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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通用5篇)

时间:2022-05-19 09:15:02 来源:网友投稿

消费(consumption)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5篇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1

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借鉴

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得借鉴
一、金融消费者得法律爱护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得法律基础是1993年颁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1998年颁布实施得《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得规章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猎取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得法律目标,在现有得“一行三会”中,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爱护方面得事务.论文联盟我国得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得机制相对缺乏.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得非透明信访制度,不是那种严格意义上得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得对应机制.银监会侧重对银行金融机构得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而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爱护还存在非常大得认识不足,如:《银行业监督治理法》在第三章监督治理职责中,没有条文涉及到银行消费者权益爱护咨询题,其他得监管法中也没有对爱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爱护得特点
  美国要紧得消费者爱护法要紧包括:诚信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加速资金到位法,诚信储蓄法,消费者租赁法,房屋贷款人爱护法,公平住房法,房地产过户程序法等法律.wc美国信用治理行业要紧得信用治理机构可分为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和非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两大类.
  (一)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1、联邦储备体系.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成立于1976年.消费者顾咨询委员会代表消费者、社区和金融服务业得利益.其要紧职责为:为仲裁委员会提供建议,便于其更好地履行《消费者信用爱护法》中所规定得职责;为仲裁委员会提供金融服务领域纠纷得解决方案.2、货币治理局.货币治理局设有消费者支持小组,专门为消费者答疑,提供建议以及在消费者投诉国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是为其提供关心.3、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联邦储备系统得非会员银行及外国银行在fdic投保得分支机构.当消费者要投诉被fdic监管得银行时,可将投诉信件寄往其“监管和消费者爱护部门”得消费者回复中心.
  (二)非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1、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中得消费者爱护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爱护,使其在不公平待遇和诈骗行为中免遭损害.该部门执行国会制定得一系列消费者爱护法以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得一些法规.2、国家信用联盟.国家信用联盟负责监管联邦信用社,在接收到消费者得书面投诉后,连忙答复消费者已收信,并将消费者投诉载入记录.此后,信用联盟监督委员会对投诉得信用社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或由监督委员会直截了当告知消费者,或委派工作人员回复.3、储蓄监督办公室.储蓄监督办公室监督联邦和一些州立储蓄机构,包括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对消费者得投诉,储蓄监督办公室一般会委派消费者事务人员将消费者得投诉寄往被投诉储蓄协会,这促使储蓄协会主动收集信息和记录.关于消费者信中所提及得咨询题,储蓄协会依照内部调查结果向储蓄监督办公室提供书面回复.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得借鉴
  结合我国金融消费环境及消费者爱护法制现状,完善消费者爱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有必要推进以下几方面得工作:
   (一)加快金融消费者爱护专项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爱护得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得“监管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或消费者爱护法律,树立金融消费者爱护得差不多目标和原则,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得金融机构种类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务得具体范围,明确金融消费纠纷得范围和解决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爱护中得职责等.此外,还应注意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得衔接,并依照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得特点,细化金融机构诚信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得具体要求等内容.
  (二)设立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得专门监管机构
  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事务得监管机构.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得基础上,我们应通过立法设立专门性得监管机构(例如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局)对金融消费者得合法权益进行爱护,同时还给予该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方面得一系列权力,并肩负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协调统一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消费者爱护得职责.
  (三)建立一套运作灵活论文联盟、简便、高效、透明和公正得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在第一时刻内妥善解决金融消费者得投诉纠纷.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得教育工作,对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开发、宣传、服务流程、规范性文件等各环节可能存在得风险进行预警教育.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在内部设立专门得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投诉治理方法等规范性文件,来合理解决或处理金融消费者得投诉行为.
  第二,促成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得专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范围、投诉程序、拒绝受理时得行政救济手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不服裁决时得处理方法等.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2

金融消费者权益总结

XX社: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3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案例一瞥
作者:王召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22期

        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对我国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着较大的启迪意义,同时,案例中暴露的金融机构行为缺陷尤应引起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警醒

        近年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早在二十世纪60年代,国际上一系列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立法就已开始,例如,美国陆续出台了《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以及《金融隐私权法》等等。

        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真正兴起,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开始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 (CFPB),致力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滥用侵扰。诸如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将受到CFPB的监管。

        自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以来,其在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已有不少作为,对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金融机构的惩处措施,促进了各金融集团系统而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形成,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和机构开始建立起独立或专职的消费者保护部门。这些经验,对我国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着较大的启示和启迪意义,同时,案例中暴露的金融机构行为缺陷和问题尤应引起国内金融机构的警醒。

        2014年6月17日,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司法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来自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检查总长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阳信托房屋抵押贷款公司(简称太阳信托)向受侵害的地下借款人赔偿5亿美元,同时向4.8万名失去抵押赎回权的消费者赔偿4000万美元,并接受联邦政府和司法部的罚款。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有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涉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部门分别是哪些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当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维权。一是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寻求解决;

二是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三是向银监、保监、证监等监管部门投诉;

四是在人民银行试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地区,也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

五是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哪种途径解决纠纷,相关证据凭证都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交易时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单证。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

1.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是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索赔权”。

5.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8.新消法规定的消费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新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向该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金融消费者如何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先向金融机构进项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投诉中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11.金融消费者投诉方式有想那些

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访、电话、书信等方式。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5

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引发的思考

作者:马义玲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陕西渭南714000来源:征信ISSN:1674-747X年:2014卷:032期:010页码:61-63页数:3
中图分类:F830.5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金融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注重审慎监管目标,忽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目标,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通过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投诉案例,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对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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