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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13篇

时间:2022-06-14 15: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13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

  为有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博树回族乡政府组织领导、干部职工以及党员群众,多形式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乡村领导干部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及主要亮点着重进行了学习领会,有效提升了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切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党员干部“集中学”。结合各村党员活动日、村民会议等契机,组织党员和“两委”成员集中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并对重点问题条款进行分析讨论、细致解读,深入了解法条内涵。通过逐条学习,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争取让更多的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依法依规,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打击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创新形式“多样学”。结合森林防灭火和疫情防控的巡查、入户等契机,组织乡村干部、网格员深入农户家中,通过知识宣讲、问答、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内容,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做新时代好公民。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展板、流动宣传车、村级广播以及LED滚动播放、村级微信群等媒体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在各村社微信群积极发送相关内容200余次,进一步扩大了宣传面,让《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落到实处,为全乡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建设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

  为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提升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迎宾大道支行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教育,利用春节前周例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实际,专题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法律亮点进行了着重学习,增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养成全体员工自觉守法的意识。

  二是以营业网点为阵地,设立宣传服务台,在公众教育宣传服务区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阐述新型网络诈骗的手段,利用网点的优势,依托网点设施资源,充分发挥宣传折页、多媒体等的宣传作用。

  三是开展教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宣传,在营造喜庆祥和温馨节日氛围的同时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深入人心,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向群众讲解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常见作案手法及相应风险防范提示,为深化反有组织犯罪和防非处非、反诈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迎宾大道支行营业部将继续强化日常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在做好为民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保护公众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5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6

  为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提升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迎宾大道支行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教育,利用春节前周例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实际,专题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法律亮点进行了着重学习,增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养成全体员工自觉守法的意识。

  二是以营业网点为阵地,设立宣传服务台,在公众教育宣传服务区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阐述新型网络诈骗的手段,利用网点的优势,依托网点设施资源,充分发挥宣传折页、多媒体等的宣传作用。

  三是开展教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宣传,在营造喜庆祥和温馨节日氛围的同时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深入人心,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向群众讲解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常见作案手法及相应风险防范提示,为深化反有组织犯罪和防非处非、反诈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迎宾大道支行营业部将继续强化日常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在做好为民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保护公众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7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8

  为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提升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迎宾大道支行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教育,利用春节前周例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实际,专题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法律亮点进行了着重学习,增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养成全体员工自觉守法的意识。

  二是以营业网点为阵地,设立宣传服务台,在公众教育宣传服务区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阐述新型网络诈骗的手段,利用网点的优势,依托网点设施资源,充分发挥宣传折页、多媒体等的宣传作用。

  三是开展教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宣传,在营造喜庆祥和温馨节日氛围的同时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风险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深入人心,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向群众讲解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常见作案手法及相应风险防范提示,为深化反有组织犯罪和防非处非、反诈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迎宾大道支行营业部将继续强化日常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在做好为民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保护公众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9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0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1

  为响应XX银保监局及上级行要求、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正式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巩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成果、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肥城市支行(以下简称“肥城农发行”)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并积极推行相关的宣传活动,现将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提高思想认识。肥城农发行领导班子将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依法治行的重要内容,组织多次全行集体学习,由支行党支部书记刘宏伟同志主持集体学习并带领全行职工学习法律条文以及专家解读,对法律条文中涉及本单位责任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剖析,将相关要求纳入单位日常管理之中。肥城农发行进一步完善了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制度,以集中学习带动职工的自主学习,并借助晨会、例会等时间组织心得交流活动,巩固学习成果,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全行职工的内在意识,不断提高全行职工法治思想水平。

  二、深入自我剖析,构筑金融防线。肥城农发行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契机,在全行范围内展开职工的自我剖析与总结,排除了行内职工组织、参与、帮助、包庇有关犯罪活动的隐患,并提升识别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能力,加强了日常业务中对异常客户、异常交易、异常账户的甄别和监控力度,狠抓反洗钱履职,强化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有效避免了政策性金融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筑牢了保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金融防线。

  三、发挥窗口优势,开展多维宣传。肥城农发行充分利用营业窗口的空间优势以及服务行业的客户流量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肥城农发行利用电子屏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图片及视频,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法律知识,将综合部营业厅打造成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法律知识的“前沿阵地”,方便办理业务的客户在等待时间阅读相关内容。肥城农发行积极践行贯彻群众路线,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通过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周边社区居民发放电子资料,形成了良好的社区宣传效果。

  下一步,肥城农发行将致力于推进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关注立法的最新进展,及时跟进对涉及本行业领域的案例的学习,定期在行内组织学习以及心得交流,并进一步开展更加多样化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积极性,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2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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