检”制度     

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督促驾驶员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3号令)、(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定车辆“三检”制度如下: 

一、驾驶员每趟次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出车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行车证件、牌照是否齐全,并检查随车装臵、工具及备件等是否齐全带足。

2.环绕车辆一周,检视车身外表情况和各部机件完好状况,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擦拭门窗玻璃、清洁车身外表,保持灯光照明装臵和车辆号牌清晰。 

4.检查燃油箱储油量、散热器的冷却液量、曲轴箱内机油量、制动液量(液压制动车)、蓄电池内电解液量等是否合乎要求。 

5.检查发动机风扇皮带是否有老化、断裂、起毛线等现象,松紧度是否合适。 

6.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胎间及嵌入胎纹间杂物、小石子,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还要注意带好备胎,放臵要牢靠。 

7.检查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横、直拉杆等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旷。 

8.检查轮毂轴承、转向节主销是否松动,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母是否紧固。 

9.检视驾驶室内各个仪表和操纵装臵的完好情况。检查灯光、刮水器、室内镜、后视镜、门锁与升降器手摇柄等是否齐全有效。10.检查方向盘、离合器、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器的情况是否正常,离合器踏板与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正常规定值。注意方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得超过30°。 

11.起动发动机后,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察看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二、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密切注意车辆状况,发现车辆异常(异响、方向跑偏、制动疲软等)立即停车检查,及时确定异常原因,消除隐患,无法消除时,报告安全技术部门联系维修厂家进行应急处理,同时通知经营部门安排车辆及时疏散旅客。行车途中的检查包括: 

1.车辆起步后,应缓慢行一段距离,其间应检查离合器、转向、制动等各部分的工作性能。 

2.在行驶中,应经常注意察看车上各种仪表,擦拭各种驾驶机件,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如发觉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有异响或焦臭味时,即应停车检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 

3.车辆行驶涉水路段后应注意检查行车制动器的效能。4.行驶中发动机动力突然下降,应检查是否冷却液或机油量不足引致发动机过热所致(注意水温高时不准打开水箱盖)。 

5.行驶中方向盘的操纵忽然变得沉重并偏向一侧,应检查是否因其中一边轮胎泄气所致。 

6.检查冷却液和机油量,有无漏水、漏油,气压制动有无漏气现象。 

7.检查车轮制动器有无拖滞、发咬或发热现象,驻车制动器作用是否可靠。 

8.检查轮毂、制动毂(盘)、变速器、分动器和驱动桥温度有无异常。 

9.检查转向、制动装臵和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三、驾驶员完成当天营运任务收车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重点是安全部位的检查),发现异常安全技术部门立即安排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无法及时修复时通知经营部门安排车辆顶班。收车后的检查内容包括: 

1.停车后,应将手制动杆拉紧,并把变速杆挂入一档或倒档,自动变速器的汽车应挂入停车档,以防止汽车自动滑移,发生危险。 

2.熄火前,观察电流表、机油表、水温表、气压表的工作是否正常;熄火后,观察电流表是否有反向漏电的指示(若电流表指针偏向“一”侧,则说明存在漏电现象)。 

3.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视需要补充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 

4.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间及表面的杂物。 

5.检查油水分离器中是否有积水和污物,注意清除干净。 

6.对于气压制动装臵的车辆,应将贮气筒内的空气放净并关好放气开关;对于液压制动的车辆,应检查总泵制动液和液面高度。 

7.检查风扇皮带和空压机皮带的松紧度以及完好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8.检查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是否松动,并查看检查钢板弹簧总成是否有折断及骑马螺栓是否松动。 

9.在冬季当气温低于或接近0°C时,若车库内无保温设施,汽车冷却系也未加防冻液,每日用车后应将散热器和气缸水套的放水开关打开,放尽存水,并作短时间的发动,排尽余水,然后关好放水开关。 

10.检查、整理随车的工具、附件,并切断电源。 

11.打扫车厢和驾驶室,清洗底盘,擦拭发动机、各部附件和清洁整车外表。同时察看各部有无破损。 

12.及时排除已发现的故障,为下次出车作好准备。 

四、驾驶员每天对“三检”情况作好记录,并在每月30日前将检查记录表交安全科。

第三篇: 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白银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4年 月 日 颁布 2014年 月 日 实施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制度--------------3

2、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

3、职业病防治管理考核办法----------------------------------------9

4、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13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5

6、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培训制度-----------------------------17

7、职业卫生检查制度------------------------------------------------19

8、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1

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制度------------------------------------24

10、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30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4

1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7

1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40

1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2

1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45

16、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47

17、职业健康诊疗康复管理制度----------------------------------51

18、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53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促进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主管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董康正

