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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通用3篇)

时间:2022-05-24 16:05:02 来源:网友投稿

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所需经常费用的统称。这些单位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没有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虽有一部分收入,但大都不足以抵补本身的业务支出,需要国家预算拨付经费。经费按用途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或分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篇

第一篇: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印发《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组织部,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建工作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大庆油田公司党委组织部:

现将《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2012年3月1日

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有效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是指区分行政村、城市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在基层党组织自评、群众测评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初评的基础上,通过由县级党委采集、整理、分析基层党组织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基层党组织整体建设状况,并对不同建设水平的党组织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定级管理的等级评定工作由各地、各系统、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等级评定以本办法确定的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等五个方面为评价内容,突出党组织带头人、工作思路、工作制度、活动阵地、保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反映等重点要素。

(一)领导班子好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结合实际,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班子的整体理论水平。领导和服务发展的思路清晰,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主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想问题、做决策、干工作能够坚持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接受监督。支部书记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班长作用明显,班子民主氛围浓厚。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目标一致、思想统一,相互支持、互相配合、战斗力强,能够出色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表率作用突出。

(二)党员队伍好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考核,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载体新颖,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提高,党员在推进本单位(部门)工作中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定期进行党性分析,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完善;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在生产科研一线、高知识群体、妇女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积极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三)工作机制好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监督约束制度健全,反馈社情民意的渠道畅通,党风政风清正,工作行为规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党组织生活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基层组织建设措施有力,管理到位,规范有序。

(四)工作业绩好

积极承担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责任,坚持把上级的要求与自身实际结合,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进本单位(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使本单位(部门)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认真落实党章各项规定,保障党员群众权利,思想政治工作措施有力,党员群众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五)群众反映好

联系和服务群众广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作风和工作实效得到群众公认。坚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及时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好。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切实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各地、各系统、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调整细化五个方面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中组部组厅字〔2012〕6号文件“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参考标准”,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评分,根据分值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为B级,综合得分在60-79分为C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 新建党组织不满一年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等级评定按照基层党组织自我评价、基层党委(党总支)初审初评、县级党委考评三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该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发挥作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我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基层党组织的自我评价进行审查把关,并组织党员和群众测评,形成初评意见于每年年底前报县级党委。

第十条 县级党委根据基层党委的评价意见,采取实地查阅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个别访谈、听取分管领导和纪检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评价意见进行评估,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要及时通知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县级党委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报县级党委复核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县级党委应对原评价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将评价结果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根据评价结果,形成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综合报告和评分汇总表,报上级党委。

第四章 分类管理措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根据分类定级结果,对不同等级党组织实行差异化、针对性管理。

(一)对A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支持继续创新发展;帮助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工作成果;把特别优秀的作为示范点,加强宣传推介,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二)对B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信心。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具体指导帮带,帮助查找差距、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促进提档升级。

(三)对C级党组织,都要指定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和一名机关干部联系包带,落实包带责任和奖惩措施。可以采取A级党组织结对帮带、示范引路的办法,帮助此类党组织对比分析,找准问题,明确目标,狠抓整改,达到半年有转变,一年有提高。

(四)对D级党组织,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找准问题和症结,逐个明确帮带提高目标和措施,确定帮带提高计划和时限,指定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包带,落实帮带责任。要把党组织班子调优配强放到首位,对选不出合适党组织书记的,可从上级部门中选派,对现有党组织书记难以完成整顿转化任务,但又不宜调整的,要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兼任第一书记。对问题较多的党组织,县级党委要派驻工作组驻点整顿,直至党支部彻底转化并验收通过再撤离。县级党委每半年要对后进党党组织整顿转化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一般不能越级晋升。县级党委在综合评定时应按照差异化管理的要求,注意把握等级的梯次结构,原则上A级党组织一般不能超过20%,可随着分类定级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不断加强,逐步扩大A级党组织比例。要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在对D级党组织全面进行整顿的同时,其它各级都要采取倒排的办法,对排序靠后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重点提高,防止下滑降档,促进基层党组织整体晋位升级。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与评优、奖惩挂钩。推荐评选县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必须从A级党组织中产生;被评为D级的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得享受绩效方面的奖励,党组织书记下年度内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新组建不满一年的党组织,县级党委要指定专人联系帮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分类定级管理过程中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统一保存,综合评定结果逐级上报,工作情况报告每年4月上旬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省的所有基层党组织。具体包括: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党支部。

第十九条 各市(地)、各系统党委要加强对分类定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注意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分类定级管理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