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其实,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私企),由于传统共产主义反对私有制,中华人民共,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调研报告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调研报告2篇
【篇1】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自XX年我市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已有10个区市县检察院纪检组被撤消,纪检组长被免去职务,致使我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为减少机构改革带来的影响,推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对当前我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机构改革后涉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情况 已实施机构改革的基层院情况。试点工作开始后,先后有锦江、武侯、青羊、温江、新都、都江堰、彭州、新津、郫县、蒲江等10个基层检察院的派驻纪检组被撤销,纪检组长被免去职务。其中,武侯、青羊、温江、郫县等院的原纪检组长已调离检察机关,到其他部门任职。彭州、新津检察院纪检组长被免去纪检组长职务后,保留了本院党组成员职务,目前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都江堰、蒲江院纪检组长被免去纪检组长职务后,分别改任机关党委书记和政治处主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锦江、武侯、温江等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由一名副检察长负责。青羊、郫县检察院的纪检工作由政治处主任负责。锦江区院纪检组长被免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职务后,改任本院调研员,协助检察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新都区院是先行试点单位。新都区纪委鉴于检察院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工作性质,在撤销该院纪检组,免去纪检组长职务后,向区院单独派出了一个纪工委。派出纪工委书记受区纪委直接领导,不担任区院党组成员。按照规定,区检察院除为纪工委书记提供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外,与其无直接领导、管理关系。 未实施机构改革的基层院情况。在未实施机构改革的10个基层院中,XX、金牛、青白江、龙泉、金堂、崇州、双流、邛崃等院配备专职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高新、大邑院未配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工作分别由政治处主任和一名副检察长负责。 设立监察科情况。我市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之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院纪检组进行调研,并督促各基层院加强与当地编办的沟通与协调,争取支持,尽可能的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设立监察科。近一年来,在各基层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编办的支持配合下,目前已有16个院设立了监察科,温江、邛崃、大邑、新津院与当地编办协调后,编办均已检察院编制已满为由拒绝,所以至今未设立监察科。 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31人,除温江、大邑院未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以外,青羊、都江堰、彭州、新津、郫县配备1名纪检监察干部,其余院均为2人。 二、当前影响纪检监察的主要原因 机构改革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对已实施改革的基层院来说,不再设立纪检组和配备专职纪检组长,一方面使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失去了牵头组织协调的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使检察长失去了得力的参谋和助手,检察长不得不用相当的精力来考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问题,直接影响了其抓中心工作的精力。10个已经实施改革的院的检察长都感到有如此压力和担忧。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高检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级院纪检监察工作。撤销检察机关纪检组,免去纪检组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级院部署工作在下级院由于无对应部门而无法开展的情况,如在去年开展巡视督察工作时,由于某院纪检组长不在位,而该院又未明确分管领导,致使市院纪检组无法安排部署该项工作,直接影响了该项工作开展。此外,高检院在《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是实施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管部门。目前,一些实施改革的基层院委托一名主管检察业务的副检察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使其在工作中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使得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内部实施监督只能是文件里的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纪检监察的地位和作用,削弱了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 分管领导因分管工作过多而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或是专职纪检组长中,除了崇州院纪检组长未分管其他工作外,其余的分管领导都根据党组的分工分管其他工作。由于分管工作过多,据分管领导们自己不太科学的统计,在工作中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去的精力,多的只能占到70-80%,少的仅占10-20%,特别是那些还同时分管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其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上的精力更加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变更频繁。据统计,去年以来,有13个院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调整,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有17人,占现有人员比例的54 83%。而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对人和事的处理,范围广,影响大,对干部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这些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满足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给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影响。 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一方面尚未实施改革的基层院纪检组长对自己的改革去向未卜,考虑多,担心也多,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不少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差事,主要是怕得不到同事理解和支持,担心自己管多了,干警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了。有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之前,每年参加本院组织的全院民主测评,年年都能得先进,但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之后,在全院测评时年年都有不称职的票,不仅影响了本科室的工作目标,本人的绩效考核也受到影响。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畏难情绪。 三、关于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议市院党组和各基层院党组要加强与当地党委的沟通和协调,力促那些撤销纪检组的基层院设立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加强培养,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使纪检监察干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干警服务的思想和大局意识,认清自己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努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通过采取挂职锻炼、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常规性业务轮训、在岗培训、督促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搞好自身业务学习和工作研究等方式,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要关心和爱护纪检干部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着内部监督职责,工作要求高,压力大。因此,院党组要高度重视纪检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为纪检部门当好后盾,使纪检干部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篇2】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200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3日至14日,常委会杨美林副主任率内司工委就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先后听取了市检察院、博罗、惠城等县(区)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全市检察机关2004年以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状况
2004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精神,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预防”的工作方针,运用各种形式,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水平逐步提高,预防网络逐步形成,预防内容逐步丰富,预防力度逐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2004年至2006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项目预防18项,行业预防60项,个案预防18项;发出检察建议书11件,预防调研18项,形成调研报告13篇,召开预防研讨会15次,预防教育授课120次,组织警示教育活动30次,发放预防宣传挂历图300套,制作预防影视片1部,预防咨询600次。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
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预防腐败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统筹协调预防工作,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2001年市县两级都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防职务犯罪日常事务。2002年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各县区检察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县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加强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完善廉政共建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联系单位,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惠城区检察院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到乡镇,他们制定了《惠城区各镇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督促和落实各镇办成立预防机构、落实人员、制定相关预防措施。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教育。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领导重视,亲自上课。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对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非常重视,不但要求预防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而且还亲力亲为带头上课。市检察院黄新林检察长在市委党校第十八期中青班上作了“几种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的讲座,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主管领导也都到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授课,普遍受到授课单位和听课人员的好评。二是抓住重点部门进行预防宣传。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单位、行业、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定期巡回宣传,先后在医疗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系统和单位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并与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受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结合举报宣传周,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多年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利用举报宣传的契机,大力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知识,2004 年“举报宣传周”期间,市检察院结合“依靠群众、反腐促廉”的宣传主题,与惠州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一辑宣传检察机关、展现检察官风采的电视宣传片《惠州检察官》,并于惠州电视台《社会聚焦》栏目与广大市民见面。2006年“举报宣传周”期间,市检察院和惠城区检察院在市区滨江公园举办举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览,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市民反映良好。
