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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关于公务卡最新规定集合4篇

时间:2022-05-17 13:2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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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关于公务卡最新规定4篇

【篇1】财务关于公务卡最新规定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规定

一、使用范围

1、主要使用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

2、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性支出,凡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二、日常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开立公务卡,由单位统一办理。

2、公务卡申办成功后,预算单位将持卡人的信息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3、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如离开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注销手续。

4、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5、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帐。

6、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至5万。

三、财务报销管理

1、持卡人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和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2、在单位规定的报销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为避免出现因领导签字原因而不能及时报销造成罚息、滞纳金,具有签字权的领导本人不在单位其间应做出相应的授权)

3、根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经费使用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应在公务活动结束3天内进行。

4、单位财务部门在确定是属于公务消费后才予以报销,不属于公务消费的,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财务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

财务处

2009年10月27日

【篇2】财务关于公务卡最新规定

大化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市本级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2〕222号)、《**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财库〔2009〕19号)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管委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500元以下小额公务支出可以通过现金结算,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第四条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性支出,能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在管委会管委会统一组织下,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开立公务卡,并履行银行卡相关章程规定。

【篇3】财务关于公务卡最新规定

关于强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支付系统自动识别拦截并阻止所属预算单位不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的报账业务,导致我校一些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的报账业务受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拦截,无法通过财政业务部门审核。致使前段时间没有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报账的教职工无法收到个人垫付的报账款。为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敬请各教职员工今后对所有公务活动支出(包括科研教改项目支出)务必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学校转账结算,公务卡刷卡结算的要保留刷卡小票(报账时必须附上刷卡小票),否则,造成无法支付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财务处

                2015年9月25日

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识别阻止截图。

温馨提示:

  1.不能使用其他信用卡代替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后必须保留刷卡小票并在刷卡小票上签上该公务卡所属人的签名。

  2.网上购买机票、火车票、动车票、车票或其他公务消费也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在网银上打印付款明细代替刷卡小票,或是另用纸条记录准确的付款公务卡所有人姓名、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如是分多次付款要分别记录)。

  3.过桥过路费可以不用公务卡消费。

  4.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今后如有新入校教职工时及时通知其办理公务卡,至今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于2015年10月10日前复印身份证件到财务大厅申报。

  5.2015年10月后不使用公务卡或学校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财务处一律不予报账。

6.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秘书务必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个教职工,在外出差的也要通过电子邮件等传达并电话确认,如因未传达到位造成不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无法报账的情况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

【篇4】财务关于公务卡最新规定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XX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卡及其适用范围 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本规定所指的公务卡为个人公务卡。公务卡是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工作人员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适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代支付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其他零星费用等。

公务卡免缴年费,涉及公务消费的清算,无需支付手续费。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入时,所属科室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财务人员,以便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工作人员离职.退休时,所属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持卡人和发卡行(中国工商银行列东支行)发出书面通知,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等特定优惠服务。持卡人离职或退休后可自行决定撤销或继续使用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自行承担,并通过财务人员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到公务卡支持系统。因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等事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发卡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POS签购单)。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以便办理报销还款。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活动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不予以还款。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个人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除了应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外,还应提供公务个人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审签完毕后,在每月20日前,将报销单交出纳办理还款手续。

(二)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先将资金按公务卡还款流程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由财务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四)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为了避免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也将转入该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仍以转账结算方式为主,应付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性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工作人员个人的差旅费补贴;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六.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X X市XX局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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