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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律师司法建议书(3篇)

时间:2023-06-22 08:2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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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律师司法建议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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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法建议书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庭:

本所受xx省湘潭市雨湖区行政诉讼当事人谭卫东先生的委托,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xx省xx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质技监罚字20xx第290号);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常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出以下意见:

一、xx省xx市xx区技术监督局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谭卫东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相对人谭卫东是“肥佬”槟榔的来料加工者,槟榔的来料产地是海南省不是xx省湘潭市,湘潭市不产槟榔,xx市也不产槟榔。行政相对人谭卫东不论在湘潭加工海南的来料槟榔,还是在xx加工海南的来料槟榔,均不影响产品质量,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产品产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造产品产地,是指伪造产品的原产地,即决定产品质量的原产地。行政相对人变更来料加工地的行为,是与产品质量无关的行为,不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二、xx省xx市xx区质量监督局的行为,是违法的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应向有关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相对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而不应由质量监督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因此,xx省xx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常鼎行政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xx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湘常鼎)质技监罚字(20xx)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判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判是错误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的决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裁定指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维护行政相对人谭卫东的合法权益。一味息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亦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庭

xx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20xx年4月1日

律师司法建议书篇二

__________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

本院在审判_________一案中,发现____________ .为此,

特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抄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司法建议书篇三

中共××市××区委、区政府:

本院在审判原告张某某诉被告xxxx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

原告张某某为了寻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人xx公司,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包括不得不求助于媒体报道,到最后还是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掘,以至于法院只能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本案一审、二审穷尽了各种法律手段支持了张某某的索赔请求,而xx公司也确实是应当对肇事土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施工单位。

比较起来,本案中的张某某还算是幸运的。因为有些类似案件中受害人的举证意识不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根据受害人提供的间接证据有时真还不能认定正确的责任人,因而有时受害人的索赔请求真还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的案件如果多了,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不利。

为此,特建议:

对一些突发性的民事权益损害事件,针对不能及时准确确定民事赔偿义务人的情况,从为民事受害人及时提供民事

权益救济的角度出发,也从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一种突发性事件中公民民事权益保护救济应急机制。

这种机制的内容是: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司法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街道等职能部门和地方为成员单位,组建xx区突发事件民事权益保护救济中心。该中心的价值在于综合发挥各部门的权力职能作用和专业技能作用,准确、及时、有效地化解突发事件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要是在xx区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的"公民民事权益损害事件,中心在接到救济报告后,就立即有针对性地派出工作组,迅速查勘现场,迅速通过各种途径确定正确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民事权益受害人采集固定证据,之后及时建议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则建议当事人依法起诉,通过司法裁判理性解决纠纷。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切实维护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当事人动辄将民事纠纷交由法院裁判,从而使社会尽可能减少一桩纠纷,增进一份和谐。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xx年x月三十一日

(院印)

抄送:xx区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城管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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