(三)强化职能,抓好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项目预防工作。
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项目预防,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形式,采用这些方式对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一定成效。一是采用检察建议,抓好个案预防。结合初查、立案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预防,把预防工作寓于办案的全过程。在个案预防的工作中,我市检察机关坚持查一案、堵一个漏洞、完善一项制度,帮助发案单位亡羊补牢,防微杜渐,特别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分析发案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市检察院在办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惠州分院出纳员陈x挪用公款360多万元一案中,发现该单位存在领导监督管理不到位,财务制度漏洞大,没有专职的会计,财务章和支票都由出纳员陈x一人保管,而单位领导又疏于政治思想教育等问题,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有效地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二是专门机关与职能部门相结合,齐抓共管。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个案预防的基础上,利用典型案例的共同特点,与行业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以点带面开展行业预防宣传,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促进行业预防的开展。市检察院2004年以来与惠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工商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局、国土局、公路局、水利局等16个单位建立了预防关系,共同签订了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意见,为预防单位建章立制,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市检察院积极与惠州市委党校联系,共同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以此为平台开展了一系列警示教育活动,得到了预防单位的好评,推动了行业预防向纵深发展。各县区检察院结合各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案发较高,存在普遍性问题的部门,开展行业预防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有的放矢,抓好重点工程同步预防工作。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网络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联系,将主要精力放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如惠州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该工程投资大、时间长、牵涉面广,为使该工程建成“阳光工程”,省检察院、惠州市院、博罗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同步预防,从2004年至今,惠州市院共参与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20多次,涉及金额30亿元,参与监督工程变更13次,工程例会30次。其间,还针对该工程移民征地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惠州蓄电站、博罗县政府、镇政府、寨头村委会、村民代表以及施工、设计等单位在博罗县罗阳镇寨头村召开移民征地工作协调会,通过协调,消除了村民对当地政府处理征地、青苗补偿、安置搬迁及今后生活出路问题的担心和忧虑,为该项目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惠州市院还对惠州大堤加固第三期工程建设开展了同步预防工作。该项目是我市经省确认的十五宗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中最大的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又是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首次介入的重点工程。2004年至今市检察院对该项目进行紧贴式的同步预防,参与该项目招投标6次,涉及金额1.3亿元,监督工程变更25次,参与工程例会30次,下工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25次,目前工程量已完成90%,合格率100%,优良率达80%,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好评。
(四)加强调研,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经验的总结推广。
近几年来,我市在建设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我市检察机关注意结合办案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新动向,把开展职务犯罪工作中好的做法、体会、经验加以总结,积累资料,提供理论依据。2004年3月,惠州市检察院与市规划建设局多次协商,决定从征地拆迁、招标、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工程预决算、工程验收等6个方面进行经验总结,把各单位提供的文章进行筛选,汇编成册,编纂印发了“预防在先、防腐保廉”一书。该书分为指导篇、经验篇、制度篇三大部分,对我市一些重大工程及市政工程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了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收到了较好的预防宣传效果。市院综合预防科撰写的“筑优质扶贫大道,创一流公司队伍”被广东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采用;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调研,大亚湾区撰写的《探索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规范建设的问题》文章也受到省检察院的表彰。
二、 存在问题及困难。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据这次调研反映,不少单位对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下发的《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不力,没按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应该向预防职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大项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等均无报告;不少单位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重视,对检察机关上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够支持和不配合;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不平衡,预防工作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预防网络建设还不够完善,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预防工作没有专项工作经费,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等等。
三、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强调“坚决反对和预防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职务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危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害了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历来是深恶痛绝的。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成败的大问题。因此,各级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责任目标范围,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才能做好。因此,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与当前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作为肩负着惩防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更要发挥好自己优势和作用。一是要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营造清正廉洁光荣,腐败堕落可耻的舆论氛围。同时,通过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民众自觉参与的防范举报意识。二是要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和方法。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精选开展预防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载体,突出特点,多管齐下,不断探索宣传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强有力的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认真总结经验,从制度和机制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要努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要针对本地区发生的案件,与有关发案单位一起,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努力发现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从中吸取教训,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及时堵塞漏洞,不断增强预防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预防机构和预防队伍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仅靠专门机关是不够的,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才能做好。首先,要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下发的《惠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实施意见》,把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尤其是对预防职务犯罪肩负重任的纪委、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宣传、司法行政等各部门,更要把本部门的预防机构建设好,以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其次,要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有相应的领导和人员从事预防工作,特别是纪委、监察、检察等专门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人员,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预防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预防工作水平,以适应我市预防工作的发展。再次,要加强经费保障,保证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