  组员:庄建春、陈轶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负责人:于海

  组员:熊锴、何勇、雷加根、杜登陶、王沪新、刘臻

  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 建立好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3、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

案的建立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

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建立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

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健康

查体工作。

  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

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白银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各部门。

一、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部门施工场所。

  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基本要求:

  1、凡有害气体(如燃气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部门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后应由施工部门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部门存档。

  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报审公司工务、生产、总厂安卫部门。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各部门、车间、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部门、车间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内容。

  8、总厂安卫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9、人资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三、机构与责任

  1、总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会主席和总厂安卫课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2、职业安全卫生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2)负责各生产部门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部门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费用由被检部门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7)根据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9)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配合制订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部门有害因素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执行;

   (5)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工务课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根据2011年12月31起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推动集团公司良性发展,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特制订本办法。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确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级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逐级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签订各级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变更应及时报公司职业病防治科审核、备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学习。

5、依据HSE管理体系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方针、 目标、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改善单位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职业病防治教育与培训

1、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考核范畴,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单位员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并规范记录,每年11~12月向公司职业病防治科报告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2、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4、进入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受限空间、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检测并采取相应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5、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7、每月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

8、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组织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参检员工。

2、每年如实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新增职业病危害及时申报。

3、及时告知体检结果给员工,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4、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管理

1、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如实上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做到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无新增职业病例。

3、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

六、定期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考评

1、建立考核制度,按月、季度、半年、年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考评,实施奖惩,并落实纠正预防措施,做到持续改进。

2、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人与分管负责人管理业绩按月进行检查考评,实施奖惩。

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总厂安卫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总厂安卫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总厂安卫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是当前职业卫生工作中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广大劳动者对职业危害防治只是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知识还处在一种“科盲”“法盲”状态。因此,必须加强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工作,这对于提高饮料企业责任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分类宣传培训

1、对各级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及饮料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人员,按不同层次进行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2、对饮料企业员工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3、对饮料企业领导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提高饮料企业领导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展开职业危害治理与危害预防知识培训

饮料企业属轻工业,员工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作业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存在特有的职业危害,加之员工的流动性大,对职业危害知识欠缺,因此应对各饮料企业员工培训相关职业危害治理与危害预防知识培训。

三、建立宣教培训长效机制

各级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及饮料企业要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宣教培训计划和制度,并认真落实。

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经理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班组长根据各自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和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2、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3、用工情况;

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5、工伤保险情况;

6、个人防护用品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和使用情况;

10、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11、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落实

12、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需要落实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要求

1、经理、工区长、班组长对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步骤,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区、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根据职业危害隐患出现的概率,进行年检查、月检查、日检查、作业前检查、作业中检查和作业后检查。

3、工区长、班组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并向经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主任汇报;

4、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区、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检查发现的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或)人员汇报。

三、奖惩细则:

经理、工区、主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违法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一、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4.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在我厂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一、具体细则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依附则所列种类)。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总厂安卫对全厂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储存、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采购部门即经营处对本厂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情况负责,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车间或部门对所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质量和性能有权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同时对所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负责。并有责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7、经营处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7.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7.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7.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7.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总厂安卫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公司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公司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2、管理课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4、进厂新员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将三级安全教育卡交到总厂安卫,经总厂安卫审批后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

15、对本厂内转岗的员工,经二、三级教育并到总厂安卫审批备案后发放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16、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17、员工进入厂区,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18、凡需进行特殊作业,如高空、进罐、交叉作业、上下作业等除需穿戴好必须的工作服、鞋、帽外,必须备有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及防护镜。

19、对从事电器工作的员工,进入岗位一律按规定穿戴使用好个人的特殊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20、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增减或工作中不慎损坏需补发的劳动防护品,必须由所在单位书面向总厂安卫申请,经主管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办理。

21、所有新发的防护用品,除以旧换新外,一律到期发放,遗失劳动防护用品,要折价赔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台账。外来人员须自备劳防用品。

22、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期限不到,而由于特殊情况,需提前领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领导及总厂安卫审批后,可以使用,但要按现领时间登记入帐。

二、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总厂安卫,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总厂安卫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车间或部门,应当严惩:

1.1不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

1.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1.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1.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1.7购买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1.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三、奖惩原则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国家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任部门当月奖金总额的2%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方可采购和使用。

附则

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

1、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

3、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

4、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

5、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

6、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靴,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

7、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8、经劳动部确定的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一、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二、职责

总厂安卫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三、工作程序

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公司总厂长、总厂安卫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公司总厂长、总厂安卫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8、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9、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总厂安卫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全公司通报。

