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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3篇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篇1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
篇一
为号召大家养成文明乘车、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等良好习惯,提高我们教师队伍和小学生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郑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顺利创建。运河城实验小学在校党支部的指导下特开展了维护公交车秩序、文明行为校园宣传系列活动。
身为这次文明行为宣传活动中的一份子,在活动过程中,在倡导文明行为的过程中,我产生了许多感想。文明行为关系到校园社会的发展,而教师志愿者的参与便是对文明行为的可靠宣传。教师志愿者的使命在文明行为中得到体现,我们的宣传工作才可以在校园、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还记得大家在这次活动中的那种喜悦与热情,还记得大家那种不知疲倦的精神,文明行为的宣传让大家从新认识了自己。在快乐的宣传活动中,我们不再是个人,而是作为一个集体,为着目标而不断付出。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在这里得到体现,志愿者的风貌也在这里得到张扬。每次在活动中看到人们在志愿者的指引下,做出的文明行为,作为一名志愿者,内心深处总会有所触动。只有真正把文明之风宣传开来,校园、社会的文明工作建设才会顺利进行。每当在活动中看到人们赞许的目光,我知道那是对志愿者的支持,也是对文明行为的认可,这也正说明人们对于文明行为是默许的。
我认为教师志愿者的宣传与努力,对于文明行为的促进具有深厚的意义。教师志愿者的精神包括奉献与付出,为文明风尚而奉献,为社会发展而付出。文明行为的宣传工作,便是对此的最好诠释。只有当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切身做出文明行为之时,才可以证明我们的付出得到了回报;只有当看到越来越多的同学参与到文明活动中时,才可以说明志愿者的使命得到了有力的响应。
还记得维护公交车秩序时,大家积极投入到活动之中,一起倡导人们有序排队上车。那时的我们是最欣慰的,因为我们有一样的热情与服务精神,因为我们真正在活动中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志愿者,党支部给予了我们太多,而我们要做的便是用行动回馈于协会的培养大家在活动中的那种互相帮助、相互鼓舞的精神,在无形之中增添了我们的热情,这种良好的氛围也就使得宣传活动更加有利的进行。当乘车者在我们的指引下,按秩序排队上车时,我们是最为喜悦的因为这是宣传活动的效果,也是文明行为广泛开展的预示。
总的来说,这些文明行为宣传活动,让教师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得到了体现,让校园内外的文明行为得以增加,让学校、社会的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得到了些许保障。作为党支部里的一名志愿者,我为能够参加这些活动而欣慰,因为只有真正体验了这些过程,我们才会加深对于教师志愿者这几个字的了解,我们也才会对于文明行为的意义产生自己的见解,希望今后,可以多做一些类似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彼此受益!
篇二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国庆节放假归来,学校党支部开展“清洁校园周边”志愿服务活动。11名党员志愿者带着扫帚、铲刀等工具,到学校外的学生通道进行打扫,志愿者们有的清扫垃圾、有的整理摆放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有的铲除小广告,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志愿服务精神,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清理整治,楼道,学生通道被打扫的干干净净。
在志愿服务活动现场,志愿者积极向学生的家长发放《条例》宣传册,宣讲条例内容扩大《条例》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知条例、学习条例、遵守条例,夯实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的群众基础,营造了社会风尚向上向善、城市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只有这样人人行动起来,我们的城市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城市才能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篇三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篇2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弃物;
(三)随处涂写、刻画、粘贴;
(四)乱倒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卉、绿篱、树木和草坪;
(二)损坏垃圾桶、雕塑、体育健身器材和共享交通工具等物品;
(三)损坏交通安全、治安防控、市政、气象、水文、环境监测、通信和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
(四)躺卧、污损公共场所座椅。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在车内保持安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不得吃有异味的食品;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四)骑行机(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限行区域和时段通行;
(五)骑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和追逐嬉戏;
(六)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七)行人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写刻画、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六条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搭乱建;
(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三)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
(四)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
(五)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七)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
(八)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信谣传谣,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积极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
(二)邻里守望,友善待人,宽容礼让,互帮互助;
(三)移风易俗,婚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祀;
(四)理性消费,文明就餐,不得酗酒,厉行节约;
(五)低碳出行,节约资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二)见义勇为和向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
(四)为环卫工人等提供食品、饮用水、饭菜加热、避暑避雨等服务;
(五)设立公益书籍借阅点、漂流书箱和阅读点,设置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宣传、纪念设施;
(六)招考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评选和奖励文明创建先进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文明医疗规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医务信息,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医疗环境。
第三十条 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独立的母婴室,配建方便安全的适应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儿童等需要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实行优惠。
第三十二条 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
第三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不文明行为。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建设工地围挡等载体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定期进行疏理;对严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篇3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首善之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