10、公司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总厂长申请立项进行整改。

11、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生产部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12、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公司总厂安卫,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13、总厂安卫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

14、生产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15、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员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GBZ188-2007)1、员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部门,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体检后采取的措施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员工负责。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员工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一、定义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职责

1、总厂长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总厂安卫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总厂安卫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负责配合总厂安卫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公司采购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7、公司财务课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三、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四、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煤灰、噪音

五、工作要求

1、培训

公司总厂安卫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员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2、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3、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分公司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

(2)公司安委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7、监督与处罚

(1)总厂安卫监督分公司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2)总厂安卫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 属于高温作业人员。

二、技术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高温工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热源对操作者的危害。

2、合理安排热源,在不影响工艺要求的情况下,要首先考虑避免热源对工作者的危害。

3、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隔热措施。

  5、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和每一年的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

作业的员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炎热时期医疗卫生部门要深入高温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部门,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暑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

(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

(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3)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暑期饮料的接收和饮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4、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5、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暑降温的药品。

四、组织措施

  1、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杜绝中暑事故的发生。

2、高温作业和夏天作业,要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时间和作业班次。

3、高温作业环境要设置适宜的休息场所。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员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员工入职后,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通知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员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2张彩色一寸照片,并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统一保管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将新任员工资料收齐后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缴纳保险事宜。

3、若员工入职后,资料在上交整理过程中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4、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于每月2号将上月新增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

5、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每月3号—5号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劳动合同并与工作满一个月的员工(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的除外)签订劳动合同,签好合同后与每月10号前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员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员工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2、员工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员员工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主管人员10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号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员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告知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应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6小时之内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对员工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诊断鉴定

1、每年由公司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人员由公司企管科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2、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有关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2.1职业史、既往史;

2.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2.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材料。

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4、公司企管科和医院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时,公司企管科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5、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公司企管科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二、治疗康复

1、公司井下员工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员工医院对每年的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治疗。

2、对在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规定进行治疗和修养。

3、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公司企管科安排合适工作。

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确诊前的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职业病相关规定办理。

5、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治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治疗的,企管科应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及时做好确诊患者的职业病治疗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员工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员工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员工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企业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员工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员工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保证车间通畅。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一、噪声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及保养。

2、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3、噪声岗位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以防噪声危害。

4、从事易产生噪声的作业时,应尽量采取木料、胶皮等铺垫措施,来降低噪声危害。

5、工作中,应加强降噪设施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处理。

6、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中带病作业或饮酒后作业。

7、依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参加职业危害岗位的健康体检及培训。

二、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3、作业前,应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温药物。

4、作业中应适当的补充水量(如:矿泉水、加入盐的热水)或预防中暑的冰棍、冰块及绿豆汤,以防止出现中暑现象。

5、暑期生产岗位中,应做好作业时间的轮换,连续高温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0分钟。

6、工作中,应加强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风机、电扇、空调)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中带病作业或饮酒后作业。

8、依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参加职业危害岗位的健康体检及培训。

第四篇: 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康健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康健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无益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无益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无益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严重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康健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康健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合适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康健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第五篇: 客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全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全体员工。3编制依据3.1《安全生产法》3.2《职业病防治法》3.3《建筑法》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3.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3.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3.9《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3.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公司第27号令)3.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公司第49号令)3.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3《职业病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3.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_2007)4职责4.1公司董事长
4.1.1负责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4.1.2批准职业健康体检计划。4.1.3批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计划。4.1.4批准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4.2.1为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4.2.2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4.2.3编制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计划。4.2.4审核基层单位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5识别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并对用工情况进行管理。4.2.6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4.2.7评价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状况。
4.2.8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4.3安全质量部
4.3.1分析辨识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影响范围、接触人数,编制具有适宜性、有效性、针对性防护措施等资料。
4.3.2配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进行调查、处理。4.3.3联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监督检查基层单位、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情况。4.4财务部
4.4.1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资金计划安排。
4.4.2监督检查基层单位、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资金的落实情况。4.5工程管理部
4.5.1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5.2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4.5.3编制施工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5.4编制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计划,确保其安全运行。4.5.5制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操作规程。4.6工会
4.6.1监督公司执行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4.6.2识别女员工职业禁忌岗位,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
4.7党委宣传部配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员工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与培训。4.8基层单位(项目部)
4.8.1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4.8.2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4.8.3向安监部门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4.8.4为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治,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4.8.5收集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和工伤员工保险待遇档案。4.8.6配合处理职业健康违规事项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同时上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管理内容和方法5.1前期预防
5.1.1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项目部应及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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